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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研究范式:主体地位与发展趋向

农民工研究范式:主体地位与发展趋向

来源:《社会学评论》2014年第4期 作者:王道勇

内容提要:经过30年的努力,国内学界对农民工问题的研究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固定的范式,具体表现为形成了共同的理论预设、方法论、研究取向及研究结论。在这一研究范式的助推下,农民工问题在政策体系中所占的位置日益核心化,农民工形象在社会公众中日趋正面化,农民工的未来出路也日益明朗化。为了弥补农民工研究中农民工主体缺位的不足,未来需要对农民工主体缺位的形成逻辑进行晰清,并依此为基础考虑在研究取向和政策出台方面引入新理念,如社会合作理念,实现农民工主体地位的全面回归。
关键词:农民工;研究范式;主体缺位;社会合作
如果从1984年中国学界正式使用“农民工”一词计算,农民工问题研究已有30年历史①,发表论文3万多篇②,可谓数量庞大、成果丰硕。学界持续性的集中关注带来的直接社会后果就是农民工问题在党和国家的决策中所占的位置日倾核心化,农民工在社会公众中的社会形象日趋正面化,农民工的未来出路也日益明朗化;更重要的是,在农民工问题上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研究范式。对这一研究范式的归纳和反思对未来的理论发展和政策践行都有积极的影响。
一、农民工问题研究范式
托马斯·库恩认为,每一个科学发展阶段都有其特殊的内在结构,而体现这种结构的模型即为范式。范式是指“特定的科学共同体从事某一类科学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公认的‘模式’,它包括共有的世界观、基本理论、范例、方法、手段、标准等等与科学研究有关的所有东西。”③可见,在库恩看来,范式回答了事物存在的真实性、知者与被知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研究方法的理论体系等问题,是研究者所共同接受和遵从的一组假说、理论、准则和方法的总和。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所说的农民工问题研究范式,具体是指在农民工研究上形成了共同的理论预设、方法论、研究取向,并得出一些共同的研究结论。
(一)共同的理论预设
预设又称为先设和前设,是指在理论阐述中,研究人员共同认为不需要进行论证、具有天然合理性的假定,它是展开论证的预定基石。在农民工研究中,多数研究秉持着以下三个共同的理论预设。
现代化预设。研究通常把农民工进城务工这一宏大的经济社会现象放在“传统—现代”这一连续统内进行观察。具体而言就是,在这种具有心理优势的城市文化观的潜在影响下,中国的农村社会被想象成所谓的乡土社会,在其中生活成长的农民理所当然地具有乡土性;基于规模、人口密度和社会复杂程度的不同,城市具有不同于乡村的一整套社会与文化特质,即城市性。在进化论的支持下,城市性一定优于乡土性,因此在现代化进程中,城市性应当侵入和取代乡土性。
市民化预设。与现代化预设相联系,在“农民—市民”的二元划分下,农民工进城工作生活就是一个被整合、被同化于城市社会的过程。也就是说,进城农民工在适应城市社会各种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文化规则、意义系统的过程中,将逐步从一个农民转向现代市民。
同质化预设。在“城市—乡村”、“农民—市民”等二元化划分的假定下,为了展开讨论的需要,城市和市民内部的差异被消解或有意忽略,与市民相对存在的进城农民工也被视为一个具有内部同质性的整体。农民工在区域、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等客观方面,以及心理诉求等主观方面的差异,被相对地虚化,研究者更多地是抽象出进城农民工的共同之处,将之视为农民工的一般性特质,构建出一个一般化的农民工形象,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研究。
(二)共同的方法论
共同的方法论上首先表现为在研究立场认定这是一种针对“他者”的研究。正如西蒙娜·德·波伏娃指出的,“他者”是指“没有或丧失了自我意识、处在他人或环境的支配下、完全处于客体地位、失去了主观人格的被异化了的人。”④在长期的农民工问题研究中,农民工多处于他者的位置,如外来务工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打工妹打工仔、常住非户籍人口等相关社会称谓就都具有明显的“非主人”的倾向。在政府施政和大众传媒眼中,农民工不是作为一个主体而存在的,而是作为与城市相对的,处于次要地位的,被对象化了的客体;农民工是外来者,是后来者,是弱势者,是无力表达者。在这种方法论的支持下,在农民工研究中,可以看到政府的话语、传媒的话语、市民的话语,但农民工的自我诉说却很少能够被听见。
