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专家议“非遗署名权” 用《著作权法》解释遇难 [打印本页]
作者: Robot 时间: 2010-6-10 16:44 标题: 专家议“非遗署名权” 用《著作权法》解释遇难
专家议“非遗署名权” 用《著作权法》解释遇难
中国新闻网 2010年06月10日 16:38 来源:北京晚报
今天上午,多位著名专家学者汇聚北京西城法院,就“张艺谋的影片《千里走单骑》被起诉指责张冠李戴,将邀请表演的‘安顺地戏’传统剧目中的《战潼关》和《千里走单骑》剪辑到影片中,却称之为‘云南面具戏’,侵犯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署名权”一案,纷纷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看法。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刘春田认为,对待这个案子要慎重。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民间生活方式的体现,是非物质文化,需要特殊的载体去表达。非物质文化遗产,用《著作权法》很难去解释。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认为,安顺地戏是一种文学艺术,可以理解为非物质遗产,文化部有一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部门规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应该被尊重。在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中,应该在尊重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对它进行开发利用,如果通过使用得到利益,应当在利益上有所分享。
李顺德说,这个案子启示我们,今后在开发利用文学艺术作品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该标识清楚的就应该标识清楚。他呼吁,对民间艺术及民间艺术作品,应当加大立法保护。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王兵说,目前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国际法。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不能擅自改名称。如果影片中没有“云南地戏”这句话就好了,但现在把名称改了。不是不可以利用,但是利用不能让人感觉是篡改。
演员拿报酬只是表演者的权益,但对资源提供者也要拿出一定东西来。进行再创作产生新的作品,对文化资源提供者应当给与一定的好处。不是不允许创作,作家到当地吸收文化精髓,不能光给创作者利益,只有照顾方方面面的利益,让利益链不断,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更好地传承下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秘书长李明德说,他看了影片《千里走单骑》后,对目前引发的争议,感觉应该冷静对待。民间艺术没有表达,不是作品,而一旦成了作品就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就没有什么别的特殊性。目前法律保护的是民间艺术作品,而不是民间艺术。李明德强调,司法不能去承担立法角色,还要依据现有的法律。记者林靖
作者: 张贺 时间: 2010-6-10 19:42
非遗的有效保护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前路漫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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