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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彬如]“文化”过度产业化趋向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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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olkman
时间:
2010-7-1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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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彬如]“文化”过度产业化趋向值得重视
“文化”过度产业化趋向值得重视
谢彬如
[ 来源:求是 | 更新日期:2010-07-01]
近年来,文化建设引起全社会前所未有的重视。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是一个民族真正有力量的决定性因素,可以深刻影响一个国家的发展过程,改变一个民族的命运。没有先进文化的发展,没有全民族文明素质的提高,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现代化。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地方,文化简单地成为大家争相打造的“新的经济增长点”,“文化建设要为经济建设服务”成为不少地方政府喊得最响的口号,有的地方甚至只是把文化作为追逐经济利益和市场效益的工具。这种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一、文化概念的误读和泛化
“文化”与经济的结合,衍生出现代汉语中大量的新词汇和新概念,如文化资源、文化产业、文化经济、文化市场、文化企业、文化经营、文化旅游等等,这一系列新词汇新概念在实践中的运用产生了与之相关的各种新的产业领域和经济热点。这种几乎什么都可以冠以“文化”的现象,我们暂称其为“泛文化现象”。
2010年2月24日,在太原动物园庙会上,一名游客在挑选自己喜爱的“面人”。
泛文化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呢?主要是随着国际经济、社会、文化的开放和交流,以信息产业、旅游产业、影视产业、多媒体产业、文化娱乐业等商业性交流与贸易为主体的文化类产业的迅速崛起极大地带动了国内文化市场的发展,“文化”作为一种新兴的、特殊的资源形态展示着极其广阔的开发前景和在经济上的极大潜力,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于是,人们笼而统之地将文化概念用之于经济发展,产生对文化概念的滥用和误读。
其所以认为是一种“误读”,主要在于没有十分谨慎地选择一个适当的词汇来界定“文化”是否可以作为一个产业的基本属性,而是仅仅从追求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的角度对文化及其资源属性的解读来打造这个产业。文化与旅游业的结合成为旅游文化;与餐饮业的结合成为饮食文化;与娱乐业的结合成为娱乐文化;与企业的结合成为企业文化等等,诸如此类。“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口号的提出,也使“文化艺术”理所当然地成为各级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媒介和平台。
然而,文化之中人的因素呢?文化中人的价值指向呢?当文化以产业形态融汇于经济发展时,文化的根本属性——“以文化人”——以及那些抽象性和观念性的东西又应当如何体现呢?
世界各国对“文化”作为“产业”的界定从来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日本叫内容产业,韩国叫创意动漫产业,欧盟叫文化创造性产业,新西兰、新加坡等叫创意产业。美国采用版权产业及多种不同的提法来表述商业和法律意义上的文化产业,如版权产业、创意产业、内容产业、信息产业、艺术产业、娱乐产业等。英国政府则将广告、建筑、工艺品、电影、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等13个行业部门界定为创意产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产业的定义是从文化产品的工业标准化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角度来界定的,即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艺术的生产与服务。
很多国家不厌其烦地将属于文化范畴的产业构成分门别类地划分为创意产业、动漫产业、出版业、娱乐业、演艺业、电影业等各种产业形态,而不是笼而统之地将“文化”称为产业,是因为他们知道,“文化”还有其更为可贵的东西是不能用经济或金钱来衡量和估价的,更不能简单地用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方式来发展和繁荣。
2003年9月,国家文化部制定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个界定非常重要。它使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在政府大力支持下得到了长足发展,经营性产业单位在文化市场中拓展了发展空间。然而,文化构成极为庞杂,那些既有经营性质又有公益性质的构成部分如传统文化艺术遗产保护利用、各类艺术表演团体的艺术生产以及如何确认“文化”观念形态和价值取向等等,很多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问题并没有弄清楚,简单的界定可能将它们与企业、公司和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将它们与经济建设推向了同一条道路。
目前,这种“简单化”带来的困惑已经在方方面面困扰我们了。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把娱乐业的发展简单地理解为文化事业的发展,把文化推动经济发展的间接功能简单地理解为文化本身就是经济的构成部分,把文化中可以作为产业形态发展的某些部分简单地扩大到艺术形态的诸多门类,把文化之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作用简单地理解为文化建设应当为经济建设服务等等。这导致了文化建设中追逐经济利益和市场效益的产业化取向,如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的随意打造和商业包装,对文化遗产的随意改造和随意占用,对文化传统的随意恶搞和随意否定,对文化价值的随意嘲弄和随意颠覆,对文化历史的随意涂改和随意扭曲等等。
二、文化价值的转换和颠覆
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的重大区别在于其具有极强的社会目的和极其明确的目标约束,纯粹的市场关系——有什么样的需求就提供什么样的供给在这里并不会完全存在。靠市场来配置文化资源不可能保证人力物力财力向社会效益好的文化项目集中与流动,市场调节本身也很难对文化建设的结构、布局等作出合理选择和调整,市场竞争的驱使还会使文化发展在内部结构上强化不合理现象,使得商业消费性文化娱乐业超常规发展而使导向性、公益性和积累型的文化发展受到影响。
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的提法在我们的很多文章和政府文件中非常明确。可是,一旦进入“产业”和“企业”的经营范畴,如何来区别“文化”中哪些属于社会效益,哪些属于经济效益;哪些东西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哪些东西必须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哪些东西只能要求社会效益,哪些东西可以要求经济效益。怎样要求所有文化产业的经营者们清楚认识并自觉地去履行两个效益统一的职责?