共同的方法论还表现为在研究过程中将农民工的城市适应过程假设为一种理论上的应然和必然。基于此逻辑起点,力图利用各种具体方法对农民工适应城市的过程和结果做出理论解释,有意或无意地偏向一种路径选择或模式的经验运用(如现代性和冲突论视角),并赋予其以重要意义。这些研究存在本体性的缺陷——把为解释实践而构建的模型当作实践的根由⑤。这种方法论实际上是从理论来推理实践,人为地设定“应然—必然”关系,采取化简方式来达到预期的解释目标。
正是认识到以上方法论层面的问题,很多研究开始回到经验事实本身,从实践出发来研究农民工的城市适应,还事实以本来面目。从发展趋势来看,未来在资料收集上运用的仍然是大规模问卷调查、深度访谈、参与观察等方法,在分析资料上也仍然会以总体状态和个案深掘为分析对象,但在收集资料的内容、在新方法的发掘上,应更侧重于展现农民工的主观感受、社会参与、自主选择、自我诉说以及自我管理等。
(三)共同的研究取向
城市适应取向,或称城市融入取向。在市民化预设的支配下,近些年来农民工城市适应研究成果众多,形成了一个明显的研究取向,具体表现为形成了城市适应研究的几种视角,如现代性视角、社会化视角、农民工—城市社会互动视角和社会网络的视角⑥。甚至形成了几种与农民工城市适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微观理论,如社会排斥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社会距离理论和社会认同理论。⑦但未来这一研究取向面临两个新的挑战:一是认定城乡一体化是农村向城市、农民向市民的靠近,实际上是把城乡一体化等同于城乡一样化;二是如果新农村建设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二十字”方针成为现实,乡村将不再是落后、愚昧和贫困的代表,它不仅不会消失,反而在未来可能会成为人们向往的目标。
社会网络取向。自从社会网络视角兴起后,地位结构观的长期统治地位被网络结构观打破,分析农民工问题除了可以从个体或群体的现代性这一微观层次出发,可以从社会结构这一宏观层次出发,还可以从社会网络这一中观层次出发。社会网络取向侧重于从农民工所拥有或卷入的社会关系网络、信任、规范和自发性组织等方面,来理解和解释农民工的就业、社会交往、消费以及主观定位等问题。在此分析取向下,农民工个体或群体拥有的社会资本的多少,社会关系网络的规模、网顶与质量,特别是其关系网络中可动用的社会资源的性质,对于农民工城市融入具有决定性作用。⑧
制度主义取向。自从新制度学派被经济学主流认可后,制度被纳入讨论的变量集,制度结构成为影响行动者行动选择及其结果,甚至是整个社会发展过程的核心变量。制度结构的特定属性决定了各种社会资源、机会与权力的分配格局与配置方向⑨。在制度主义取向中,中国特有的经济社会体制和结构对于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具有根本性的约束,因此,需要从根本上进行制度革新,如进行户籍迁移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等。
(四)共同的研究结论
在农民工的一些具体研究领域,基于不同的研究资料可能会得出迥异的研究结论;但在宏观层面上已经取得不少共识。
一方面,农民工的城市性仍然严重不足。尽管中国农民工进城已有数十年的历史,但农民工的市民化速度仍然较为缓慢,在城市中的很多农民工并没有顺利实现市民化,仍然处于城市的边缘或底层地位。伊比拉赫姆曾以阿拉伯国家为例,讨论了发展中国家城市性不足的现象,即农村向城市的单向迁移贡献了“城市化”,却没有贡献“城市性”。⑩多数研究都认为,这一“城市性不足”现象目前正在中国重演,农民工与市民的社会距离在不断扩大⑪,为此,学者们提出了“半城市化”、“虚城市化”等概念⑫,量化的指标测量也表明,农民工获得城市性和市民性的程度仍然较低。⑬
另一方面,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是必然取向。在市民化的预设下,对于农民工的最终出路是市民化已是共同研究结论,目前讨论的重点是市民化到底“化”什么,需要转化的是户口性质、居住地域、从事产业,还是文化转型,等等。普遍的共识是,农民在实现身份与职业转变之前接受现代城市文明的各种因子;在实现转变之后,发展出相应的能力来利用自身的市民权利,完全融入城市。因此,市民化应是作为一种职业的“农民”(Farmer或Cultivator)和作为一种社会身份的“农民”(Peasant)在向市民(Citizen)转变的进程中发展出相应的能力,学习并获得市民的基本资格,适应城市并具备一个城市市民基本素质的过程。⑭
二、农民工研究范式中的主体缺位
无论是从理论预设、方法论、研究取向还是研究结论来看,现有的农民工研究范式对当代中国的农民工现象都具有相当程度上的解释力。但是也可以发现,该范式本身也并非尽善尽美。其中最突出之处在于,在现有的研究范式中,城市主体性得到充分体现,但进城农民工没有话语权,处在作为弱者、他者的被动地位,作为活生生的人通常处于缺席、不在场的状态。目前已有不少研究注意到农民工主体缺位现象并力图进行弥补,⑮但全面的扭转还需时日。
