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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于建嵘】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基本性的标志 [打印本页]

作者: 马衣努    时间: 2009-11-26 21:27     标题: 【于建嵘】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基本性的标志

  

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基本性的标志
于建嵘

  
     于建嵘,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兼任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山东大学科学社会主义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著述有《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中国工人阶级状况:安源实录》和《中国当代农民的维权抗争:湖南衡阳考察》等。

  和谐社会的基本性标志

  我今天讲的主题,是“解读和谐社会”。我们怎么解读和谐社会呢?还是从十七大讲起。十七大对和谐社会有一个提法,即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属性,也就是说,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将是一个很长的过程。

  2005年2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说:“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就我个人的理解,和谐社会的基本性标志,是安定有序。也就是说,我们判断这个社会和谐与否,主要是要从它的社会稳定层面来考察。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自然生态等等问题,可以视为和谐社会相关的属性。而我们说这个社会和谐或者不和谐,是针对该社会稳不稳定而言的。

  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考察和谐社会这一概念,显然是一个非常着眼于现实状态的逻辑。在今年一个论坛上,有人说他通过研究发现,马克思在某一篇文章中提到过和谐社会,所以中国共产党要提和谐社会。到我发言时,我说共产党提和谐社会,不是由于马克思说过什么,而是在于中国的社会发展遭遇到了现实的相关问题。

  今天我要讲的,不是宣扬或者考证和谐社会的理论是怎么提出来的,又如何有意义,而是想同大家探讨我们的社会发展到底遇到了什么样的相关问题,执政党才要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这一目标,中国到底要建设什么样的和谐社会,以及想怎么建设这个和谐社会。

  中国的社会冲突中,维权事件成为主体

  先来看一组关于中国治安案件处理情况的数据。可以发现,从1999年到2004年,整个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1999年治安案件的受理数3356083,及至2004年,数据已经递增到6647724,正好是翻了一番。从其中,我们就可以明显感觉到为什么到2004年,中央不停在说社会要稳定等等。

  另一组关于社会群体性事件逐年递增的数据,同样指向这样一个问题。根据中国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资料,最近十年来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在迅速增加。群体性事件1993年共8709宗,此后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趋势,1999年总数超过32000宗,2003年 60000宗,2004年74000宗,2005年87000宗。

  一方面中国的经济在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中国的社会问题同样也在增加。这些问题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呢?我们怎么去认识这个问题,或者怎么去对待这个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我们去思考的问题。

  我们试图通过分析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来认识这些问题。国外有观点认为,中国的群体性事件,都是社会骚乱,这是我所不能同意的。根据我的研究,可以对整个社会冲突事件做一个基本分类,比如说农民维权、工人维权、市民维权、社会纠纷、社会骚乱和聚众犯罪。从整体上来说,中国的社会冲突中,维权事件为主体。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不同社会群体性事件有些什么样的特点。

  1,农民“以法维权”,土地问题是焦点

  我在自己写的一本书《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中,提出中国当代农民是“以法抗争”这样一个解释框架。在我看来,农民之所以抗争,是由于他按照法律规定发现了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所以起而抗争。以法抗争是一种积极的主动抗争。1998年之前,中国农民对待自己的利益受损,主要依靠上访,依靠政府来解决问题。现在的情况越来越明显地发生了变化。我这本书中讲到一个人的故事――一个非常老实的农民,他发现地方政府乱收税,一开始也是上访,但解决不了问题,怎么办呢?他就买了一个录音机和高音喇叭,把中共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用录音机录下来,一发现什么地方在收税,他就带着扩音器到那里去放录音。这样的行为表明的是,他们把解决问题的主体看成是农民自己。

  关于农民维权的内容,我有一个新的结论,即土地问题是当前农民以法抗争问题的焦点所在。我们对中央某新闻媒体著名栏目所接到的电话进行了一个统计,发现“三农”问题占到30%多,而其中60%多是土地问题。我认为土地问题已经是目前中国农村的焦点问题了。

  跟此前的农民抗税比,土地问题有许多不同:首先是当事人双方已经发生变化。抗税的农民,主要是农村中当过村干部、或者有一点文化水平、或者得罪过村干部的人。这些人抗争,最多告到县一级,很少告到省一级,因为根据国家当时的法律规定,县一级可以决定税收问题。而在土地问题中,一旦发生抗争,往往是一个村的男女老少都到场,因为土地太关系到他们的基本生存利益了。

  其次,地域分布也发生了变化。在税费问题上,农民抗税主要发生在中部地区欠发达省份,而土地问题则明显集中于沿海发达地区以及城市周边地区,这些地方恰恰是土地收益日益可观的地方。

