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在《“雷格瑞事件”引出的知识论问题》(以下简称“张文”)一文中指出,格尔兹的认识论原则是自相矛盾的,他一方面认为只有一种知识(当事人的地方性知识)系统最能够接近对事实(事件)的真实理解,即主张一种一元的认识观;另一方面,他提倡一种“阐释”的文化研究方法,即人类学者所能做的是对当地人解释的解释(say something of something),人类学者的解释和当地人的解释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不存在高低优劣之分。而这是与多元认识观相连的。这种矛盾的认识论主张使格尔兹成为一个“表面的多元论者”①。
张文首先通过对格尔兹笔下的巴厘岛村民雷格瑞的经历的描述指出:格尔兹认为正确的认识途径是“回到巴厘岛文化的知识系统中,运用他们的认识途径和分析逻辑——比如他们自己关于罪恶、对错、权利和责任的界定、分类以及建立起来的各种规则等等——作为描述事件的基本理路”,这种描述方式被称为“emic”方法(from the native’s point of view②)。这种方法要求“贴近感知经验”而不是“遥距感知经验”,要回到被观察者本身的认知系统中去,再现对象的认知系统、并通过它理解事实,不要用认识者自己的认识系统去替代他们的认识系统③。在雷格瑞的案件中,只有运用地方性知识才能得到更为真实的理解,“任何外在的原则都无法理解这个地方性事件,也无法作为判断该事实的尺度”④。emic方法主张一种一元的认识论,它认为被观察者的认识系统所彰显的才是唯一正确的事实。与此同时,格尔兹又主张“译释”(translation)的方法,这就暗含了一种新的认识论原则,即认为认识不仅仅要再现和复原对象,而且必须根据认识者的理解主动阐释对象,要有对事实的“重构”⑤,而后者显然是与多元的认识观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前后矛盾的认识论主张使格尔兹成为一个表面的多元论者,也就是说,他表面上主张阐释和构造,其内心深处还是认同于实证主义的认识论基础,即有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个事实只可能有一个正确的版本,不可能对同一个事实有两个或两个的同样正确的描述。对格尔兹来说,这个唯一正确的事实存在于当地人的逻辑中。
Putting the matter this way —— in terms of how anthropological analysis is to be conducted and its results framed, rather than what psychic constitution anthropologists need to have —— reduces the mystery of what “seeing things from the native’s point of view” means. ⑦
Or, more exactly, how, in each case, ought to deploy them so as to produce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way a people lives which is neither imprisoned within their mental horizon, an ethnography of witchcraft as written by a witch, nor systematically deaf to the distinctive tonalities of their existence, an ethnography of witchcraft as written by a geometer.
格尔兹的认识论主要观点有:(1)建构主义而非实证主义。他主张事实是认识者所感知到的东西,必然经过认识者的主观加工,因而并不存在一个客观的、独立于认识者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实。世界是由碎片构成的拼贴画。(2)阐释的方法。对于人类学来说,就是对阐释的阐释(interpretation of interpretation)。通过多元的阐释和文化译释,达到对被研究者的观念世界、观察者自身的观念世界以及读者的观念世界的沟通,“这犹如在一系列层层叠叠的符号世界里的跨时空漫游,其所要阐明的是意义(meaning)的人生与社会中的重要角色”{30}。(3)文化相对主义{31}与地方性知识。格尔兹认为,各种文化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反文化相对主义所认为的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和知识是不恰当的{32}。基于此,它提倡一种“地方性知识”的视角,认为任何主体在认识过程中都要受到特定立场的局限,任何认识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需要指出的是,格尔兹对“地方性知识”的强调,是在承认各种文化都自有其价值的前提下,旨在提倡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而绝非试图说明“地方性知识”才是真正的知识。
⑦ Clifford Geertz, 1983, Local Knowledge——Further Essays in Interpretive Anthropology, Basic Books, p.57-58.
⑧ 见Levi-Strauss, 1966[1962]:The Savage Mind,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268-269;另见,李维斯陀著,王维籣译:《神话与意义》,时报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2年,第23页。
⑨克利福德·吉尔兹著,王海龙、张家瑄译:《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第72—73页。
⑩同上。
{11}同上文,第73页。
{12}张静:“‘雷格瑞事件’引出的知识论问题”,第109—110页。
{13}克利福德·吉尔兹著,王海龙、张家瑄译:《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第74—75页。
{14}同上文,第91页。
{15}王海龙在其所译格尔兹的《地方性知识》的“导读二:细说格尔兹”中归纳出阐释人类学视角下的文化志方法的四大功用和特色,其中第三点是“这种阐释必须遵从其‘叙述’的原始含义并以一种可追溯的话语的形式出之,以便在必要的情况下能使其原汁原味地复原”,并注明引自格尔兹《文化的解释》(王海龙,2000,第45—46页)。经过对照原文,发现对应的相关内容是:“the interpreting involved consists in trying to rescue the ‘said’ of such discourse from its perishing occasions and fix it in perusable terms”(Geertz, 1973, 20-21),王海龙的转译是不够准确的,较好的翻译可见纳日碧力戈等译《文化的解释》正文第23页,其译文是:“这种阐释在于努力从一去不复返的场合抢救对这种话语的‘言说’,把它固定在阅读形式中”。也就是说,格尔兹并没有主张“原汁原味地复原”;根据格尔兹的原文“把它固定在阅读形式中”其实暗含了这样的认识:即事实是不断变化的,是无法复原的,人类学家能够获得的只是一种“言说”,这种言说和多种言说都是一种“解释”而已。格尔兹的主张,正好和王海龙说的相反。不知道王海龙为什么喜欢使用“原汁原味地复原”、“与其文化持有者文化状况相吻合的确切的诠释”这种明显是认识论的一元主义的字眼来描述格尔兹。格尔兹从来没有这样说过,而且他的主张与此恰恰相反。但王海龙的曲解显然误导了张文。
{16}克利福德·吉尔兹著,王海龙、张家瑄译:《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第90—91页。
{17}克利福德·格尔兹著,纳日碧力戈等译:《文化的解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0页。
{18}同上书,第11页。
{19}同上书,第18页。
{20}同上。
{21}同上书,第17页。
{22}同上书,第19页。
{23}见Clifford Geertz, 1995, After the Fact: Two Countries, Four Decades, One Anthropologis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285;另见 Clifford Geertz, 2000: Available Light: Anthropological Reflections on Philosophical Topic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218-231。
{24}Clifford Geertz, 2000, Available Light: Anthropological Reflections on Philosophical Topic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109.
{25}Clifford Geertz, 1995, After the Fact: Two Countries, Four Decades, One Anthropologist, p.18.
{26}同上书,第3页。
{27}同上书,第11页。
{28}Clifford Geertz, 2000, Available Light: Anthropological Reflections on Philosophical Topics, p.13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