文化产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在以文化为产业的市场经营中,那只“看不见的手”总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这只手的导向下,我国文化市场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已经严重地制约了人们的文化消费(如美国的一张电影票相当于人均月收入的1/400,中国的电影票则相当于人均月收入的1/20;在中国,看一场演出票价可以高达千元之类),并导致那些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的艺术种类大批消亡,文化多样性遭遇严重危机。上世纪50年代,全国各地方各民族戏曲剧种有368个,1982年尚存317个,2005年仅剩下267个,且近半数仅剩业余演出。许多在中国文化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地方剧种消失了。山西省上世纪80年代尚有地方剧种49个,现仅存28个。近4000万人口的贵州省,黔剧、花灯剧等地方艺术目前仅剩一个剧团维系着剧种的生存。
尤为重要的是,当我们津津乐道于西方国家所谓“文化产业”在GDP中所占比例是多少而我们仅仅是多少并企望奋力赶超的时候,我们却忘记了东西方文化在其社会功能以及如何作用于人的方面的重大区别。在宗教作为绝对精神的西方文化体系中,上帝的存在承担了解决人们精神信仰、价值标准和社会教化的功能,成为社会价值标准的基本尺度。在这种文化体系中,文化艺术可以成为纯粹追求美感和愉悦乃至消遣、消费的对象,可以作为产业的基本形态而不会因此产生对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体系的根本冲击。即便如此,他们仍然小心翼翼地以其他的概念而不用文化产业概念来对待各种文化艺术门类的市场化和产业化问题。
中国的文化体系中没有绝对化的宗教精神来承担解决人们精神信仰、价值标准和社会教化的功能,中国的文化是包容的、多元的。中国文化总体中的文学、艺术、民俗、戏剧等等历史地承担着教化和教育的功能,是一种体现社会价值观念的“道德”的“载道”的文化。以文化人,使人在文化的沁润中达到人格的升华。
因此,我们在对文化进行产业化、市场化的开发利用时,一定要审慎对待中国文化的价值认同,即“以文载道”的文化价值观和“以文化人”的文明传承方式和表现方式。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所有民族对本民族文化的态度都是一致的。所有的民族群众对待自己的民族文化时,一定不会用经济的方式或在市场交换中体现文化价值的方式来进行文化认同,而是恰恰相反,当用经济利益、市场交换来判断他们的文化时,他们会对此表现出愤怒,会认为是对民族文化传统的亵渎,会认为是对他们的不尊重。
在文化建设中立足于对中国文化与文明的价值判断,以使之更符合中国人的文化心理和价值认同,是我们在借鉴国外文化产业发展经验来推动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时必须认真弄清楚并予以严格区别的。
三、文化精神的失落和扭曲
近些年来,“文化”的产业化和市场化之风也吹及并影响到对民族民间文化和传统文化遗产保护之中。传统文化在产业开发和品牌打造上带来的利益和实惠使我们对待民族文化和传统文化的态度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据新华社报道,2008年11月在安徽省黄山市举行的“徽州文化保护高峰论坛”上,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祁庆富发言认为,当前,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旅游开发中“丢魂”,因而遭到破坏,是个普遍现象。一些地方打着文化遗产“原生态”的旗号,并不是为了遗产的保护,而是作为“货真价实”的幌子、招牌混淆视听,行商业活动之实。他指出,要警惕在汹涌澎湃的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在利用“原生态”招牌的热闹炒作中,在“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口号的驱动下,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物化而“失魂落魄”。
“失魂落魄”这个成语用得非常好。在文化建设及文化保护中,我们究竟应该建设什么、保护什么?不就是这个“魂魄”吗?如果一个民族的文化在其传统历史内涵上被遗忘和颠覆了,形式和内容分离了,“魂魄”都没有了,那我们还建设、保护什么呢?