  第三,抗争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抗税时,上访是一种办法,你来收税我不在家里躲起来,不理你也是一种办法。土地问题不是这样了,必须要主动。上访还是农民采用的一个方式,但可以发现,农民也开始采取宣传、静坐、游行示威等方式来表达,这已经成为他们解决土地问题的重要方式。而在这个过程中,不时发生警民冲突。这也是抗税所不曾出现的。

  另外,农民土地抗争的语言也发生了变化。我们研究税费问题发现,农民最多讲落实中共中央政策,减轻农民负担。土地问题上,农民也说按照土地法办,但是越来越发现一个问题,最后有一些不能依法办了,如果按照土地法办的话,可能他们要吃亏了,最后他们就一再表达说,没有土地我们何以生存呢?

  最后,农民土地抗争的外力介入情况也不同。在这个问题上,许多律师,许多搞社会科学的人士开始介入,特别是律师介入比较多。为什么?因为土地问题,对律师来说也有较大的利益。而另外一个方面,在许多土地冲突的背后,有基层政府的利益,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甚至会发生黑社会力量入场的情况。媒体报道过的定州冲突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当然,因为环境污染而引发的农民维权,也是最近的一个大问题。这个问题现在是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尖锐了。

  2,工人“以理维权”,劳资纠纷将成重点

  下面我们讲工人的“以理维权”。我也写了一本调查中国工人现状的书。在调查中,越来越清楚地发现,农民维权讲法律,工人维权讲道理。我们曾经将工人的维权信与农民的维权信比较,最后分析发现,农民用法律这个词语远远超过工人。工人用得最多的是“我们国家”、“我们党”一类的词汇,他们诉诸于“工人阶级是这个国家的先锋队”、“工人是国家的主人”一类的意识形态逻辑。所以我对工人维权使用了“以理维权” 的概括――工人更多是以意识形态作为他抗争的武器。

  那么工人主要又是在告什么呢?我们对两百起工人闹事的案子做了一个统计,你会发现一个问题,国有单位改制还是目前工人告得最多的问题,同时拖欠工资、社会保障、破产安置等等问题表现得也越来越多,因为受殴打而维权的事件也开始有了。最近几年发生过几起韩国人殴打中国工人而工人诉诸维权行动的案例。

  不过我的基本判断是,基于国有单位改制的工人抗争,将来会越来越少。为什么?哈佛大学一名教授做了一项研究,说中国工人不再是同一种身份与状态,有国有企业的工人,有退休工人,有雇佣工,还有农民工……不同的工人有不同的维权内容,我认为在未来一个阶段,劳资纠纷下的工人维权,会是工人抗争的主要形式。

  3,市民“理性维权”

  关于市民维权,这个问题我没有进行详细的研究。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这么说,市民维权还是比较理性的,是理性维权。为什么他们抗争比较理性呢?因为市民的维权主要是物业维权,所面对的问题,终究不像工人和农民所面对的那么尖锐。能够当业主的人还是有产者,或者说是中产阶级等等。他们的维权抗争可以通过官司解决,消费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通过消协、打官司等等来解决,而且媒体也比较关注这方面,所以他们并不算很弱势,维权相对理性。

  但是在市民维权抗争问题中,房屋拆迁也正在变成一个问题。城市的房屋拆迁和农民的土地问题还不一样,针对房屋拆迁的业主维权抗争,很难变成一个很大的实际行动,为什么呢?房屋是确定到每一个人的,而土地问题不能确定到每一个人。

  我简单把维权性事件做了这样的总结。

  第一,它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经济性大于政治性,与民众的直接利益相结合,但随着第三势力正在形成,维权活动也有可能从经济权益向政治权利转变。

  第二,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反应性大于进取性,不是主动出击,他认为侵犯到了他的权利,他才会去做反应,才会去维权,他不会主动地因一件事找你麻烦。

  第三,目标的合法性与行为的非法性结合。

  社会泄愤性质的事件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虽然维权事件占到中国社会冲突的主体,但在维权事件之外,有一种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事件,就是社会泄愤事件或者社会骚乱事件。这个问题和维权问题是不一样的,参加者、行动逻辑都和其他的维权事件是有区别的。

  你可以发现,社会泄愤事件突发性非常强,所有的工人维权、农民维权等都是有一个过程,发现问题之后上访、打官司告状等等,而社会泄愤事件不是这样的,特别突然。在“万州事件”中,起因只是两个人撞了一下,一方说了一句话,我是公务员,我可以摆平你。因为这么一句话,结果就出现了很多问题。

