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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王小章】从“生存”到“承认”: 公民权视野下的农民工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马衣努    时间: 2010-1-11 18:35     标题: 【王小章】从“生存”到“承认”: 公民权视野下的农民工问题

  

从“生存”到“承认”: 公民权视野下的农民工问题

  来源:《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1期 作者:王小章


  提要:对当代中国“农民工”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生存论预设下的“生存—经济”叙事模式到公民权视野下的“身份—政治”叙事模式的转变;由于“身份—政治”叙事模式既包容了“生存—经济”叙事模式的关怀,又避免了生存论预设对于“农民工”本身的矮化和对于“农民工问题”的窄化倾向,故相对具有优越性。不过,目前不少在“身份—政治”叙事模式下的农民工研究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研究者们对于中国的户籍制度与农民工问题之关系的本质化理解和处理有关。通过对户籍制度与公民权的重新检视,本文援引新近有关公民权的社会学研究,从承认与排斥的关系来理解公民权的实质,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认识和思考了“农民工”这个“群体”及其获取公民权的进程。

  关键词:农民工 公民权 户籍制度 承认与排斥

  一、农民工研究的视角转换:从生存—经济叙事到身份—政治叙事

  社会科学的任何研究都离不开对研究对象的某种基本预设,这种预设形成了研究者的研究视角,影响着研究者的分析和叙事模式,从而潜在地支配着研究的整个过程。这一点,在当代中国所谓的“农民工”研究中自然也不例外。(注1)根据笔者观察,对于当代中国“农民工”问题的研究,存在着两种主要的研究视角或者说分析叙事模式,即生存论预设下的“生存—经济”叙事模式和公民权视野下的“身份—政治”叙事模式,而目前的一个研究动向,就是从前一种模式到后一种模式的转换。

  按照约定俗成的看法,“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双重转型而出现的一个的群体,是在我国特定的户口制度下发生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产物。20 世纪80 年代初,随着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改革的推展与深入,农村劳动力过剩的问题由原先的隐性状态而逐步凸现出来,与此相应,今日所谓的“农民工”问题也开始以“农村劳动力转移”这一问题形式而逐步地进入学界的视野。自那时至今,学界关于“农民工”的研究已经走过了20 多年的历程,期间,来自经济学、人口学、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等各门学科的学者都纷纷投入这一研究领域,发表、出版的成果如恒河沙数。而令笔者感兴趣的是,尽管投身于农民工研究的学者来自许多不同的学科,发表、出版的研究成果也涉及到农民工问题的方方面面,但就潜在地支配着这些研究的基本视角,或者说,就隐含于这些研究中的关于“农民工”这个群体的基本预设而言,却显得比较单纯。在相当长的时间中,甚至可以说一直到今天,在“农民工”研究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的研究视角基本上是在生存论的预设下采取的一种可称之为“生存经济学”的视角和分析叙事模式。也就是说,研究者们往往或明明白白或不言而喻地认为,农民乃是迫于生存的需要和压力而外出务工,从而,为了满足这种生存需要、缓解生存压力而对于经济目标的追求构成了农民工行为的本质意义。当然,生存不仅仅是“苟全性命”的意思,也包括要努力活得好一些,滋润一些“, 品质”高一些的含义,但是,其核心始终是怎么活、靠什么活,即“谋生”的问题,而不是活着做什么即活着的价值或尊严的问题。对此,一个颇有意思的表征是,国内两位知名的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黄平博士和中山大学的周大鸣博士——都将他们研究农民工的著作直接命名为《寻求生存——当代农村外出人口的社会学研究》(黄平等,1997) 和《渴望生存——农民工流动的人类学考察》(周大鸣,2005) ,尽管两者出版时间前后相差近10 年。在这种基本预设之下,研究者们,尽管来自各个不同的学科背景,在考察农民工行动的逻辑和意义时,往往采取经济学的或“类经济学”的分析叙事模式,假借“经济人”或“准经济人”的假设(所谓“类经济学”的叙事模式或“准经济人”的假设是指,许多研究者在考察解释农民工的行为时也往往将中国特定的社会、文化甚至政治因素考虑进来,但是这些因素往往被纳入经济学的分析叙事模式,也就是说,研究者们常常是从这些因子怎样影响、约束农民工对于经济收益、对于代价—报酬的公平性等等的理解这种角度,来使用这些因素,而不是将政治、社会、文化看作是相对独立的、不能完全化约为经济意义的生活领域) ;而在考察农民工的生存环境和状况时,也往往围绕其生存的需求和压力来展开分析和论述:如不少研究也都论及农民工的“权利”,但是通常都是围绕满足农民工的基本生存需要,即从农民工与自身的关系中,来考察农民工的待遇需求与缺失(need and lack) ,从而将权利转换成主体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对象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从农民工的身份资格出发,即从农民工与他人的社会关系中,来讨论他们的基本尊严和权利应享(entitlement) ,从而把权利理解为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