主体性是人类生存发展价值的集中体现。西方整个近现代哲学都是在宣扬人的主体性。为此,早期培根提出“知识就是力量”,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康德提出“人是目的本身而不是手段”的著名论断,黑格尔更提出了“人具有无限价值”等观点。20世纪以来,为了批判哲学中抽象的主体性,尼采提出了“权力意志”,以对抗传统虚妄的理性,萨特等人的存在主义则用人的存在来对抗人的本质的抽象规定,弗洛伊德揭示出人的非理性的“无意识”来反抗传统单一的理性,柏格森提出人的“生命之流”来强调人的生命价值,把人的主体性从哲学抽象层面还原到具体的生产生活之中。研究表明,主体是指认识和实践活动的承担者,是具有能动性、创造性且居于主动和主导地位的存在者,“凡处于主导或主动地位且具有能动作用和创造能力的存在者便是主体。”⑯人之所以成为人,就在于对成为自我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丧失了主体地位,没有了主体性,也就丧失了作为人的存在价值和意义。
从现有的研究范式来看,在主体缺位与话语权分配与之间存在一个内在的互动逻辑。一方面,如果研究基于农民工没有主体性、主体意识没有觉醒这一假设,那么话语权就会一直分配给非农民工的其他群体如政府和市民。话语权是人们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与社会环境下,决定自己该说什么、怎样说的潜在制约机制。话语支配权要实现合理分布,就要坚持分清“是谁在说话”或者他们“为谁在说话”,他们“说了哪些话”以及他们“为什么这么说”,这可以揭示出这些话语所生产出来的“意义”,以及这些现象背后所隐藏着的各种权力关系。但正如诺威克所说的,社会融合概念的拥护者以为社会融合概念看起来有不证自明的意义,但是这却掩盖了区分不同假设和计划的层面。当社会融合的思想可以成为社会政策的立法概念,它就给出了在社会中有更多合适的人际关系的承诺,只有我们知道试图融合的种类和为谁而融合,融合所有人的承诺才能清晰。⑰另一方面,正因为没有掌握话语权,进城农民工成为研究客体,成为被建构的对象。话语语一旦分配和定型后,就会进行自我的维护和再生产,从而让农民工的主体性进一步无法得到体现。譬如,大众传媒不断复制大量对于进城农民工刻板化的形象,而这种由大众传媒所塑造的定型化了的角色,极易内化为受众的社会期待,最终影响受众的认识和行动。
要深究研究范式中农民工主体缺位现象产生的原因,就需要对西方国家的移民融合问题研究进行简要的回顾。目前,在移民研究和政策实践中,很多国家并不使用“融合”这一词语,类似的表述包括澳大利亚的“同化”,波兰的“扬弃的同化”,新西兰的“新型的同化”,西班牙的“文化杂交”,意大利的“理性的融入”,挪威和瑞典的“种族文化多元主义”,新西兰的“二元文化主义”,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义”,等等。之所以有这么多内涵各异的称呼,一个最基本的缘由就是,西方国家的移民融合研究至少有两个基本取向——“同化论”和“多元论”。“同化论”认为,弱势的一方通过调整自己的态度和行为,逐渐抛弃自己原有的文化特征,最终消融在主流社会的“熔炉”中,从这个角度讲,社会融合可能意味着人们对主流或强势的文化、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被迫接受。正如齐尔格特·鲍曼曾经指出的,来自一个山村或是来自于一个小城市中的新来者,在被大城市的特殊的冷酷或是大城市的冷漠所打击后,会不断地在工作方式、生活方式、社会交往、社会心理上做出种种调节,从而顺应他们自身所处的生存环境。⑱但在“多元论”的理论视角下,一般认为各种文化和价值观会相互适应,即不同社会群体相互作用,相互适应,不以文化多样性的牺牲为代价,最终使得所有的社会参与者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果主张同化论,社会融合研究的展开将侧重对被同化群体的考察,被同化者将处于弱势、外来的他者地位,需要进一步被同化进入主流社会。但如果认为社会融合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适应的过程,就需要对各个群体如农民工和市民群体同时进行考察,让不同的社会群体都分别做出调适,适应对方,包容对方,最终可能并没有融为统一的整体,但仍然可以找到在同一时空中的和谐共处之道。
可以发现,长期以来,学界对农民工城市融合的认识主要是受“同化论”的影响,“多元论”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是农民工研究范式中主体缺位的主要缘由。实际上,“同化论”所谓的完全意义上的市民化、同质化预设及相关研究结论都是值得商榷的。其一,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就是分化,社会分化可以增加城市的多样性和活力,是城市存在的最基本要素,从这个意义来讲,农民工群体无法完全被整合和同化进城市主流社会,它一定会或多或少地保持自身的独特性;其二,市民本身就是异质性的,现有的城市市民在进城时间、生活方式、社会属性等方面就不具有同一性,譬如,“北京人”这一人群内部就具有很强的异质性;其三,农民工群体内部千差万别,该群体的先天和后天条件不一,对外界的诉求不一,是否以及能否同化进城市,仍然需要探讨。从这个角度来讲,城市融合应当包括整体性融入和差异性融入,后者就是对主流社会的选择性适应。