我们当然可以把这一切归咎于现代化的冲击,现代化不可阻挡地在改变着传统社会的方方面面,不论是价值观念还是表现形态,都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在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中,勤俭持家、尊老爱幼、团结和谐、仁爱诚信、天下为公、自强不息等等,这些历来被誉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面前的确变得非常脆弱。当利益和物质占有普遍成为人们追逐的目标,当市场交换关系普遍成为人们追逐利益的基本方式之后,我们怎样才能把那些属于精神层面的有价值的东西完整地保留并传承下来呢?
从文化历史的角度来说,文化的误读或传统的丢失,有如路途中一块块写错的路标,当我们在追求经济发展的道路上迅速奔跑之后再回望自己跑过的历史路径时,会产生一种什么样的迷惘和失落呢?我们还能不能找到“回家”的路径呢?
例如,黔东南反排村苗族传统的木鼓舞非常有特色,无论是对民族文化研究还是对舞蹈艺术的研究都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可是我们的一些同志却偏偏要把它叫做“东方迪斯科”,并为此炫耀不已。他们大约是看到了反排木鼓舞中那火辣辣的舞姿和洋溢的激情似乎有些像迪斯科舞姿中的那种狂放不羁,便将反排木鼓舞附庸为东方迪斯科,企望以此来提升舞蹈的知名度,真正的反排木鼓舞中蕴含的苗族人民对生活的激情和创造,以及民族性格中的那种不屈不挠的精神风貌反而不易为人所知了。其他还有如把“苗族姊妹节”称为“东方情人节”之类。这种称谓使得很多在外文化语境中的人们对我们的这些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现象产生误解和怀疑,也使得我们在强调文化独特性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对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环境中发现和肯定的这种普遍性原则产生疑问。
事实上,不管我们的主观愿望如何,谁都明白,没有经济上的原因,没有利益上的刺激,没有急功近利的品牌打造和产业开发的冲动,这种种的附会实在是没有多大意义,反而会模糊民族文化自身的历史属性和资源层面的开发潜力,使得民族自身的文化失去个性,成为已经作为“品牌”出现的其他文化的附庸,并使自己这种已有千百年历史的民族古老文化艺术失去自己的独特价值,这实在是一种得不偿失的极其愚蠢的做法。
任何因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将“文化”推向产业化和市场化的解读、附会、打造和包装,都是对中华民族文化艺术传统中文化精神的亵渎和伤害。而且,追求经济利益导致的对文化艺术的低俗化、恶俗化以及过度商业化等等的运作方式,还会从根本上混淆我们对于文化建设功能和目的的判断标准,使群众产生文化上的迷茫和失落,使得我们花了很大力量推动文化建设的结果很可能并不是我们真正想要的东西。
因此,我们在谈到“文化”并据此推进其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对待,切不可仅仅为了对其形式上的利用和开发而对文化艺术历史和传统进行误读、损毁和颠覆,以及因为追求经济效益的猎奇使文化艺术出现形式和内容的分离,并最终产生保留了形式扔掉了内容的恶果,使之“失魂落魄”。
文化是民族精神存在的基本方式。一个民族之所以能够健康发展并在发展中开辟自己的历史道路,就是因为这个民族的文化传统中形成的各种优秀品格深深地烙刻在每一个民族成员的心底,成为这个民族在创造自己文明历史过程中自强不息的力量源泉。民族精神外化为民族文化艺术多姿多彩的种种形态和方式时,这些形态和方式直接对应着民族精神各种层面,成为民族精神的全方位的再现。如果文化建设在产业开发和市场化中导致了诸多文化艺术形态的消亡并导致文化价值的迷失,对民族的长期发展来说将是一场可怕的梦魇。
(作者:贵州省文化厅副厅长,研究员;民进贵州省委副主委)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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