  笔者无意否定这种在生存论预设之下形成的“生存—经济”分析叙事模式所具有的价值,对于初期的农民工,甚至直到今天,这种模式依然具有相当强的解释力。但是,无须讳言,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新生代农民工的出现,这种模式的解释力正在减弱,从发展和前瞻的角度,从研究对于研究对象和围绕研究对象的社会实践所具有的建构意义着眼,这种模式的局限和欠缺是明显的。第一,行为主体的需要、动机、目标或者说追求是在其生活实践展开过程中不断发生着调整和变化的。农民在一开始可能是迫于生存的压力而选择外出务工,但是他们在城市中的实际工作生活经历会导致他们的初始动机、目标不断发生改变。当然,生存论预设下的“生存—经济”分析叙事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看到和承认这种变化,如前面提到的黄平的研究就指出:农村人口外出就业,总具有明确的动因和目标,一开始他们也许是为了从非农化活动中挣得更多现金收入以补贴务农收入的不足。但不论他们的动因和目标多么明确,他们总是在外出或转移过程中不断地对自己的行动加以合理化解释,总是不断地反思自己的行动,调整自己的策略(黄平,1997) 。但是,在“生存—经济”分析叙事模式下,研究者们所看到和承认的那种变化通常都是在“经济人”或“类经济人”范畴之下的变化,属于作为“经济人”或“类经济人”的行动主体在具体的生活情势下对生存策略的一种调整。在这种模式下,一般看不到或不承认会发生根本性的、“质性”的变化,或者说,总是倾向于将那种“质性”的变化叙述转换成生存目标、条件和状况在“量”上的增长或程度上的提升。如将文化的、社会的、政治的需求看成是生存需求的自然延伸和补充,而不是看成对于生活之另一种新领域、另一种新的意义空间的开拓。而由此也可看出,“生存—经济”的分析叙事模式实际上潜藏着一种化约论,将文化的、社会的、政治的领域化约为围绕“生存”而组织起来的经济生活领域中的因子,而否定其相对独立的地位和意义,否认这些领域中的行为不能完全用经济的或准经济的理性杠杆来衡量。第二,除了同一行为主体会在生活实践展开的过程中不断调整其动机、目标、行动策略,不同主体之间在这方面也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农民工群体本身并不像“生存—经济”分析叙事模式倾向于假设的那样是同质性的,其成员的初始状况本就不完全相同,进入城市之后也会进一步出现分化,他们的追求也就会各个不同。特别是许多新生代农民工,他们一开始就表现出了与上一代全然不同的追求。笔者对浙江农民工的调查就发现,许多新生代农民工在进城打工之前并不存在所谓的“生存压力”,不少人原本的生活还算得上“小康”,或者在家乡就可以获得实际收入不亚于进城打工的工作。显而易见,用寻求、渴望“生存”这种“生存—经济”分析叙事模式是很难解释他们的行为逻辑的。第三,社会科学的研究并不完全是对现实的一种被动的反映,毋宁说,它是对现实的一种具有相当主动性、选择性的话语“反应”,这种话语反应对所谓的“现实”具有强大的建构作用(Berger &Luckmann , 1966) 。就农民工研究而言,不论这个群体本身的实际情形怎样,“生存—经济”分析叙事模式下的研究总是不断地为人们塑造生产出符合其预设的农民工意象,从而整塑、建构人们对于农民工的认知和想象,并进而深刻地影响人们针对、围绕农民工这个群体的社会实践,使人们——包括相关的政策制定者——总是倾向于直接着眼于“生存问题”来认识、界定、处理“农民工问题”,制订出相应的“农民工政策”,而对于其他同等重要的问题——甚至对于“农民工”之成为“问题”而言可以说更为根本的问题——则或者有意地悬搁回避,或者无意地遮蔽。(注2)

  或许正因为农民工研究的“生存—经济”分析叙事模式存在着这些局限和欠缺,同时,也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农民工”这个群体本身由一开始主要从事拾遗补缺之工作的,被人们(特别是相关的政策制定者) 误以为不可能成为城市社会之基本成分的“游兵散勇”,逐步成长为我国的一个“新产业工人阶层”,从而,那些构成“农民工问题”以及使“农民工”这个庞大的人群之所以成为问题的更为根本的因素也日益在人们眼中凸显,于是逐步地,在农民工研究中,一种新的分析叙事模式开始慢慢出现。尽管如上所述,直到目前“, 生存—经济”分析叙事模式在农民工研究中可能依然占据着优势地位,但是,这种相对新近出现的模式——笔者称之为公民权视野下的“身份—政治”分析叙事模式——无疑正在被越来越多的研究所采纳和应用。

  如果说“生存—经济”分析叙事模式的根本特征在于主要着眼于“农民工”的基本生存需求而从“农民工”与自身的关系中来界定“农民工问题”,关注的是农民工的需求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条件、对象之间的“主—客体”关系,那么,新模式则主要着眼于“农民工”在中国社会中的身份地位,从而倾向于从“农民工”与其他社会成员、与国家的关系中来界定“农民工问题”,关注的是农民工这个主体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笔者将这种新模式笼统地称为公民权或公民身份(citizenship) 视野下的“身份—政治”分析叙事模式,但或许由于“公民权”一词在中国特有的政治敏感性,国内的许多在笔者看来可以归入此种叙事模式的研究事实上并不直接出现“公民权”这一概念。研究者们更多地是在下面这些论题下来展开论述,如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包括农民工群体在中国社会分层结构中的地位和农民工自身的分化) (李强,2004 ;唐灿、冯小双,2000 ;等) ,户籍制度与中国三元社会结构(甘满堂,2001 ;李强,2004 ; 等) ,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马广海,2001 ;朱明芬,2007 ;胡杰成,2007 ;等) ,等等,尽管这些论述实际上都或隐或显地包含着身份平等的意念,从而潜藏着或者潜在地指向公民权或公民身份的主题。