从农民工作为现代社会的独立行动主体来看,更应当提倡的是“多元论”。“多元论”表明,城市融合并不是一个农民工发生改变的单向性过程,而应是一个包括农民工和城市社会均发生变化的双向过程。正如2006年联合国发表的《国际移徙与发展》报告指出的,“移徙的成功在于移徙者和东道国社会的相互适应……融入社会的基石是平等待遇和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⑲
三、社会合作与农民工主体回归
库恩在提出范式理论时认为,一个稳定的范式如果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适当方式,它的影响力就会变弱,从而出现范式转移(Paradigm Shift),即出现新的概念传统。通常,范式转移是一个由某一特别事件引发的过程,所谓特别事件是指在现有范式中被证明是反常事件的增加,为了纠正问题,决策者需要改变工具设定,并尝试新的政策工具。
在农民工研究中,至今还没有出现特别重大的“特别事件”,但要完善农民工研究范式,就必须在研究范式中最突出地体现出一个基本观点,即农民工的城市融入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或者说是一个双向的现代化过程。这就要求实现农民工主体的全面回归。正如在2010年6月召开的新一代农民工代表座谈会上说的,农民工是当代产业工人的主力军,要关心、爱护、尊重农民工,尤其是年轻一代的农民工。⑳
但是在中国这个具有浓厚家长制和等级制传统的国度里,目前侧重在做的是“关心”和“爱护”农民工,要做到“尊重”农民工这一群体却极为艰难,这是因为要尊重农民工,首先就要求人们把农民工放在平等的地位上,与之进行协调对话。
要实现农民工研究中的主体回归,就需要改变在政策话语、公众话语和学术话语中,农民工自身“无力表达”,而其他社会群体却可能在“过度表达”的局面。因此,在理论研究中需要更加强调从“作为一个主体的农民工”角度来观察和思考问题,对进城农民工这个主体的客体地位、主观意愿等有一个更深切的体悟,并在一些平等互动的基本理念如社会合作理念的基础上,形成更有针对性的农民工政策体系。
第一,探究农民工主体缺位及农民工对之进行调适的逻辑。在农民工主体缺位的背景下,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外部世界对农民工这一客体进行塑造与建构的演化逻辑,以及农民工对这一现状主动进行调适的逻辑。外部世界包括政府、大众传媒、城市社会甚至是部分学者会从自身主体角度出发,将农民工视为一个客体,从而对农民工群体的形象进行有倾向性的塑造和构建,并依此社会形象在政策层面对农民工群体的就业、居住、交往、消费等进行干预。在这一逻辑的支配下,农民工的真实状态可能只是被部分呈现,并且根据需要进行有意识的裁剪、拼接和重组,从而产生“影像—真实”之间的偏离。与此同时,农民工作为一个活生生的社会行动主体,有其明确的主体意识,在外部世界对其进行塑造时,会随之进行适应性调整,包括采取一些具体的适应策略和技术等。而一旦这种适应超过其忍受范围,在心理上就会出现群体性焦虑,甚至表现为群体性愤怒,进而出现各种抗争行为,包括个体抗争和集体抗争等。
第二,引入社会合作理念实现农民工主体回归。在实践中,农民工主体地位的回归意味着农民工与普通市民在所有领域内主体地位平等,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包括政府、社会、企业、市民尤其是农民工自身来共同参与,平等互动,合作解决。这就需要在农民工研究中,坚持“主位”的研究立场,引入以平等、协作与共赢为基本内涵的社会合作理念,使农民工成为叙事的实践主体,唯有如此才能全面反映出农民工的状态、行为与思维的全貌,从而使政策层面提出的策略更有针对性。
社会合作是对主体缺位的一种彻底颠覆。在社会合作的理念指导和制度安排内,国家与社会中不同主体之间互相承认对方的合法性资格和权利,各社会群体平等地参与一切形式的合作。社会合作理念指导下的农民工主体回归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平等主体共同参与治理。在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中,政府更多的是发挥牵引、启动和媒介平台的作用,不仅要与其他主体一样承担责任,还要作为平等一员接受监督和评议。而作为城市中的常住人口,农民工也是共治主体中的平等一员,可以自主地参与政府、企业和社区公共空间的各种公共事务的协商和管理。另一方面,在互惠基础上进行有效合作。互惠规范的确立,有利于建立多元主体之间的伙伴关系,才能使合作得以持续发展。对于不同主体而言,在进城农民工的应对问题上,互惠合作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政府而言,互惠的获得是社会管理的加强以及对秩序和发展的追求等;对城市居民和单位组织而言,更多地体现为优质的服务、良好的福利、优美的环境和稳定的秩序等。但在资源整合的过程中,要形成一种包括照顾农民工利益在内的普遍的互惠21。只有真正做到普遍的互惠,进城农民工才能成为各项事务的一个有效合作者和行动者。