  最重要的是,社会泄愤事件的参加者,基本上与相关问题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绝大部分参加这个事的人与当事双方没有什么利益关系。大家都可能知道安徽发生的“池州事件”,一辆车把一个学生撞了,交警来处理,老百姓不满意,说肯定交警腐败了,肯定帮有钱人,放火烧了警车、抢了超市,这些人其实跟当事人都是没有关系的。这实际上是我们界定这类事件是泄愤事件的主要依据。

  社会泄愤事件的信息传递有新的特征,网络媒体、手机短信等新的传播方式容易造成不实信息或谣言的扩散。一个典型的例子发生在浙江,当地一个女老师跳楼了,公安说这个女老师是自杀的,马上网络出现了女老师不可能自杀的言论,她昨天还给我们讲课了,她那么漂亮、那么有生气,怎么可能自杀呢?肯定是什么人害死她的,公安是被买通了。老百姓之间互相发短信。最后流言起了很大作用,老百姓把死者夫家的工厂烧了。

  社会泄愤事件,都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农民维权、工人维权,行为相对比较客气,不会直接打、砸、抢、烧。但是社会泄愤事件绝对会发生打、砸、抢的行为,因为其中没有一个人出来进行谈判、没有一个提法、没有一个目标,参加者主要是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吏治腐败等现象的不满以发泄为主。

  我认为,这些社会泄愤事件应是未来十年中国可能要关心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假如说维权抗争表明的是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的话,那么社会泄愤事件则可以说是国家的管制危机。也就是说,社会泄愤事件不是一种直接的利益冲突,它的出现跟两个重要因素相关联:社会不满情绪存在与管治能力的低下。

  第一,必须要有社会不满的情绪存在。社会不满在中国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很多人都不满,每个人差不多都不满。那么参加社会泄愤事件这一批人是什么人呢?你会发现主要是失业的工人、失地的农民、农民工、拆迁的居民、离退干部,另外还有底层知识分子,或者说是没有进入体制的知识分子,体制边缘的知识分子。

  这些人对哪些社会现状有强烈的不满呢?主要有官员腐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司法不公等等。其中,我认为,民众对司法不公是目前中国所有不满中最不满的。

  民众对司法不满是有一定的根据的。因为司法的确存在许多问题。以刑事和民事再审原裁判错误率为例。 1999年刑事再审改判率24.76%,到了2004年这个数据已经上升到了50.41%了。民事再审改判率也是如此。而法院的已生效的判决特别是行政诉讼决定执行率又在显著下降,从1998年的44.8%下降到2004年的21.1%.这类案件一般是老百姓告政府的,告赢了但结果大部分得不到执行。在司法不公之下,民众当然对法律的正义性和公正性表示怀疑。这个问题无疑是目前中国最大的问题所在。

  大家都知道,尤其是在中国,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底线。但是如果这个底线都无法得到有效的坚守,那社会的不满情绪将是彻底而普遍的。

  民众不满的对象发生转移的第二个特点,是质疑的对象加速上移。原来农村有一句话说“中央是亲人,省里是好人,县里乡里才是恶人”。这种评价现在也在变化,这种变化正在导致社会秩序合法化出现危机,这是极为关键的问题。

  第二,是管治能力的问题。我们管治能力低下,表现在预警机制、处置技术和问责制度各个方面,我这里重点讲讲与这几个环节都有关系的信息不透明问题。

  我的研究结论表明,在许多社会冲突事件特别是社会骚乱事件中,地方政府最常做的事情就是想尽一切办法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结果往往是外界都知道了,而中央却还不知道。

  一个让我印象最深刻的例子,是基层政府对付上访的所谓“销号”。我手头有河南某县下发的一个正式文件,规定当地官员可以采取前往北京贿赂国家信访局的工作人员,让他将已经登记的上访事件销号。文件是这样写的:“销号是最后一招,目前个别单位对销号不理解,发牢骚,有的向县里反映销号不科学,有的说信访体制不科学,但是我今天要告诉你们合理不合理、科学不科学,不是我们在座各位决定的,上级这样考核,我们只能与时俱进,适者生存”。文件还明确说,销号只是经济上的付出,如果不销号,那就是我们政治前途的损失。我当时拿到这个文件的时候目瞪口呆,我可以想象中国基层官员的所有腐败形式,但是绝没有想到地方政府会下文件让他们公开行贿,就是不让中央知道多少人到这里来上访了。这足以暴露出,我们体制的某些方面是出了明显问题的。连真实信息都没有掌握,政府的管治能力肯定是有很多不足的。

  解决利益冲突: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

  我的一个总的判断就是,未来一个时期内,中国将进入社会冲突的多发期。社会弱势群体的工农大众与掌握了政治权利和经济资源的社会强势集团的博弈是主要的内容,劳资冲突及农地冲突有可能成为其最主要形式,社会泄愤事件也有可能增加并扩大。这将给和谐社会建设带来巨大的挑战。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一系列治理之策,这些思路我大部分是赞同的,尤其是关于设立社区警察、配备社区警务力量等,我认为做得很好,很有必要。

