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萌】各美其美 美美与共
——谈民族旅游开发中的“文化和谐”问题
民族风情以其丰富多彩的地域性、朴素自然的原创性和民众易于参与喜闻乐见的广泛性,在吸引着越来越多节假日出游的的游客目光的同时,也促使民族地区政府部门和商业资本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和开发热情。 但民族旅游开发显然不只是一个旅游产业、旅游市场方面的经济问题。在把民族文化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时,必须意识到民族风情首先是特定民族生活方式的集中表现,是民族个性特征与独特精神的重要表征,是民族情感和愿望的载体,其次才是可供展示、出售的“民族旅游产品”。所以开发民族旅游绝不能仅注意其经济方面的价值与功能,更要高度重视民族文化在传承民族精神、维系民族道德传统、增进民族文化认同和民族凝聚力等方面所承载的文化功能,这既是民族旅游开发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重视民族旅游开发中的“文化和谐”问题。
民族文化的“传统”与“当代发展”之间纵向的文化和谐。其核心在于对民族历史文化资源的挖掘、利用与开发。不管是采用何种方式和形式,都应该符合特定民族的民族文化的特质和民族文化当代的发展方向,绝不能为了一味追求旅游市场吸引力而不加选择地肆意开发。民族旅游开发必须要有利于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当地文化生态环境的优化,有利于推动当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旅游者的文化消费权与民族地区居民文化发展权之间的和谐。旨在吸引旅游者的民族风情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民族地区居民的包括“文化意愿”、“文化利益”、“文化表达权”等在内的文化发展权。
民族文化旅游项目的开发、包装必须征求该民族人民的意愿,对民族文化中任何内容的公开化展示与出售,都不能造成对民族文化内涵的损害与剥夺。不能在满足旅游者文化消费需求的旗号下、在商业资本与权力政治的双重压力下武断地侵犯或剥夺民族地区居民的文化主权。
必须保障当地居民的文化利益。当地的少数民族群众是负载有特定文化内涵的民族风情旅游产品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发展民族旅游带来的一切收益的分配必须保证当地居民的应得利益,绝不能利用其缺乏权利意识和谈判能力的弱势地位而侵犯他们的文化利益。
不断提升当地居民的文化表达能力,建立有效的保障其发挥“文化表达权”的机制。这是维护民族文化免受商业化、旅游化过分侵扰的有效举措。
民族地区居民的旅游谋利冲动与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民族文化当代发展之间的和谐。民族旅游的兴起,使民族地区居民意识到他们平常的生活内容可以成为赚钱的资源。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总是会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旅游产品生产”,但这种自发的旅游谋利冲动若得不到科学引导与调控,往往会跟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民族文化当代发展发生冲突,这显然有悖于“文化和谐”的目的。
实现民族旅游开发中的文化和谐,必须对政府、开发者、旅游者、当地居民等各个方面都要有所要求与制约。政府对民族地区民族旅游的发展不能只把注意力放在创汇、创收和解决就业人数等经济方面的效益上,仅考虑其产业和市场层面的问题。而是必须把民族旅游发展跟民族文化变迁、社会转型与整合等问题联系起来综合考虑。政府的民族旅游开发理念直接影响甚至制约着开发者、当地居民天然的旅游谋利冲动。应通过由民族文化专家、文化人类学家参与制定的着眼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民族旅游开发规划,对民族旅游开发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进行有效引导与调控,引导旅游发展向着与当地社区和谐一致的方向发展。而在旅游者层面,应大力提倡“尊重——理解——融入”这样一种民族旅游新理念,培育健康的民族文化旅游心态。摒弃居高临下的审视、肆无忌惮的窥视等心态,倡导对民族文化进行平和的探索和小心翼翼的探询,真正成为民族文化的欣赏者而不是民族文化的骚扰者和入侵者。
民族旅游对民族文化的发展确实带来很多积极影响。比如,推动民族文化的传播、摆脱原有的边缘化状态、增强民族文化自豪感、推动民族文化的革新等,但不容忽视的是,民族旅游也潜藏着加速民族文化商品化进程、消解地方文化特色、损害民族社区认同和民族文化完整性等消极效应。提出民族旅游开发中的“文化和谐”的命题,就是要保持民族文化旅游的健康发展,抑制其消极因素,真正把民族旅游开发当作民族地区文化、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只是作为发展经济的途径与手段。追求民族旅游中文化和谐的最终目的是,使民族旅游地居民由于享受到文化开发与发展的成果而乐于参与旅游开发中的文化创造和文化生产,使民族旅游地的文化生态环境得到整体上的优化,使民族旅游者由于受到不同文化因素的熏陶和感染而培养出一种“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和而不同”的文化多元和文化宽容心态。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