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问题仍将困扰东欧未来的政治转轨进程
□ 高歌
《中国民族报》 2009-7-17
在东欧政治转轨的进程中,始终伴随着激烈的民族冲突。图为1999年科索沃难民在排队领取食品。资料图片
7月11日,匈牙利极右翼政党“为了更好的匈牙利运动”在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市中心自由广场举行集会,宣布重新成立“匈牙利卫队运动”。于去年12月被匈牙利首都法院以损害吉普赛人的自由和权利为由判决解散的 “匈牙利卫队运动”被认为是一个准军事组织,其反吉普赛人言论在匈牙利引起普遍争议。
在东欧政治转轨的过程中,民族问题始终如影随形,民族平等和独立的要求成为政治转轨的重要推动力,政治转轨的展开、原有政治格局的失衡则更进一步刺激了民族诉求,加剧了民族冲突,而东欧国家内部和国家间异常复杂的民族纠纷以及急剧膨胀的民族主义又反过来影响着政治转轨的进程。
通过立法的形式保护少数民族权利
“潘多拉的盒子”打开了,东欧各民族间的恩恩怨怨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影响着各国的政治转轨进程。面对旧政权崩溃后的真空,“新精英不仅想通过把自己定位于民主、市场经济和‘欧洲’,而且打算用民族的概念来填补这种真空。” 民族问题为新出现的政党和政府所关注。
波兰剧变后即成立了少数民族文化局和波兰与犹太人关系委员会,以支持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促进波兰人与犹太人的和睦相处。1997年4月通过的《波兰共和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 波兰共和国应保证属于少数民族或种族的波兰公民自由地维护和发展他们自己的语言,维护他们的风俗习惯和传统,并发展他们自己的文化。少数民族或种族应有权建立教育和文化机构,旨在保护宗教认同的机构,以及参与与他们文化认同相关的事务的提案。”
匈牙利在其1990年8月公布的宪法中特别强调少数民族权利:“在匈牙利共和国居住的少数民族是人民政权的组成部分、立国因素。”“匈牙利共和国参与保护少数民族。保证其集体参与公共生活,保护自己的文化,使用母语,传授母语,以自己的语言使用姓名的权利。”“匈牙利共和国的法律保证在国家领土上生活的少数民族的代表机构。”“少数民族可以建立地方或全国性自治政府。”“关于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在其被通过时需要与会代表三分之二的赞成票。”1993年7月,匈牙利还通过了少数民族法,加强对少数民族的保护。
斯洛伐克宪法第33条和34条专门提到了保护少数民族和种族团体的权利,包括与其他少数民族成员一起发展自己的文化,用母语传播和接受信息,参加以民族为基础的组织以及建立和维护教育与文化机构,用自己的语言接受教育,在官方联系中使用自己的语言和参与解决与少数民族有关的事务等。
克罗地亚宪法表示:“克罗地亚共和国要建成克罗地亚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和其他民族与少数民族成员的国家。”“在克罗地亚共和国,所有大小民族的成员都是平等的。对所有大小民族的成员均保障表达民族属性的自由,保障自由使用自己的语言和文字,并保障文化自治。”同时要“保护在国外生活或居留的本国国民的权利和利益,促进他们同祖国的联系”。
斯洛文尼亚更为重视国内的少数民族问题。1991年12月通过的宪法第61至65条除认定“每个人有权自由地表明自己的民族成分,维护和展现本民族的文化,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每个人有权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中,在与国家机关和其他从事公务的机关交往中,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外,还专门列举了其境内聚居的意大利族和匈牙利族以及吉普赛人的特殊权利,并于1994年10月颁布了少数民族法。
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塞尔维亚和马其顿均在其宪法中宣布其公民不论民族和种族归属一律平等,拥有学习和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发展本民族文化等权利。罗马尼亚更关注境外罗马尼亚族,保加利亚则禁止以种族、人种为基础建立政党。
被捷克共和国沿用的捷克斯洛伐克“基本权利和自由法案”的第24和25条也涉及保护少数民族问题,阿尔巴尼亚则与保加利亚一样,禁止以“种族原因”建立政党。
少数民族政党和组织开始介入国家政治生活