  较早用公民权的视角系统地考察解释中国农民工问题的是美国学者苏黛瑞(Dorothy J . Solinger) 。在《在中国城市中争取公民权:农民流动者、国家和市场逻辑》一书中,苏黛瑞援引布莱恩•特纳(Bryan S.Turner) 的观点,认为现代公民权问题由两个方面构成:第一是社会成员资格或身份的问题,即归属于某个共同体的问题;第二是资源的分配问题。换言之,公民权的根本特征是排斥,因为它将权利和特权仅仅赋予那些特定共同体的成员(Solinger ,1999 :6) 。在这种公民权概念下,苏黛瑞联系中国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遗产,特别是户口制度,从农民流动者(即农民工) 、国家和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中来考察分析城市农民工问题。她认为,对于那些从农村流动进入城市的农民流动者(农民工) 来说,问题不仅仅是暂时缺乏由国家提供的维持日常生计所必需的条件,关键在于,由于不拥有城市户口,他们根本没有“资格”(ineligible) 享有城市中的正常生计,没有“资格”享有城市居民作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加以接受的那些社会福利和服务。在中国,只有那些拥有官方确认的城市户口的人才是国家(政府) 承认的城市社会共同体的正式成员,而那些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在自己国家的城市中的身份,则就像是其他地方的外国移民,是“非公民”(noncitizens) 。因此,对于进入城市中的农民流动者(农民工) 来说,根本问题不在于直接去争取维持生计的收入、福利、服务等,而是争取获得这些待遇和机会的“资格”,也就是争取“公民权”(Contesting Citizenship) (Solinger ,1999 :3 - 7) 。不过,对于农民流动者(农民工) 获得完整公民权的前景,苏黛瑞认为,尽管市场化已对那种建立在户口制度上的公民权提出了挑战,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由于国家、城市政府、原先的城市居民等均不愿放弃现有的户口制度——苏黛瑞将它看作是中国的一项根本性的政治制度,农民流动者(农民工) 要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民权并不容乐观(Solinger ,1999 :286 - 287) 。

  苏黛瑞的上述著作在海外“中国研究”(China Study) 界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并且在国内学界也引起了较多的关注。近年来,国内直接援用“公民权”范畴来分析论述“农民工问题”的研究也日渐增多,尽管不少研究者依旧或刻意或不经意地采用“市民权”这一词汇来指称英文的“citizenship”,有的则还在更加模棱含混的“市民化”概念下展开论述,不过,力图从农民工的社会政治身份、从农民工在“共同体”中的成员资格着眼,也即从农民工与国家(政府) 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关系中,来界定、理解“农民工问题”的意旨,则都体现得比较明确。在这些研究中,陈映芳的《“农民工”:制度安排与身份认同》一文可以说是比较有代表性的(陈映芳,2005) 。在该文中,陈映芳从“市民权”概念(即“citizenship”或“Urban-citizenship”, 陈文以此概念指中国社会中拥有居住地城市户籍的居民所享有的身份及相关权利) 入手,考察了从农村地区流入城市的迁移者在城市中的身份和权利问题,探讨了这些乡—城迁移人员成为“非市民”的制度背景和身份建构机制。她认为,对既有户籍制度的政府需要是户籍制度及作为一种社会身份和作为一种制度的“农民工”长期被维持的基本背景;在这种户籍制度面临巨大变革压力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在解决农民工问题上采取了放权放责的办法,即在国家层面上不废除户籍制度的前提下,敦促地方P城市政府自行解决农民工问题,“保障农民工权益”,相应地,给予地方P城市政府以一定的改革现有户籍制度的自主权;但是,由于地方P城市政府的自利自保倾向,其有限的户籍制度改革总是从自身的利益需要出发,因而不可能使“农民工权益问题”得到真正的解决;与此同时,作为中国社会中的第三种身份,“农民工”的被建构和被广泛认同,既构成了现有“农民工”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也影响了乡城迁移者的权利意识和利益表达行动。陈映芳的最后结论是:“只有把问题视作乡城迁移者如何获得市民权的问题,而不是视作‘农民工’的权利问题时,‘农民工’的问题才可能获得真正解决”(陈映芳,2005) 。

