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式性认知的运作,主要是通过将特定的案例归入一个范畴或者概念。界定一个概念,就是寻找属于这个概念的成员所分享的共同属性。一般概念下面还有从属概念或范畴。抽象地说,范式性认知寻求的是同一性。所以,这种认知通常并不关心同属一个范畴下的成员之间的差异。正是通过分类功能,范式性认知将独特性与一般性联系起来,从而赋予体验以秩序。我们知道,在社会学中,范畴的确立是在资料的收集之前,研究者预先设计好测量工具和观察手段,然后再决定特定的事件或事物是否属于自己所关注的范围。当然,复杂的研究还会试图借助于因素分析之类的计算方法,来寻找范畴之间可能的关系。通过由此而来的概念网络,我们在建构我们的体验时,主要关注的是一再出现的共同要素。这种概念网络是从体验之流中抽象出来的,能够为我们提供一种熟悉而脱离特定脉络(familiar and decontextualized)的知识。
如果说心理学家布鲁纳确立了叙事的认识论地位,那么另外一个人类学家爱德华·M·布鲁纳(Edward M. Bruner)的“民族志作为一种叙事”一文,则将叙事的视角,具体引拉入了社会科学的论域之中。布鲁纳的假设是,“民族志受到一种潜在的叙事结构的引导,即受到我们所讲述的关于我们所研究民族的故事的引导”(Bruner,1986:139)。布鲁纳将民族志视为一种话语,一种讲故事的文体。他以自己非常熟悉的美国土著文化领域为例,证明了潜在的叙事结构对民族志的影响。在20世纪的30和40年代,关于土著文化变迁的占据主导地位的故事,将现在视为“解体”,过去为“辉煌”,未来为“同化”。而目前的故事,则成了现在是“抵抗运动”,过去是“剥削”,未来是“种族的复兴”。在布鲁纳看来,叙事结构的转变非常突然,同样让人吃惊的是两种故事之间极少历史连续性。与此同时,相应的理论概念也大不相同。同旧故事相联的是“濡化”、“同化”之类的概念,而在新故事中,则是“剥削”、“压迫”、“殖民主义”、“抵抗”、“解放”、“独立”、“民族主义”、“部落主义”、“认同”、“传统”和“族性”之类的概念占据主导地位。
事件性时间观所主张的立场,即社会关系具有途径依赖性、时间上异质的因果性和全面的偶然性,在塞维尔看来,与当代自然科学中的一个分枝即古生物学——尤其是高尔德(Steven Jay Gould)——的观点非常类似。但考虑到社会科学从一开始就试图模仿和借用被认为是更为高级和成熟的自然科学的方法和解释策略,所以塞维尔只是谨慎地在文章的注脚中提及。高尔德所讲述的动物进化的故事,毫无疑问是“叙事的和偶然的”,并明确主张偶然性是“所有历史的核心原理”。塞维尔不想从自然科学中寻找支持的证据,是担心有攀附之嫌。
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各种科学的书写格式,确实会影响到我们如何来书写科学。据说,在19和20世纪之交,科学家在撰写报告时,不仅描述自己的结果,也写出自己最初的错误想法和毫无成效的探索。但是后来逐步地,特别是由于论文编辑者的介入,他们就删去了失误,使科学家作为一种无所不知者的形象出现。这样一来,科学想象力的运思过程就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对意图和结果的全知全能。在公众的视野中,错误被掩盖起来了,但同时表述的风格和美妙也没有了(Emihovich,1998)。再比如,社会学中的参考制度,就不鼓励使用脚注,而在脚注中,恰恰可以提出一些比较随意的论证,一些新颖的猜想,以及进一步研究的建议。但是,这种做法显然是越来越不受到提倡。在科学书写中,知识必须是集中围绕问题(即假设,hypothesis)而线性地展开,必须直接了当。其他的思想都属于无关的多余之物而必须删除。明明是通过归纳而形成的研究,在报告的时候,必须以演绎的方式。论点还必须能够被提炼150字左右的摘要。当然,还要明确认同于一种“理论-方法”的标签。无疑,这些惯例创造和维持一种特定的社会学知识观。而且,它们还有巨大的物质和符号权力,迫使和诱使社会学作者去遵循,因为各种核心的社会科学期刊,都有一整套的把关制度,来决定是否作为社会科学的知识来发表。当然,我们揭示这种制度的约束,并不是要废除这种制度,而是要审视这种制度本身的局限,打开其他可能性的大门。
但无不悖论的是,尽管具有种种的约束,社会科学家还是不可避免地在使用着文学的手法,因为只要存在沟通,就设及说服别人,就要使用特定的修辞策略。比如,在所有的论述中,隐喻几乎是无所不为的。实际上,“隐喻的本质就是根据一种事物来理解和体验另外一种事物”(Lakoff and Johnson,,1980:5)。隐喻主要是通过比较或者类比来实现的。即便在非常日常、平实的语言中,隐喻也无所不在。不仅是措辞,关键是隐喻也可能决定我们的思考和看待问题的方式。比如,科学家都认为学术讨论是通过“论证”(arguments)来进行的,而不是借助于“叙事”。论证被认为是通过引用证据和进行归纳推理而发挥作用,也就是通过外在于话语的标准发挥作用;但叙事的力量却建立在其形式的基础上。我们姑且不谈证据之有效,取决于它们组织整个“故事”并由此给出其意义的方式(改变其中任何一个部分,都会使其整体意义发生变化)(参见迈尔斯,1999:156),单说论证本身,根据拉卡夫和约翰逊(lakoff and Johnson,1980)的分析,其实也是遵循着“论证就是战争”(argument is war)的隐喻模式进行的。显然,这种隐喻决定了我们在争论中所表现出来的行动,比如攻击对方的观点,竭尽全力地保卫自己的立场。而在这样论争时,显然可能故意忽视对方立论中的合理之处,掩盖自己观点的不足之处,抓住对方的弱点给予致命打击。这样一来,又如何保证真理越辩越明?事实上,还有其他的因素决定论战的胜负,比如双方在科学共同体中可能不同的权威地位,可以利用的学术之外的资源。而如果我们不将论证过程视为一种战斗,而是看作一种需要双方密切配合的活动,那或许会有不同的结果。实际上,将论证视为战争,其实无意之中透露出知识与权力和征服之间的复杂关系。论战一方面迫使双方都以防御的姿态论说(在可能暴露给敌人的薄弱环节上增添伪装),同时也诱使人以一种独断和权威的语调表达,以壮声色。
另外,更重要的是,也是许多哲学家所关注的,叙事形式取代理论形式成为道德变迁和进步的主要媒介。叙事形式更能让我们包容他人(embracing others),因为“逐步将他人视为‘我们中的一员’(one of us),而不是‘他们’,首先有赖于对不熟悉的人是什么样的详细描述以及对我们自己是什么样的重新描述。这不是理论的任务,而是诸如人种志、新闻报道、连环漫画杂志、记事戏剧,特别是小说之类的体裁的任务。由此种认识,可窥反对理论、走向叙事之一般转向也”(Rorty,1989:xvi)。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社会学倘要完成好自己的阐释性工作,首先必得以促进不同社会背景之人类沟通为己任,而叙事显然是最为合适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