  我四月份到法国,专门去考察法国的社会骚乱问题,法国的学者向我提了三点建议:首先,在法国的社会骚乱中,主要参与者就是移民的第二代,所以他们提出中国要注意农民工的第二代;其次,在经济适用房建设上,不要把没有钱的人都放在一起,要分开;第三,他们认为,法国的社会骚乱一个很大原因是把法国的社区警察变成巡警,使警察脱离了社区和群众,不了解情况,与社区居民没有感情交流。他们建议说千万不要把派出所改成110,什么意思?一定要让警察进入社区。

  我认为现在中国主要的社会冲突是利益冲突,解决利益冲突就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利益冲突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保障个人基本的合法权益,分配怎么样不说,但个人基本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一定要有切实保护个人基本合法权益的观念和制度。这一点是建设和谐社会中最重要的一点。

  第二点,一定要约束政府的行为。我前面分析了那么多问题,维权、骚乱,都与基层政府的作为有关。我做税费研究时发现,基层政府许多不利社会稳定的作为,主要是有体制性的原因。一个地方政府官员要到农民那里收税才能养活自己,那还能怎么办?大家都是想要政绩,都想过更好的日子,就得打农民土地的主意了。现在许多基层官员谈到地方政府,特别是说到县级问题时,经常要抱怨“四无”,就是没有权力、没有钱、没有地、没有人。其中说“没地”,是说国家的土地政策使地方政府没有土地招商引资。我专门写过文章来评论这个“四无”,我认为,由于土地问题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的基本权益,一定不能随便向地方政府松口,因为基层政府对土地的掠夺性没有改变。

  第三,解决利益冲突问题,要有各种利益的表达机制,要能够协调,要能够让工人和农民讲话,能够表达。这个问题很重要,无论是工人还是农民,无论是工会还是农会,都应该成为代表工农利益的组织,表达工农的利益,这是建立一个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

  司法权威与公正,信息公开与透明

  我们前面分析在所有的社会不满中,以对司法不公的不满最为严重。为什么民众不相信法律?为什么民众不认为我们的司法是稳定和公平的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审判权的地方化。为什么那么多人跑到北京,这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他们认为地方政府控制了司法。地方法院的法官也曾经跟我说,帽子、票子、案子,都掌握在地方政府与党委手里,司法系统还能怎么样?

  这个情况很严重,怎么办呢?在现有话语系统下,我想到一个新提法,“司法制衡”。这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应该通过司法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地方政府不能掌控司法,司法权归中央政府这一条线管。地方各级法官的工资、法官的任命、法官的所有福利待遇,都是垂直管理,不要由地方来管理。而且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要实现司法人员的流动。我们要想让民众建立起对司法的信任,核心目标就是制衡地方行政的权力,把审判权地方化的状况改变。

  我在法国访问时,访问了他们一个申诉专员制度。他们这个专员是有调查权的,针对民众申诉展开调查,调查之后只要发现公权侵犯私权,就会向这个部门提出来,但是他没有命令你必须怎么改的权力。我就问他,既然没有这样的权力,怎么这个部门还会听你的呢?他们告诉我,他们有一个“核武器”,他说可以把调查报告向媒体公布,只要公布了,这个部门就会玩完了。他说至今还没有使用过这个“核武器”,但他们有这样的权力进行威慑,才是不必使用的前提――法国政府各级部门都最害怕被公布调查报告。

  早两年我去考察台湾地区社会问题时,也发现同样的现象。当时我问所有采访对象同样的问题――基层干部把你们家的房子拆掉了怎么办?对方首先的反应都是:“不可能!他不敢!这是我家的房子,他敢拆吗?”我坚持问出现这样的假设怎么办,他们就回答说我到法院告他。我接着问,假如法官腐败了怎么办,他们也是先表达了“不可能”之后,回答:“我到我的民意代表那里告他,就会调查他,调查完了之后就会通知媒体。” 我再问民意代表腐败了怎么办?对方就笑说,他在上面可以腐败,但是对我这个事情就不会腐败了,因为他要选票啊。

  总之,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说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在我看来,在要完成这长期历史任务,就要在下面几个问题上形成共识:第一,一定要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合理建立社会利益表达博弈机制;第三,要进行司法改革,树立司法的权威;第四,要提高国家的管治能力。要真正解决中国目前存在的社会冲突,最终的出路当然要实现民主和宪政。(本文转自南方网,编辑:林湄)
文章来源:中大公民社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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