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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孙秀林]中国乡村精英角色定位的时代转换 [打印本页]

作者: 放牛班的课堂    时间: 2010-7-18 17:10     标题: [孙秀林]中国乡村精英角色定位的时代转换

  中国乡村精英角色定位的时代转换

  □孙秀林



  中国乡村精英角色问题的缘起,最早见于马克斯·韦伯对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讨论。在《儒教与道教》一书中,韦伯前瞻性地指出中国乡村地区具有自治性质,非正式官僚的“地方人士”在乡村地区实际治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乡村精英角色定位之争

  20世纪初,在面临西方国家全面入侵之际,中国的知识分子纷纷探求救国救民之路。在这个过程中,认清中国社会的结构问题成为当时首要的问题之一。为此, 1940年代费孝通和吴晗共同组织一个研讨班,讨论中国的“社会结构”,讨论的成果结集为《皇权与绅权》,并由此引发了两人在衡定士绅身份与功能等问题的争论。

  费孝通的基本观点是“双轨政治”。他认为传统中国社会分成上下两个不同的层次:处于上层的皇权与处于下层的社会自治。从长期看,皇权并不经常性地过多干涉下层的乡土社会,而多是采用一种“无为政治”的方式。而乡土社会则依靠教化性的“长老统治”来维持其运作,并追求一种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具有强烈“礼治”色彩的“无讼”境界。

  费孝通特别指出,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中央派遣的正式官员最低只到县一级,而为了达到“上通下达”,在正式的“县衙门”与广大的“民间”之间,就需要一群自治团体领袖来作为缓冲。这些人就被称为“中国社会中的绅士”。费孝通认为,任何“一个健全的,能持久的政治必须是上通下达,来往自由的双轨形式”,“如果这双轨中有一道堵塞了,就会发生桀纣之类的暴君”。

  而吴晗则认为,地方上并不具有费孝通所说的自治系统。在对士绅角色进行鉴定的时候,他以土地和财产的占有作为评价的唯一标准,并认为皇帝和士绅之间在土地与财产占有上并不存在根本区别,所以应该把封建国家看做一个整体,而不是一个上下有区分的分治状态。

  随后由美国学者主导的中国学研究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延续了费孝通对传统中国地方士绅角色的判断。但对于晚清以来乡村基层精英所扮演的实际角色,学者们的研究结果却不尽一致。总的来说,包括乡村社区利益的“保护人”、国家利益的“代理人”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双重”身份三种观点。

  这种对于中国乡村社会精英角色的争论,一直延续到了当代中国学者对于乡村社会的研究中。直到1980年代以后,中国学者仍然多从乡村基层精英(包括基层政府、基层干部等)的角色定位入手,其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定位基层干部的角色,以及如何理解其行为模式等。

  村庄民主影响

  村干部角色定位与行为策略

  中国现行政治体制下,上级政府对于基层干部的管理,主要是通过 “干部岗位责任制”或者“政治契约制”来进行的。在这种“干部岗位责任制”下,上下级官员之间签订责任状,通过对责任状上各项指标的完成程度,上级官员对下级从属进行奖励与惩罚,从而使上级的意志得以实现。各级政府之间的“岗位责任书”明确规定了地方官员所需要履行的一系列复杂任务,包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完成税收、上解税赋、控制计划生育、保持社会秩序、提高当地社会福利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政治契约制”带给基层干部的,就不仅仅是纯粹的经济利益回报,而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利益的回报,如地方工业的发展往往会与地方领导人的个人升迁联系在一起。

  这一体制导致了许多后果,其中最重要的是基层干部行为模式的选择性。虽然合同书中需要基层干部完成的任务名目繁多,但一般来说可分为“硬指标”和“软指标”两大类。“硬指标”主要是全国性的指标或经济方面的任务,包括维持社会秩序、达到一定的增长水平、完成计划生育指标、收取税赋等方面;“软指标”一般与社会发展问题相关,如卫生、教育、地方福利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由于不同指标之间的权重并不相同,甚至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互相冲突之处,会导致基层干部对于不同的指标采取“有选择性”的实施。对于那些“硬指标”,如收取税赋、计划生育等,他们会竭尽全力去完成;而对于那些“软指标”,如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环境保护等,则表现得力不从心。

  而以村民自治为开端的村庄民主制度,会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以往基层干部“凡事唯上”的行为模式,使他们比以往更多地关注村民的利益。背后的逻辑假设是:村干部的权威来源产生了变化,尤其是村委会主任,不再是仅仅依靠上级领导的任命,而更多来源于村民的选举程序。在这种制约下,如果他们在日常的治理过程中过多地偏重于上级任务,则很有可能在下次竞选中落败。因此,为了维护其地位与合法性,村干部们的行为将会越来越多考虑村民的利益,而不再仅仅是乡镇政府布置的任务。

  对村民自治的乐观主义期待

  从西方的历史经验来看,从基层社区发展起来的民主,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因为在一个地方社区,全体居民更容易感受到切身权利,而且居民对于管理者的行为更容易进行监督与判断。

  与以前的制度体制相比较,村民自治制度在两个方面有所贡献:首先,村庄社区不再完全依附于国家政权的下级组织,而是在某种程度上享有一定的“自治”,更多地考虑社区范围内居民的福利最大化。其次,以村民选举为开端的民主,使得村民有能力来对其利益的执行者进行选择、监督。

  村民自治的实行为解决中国乡村地区所出现的地方代理者权力失控、干群关系紧张等治理危机,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方案,成就了“良治”的可能性。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中国社会转型与社会组织研究中心、上海大学社会学系)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0-5-25 10: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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