  二、对户籍制度与公民权的进一步检视

  如上所述,相比于生存论预设下的“生存—经济”叙事模式,公民权视野下的“身份—政治”叙事模式之最显著的特点,是它不直接着眼于农民工本身的基本生存需要(哪怕再加上衍生自这种需要的需要) 来探讨农民工的生存状况或应该给农民工提供什么样的生活条件与服务,而是着眼于农民工在中国社会中的身份地位来界定和检视“农民工”问题,从而将一个被化约为经济的、技术的问题转换成身份政治的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 身份—政治”叙事模式不关心农民工的生存需求与压力问题,正如布莱恩•特纳所指出的那样,满足社会成员各种需求的资源分配问题本身就是公民权问题的一个构成方面,因此,实际上“, 身份—政治”叙事模式只是从另一个层面、另一种角度来提出问题,它不是直接问:农民工需要什么? 而是问:是什么因素使这种需求成为“农民工”的需求,为什么一定要将农民工的需求作为另类需求来处理而不可以将它纳入某种一般的范畴? 这样,“身份—政治”叙事模式实际上既包容了“生存—经济”叙事模式的关怀,同时又避免了生存论预设对于“农民工”本身的矮化和对于“农民工问题”的窄化。就此而言,应该说,前者相比于后者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如果进一步对目前那些可归于“身份—政治”叙事模式的农民工研究本身加以认真检视,那么,可以发现,其中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笔者看来,在很大程度上都与研究者们对于中国的户籍制度与农民工问题之关系的本质化理解和处理有关。这种将户籍制度与农民工问题之间的关系本质化的倾向,既相当程度地影响了对于作为身份政治问题之农民工问题及其解决因应方略的全面认识和取向,也或多或少地体现、甚至影响了研究者们对于“公民权”的真切理解和把握。

  无疑,户籍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十分基本和重要的制度,特别是对于“农民工问题”的产生和存在,其影响更是一目了然:如上所说,按照约定俗成的看法“, 农民工”是在我国特定的户籍制度下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产物“, 农民工”这个称呼本身就是作为户籍身份的“农民”和作为职业身份的“工人”的一种混合。就此而言,目前许多在“身份—政治”叙事模式下的农民工研究——包括上面所引苏黛瑞、陈映芳的研究——集中从户籍制度入手来考察分析农民工问题,以户口问题为农民工问题的本质与核心,应该说是可以理解的。不过,这种“可以理解”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这些研究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只是在复述人所共知的“常识”。而与此同时,还应该进一步看到,当研究者把户口问题叙述为“农民工”问题的本质,将户籍制度的改革作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出路时,他们实际上在揭示“农民工”问题的一个面相、一个维度的同时,也遮蔽了“农民工”问题的其他面相或维度,换言之,从研究的社会建构作用说,他们实际上也在人为地建构着一个单维视线下的“农民工问题”。

  第一,把户口问题看成“农民工”问题的本质,实际上意味着将户籍身份看作“农民工”的本质性身份,将“农民工”与城市中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在户籍身份上的差别看作是本质性的差别。而实际上,除了户籍身份“, 农民工”还有其他身份,除了户籍身份差别,还可以从其他维度来书写“农民工”与其他社会成员的身份差别。最明显的,如“农民工”作为受雇者和雇主之间的身份差别,就既不是户籍身份差别所能涵盖,也不是户籍身份差异所能完全解释的;不仅如此,当同为受雇者时“, 农民工”和许多非农民户口的普通受雇者之间在处境地位上的共通性未必就比两者之间的差异性小。但是,一旦将户籍身份本质化,就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遮蔽“农民工”与其他社会成员在别的维度上的身份差别(这种差别对于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和相应权利的影响并不比户籍差别小) ,同时也遮蔽“农民工”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在别的维度上可能存在的身份共通性;二是以另一种方式重蹈化约论的覆辙,即将其他维度上的身份差异,叙述理解为是由户籍身份差异所衍生的结果,可以由户籍身份差异来解释。显而易见,这两种结果,无论对于认识“农民工”问题的性质,还是对于寻求“农民工”问题的出路(其中包括“农民工”本身可以合作与借助的力量) ,都是不利的。

  从另一种角度说,把户口问题看成“农民工”问题的本质,将户籍身份看作“农民工”的本质性身份,在突出了“农民工”和城市社会其他成员之间的户籍身份区隔的同时,实际上也同样潜在地将这两个群体本身同质化了,自觉不自觉地掩盖了这两个群体本身存在的分化和冲突,而这种分化和冲突及其对身份的主观方面——即成员的身份认同——的影响,实际上并不比它们之间的分化和冲突更小、更不重要。确实,如前所述“, 身份—政治”叙事模式下的一些农民工研究已经注意到了农民工群体本身存在着分化与分层,还注意到了这种分化和分层对于农民工之价值取向、自我期许的影响(唐灿、冯小双,2000) ,但是,这些研究通常都将这种分化、分层界定叙述为“农民工”这个群体“内部”的分化,从而事先预设了这种分化、分层不会影响“农民工”相对于非“农民工”的基本同质性和基本的身份认同,包括对自己作为“农民工”的认同和对其他“农民工”的认同;同时,也预设了“城里人”对于“农民工”群体的认知不会受到这种“内部”分化的影响。但实际上,这种预设与事实是并不完全相符的,至少在今天看是如此。(注3)

  第二,将户籍制度与“农民工”问题之间的关系本质化,也就是将“农民工”的户籍身份看作是其在城市社会中之劣势地位的根本原因,这在揭示出导致“农民工”之劣势的一个制度性因素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其他制度性因素,而这些因素与户籍制度、与“农民工”的户籍身份实际上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要改变这种因素,并不一定要先改变“农民工”的户籍身份,而单纯改变“农民工”的户籍身份,也无助于改变这些因素。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农民对于财产,特别是对于房屋和土地的自由处置权问题。(注4)