如《东欧向民主的转轨》一书中所写:“地区和民族党,在许多多民族国家是个重要的力量,有时它们会使意识形态阵营间的平衡倾斜,就像在保加利亚的土耳其党那样。” 主要由土耳其族组成的“争取权利与自由运动”在保加利亚5次议会选举中,始终保持了较稳定的得票率和席位数,因而一度成为左右翼力量间的砝码。2001年大选后,作为议会第四大党的“争取权利与自由运动”与大获全胜的“西美昂二世全国运动”达成协议,入主联合政府。
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和塞尔维亚的匈族政党在各自国内也较有影响。罗马尼亚的匈牙利族民主联盟在第一次议会大选中得到了7.23%的选票和29个议席,1996年大选后得以进入政府,对罗马尼亚政治生活的参与程度有所加深。斯洛伐克的匈族起初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组织,直到1994年斯洛伐克国民议会选举,共处党、匈族基督教民主运动和公民党成功地组成了统一的匈牙利族政党联盟,成为议会第三大政治力量。1998年选举后,匈族联盟入主联合政府,开始在斯洛伐克政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塞尔维亚的伏伊伏丁那匈牙利人民主同盟在1990、1992和1993年3次塞尔维亚议会选举中得到8、9和5席,并在1992年12月和1996年11月产生的联盟公民院中,占了3个议席。
较之罗、斯、塞3国的匈族政党,罗、波、匈3国的德意志族组织的力量要薄弱得多。1990年大选中,罗马尼亚的德意志族民主论坛在众议院只夺得了1个席位,在参议院则是空手而归,1992年选举也未见起色;波兰的德意志少数民族党在众议院历次选举中所占议席一直呈下降趋势;匈牙利的德意志人联盟更为弱小,以至于无法独立参加议会选举,只能在地方选举中分得一杯羹。
尖锐对立阻碍政治转轨进程
尽管几乎所有的东欧国家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对少数民族的保护,少数民族政党和组织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所在国的政治生活,但是,在某些民族关系复杂的地区,民族间的对立乃至兵戎相见,仍不时阻碍、甚至打断政治转轨进程,这在前南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
斯洛文尼亚的武装冲突在欧盟的调解下只进行了3天便告结束,而克罗地亚的内战却持续了9个月,波黑的战事更是持续了9年多,科索沃危机的升级使塞尔维亚遭受了北约极为残暴的空中打击,北约的数千枚导弹和两万多吨炸弹严重破坏了塞尔维亚的工厂、医院、交通和电讯等设施,难民人数激增。2001年初,战火烧到了马其顿。马安全部队与阿族“民族解放军”半年多的战斗激化了马国内马阿两族间的矛盾,阿族提出建立“马阿联盟共和国”的主张。为缓解危机,2001年5月,在马主要反对党——社会民主联盟的提议下,包括阿族政党在内的民族团结政府成立,但马阿两族的对话仍十分艰难。在西方的敦促和斡旋下,马议会于2001年9月通过了宪法修正草案,将宪法前言中“马其顿共和国是马其顿人的国家”一句修改为“马其顿共和国公民,包括马其顿人以及在马境内生活的其他民族,如阿尔巴尼亚人、土耳其人等,均负有法定责任”。
与前南地区相比,捷克斯洛伐克的民族矛盾虽也引起了国家结构形式的变化,但这一变化是在和平中进行的,因此未造成其政治转轨进程的中断。其后,捷克共和国的民族成分变得较为简单,没有因民族分歧影响到政治转轨的推进。斯洛伐克境内的匈牙利族与斯洛伐克族的关系却很紧张,1995年11月,斯洛伐克通过语言法,把斯洛伐克语作为斯唯一的官方语言,引起了匈族的抗议和匈牙利的反对,导致国内政局动荡。
“适量的民族主义对于一个现代国家的创建和内聚力是不可缺少的;没有它,许多公民将失去积极参与民主政治的动力”,东欧政治转轨的开始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反抗苏联控制、维护本国民族利益和争取各民族平等地位的需要,剧变后上台的政党和政府不敢轻视民族问题的存在,少数民族政党及组织的出现和介入也扩大了所谓“民主的广度” 。然而,各民族间早已存在、被政治转轨的推进激化、被少数民族政党的参与强化了的民族矛盾更有可能干扰政治转轨,甚至摧毁多民族国家,打断政治转轨进程。具体到每个国家,政治转轨进行得顺利与否不仅受民族对立的激烈程度的制约,而且也与其对民族问题的处理是否得当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问题仍将困扰着东欧未来的政治转轨进程,而那些民族关系较为和谐,民族和解政策贯彻得较为彻底的国家较之民族矛盾尖锐、民族歧视严重的国家所遇到的障碍要少,步伐相对也会快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