通过社会合作要实现的目标是,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社会行动主体的主体地位都得到充分体现。
因此,在强调农民工主体回归的前提下,我们所要实现的不仅是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城市融合”、“城市接纳”,而且不同社会行动主体都要分别进行调适,在互惠、合作、协调的基础上,最终建立起一种“共融性社会”。“共融性社会”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共容、共熔、共融。具体而言,第一步是共容,即不同社会群体在社会中能够共同生存下去,“集体排他”现象不再存在。当前的中国城乡社会中,这种共容已经成为事实。第二步是共熔,即不同社会群体开始从间隔疏离走向共存与团结,这是近期和中期应当实现的目标。第三步是共融,即形成平等的社会气氛,社会各个人群享有平等的机会,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容纳不同文化上的差异,尊重彼此的观念及生活方式。可以说,“共融性社会”就是互相沟通,消除歧视,彼此尊重的和谐社会,其目标是共融基础上的共赢共生。
第三,确定共融性社会中相关社会行动主体的行动边界。要真正实现建设“共融性社会”的各项目标,社会合作不能只是一种理念的转变,更应当体现在社会行动上,其中国家、市民和农民工三者如何调整定位是关键所在。
对国家而言,要形成以国家为轴心的社会共融体系。合作之中形成的社会共融总有一个核心的主体。威廉姆斯曾认为,存在着三种原初类型的新合作主义——同意型、权威型和松散合约型。22在历史上和当代中国,国家一直处于轴心地位,因此现实的选择是应当以国家为轴心来推进社会共融进程。为此,要在适度调整和控制政府权力的基础上,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一种和谐的、互利的利益结构,有效防止利益冲突,促成利益整合的局面。
对农民工而言,要强调其公民权的回归。苏黛瑞援引布莱恩·特纳(Bryan S.Turner)的观点认为,现代公民权问题由两个方面构成:第一是社会成员资格或身份的问题,即归属于某个共同体的问题;第二是资源的分配问题。在这种公民权的概念下,苏黛瑞认为,那些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在自己国家的城市中的身份,则就像是其他地方的外国移民,是“非公民”(Noncitizens)。因此,对于进入城市中的农民流动者(农民工)来说,根本问题不在于直接去争取维持生计的收入、福利、服务等,而是争取获得这些待遇和机会的“资格”,也就是争取“公民权”23。在社会合作理念下,只有把问题视作乡城迁移者如何获得市民权的问题,而不是视作“农民工”的权利问题时,农民工的问题才可能获得真正解决。24
对城市市民而言,要强调该社会群体的主动调适。正如尚塔尔·墨菲所指出的那样:“某些现存的权利正是以排斥或依附其他一些范畴的权利而被建构起来的。如果想要确认一些新的权利,那些身份首先必须被加以解构” 25。目前,我国改革已经走过了普惠期,改革都涉及利益的调整,城市市民也应当主动进行利益调适。因为从社会共融的角度来讲,农民工争取获得公民权的过程不是农民工向城市居民单向靠近的过程,而应当是一个双方共同变化的过程。在这个变化的过程中,一直作为“强者”、“主体”、“主人”的城市居民也要改变对自身地位的认定,从基本权利平等与过程公正、结果公正等角度出发,对自身权益边界做出相应的调适,尤其是做出对部分利益进行让渡的准备。
注释:
①在张雨林教授之前,庄启东、张晓川、李建立三人合写的《关于贵州省盘江、水城矿务局使用农民工的调查报告》,发表在《计划经济研究》(即现在的《宏观经济研究》)1982年第1期上,该文已经从经济学的角度使用“农民工”一词;《计划经济研究》由当时的中国计划学会和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主办。
②通过对中国期刊网的查询可知,1982年1月1日—2014年1月1日期间,以“农民工”为标题的期刊类论文近23000篇,1999—2013年收录硕士和博士论文2210篇;另有以“流动人口”为标题的期刊类文章5673篇,硕士和博士论文424篇;以上合计3万多篇。
③[美]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上海,上海科技出版社,1980,第59、294页。
④[法]德·波伏娃:《第二性》,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第5页。
