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安】近代中国的中华民族认同与国家建设
近代中国的中华民族认同与国家建设
□ 常安
中华民族认同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心理学、民族学范畴,或是单纯的语义辨析问题,而是具有显明的国家建设色彩。实际上,回溯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变迁,固然有君宪共和之争、有地方自治的兴起、有师法英德还是日本的宪政设计论争,但同时,近代中国政治制度变迁的一个核心命题,即是建立现代国家。
现代中华民族意识的兴起,实际上也是与此伴行的,按照费孝通先生的经典论断——“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在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的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在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即近代以前几千年的漫长形成过程为“自在时期”,近代以来面对列强凌辱的中华民族意识的觉醒为“自觉时期”。清末民初的民族观论争、辛亥革命后五族共和说的相关实践、包括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内各民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的相关实践、论争,对于中华民族意识的“自觉”、中国现代国家的建设,均起到了重要作用。
清末立宪与清末的民族观论争
清末民族观论争中,单一建国论者主张排满,五族建国论者主张采取君主立宪制度。而“中华民族”一词本身的使用,也通过这次民族观论争得以发扬
清末立宪,作为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开端,即从原来的王朝转变为现代民族国家,用梁启超的话说就是:“今日欲救中国,无他术焉,亦先建立一民族主义之国家也”,当时的立宪者,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中华民族”的说法,但在立宪中也确实进行着一些整合国内各族成为一个整体国族的努力,如载泽在劝说慈禧确立预备立宪时,力陈“方今列强逼迫,合中国全体之力,尚不足以御之,岂有四海一家、自分畛域之理?”当时的暂署黑龙江巡抚程德全奏称,“此后无论满汉统称国民,有仍分满汉者按律科罪”,举人李蔚然也建议“统贵族、华族、士族、民族咸受治于宪法范围之中”,这种淡化族群差异、强化国民认同的思路,正是为了确立一种民族-国家的同一性。
清末的民族观论争中,单一建国论者主张排满,其理由是满清统治者是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最大障碍,因此必须革命;五族建国论者则认为当时边疆形势极为危急,少数民族地区又不了解共和制度,所以即使从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的安定和保存国家领土完整的角度出发,也应当采取君主立宪制度。虽然革命派在论战中似乎占据上风,但辛亥革命后,革命党人并未秉持单一建国的论调,而是提出“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的主张,其后,南北和议、清帝逊位协议签订,新生的中华民国以“五族共和”作为这个多民族共和国的民族治理基本策略。
而“中华民族”一词本身的使用,也通过这次民族观论争得以发扬,其中梁启超、杨度等君宪论者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杨度在其《金铁主义说》中即提出:“中国向来虽无民族二字之名词,实有何等民族之称号。今人必目中国最旧之民族曰汉民族,其实汉为刘家天子时代之朝号,而非其民族之名也。中国自古有一文化较高、人数较多之民族在其国中,自命其国曰中国,自命其民族曰中华……中华云者,以华夷别文化之高下也。即此以言,则中华之名词,不仅非一地域之国名,亦且非一血统之种名,乃为一文化族名……以此推之,华之所以为华,以文化言,不以血统言,可决知也。故欲知中华民族为何等民族,则于其民族命名之顷,而已含定义于其中。与西人学说拟之,实采合于文化说,而背于血统说。”但诚如历史学者黄兴涛所言:“在清末,‘中华民族’一词和‘大民族’观念、各民族平等融合的共同体观念虽然都已经出现,但这两者之间却还并没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中华民族’这个符号与中国境内各民族平等融合的一体化民族共同体的现代意义,当时还并未完全统一起来。这两者间合一过程的完成,是在辛亥革命爆发后逐渐实现的。”
五族共和的政治思想与实践
“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此为民族之统一。”主权、领土、人民作为国家的三大基本要素,都涵盖于五族共和的理念之中
南京临时政府尽管为时短暂,但在近代中国民族治理转型与国家建设道路上所起到的作用,仍然不可忽视。在其成立典礼上,孙中山就提出了五族共和的政治主张。在《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孙中山庄严宣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此为民族之统一。……武汉首义,十数行省先后独立。所谓独立,对于清廷为脱离,对于各省为联合,蒙古,西藏意亦同此。……是曰领土之统一。” 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各省脱离清廷、创立民国,意在构造主权在民的共和政体;汉、满、蒙古、回、藏诸族人民作为中华民国的公民和中华民族的一份子,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蒙古、西藏等边疆地区是中国固有领土。主权、领土、人民作为国家的三大基本要素,在此得到了明确界定,而这三大要素的安排,都涵盖于五族共和的理念之中。
