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末成型的比较音乐学,在组织知识、使之系统化方面,按照卢梭的自然科学精神,从两个方面着手:
1)地质学和生物学启示,以进化论的观点研究音乐的起源与发展,此即历时法;
2) 受地理学的启示,用文化圈思想把不同的文化加以归类,此即共时法。
这两方面亦即用时间的格局或空间的格局来组织音乐传统的多样性,都是宏观的。微观方面则借助于心理学、声学(或称音响学)、数学、语言学等手段。这样,一个真正具有科学体系和手段的音乐学—比较音乐学学科通过一批科学家在历史上建立起来了。
民族主义——过渡的形态
19世纪,当比较音乐学尚未在中欧兴起时,随着1848年前后民族独立运动,兴起了民族乐派的运动,以对抗德奥音乐的主宰,作曲家们纷纷收集自己国家的民歌,丰富创作乐汇,不仅改编民歌,也进行研究,对民族音乐学学科的形成作出了很大贡献。相对德奥中心地位的欧洲边缘国家都出现了自己的民族作曲家,形成了边缘—中心对抗的格局。其中最突出的是东欧民间音乐研究,在19世纪下半叶产生了全面的民歌复兴运动,那是民族解放运动、民族自决愿望及泛斯拉夫思想强烈影响的结果。
20世纪,尤其是一战后,以匈牙利的巴托克和罗马尼亚的布勒伊洛尤(C.Brǎiloiu)为代表的学者,结合了比较音乐学“柏林学派”和传统的民间音乐研究的原则,再加上德奥传播学派的影响。他们除了收集记录民间音乐外,也注意田野工作的理论和方法论问题以及文献资料的概括体系。音乐进化、音乐起源、民族/民间音乐传统的重建等,都是最受关注的问题。研究项目多局限于民族范围,几乎没有国际合作,民族观点占主宰地位。人们通过比较直接联系着音乐的共性和共同的基本概念,主张“原汁原味”的传统特性。此外,由于东欧多重的民族结构,几个世纪的殖民化和移民,一些少数民族保持着特有的文化,几乎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亚文化。因此在东欧概念的民族音乐学——后来人们以示区别而称之为“音乐民俗学”——之中,研究少数民族音乐就很重要,尤其是匈牙利对自己在斯洛伐克和罗马尼亚的少数民族的研究,斯洛伐克对自己在匈、罗、南斯拉夫北部的同胞的研究。50年代以来,这一运动继续在东欧发展。
当时,巴托克受到柏林学派分类方法的影响,试图找到一种分类程序,使自己能够重建匈牙利民歌的进化,并在更广泛的比较分析程序上研究整个中东欧民间音乐。他对比较分析音乐风格有很大贡献。他的音乐民俗学程序是:首先科学分类,再进行风格识别。即大量收集某一地的农民曲调及其邻近的农民曲调,分类后再仔细比较、判定每一种风格,追溯其起源。他的“古老的—新的—混合的”风格三分法独具一格。东欧民歌学术研究的最大成就是,促进该地区一种比较音乐形态学的形成,注意音乐特定形式类的使用、分布和历史。如曲式、节奏、旋律句各有其从低级向高级的“进化”。但有限制的自我中心和民族主义观点强烈影响着匈牙利学者的比较研究。
布勒伊洛尤(1893—1958)是近十多年西方“挖掘”出来的一位民族音乐学的先驱。他曾批评比较音乐学不注意欧洲农民音乐,而只专注于“非欧音乐” 。他强调研究原始未开化的自然的节奏体系和音体系,试图将民俗学家对“原汁原味”音乐文化的兴趣同比较音乐学重构早期音乐史的计划联系起来。
东欧的音乐民俗学或称民间音乐研究,既有其特定的民族主义背景,又没有挣脱德奥比较音乐学的樊篱,虽然有一些贡献,但终究未成大气候,二战后遂逐渐纳入西方民族音乐学的潮流之中。
美国人类学与欧洲音乐学——对立面的磨合
随着二战的爆发、欧洲比较音乐学的解体,西方民族音乐学研究的中心转移到了美国。从主观上看,美国的确具备了接纳这一新学科、并继续发展它的思想与学术基础。首先,美国的中产阶级有一种传统的反精英文化的心理,乐于接受下层的通俗与民间文化,加之美国人的移民经历所产生的“美国主义”——兼容并蓄的文化融合心态,都与民族音乐学的精神相符,这两点在C.西格——美国民族音乐学思想的代表及先驱之一——身上都有体现。其次,从19世纪末起,美国在批判摩尔根进化论的基础上,已建立起一个强大的文化人类学学派,即博阿兹的文化历史学派。博阿兹在其印地安文化研究中尤其强调音乐研究。当欧洲的比较音乐学家以文化普遍主义的精神——进化论和文化圈理论,通过对有限资料的分析,雄心勃勃地试图概括全世界的音乐风格、乐器和音体系时,美国的人类学家则切切实实地在自己“家里”作长期、深入的田野工作,用留声机录下即将消亡的一个又一个印地安部落的音乐。属于这种文化相对主义(强调每种文化的差异)和实证主义传统的早期学者除博阿兹外,还有菲克斯(J.W.Fewkes),弗莱切(A.C.Fletcher)和弗莱雪(F.La Fleshe),以及登斯莫尔(F.Densmore)。
博阿兹在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文化人类学,包括如何通过人类学田野工作的方法全方位地研究音乐文化。他受到自然史博物馆标本系列的影响,引入了“文化区”的概念。他的女弟子H.罗伯茨以“文化区”概念,通过比较乐器,对整个北美大陆的印地安风格区进行了界定(1936)。他的另一个弟子G.. 赫尔措格(曾是柏林学派霍恩博斯特尔的助手),首次在田野工作中结合了博阿兹人类学方法和柏林学派的推测性理论,并运用了“文化区”的概念在美国西南部地区绘制出一个近似风格区(可见其所著《玉门印地安人的音乐风格》,1928)。