  实际上,将户籍身份看作是“农民工”在城市社会中之劣势地位的根本原因和“农民工”自身的主观认知也并不相符。据笔者对浙江“农民工”的调查,当被问及他自己认为影响他在务工城市定居的主要因素是什么时,在接受调查的740 名农民工中,65.7 %认为是“住房问题无法解决”,而认为是“制度上的原因(如户籍制度) ”、“农民工自身的素质”、“来自本地人的排斥、歧视”和“其他”的分别只有14.6 %、12.7 %、2.5 %和4.5 %。这表明,至少在农民工自身的直接感觉中,市场性排斥已取代制度性排斥而成为其“融入”城市的主要障碍。当然,我们会想到,一些制度性的排斥实际上在形成农民工的市场弱势上发生了作用。但问题是,这些制度性的排斥因素是什么? 许多人马上会想到户籍制度。不能完全否认户籍制度是其中的一个因素,但是,这个因素的影响无疑在变得越来越小,因为明确以户籍身份作为市场准入条件的状况已越来越少见了。实际上,造成“农民工”在市场中的弱势的,除了农民工自身的素质等因素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他不能完全真正自由地处置“自己的财产”,特别是土地与房产,因而不能使这些财产按照自己的意志有效地进入市场。表面上看,无论是合作化、人民公社化,还是今天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都承认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无论是1956年的高级社章程,还是1961 年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都规定房屋归农民私有,但实际上,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非常不完全。同时,自1958年以后,农民房屋成了“空中楼阁”,即其房屋下的宅基地不再归农民所有。从道理上讲,既然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那么,农民就应该有权直接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进入市场,但现在实际上却并不能够(即使在遇到农用地要变为其他用地时,现在的实际做法也是先由国家征用,变为国有,然后再进入市场。国家征用农民的土地,没有价格,只有补贴,补贴微乎其微,因此可以说有“剥夺”的意味) ;同样地,由于宅基地不归农民所有,因此,农民虽然名义上是房屋的主人,但却办不成产权证,于是也就不能有效地进入市场,当然也不能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邓伟志,2005 :55 - 56) 。也就是说,农民对于名义上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土地的自由处置权并没有得到承认,因而也就不完全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自由的市场主体。这不能不影响到“农民工”在市场中的地位,造成其在市场中的弱势。显然,在此造成“农民工”不能完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自由的市场主体的,是国家在农村的土地制度,这种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并不是一回事,也不具有必然的联系,也即,仅仅改变“农民工”的户籍身份除了可能使他失去对土地的名义上的“所有权”之外,并不能改变他与土地、房产的关系,也就不能完全改变他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

  第三,从另一方面说,将户口问题叙述为“农民工”问题的本质,进而将户籍制度的改革作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出路,实际上还潜藏着这样一种认识,即把现有城市居民的公民权(或曰“市民权”,即citizenship ,包含共同体中的成员资格及与此相联系的权利和义务) 理解为是“标准”的公民权(或“市民权”) ,从而一方面把“农民工”获得“公民权”(“市民权”) 的过程描述成是“农民工”向城市居民单向靠近的过程(这在“市民化”一词中表现得尤其明显) ;另一方面,则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城市居民的“公民权”(“市民权”) 本身所经历的变化,至少是转移了人们对这种变化的关注。

  确实,马歇尔提供了一个标准化的公民权发展模式,按照这种模式,公民权的内涵经历了一个从市民权利( civil right ) 到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 再到社会权利(social right) 的稳步发展进程,而公民权的外延则被叙述成一系列原先被排斥的群体稳步地进入公民身份或者说特定的共同体的进程(马歇尔,2003) 。但是,这种将现代公民权的发展变迁描绘成稳步拓展的标准化模式的叙述,正是马歇尔为不少人所诟病的地方(Mann ,1996 ;Turner ,1994) 。事实上,正如激进民主理论家尚塔尔•墨菲所指出的那样:“某些现存的权利正是以排斥或依附其他一些范畴的权利而被建构起来的。如果想要确认一些新的权利,那些身份首先必须被加以解构”(墨菲,2005 :93 - 94) 。据此,我们实际上还可以进一步推论:由于既有公民权的内涵与价值(即与公民身份相联系的权利以及公民身份所具有的社会区隔意义) 本身依赖于那些被排斥在公民身份之外的群体的存在,因此,要想将公民权的外延拓展覆盖到那些原先被排斥的群体,就必须、也必然要或多或少改变现有公民权的内涵和价值。除此之外,社会变化所导致的公民(市民) 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变化,也必然会对公民权利(citizenship rights) 的含义产生深刻的影响(福克斯,2008 :104) 。就此而言,则我国现有城市居民的公民权(“市民权”) 既不是什么“标准”的公民权“( 市民权”) “, 农民工”争取、获得“公民权”(“市民权”) 的过程也绝不会是“农民工”向城市居民单向靠近的过程,而是一个双方共同变化的过程。当然,这是理论上的分析,而从现实经验上看,只要我们在研究农民工时不把目光仅仅固定在农民工身上,而是稍稍转移到城市居民那里,就会看到,随着体制改革和结构转型带来的总体上的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化,城市居民之公民权(“市民权”) 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他曾经拥有的一项项特权已逐次消失或弱化:国家(政府) 已不再负责城市居民的工作安排,城市居民曾经旱涝保收的各种福利和保障也逐步缩减或日益市场化,甚至连政治代表权(人民代表占人口的比例) 也逐步和农民靠近,尽管还没有完全一致。总之,在今天,拥有城市户口已不再意味着曾经意味的一切。既然城市户口本身的意义,也即户籍制度的意义,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那么,即使纯粹从经验上看,户籍制度与“农民工”问题之间的关系也应该重新认识;至少,那种将户籍制度的改革看作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出路,认为只要改变户籍身份,结束了城乡分隔的户籍制度“, 农民工”就能获得某种标准(基准) 的公民权或公民待遇的看法,是值得质疑的。因为,根本就不存在这样一种标准的公民权,当然,更不存在与户籍身份有着必然的、稳定的联系的标准公民权或公民待遇。

