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数字化面临两难处境
——以德国社会科学信息开放存取平台的建设为例
张芸
目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数字化、网络化还处于初级阶段,未来的发展规模和趋势尚不可预测。但现在可以肯定的是,信息公开存取平台的建立关系到未来社会科学学者的工作环境问题,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学术发展后劲。
在互联网带来的信息爆炸时代,对知识的管理政策十分重要。德国研究协会(DFG)非常重视哲学社会科学信息存取公开平台的建立工作。德国的研究机构联合会(Allianz der deutschen Forschungsorganisation)提出,社会科学学者在发表论文或著作等研究成果时,应首先考虑网上发表的方式;如果学者考虑在平面媒体如学术杂志发表论文或由出版社出版专著,那么应只给予出版社一般出版权利,同时应保留该著作的其他权力,以便在网络上平行地发表。这样做,可以促进社会科学公开信息平台的建立,方便公众查阅相应的资料。目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数字化、网络化还处于初级阶段,未来的发展规模和趋势尚不可预测。但现在可以肯定的是,信息公开存取平台的建立关系到未来社会科学学者的工作环境问题,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学术发展后劲。
研究成果数字化是必然趋势
德国哥廷根大学德语语言文学专业的劳尔(Gerhard Lauer)教授目前主持由德国研究协会(DFG)资助的建设哲学社会科学信息开放存取平台的项目。他对社会科学研究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多角度思考。劳尔教授认为,德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教授、学者、专家在出版学术著作时与作为自由撰稿人出书的情况完全不同,前者得到了国家的多重资助。首先,绝大多数的社会科学学者就职于诸如大学、研究所等公立机构,是公职人员,因而他们的研究工作本身使用的就是公共资金。此外,第一,他们在申请研究项目时,项目资金是国家直接拨付的;第二,他们将研究成果出书时,大多数将会得到出版资助;第三,由于他们研究的内容比较专业,其学术论著的购买者大多数也是大学图书馆等公立机构,实际上仍然使用公共财政支出。基于此,劳尔教授认为,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应当由全社会成员共享。信息公开存取平台可以使公共图书馆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收集到最新的资料,使学科间的信息沟通得以有效地进行。
同时从学术交流的有效性来看,劳尔教授认为,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现代信息社会,一名学者若要进行有效的学术交流,使学界同仁了解其研究内容,就必须将自己的学术成果在网络上发表,否则学术界根本就无法获知该学者的学术见解、创新和突破。目前的技术发展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只有上了网的研究成果才有可能为学界同仁所周知的局面。尤其是挪威、丹麦等国家,为了有效地进行学术沟通和讨论,将学术成果在网上发表是必行之路,否则他们的研究成果很容易被学术界忽视。从学科来看,劳尔教授认为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医学领域的网上论文库已经成为学者之间进行学术交流的必须途径。哲学社会科学的公开存取信息平台的建立势在必行。
德国的社科学术出版社自身具有一定特点,因而信息存取开放平台与出版社和学者并无根本性的对立冲突。不少学者都与出版学术著作的中小型出版商保持着长期良好的稳定关系。哲学社会科学类图书在整个图书市场中所占份额极小。德国文科学者完全可以在积极推进信息存取开放平台的同时,又与出版商保持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在互联网时代,出版界和学术界都在寻找着一种合适的新型的出版发行模式。文科的杂志与出版商之间也可以共同开发出适合学科特点的经营模式,例如制定一定时间期限,使文科的新研究成果在一定的时间之后方可向公众公开,由公众自由获取;根据不同的学科,这个时间期限可以在半年或者是两年之间。另外一个观点认为:就信息公开存取平台收取入门费和相对低廉的订阅费用以建立和维护信息公开存取平台。大家都在关注着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新的商业模式。
出版商和作者的矛盾态度
就目前来看,德国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出版渠道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些哲学社会科学的中小型出版商还认为上个世纪的出版渠道是唯一有意义的出版渠道。而实际上,继续延续以前的发行模式已经不能够适应信息时代的学术传播需要了。目前德国政府还在实行资助学术的出版政策,对学术著作出版商进行资金补贴,不少中小型的出版商依靠公共财政的补贴生存,一旦公共信息平台建立,学术研究成果可以直接上网发表,面对更广大的受众,那么这类出版商的存在就可能受到威胁,在这个政策背景下,许多中小型出版商对信息存取开放平台的建立有一定的顾虑和抵触。一些学者也担心,在网络上发表论文就意味着专著销量的减少。
德国的出版商在面对信息开放存取平台时的态度十分矛盾。一方面,他们因为担心会影响图书的销售而反对这个信息公开平台;而另一方面,他们又将出版的一些图书挂上网。德国的一些大出版商如贝克(C.H.Beck)就将其出版的图书的部分内容通过谷歌上网,并链接到自己的网页,在研究成果上网引起更为广泛的关注之后,销量大幅度增加。由此可见,信息平台与大部分书商的关系并不是对立的;与此相反,他们的关系实际上是互利互惠、相辅相成的。
不仅在出版商方面,德国不少著作权所有人对信息公开存取平台也有一定的顾虑。2009年,谷歌启动了其宏大的图书馆计划,要将人类现已出版的书籍数字化。谷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各国、各种文字的图书扫描上网,而仅给予原作者较为低微的经济补偿。谷歌的这一做法遭到了世界各国作家和出版商的抗议。在德国也不例外,2009年年初德国海德堡大学教授罗兰·洛斯(Roland Reuβ)发起了一个抵制谷歌图书馆计划。截至2009年12月,已收集到德国2600个作家、大学教授、出版商、独立撰稿人的签名支持。社会科学公开存取信息平台由于被这些学者们视为“损害了学者的出版自由”,也遭到严重抗议。同时几乎所有重要的德国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商都在海德堡版权倡议上签字,但这些出版商与信息公开存取平台也保持着一定的联系。出版商的这一态度可以看出他们在文献信息化方面的矛盾。
新型模式需平衡各方利益
这些顾虑和矛盾的背后实际上是公众利益与著作权所有人、出版商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平衡的问题,这个问题自从有现代版权法系统以来就有了。全球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原有的版权体系总体上已经难以适应新科技所带来的种种传播可能性。法律专家哥茨冯·欧棱乎森(von Olenhusen)认为,现行的法律体系严重滞后于科技发展,因为现行的利益平衡模式、权利与贡献的关系已经对现有的媒体传播渠道和途径无法适应。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必须要确立一种与之相适应的、在国际上有约束力的版权法,以适应信息科技的发展。版权法的变更势在必行。现行的版权法虽然可以进行种种调整,例如扩大保护范围、缩短保护时间、降低版权保护力度以及建立新的报酬机制等等。应该随着技术和社会的变化重新来建构这种平衡,目前德国正处于各方利益平衡的较量和谈判中。共同开发新的商业模式,使学者、出版商、公众、学科发展等各个方面的利益都得到考虑和平衡是一个迫在眉睫的任务。
目前信息化在质量上和数量上带来的变动如此之大,立法部门首先要真正地认识到这种变化的内在动力和实质。法律往往产生于公众利益最大的地方。新的版权法规虽然重要,但出台却十分困难。如果让相关部门颁布一些无法预测后果的法规,它们一定会缩手缩脚。重新调整法律体系过程所需的时间跨度目前无法预测。信息存取开放平台的设立对改变现行的版权法律体系,或许会带来一些有意义的探索。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外语学院德语系。原始资料来自劳尔(Gerhard Lauer)教授。)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0-4-29 10:36:44
欢迎光临 民俗学论坛-中国民俗学网 (http://chinafolklore.org/forum/) | Powered by Discuz! 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