⑤[法]布迪厄:《实践感》,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第125页。
⑥符平、江立华:《农民工城市适应研究:局限与突破》,载《调研世界》,2007(6)。
⑦郭星华、姜华:《农民工城市适应研究的几种理论视角》,载《探索与争鸣》,2009(1)。
⑧刘林平:《网络的差异性和求职效果——农民工利用关系求职的效果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8(4)。
⑨参见[美]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柯武刚、史漫飞:《新制度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⑩Ibrahim Saad E. M.,Over-Urbanization and under-Urbanism: The Case of the ArabWorld,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iddle EastStudies,1975(1).
⑪参见卢国显:《农民工:社会距离与制度分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⑫参见王春光《: 农村流动人口的“半城市化”问题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6(5);陈丰《: 从“虚城市化”到市民化:农民工城市化的现实路径》,载《社会科学》,2007(2)。
⑬如王桂新等人认为,上海市的农民工总体上的市民化水平为54%,这是最高的估计;刘传江等人计算得到武汉市第一代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为31.30%,第二代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为50.23%。参见王桂新、沈建法、刘建波:《中国城市农民工市民化研究——以上海为例》,载《人口与发展》,2008(1);刘传江、程建林:《第二代农民工市民化:现状分析与进程测度》,载《人口研究》,2008(4)。
⑭转引自王兴周、张文宏:《城市性:农民工市民化的新方向》,载《社会科学战线》,2008(12)。
⑮譬如,钱文荣、张忠明:《农民工在城市社会的融合度问题》,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4);王桂新、罗恩立:《上海市外来农民工社会融合现状调查研究》,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潘泽泉:《社会、主体性与秩序:农民工研究的空间转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16卢见:《自然的主体性和人的主体性》,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4)。
17嘎日达、黄匡时:《西方社会融合概念探析及其启发》,载《理论视野》,2008(1)。
18[英]齐尔格特·鲍曼:《通过社会学去思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第57页。
19《秘书长报告:国际移徙与发展(A/60/871):人权、性别、融入社会和应享权利》,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chinese/focus/migration/10.htm
20《像对待孩子一样关爱新生代农民工》,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6/16/c_12226523.htm
21[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第202页。
22转引自张静:《“合作主义”理论的中心问题》,载《社会学研究》,1996(5)。
23[美]苏黛瑞:《在中国城市中争取公民权》,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第2-10页。
24陈映芳:《“农民工”:制度安排与身份认同》,载《社会学研究》,2005(3)。
25[英]尚塔尔·墨菲:《政治的回归》,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第93-94页。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与体制创新研究”(14ASH005)。
作者系法学博士,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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