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张践】弱组织型宗教有利于民族国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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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衣努
时间:
2010-3-31 12:52
标题:
【张践】弱组织型宗教有利于民族国家的建立
弱组织型宗教有利于民族国家的建立
□ 张践
中国、印度、日本等很多亚洲国家,普遍流行多神信仰,其基本特点是在宗教体系内有众多神灵。多神信仰必然产生的一个结果,就是社会上流行多种宗教。在我国,除了宗法性传统宗教外,先后传入的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祆教、犹太教等外国宗教,以及我国土生土长的道教及各种民间宗教都在同时流行。在印度,印度教占主流地位,但是佛教、耆那教、祆教、锡克教及后来传入的基督教、伊斯兰教也都在流行。在日本,除了正统的神道教外,佛教、基督教等宗教也在流行。这些国家国民宗教信仰的多元并存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宗教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使之不能发挥唯一的政治合法性作用,从而降低了宗教组织、宗教领袖的影响力。在流行多神信仰的国家,其宗教基本属于弱组织型宗教。
所谓弱组织型宗教,是相对于欧洲的基督教、中东的伊斯兰教等强组织型宗教而言的。弱组织型宗教与强组织型宗教的最大差异,就是信徒与宗教组织的联系相对松散,在社会上不能形成与国家政权相对恃的社会团体。
就我国道教的发展情况来看,东汉末年形成的太平道经过几十年的隐蔽发展,最终聚集了几十万信徒,分成大小36方。五斗米教也有十几万人的规模,形成了祭酒、鬼卒等内部分工制度,最后在汉中地区实现了军事割据,建立了以五斗米教为组织形式的、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权。在太平道被镇压、五斗米教被收编以后,统治者立即采取措施瓦解道教组织,除了将一部分骨干信徒迁往内地,分散管理之外,还对其中的高道采用了“聚而禁止”的政策。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道教内部一些宗教领袖也自觉地对道教组织进行改造,使其变成可以为统治者接受的宗教。如北魏时期北天师道领袖寇谦之发动了“除去三张伪法”的道教改革,其中包括取消租米钱税。当初,五斗米教以收入会者五斗米的会费而得名,这五斗米,就如同基督教的“十一税”,伊斯兰教的“天课”,是宗教组织经济基础的保证。而取消了这五斗米,也就割断了信徒与宗教组织的固定联系,不许宗教组织在国家之外另收赋税,保证了国家在经济上的垄断性。此后,道教只能依靠国家的赏赐和信徒的布施为生。
另外,不论道教还是佛教,我国的宗教组织都不允许宗教组织与信徒之间建立常规的联系,佛、道教僧团,仅有职业的宗教人员,一般信徒并不与宗教组织建立类似基督教教区那样的固定联系。在我国古代,百姓在家依附于宗法家族组织,在社会上依附于国家政治组织,在家、国之间,没有其他法定的社会团体。鉴于东汉末年道教导致农民起义的教训,我国历代统治者都高度重视对民间宗教的压制。可见,这已是一种思维定势,即把任何民间的团体都当成政治权力的大敌。我国从魏晋时代开始,就形成了严密的僧官、道官体制,对佛教、道教进行严格管理。
我国古代国家由于教权的弱化,所以王权得以巩固,政治上的“大一统”得以实现。当然,我国古代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之间的冲突也很多,数次导致江山易手;君主专制制度下政治腐败,宫廷政变也很多,无数次地将我国拖入战争的深渊。但是与欧洲或中东相比,由于没有一个独立于王权之外的强大教会势力的干扰,所以我国民族国家统一多于分裂,民族冲突的结果总是走向更高程度的民族融合。这其中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强势国家权力有助于国家的稳定和民族的凝聚。
西方民族学家认为,在英文中表示“民族”和“国家”的词汇“nation”,是在近代资本主义革命以后才出现的。其实在世界上很多地方,包括资本主义革命以前的欧洲,民族国家实际早已存在。不能用完全符合“一族一国”的民族国家模式否定广义的民族国家的存在,否则会与世界大多数地区,甚至与欧洲古代的情况相背离。即使在西方民族学家视野中与国家边界大体相同意义上的民族概念(nation),在我国古代也早已产生了。在远古的夏商周三代,华夏民族国家与周边“鬼方”、“邛方”、“马方”等的地理边界就已经存在,尽管可能还不十分清晰,民族之间的战争不断发生。到了春秋战国时代,随着文明程度的飞跃发展,华夏民族的民族意识也跟着突飞猛进。如“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左传》成公四年),“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也。”(《论语·八佾》)华夏与夷狄之间的民族国家关系,被当时的政治家、思想家称为“夷夏之防”,成为评判是非、善恶的首要标准。反之,生活在中原大地周边的夷、狄、蛮、戎诸民族,不仅有自己的语言、地域、经济生活方式和文化习俗,而且也都有自己的国家政权。至于秦汉以后的匈奴、安息、大宛、龟兹,魏晋南北朝“五胡”建立的“十六国”,与汉族政权宋朝并立的辽国、金国、西夏等,哪一个不是真正的民族国家!
就欧洲的情况看,民族国家也绝非完全是近代资本主义革命的产物,如恩格斯所说:“我们已经看到,在中世纪后期的社会中,封建贵族是怎样在经济方面开始成为多余,甚至成为障碍;它是怎样在政治上也阻碍着城市的发展,阻碍着当时只有在君主制形式中才有可能存在的民族国家的发展。”在15世纪以前,实行君主专制制度的英国、法国,几乎是完全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了。英、法等国家之所以能够比其他地区率先形成民族国家,关键原因就是由于英、法等国远离基督教控制的欧洲中心地带。
从汉语意义上讲,民族一词只是指具有同一语言、生活在同一地域、具有同一文化的人群,并不包含政治主权、民主权利等含义。明确标志民族地域范围,在域内推行统一语言,并促成共同文化生成的民族国家,也绝非仅仅是资本主义革命的产物。在欧洲以外广泛存在的民族政权难道不具有民族国家的性质吗?欧洲中世纪由于基督教的过度发达掩盖了民族的属性,恰恰是欧洲中世纪政教合一的结果。而东亚、南亚政教分离的国家,相对完整的政治权力机构,有助于促使当地民族认同的形成。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作者:
王霄冰
时间:
2010-3-31 18:34
这个概念很有意思。不知道是谁先用的弱组织型和强组织型的概念?因为作者在文章中没有提到出处,是不是就意味着是他自己发明的概念?小马MM要是知道详情,还望能与俺们分享分享。多谢啦
作者:
马衣努
时间:
2010-4-1 10:21
标题:
回复 2# 的帖子
王老师,这个概念具体是谁提出的,我不是很清楚。我在社会学版,分享了一篇关于弱组织和强组织的文章,您看看吧!【刘燕舞】集体行动的研究传统、类型及其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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