  三、作为承认的公民权与“农民工”

  对我国户籍制度和公民权的上述重新思考意味着,我们需要重新理解公民权,也需要重新理解“农民工”这个群体,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思考、认识“农民工”争取、获得公民权的行动。

  通常认为,所谓公民权(身份) ,就是指社会成员在特定政治共同体(城市、民族国家等) 中的成员资格,与这种成员资格相联系,个体被赋予一系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的语境中,这些权利常常被等同于,至少是首先被理解为马歇尔所说的“社会权利”,并进而简化为一些具体的待遇——而这些权利(和义务) 就被看作是公民权的表征,一个拥有这些权利(和相应义务) 的人,就是这个特定共同体的“全权成员”。但是,由于如上所述,事实上并不存在标准的、稳定的公民权利(citizenship rights) ,公民权利是在社会变迁过程中不断变化的,是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情势下不时扩张或收缩的,因而,也就很难根据这些权利的拥有来确定地说什么叫做拥有完整的公民权。于是,在新近的许多研究中,特别是社会学的公民权研究中,人们不再热心于探讨与公民身份相应的“应然”权利体系,而是直接着眼于公民身份作为特定共同体的“成员资格”所包涵的包容、归属之意蕴,而从争取(或予以)“承认”的角度来理解公民权的实质,或者,从另一个角度,即从“承认”的反面,将公民权的实质理解为“排斥”(Brubaker ,1992 :21 ; Layton-Henry ,1990 :12 ;Meehan ,1993 :22 ;Soysal ,1994 :119) 。总之,新近的许多研究认为,公民权的实质所体现的是相对于特定共同体的承认与排斥的关系。这样,关于公民权的研究就与“承认的政治”(politics of recognition) 联系起来,进而与“争取承认的斗争”这一被法国著名黑格尔研究者柯耶夫称为现代性基本动力的主题挂起钩来。

  当然,把公民权的实质理解为承认与排斥的关系,并不意味着研究者不再关注权利,而只意味着,研究者不再只是从静态的角度来关注讨论所谓基本的法定权利,不再将这些法定权利看作是某种一劳永逸地获得的“公民权”的表征,而是将这些权利的争取与赋予、获得与丧失、扩张与收缩看作是不断变化着的承认与排斥关系的表征。也就是说,将公民权的实质理解为承认与排斥的关系,就是将“公民权……理解为一种社会过程,通过这个过程,个体和社会群体介入了提出权利要求、扩展权利或丧失权利的现实进程”(伊辛、特纳,2007 :6) 。关于这个动态的进程,有三点值得我们特别注意。

  第一,除非柯耶夫所说的那种“普世无差异的国家”(参见甘阳,2003 :32 - 33) 真的到来了,这个进程一时还看不到终点,因而它不可能是一种“全或无”式的跨跃,这是因为,在一个差异纷呈的世界中,与争取承认的力量相伴随,排斥的力量始终存在。(注5)第二,尽管就公民身份是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资格而言,这种承认和排斥的关系通常要由政治共同体(民族国家、城市等) 通过法律来确认,但是,它们本身反映的是(处于支配地位、受到肯定的) 特定群体和(被否定、受排斥的) 特定群体之间的关系,就此而言,这个进程乃是一个不断重构、改写这种群体与群体之间关系的过程,而政治共同体的确认,只是群体之间斗争、妥协、互动、调适而导致关系改变的结果,而不是原因。第三,这个进程不是一个抽象笼统的过程,而是在各种具体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生活场域中,在存在于这些场域的、不断变化着的承认力量和排斥力量(也即特定群体与特定群体之间的) 相互作用中,展开的,而各种具体的公民权利(citizenship rights) 之伸缩增减的变化, 包括市民权利( civil right) 或市场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乃至环境权利、性权利等等,作为表征公民权之变迁的各种具体维度,所体现的也就是这些具体场域中的承认排斥关系,是存在于这些场域的承认力量和排斥力量相互作用的具体结果。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场域中的承认力量和排斥力量并不是重叠的,也就是说,在这个场域中处于支配地位因而倾向于作为一种施加排斥的力量而存在的群体,其成员在另一个场域中未必还都处于相同的地位;反过来,在这个场域中处于受压抑的地位因而倾向于表现为一种争取承认的力量的群体,其成员在另一个场域中也未必还都表现为同样的力量——而这也正是作为各种具体场域中的承认排斥关系之表征的各项具体权利不可相互化约的原因。

  现在我们要问,上述关于公民权的这种重新理解,对于我们认识、思考“农民工”这个群体及其获取公民权的行动意味着什么?