南北和议达成后,清帝宣布退位。袁世凯作为北洋政府临时大总统上任伊始,就宣布废除理藩部。1912年4月22日颁布的大总统令中,袁世凯强调:“现在五族共和,凡蒙、藏、回疆各地方,同为我中华民国领土,则蒙、藏、回疆,即同为我中华民国国民,自不能如帝政时代再有藩属名称。此后,蒙、藏、回疆等处,自应通筹规划,以谋内政之统一,而冀民族之大同。”北洋政府在民族治理建设方面对五族共和的继承和发扬,从民国前期的立法实践中亦可见一斑。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中,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与《临时约法》完全相同,同样强调“中华人民”的整体内涵。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与《临时约法》第二条仅是“属于”与“本于”的措辞差异,含义相同。第三条“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则是对中华民国继承清帝国疆域的一种宪法确认,再一次重申了国家领土、疆域的完整与不受干涉。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也同样体现了民族平等、公民平等的政治理念。
而“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此为民族之统一”的结果,即是对中华民族认同意识的塑造,如当时黄兴等人发起的“中华民族大同会”,即以“化除五族畛域、共谋统一、同护国权”为目标。袁世凯授意成立的“五族国民合进会”也提出“满、蒙、回、藏、汉五族国民,固同一血脉,同一枝派,同是父子兄弟之俦,无可疑者” 。民国建立后,“万民齐等”,五族国民如骨肉重逢,当“举满、蒙、回、藏、汉五族国民合一炉以冶之,成为一大民族”。所以,当外蒙分裂分子在西方帝国主义者挑唆下成立“大蒙古帝国”后,众多爱国王公一致决议反对库伦独立,赞同五族共和,并通电声明:“蒙古疆域与中国腹地唇齿相依,数百年来,汉蒙久为一家。我蒙同系中华民族,自宜一体出力,维持民国。”袁世凯在致书库伦活佛哲布尊丹巴的时候也强调:“外蒙同为中华民族,数百年来,俨如一家。现在时局阽危,边事日棘,无可分之理。”按照黄兴涛先生的考证,这当属政治文告中对于中华民族一词现代意义使用的较早例证。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
“中华民国各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抗战时期对于中华民族作为国族的强调,本身即是中国进行现代民族国家建设之路的一部分
任何时代特定人物的政治努力,都有其特定政治语境。南京国民政府对中华民族国族意识的强调,固是因为当时面临抗日救国的空前民族危机,同样也是清末以来中华民族认同、中国作为现代民族国家建设之路的继续,诚如历史学者高翠莲所言:“抗日战争时期是中华民族自觉意识发展的重要阶段。自九一八事变后,侵略中国的日本对中华民族的生存构成极大威胁,中华民族成员在与‘民族之敌’的殊死较量中,对民族共同体共同的命运有了深切的体验、对共同体的民族文化有了明确的认同。”更为重要的是,抗战时期对于中华民族作为国族的强调,本身即是中国进行现代民族国家建设之路的一部分。
抗战时期对于中华民族作为国族在中国进行现代民族国家建设之路上的意义认识,在当时的立宪活动中也得到了反映。抗战时期的立宪活动,一个重要使命即是“为集中民族力量彻底抵抗外患挽救危亡”。1933年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吴经熊拟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试拟稿》中,分总则、民族、民权、民生4篇。第二篇民族中强调“国内各民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中华民族以正义、和平为本;但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政府应抵御之”。同时还规定,与他国私自媾和、签订密约为“民族主义所不容,应认定为无效”。之所以如此规定,正是意在强调“中华民族认同”对于积聚国内各民族、阶层力量以抗击外敌的作用,而强调勾结外敌为民族主义所不容,实际上也是对于各族均为中华民族一分子,不得行违背民族大义之事的严正声明。这和当时日本帝国主义者试图策划、怂恿一些民族分裂分子行卖国裂土的政治阴谋有关。
而在其后以吴稿为基础、采拟各方意见所形成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审查修正案》中,也专门规定了“中华民国各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其后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4年10月16日通过)则表述为“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1935年10月25日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中改为“中华民国各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而1936年国民政府正式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中表述为“中华民国各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后由于抗战全面爆发,立宪活动中阻,但仍然于1940年的国民参政会上通过了《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对五五宪法草案修正草案》,这其中第五条仍为“中华民国各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但当时的参议员陶孟和、章士钊主张用“中华民族”的表述。
从“中华民族”到“中华国族”,虽然几经反复,但其目的均是为了强化中华民族的国族认同,在加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的同时实现民族国家建设,也是时人试图通过立宪来强化国家认同与中华民族认同,激励各族人民团结一心、共抗外侮的努力。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