  首先,既然公民权的实质是承认和排斥的关系“, 农民工”获取公民权的问题也就是一项努力应对、克服各种排斥力量而争取承认的事业和进程,由此“, 农民工”本身首先应该被放入各种具体的排斥(力量) 和承认(力量) 的关系中来审视考察。而一旦我们将“农民工”放进各种具体的排斥(力量) 和承认(力量) 的关系中来加以审视考察,就会发现,它实际上并不能被当作一种本质性的存在,而只是其成员在一种特定的承认与排斥关系下建立起来的暂时的、可变的联系。原因就在于,如上所述,争取承认的过程不是一个抽象笼统的过程,而是在各种具体场域中,在存在于这些场域的、不断变化着的承认力量和排斥力量的相互作用中展开的,而不同场域中的承认力量和排斥力量并不是重叠的。在一个场域中,一些人在与这个场域相应的维度下处于受压抑、受排斥的地位(或处于支配的、受到承认的地位) ,于是就形成一种相对于这个场域的暂时的联系或者说“群体”,表现为一种争取承认的力量(或施加排斥的力量) ;但是,当转换到另一种场域(如从经济转到政治,从政治转到文化,从文化转到阶级,从阶级转到民族,从民族转到性别,等等) 时,在原先的场域中处于受压抑、受排斥的地位(或处于支配的、受到承认的地位) 的人们在新的场域未必依然都处于相同的地位,于是,他们与其他人的关系也就发生改变,相应地,原先的这种力量或“群体”也就要发生重组。也就是说“, 群体”的成员并没有先验的“共同本质”,也没有固有的“必然联系”。正如墨菲所说的:“没有任何一种主体地位与其他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是确定无疑的,进而人们也就不可能彻底永恒地获得任何一种社会身份。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获得如‘劳动阶级’、‘男性’、‘妇女’、‘黑人’或其他这样一些有意义的概念来指称群体性主体。然而,一旦拒斥了共同本质的存在,他们的性质也就只能根据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家族类似’来进行推论了,而且他们的统一性也必须被看成是身份局部固定化的结果”(墨菲,2005 :103) 。“农民工”这个概念也正应在这样的意义上来理解,它不是其成员的某种先验“共同本质”或固有“必然联系”的表达。它所表达的,无非是其成员在(由户籍身份来标识的) 一种特定的承认与排斥关系下(或场域中) 的一种暂时的联系,这种联系只有当这些成员争取那些与城市户籍紧密相联的权利时——而前面已经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权利已变得越来越少,以至于对许多城市下层居民来说,实际上已被抽空了——才在“家族类似”的意义上成立。只有在这样一种关系或语境中,作为“身份局部固定化”的结果“, 农民工”才可以在“家族类似”的意义上被看作一个共同受排斥的“群体”,并可能进而表现为一种争取承认的力量。一旦我们从户籍身份关系转到其他的关系,如雇佣关系、完全市场主体和不完全市场主体的关系、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关系、纳税人与政府官员的关系,乃至性别关系、民族关系等等,那么,排斥与承认的关系也就会发生改变,相应地,所谓“农民工”这个只在特定语境、特定的承认排斥关系下才可被视为一个“群体”的成员与其他人——包括与其他“农民工”和所有其他社会成员——的联系也就要发生重构、重组。

  其次,当“农民工”被理解为只是“家族类似”意义上的“群体”之后,我们又该如何认识“农民工”获取公民权的行动或事业呢? 对此,我们也可以从两个层面来陈说。第一,在“家族类似”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农民工”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其争取公民权、争取承认的进程。而从“进程”的角度,则既要看到“农民工”一词所包含的排斥意味,同时,也要看到它所包含的肯定承认的意味,因为,它毕竟肯定了“农民工”之存在的历史合理性,承认了“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正当地位。当然,同样是从“进程”的角度看“, 农民工”还将争取进一步的承认,而这进一步的承认,就目前而言,确实与户籍身份的改变相关。但是,不能像有的研究者认为的那样,以为“农民工”改变了户籍身份,获取了所谓的“市民权”“, 农民工问题”就获得了真正的解决。或许,这是“农民工”的终结,但决不是“问题”的解决。之所以这样说,不仅是因为争取承认的进程在“普世无差异的国家”来临之前是一个无尽的过程,而且还因为,即使从最现实、最实际的角度看,如上所述,在由体制转轨和结构转型所引发的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转变中,我国城市“市民权”原先的内涵已大大缩减,对于下层城市居民来说,甚至几乎已消耗殆尽了。因此“, 农民工”即使改变了户籍身份,获得了所谓的“市民权”,其实质性的意义可能也并不大——当然,单纯从改变“农民工”的户籍身份、终结现有的户籍制度的角度看,原先城市“市民权”之内涵的缩减也有其积极意义,那就是,可以通过逐步缩减城市户口的价值而逐步使现有户籍制度归于消亡。而这,既在某种意义上表征了现有公民权(身份与相应的权利) 的解构是新的公民权形成的前提,也表明了在“农民工”争取公民权、争取承认——那怕只是在改变户籍身份的意义上——的进程中,国家、市民社会(市场) 、“农民工”、城市居民等等之间存在的复杂互动。

  第二,从另一个层面来说,也即就“农民工”仅仅是根据“家族类似”进行推论而得的一个“群体”,其成员并没有先验的“共同本质”或固有的“必然联系”而言,我们又不能将它当作一个真正现实的整体,或者说,与其他社会成员泾渭分明的实体,来笼统地看待其争取公民权、争取承认的事业。如上所述,争取承认的进程是在各种不同的具体场域中展开的,随着场域的转换,具体的承认与排斥关系,也即争取承认的力量和施加排斥的力量的组合,会发生相应的改变,因此,原先被归在“农民工”范畴之下的那些具体成员与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与“农民工”这个范畴之外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也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从而,作为在各个不同的具体场域中那些各个不同的受排斥的成员,他们在争取承认的过程中要联合与合作的对象也就会随场域的改变而改变。原先与自己同处境的人可能变得与自己的命运毫不相干,甚至成为自己的对立面;原先不相干甚或对自己施加排斥的人可能成为与自己同呼吸共命运的伙伴。比如,在争取对财产的自由处置权从而成为真正完全独立自由的市场主体的过程中,“农民工”和广大的“农民”兄弟处在同一处境;在争取提高工资、改善待遇甚或对生产过程的控制权的过程中,在不少企业里,那些作为下层雇员的“农民工”就和其他下层雇员处在同一境地,而同那些已经提升到管理者位置的“农民工”则未必同呼吸共命运;在立足于差异而争取女性的实质性平等地位,争取女性的特殊贡献获得承认的过程中,女性“农民工”与其他非“农民工”的女性会产生同情的理解;而在争取获得制约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权利和渠道的过程中,则所有的纳税人(或许政府官员除外) 应该是同一阵线……在上述这种意义上,显而易见,所谓“农民工”的公民权问题,实际上也就转化为在各种不同的承认排斥维度上的那些互不重叠的受排斥者,在各种具体的、互不相同的场域中争取承认的问题了。

  注释:

  本文系浙江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2007 年度重点项目“浙江城市农民工权利发展状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注1:本文所谓的“农民工”研究,指的是以“农民工”为主位的研究,即以“农民工”本身的目标追求、生活境遇、行动逻辑、社会身份地位及其变化等为中心问题的研究,而不包括那些虽然也论及“农民工”,但是主旨却在考察说明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只是将“农民工”作为这种转型发展的一个影响因子或一种表现的研究。

  注2:说“生存—经济”分析叙事模式下的“农民工”研究对于人们针对、围绕农民工的社会实践,特别是政府的“农民工政策”具有建构作用,并不意味着后者完全是前者的产物。知识社会学的有关研究早就揭示了知识和实践意志(权力) 之间的“互构”关系。特别是在中国的语境中,后者,特别是政府的实践需要和意志对于前者的形塑构造作用要远大于前者对后者的影响。但是,即使退上一百步,即使学界的研究仅仅是为既定的实践方略做合理性、正当性的论证和注脚,则这种论证和注脚本身也显示了其建构意义。

  注3:如,笔者对浙江城市“农民工”的调查就发现,一些比较成功的“农民工”往往会比较刻意地表达自己与其他“农民工”之间的距离感,对“农民工”这个词汇也更有一种避忌的敏感。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当被问及在城市中有没有感到来自城市居民的歧视时,那些比较成功的“农民工”不论是回答肯定还是否定——相比于其他“农民工”而言,更多地倾向于否定,都往往会以指责“某些农民工自身”的某些“农民习气”、“不文明举止”等等来为城里人对他们可能的“看不惯”进行开脱,同时,也向调查者表明其自身已经脱离了这些习气和举止,因而有别于那些“农民工”。另一方面,“城里人”实际上也不是根据户籍身份来认定一个人是不是“农民工”,如他们常常把一些在城市扩展过程中已经“农转非”的“前农民”,依然认作“农民工”,但他们却并不这样来看待某些已经跃居管理者的人,尽管其户籍身份依然是“农民”。因此,无论从哪方面看,如果借用安德森的话说,户籍身份意义上的“农民工”都至多只是“想象的共同体”(安德森,2005) 。

  注4:个人对于自身劳动力和财产的自由处置权是现代公民权的一个重要表征,它是马歇尔的civil right (市民权利) 的重要方面(马歇尔,2003) ,更可以说是福克斯所说的“市场权利”的核心(福克斯,2008 :110) 。有人认为,在中国,与公民身份相联系的公民权利的发展应该不同于马歇尔所说的从civil right 到political right 再到social right 的进程,而应以“社会权利”作为公民权利改善的起始,同时也作为农民工获得“公民权”的起点(洪朝辉,2003)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不仅仅因为“经济财富的(自由) 流动是决定公民权利或者收缩的关键性因素”(福克斯,2008 :110) ,更因为,脱离了civil right 和political right ,所谓的“社会权利”就不再是“权利”,而蜕变成了“恩赐”(王小章,2007) 。

  注5:对于争取承认的群体而言,这种排斥的力量可能存在于他们的某项权利要求获得承认之前:因为,对于已经获得这种权利的人而言,将这种权利扩展到新的成员身上可能以削减他们的其他权利为前提,即使不如此,从物以稀为贵的角度,也会导致这种权利本身的贬值,因此,他们会极力阻止,这在历史上不鲜见(波切尔,2007 :133) ;但这种排斥力量同样也存在于争取承认的群体的某些权利要求获得承认之后,这时,它主要表现为总有一些人会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去塑造、确立新的排斥维度。
文章来源: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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