可见,随着30年代末柏林学派的一些学者流亡美国,博阿兹的美国文化人类学中逐渐注入了比较音乐学的因素,经过十多年来的磨合,终于产生了ethnomusicology(民族音乐学)这样一种思想折衷的产物(摈弃了比较音乐学中的“比较主义” , 保留了“音乐学” , 但也不用“人类学”的名称,却借用“民族”(ethno-), 这一前缀来修饰、限定“音乐学”,表明了音乐学为主,民族学为辅的意向),既得到欧洲学者的广泛承认,也得到美国学者的认同。创造这一新名称的荷兰学者孔斯特自称是霍恩博特尔的精神弟子,他的学生胡德成为50年代美国学派的领头人。胡德以现实生活中的人——“民族音乐学家”(Ethnomusicologist,1971)命名自己的代表作。他在书中将学科定义为“目标是理解按其本身研究的音乐,同时也理解社会中的音乐” 。他坚持把对音乐本身的研究置于第一位,明白无误地表明了自己音乐学的倾向。他所研究的领域是爪哇的艺术音乐,那是有历史、有记谱法的音乐,他的学术最好称作音乐理论——研究爪哇佳美兰音乐的调式体系(如patet),亦可称作音体系分析家,如比较音乐学学者所做的。当然他也有些人类学倾向,如他的乐器分类中包含了不少社会和文化因素。
胡德的最大贡献是创造了“双重音乐能力”(bi-musicality)的概念与实践。他的创造的灵感来自C.西格所谓的“音乐学的结合点”(musicological juncture),即音乐学研究有两种知识或表达方式:言语的(speech)和音乐的。言语知识是用词语描述音乐,但还应加上音乐知识,即通过创造音乐获得音乐知识。胡德所谓的“双重音乐能力”,即一个人完全参与两种音乐体系(有点象双语性(bi-lingualism)那样,即研究一种文化,须学习其语言),训练民族音乐学工作者,要求他们能够表演一种自己所研究的文化的乐器,作为自己研究的一部分。只有通过本身的实践而理解了他文化的音乐基础后,才能更好地用言语来加以描述。胡德不但自己身体力行,学习弹奏一种叫雷巴伯(rebab)的弦乐器,而且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开展第三世界音乐的表演课程,请一些第三世界的民族音乐专家来上课。这种“双重音乐能力”的课程目前在西方已很普遍。
胡德在其《民族音乐学家》一书中专辟一章论述如何培养这种“双重音乐能力”,即其他文化的音乐ABC,包括读谱、视唱、听写、表演。学习民族音乐学,首先必须从听觉“偏见”中解放出来(如平均律,美声唱法以及欧洲音乐概念等),尽量在音乐表演原来的环境中听赏。学会表演节奏,尤其是非西方的不均分节奏(如3+2+2)以及复节奏。也要学会非西方的音高,如那些西方平均律以外的微分音和音阶。学会不同于西方的声乐和器乐表演实践,掌握特殊的表演姿式、音色和传授方式。总之要跳出西方传统的方法,用一种全球多文化的音乐家素质训练自己,这样对所学文化的传统才能增加理解。这体现了二战结束后民族解放运动所带来的平等的国际主义精神。但能为这一精神提供理论框架的,不是胡德的音乐学倾向,而是梅里亚姆的人类学倾向。
50—60年代,胡德把美国民族音乐学从人类学倾向引向音乐学的方向,引起美国人类学家的不满,正如梅里亚姆所言(1964):
民族音乐学可从两个方向来研究,人类学和音乐学,最终目标是融合二者。……但看看民族音乐学文献,这个理想尚未达到,因为大多数著述仅研究音乐本身,不提音乐所产生的文化背景。民族音乐学主要专注于乐音和结构,因而强调音乐学因素,而不顾人类学因素。民族音乐学的人类学方面不太发达、不太为人们所理解。
……
有一种音乐人类学,是在音乐学家和人类学家范围之内。就音乐学而言,它提供了所有乐音产生的基础、以及最终理解那些乐音和声音过程的框架。就人类学而言,它有助于进一步理解人类生活中的产品及过程,因为音乐是人类智力行为中一种复杂因素。没有人的思考、行为和创造,乐音不会存在;而目前我们对声音的理解要多于对产生音乐的全过程的理解。
因此梅氏作《音乐人类学》(1964)一书,“试图填补民族音乐学中的这一空白;提供研究作为人类行为的音乐的理论框架;说明来自人类学、并有助于音乐学的几种行为过程,增加对行为研究的知识” 。
梅氏学说的核心是他的三分模式:
概念 ← 乐音
↘ ↗
行为
即音乐的概念与价值观指导人们的行为(包括身体—社会—语言行为),这些行为产生音乐产品,而音乐产品——乐音反过来又影响人们的概念与价值观,若产品成功,则音乐传统得以维持,若人们对产品持否定态度,则概念与行为都会变化,产生出不同的产品,音乐传统发生变化。
梅氏称自己的这一模式来自:(1)人类学家奥斯古德(C.Osgood,1940)关于阿拉斯加的因加利克印地安人物质文化的三分模式;(2)人类学家格罗塔奈利(V.Grottanelli,1961)关于加纳阿肯人视觉艺术的三分模式;(3)当代人类学流行的三分模式:人类组织的文化/思想方面—社会行为方面—物质产品方面。
梅里亚姆的理论模式,除了继承博阿兹的实证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之外,还采纳了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的功能主义。该学派形成于1922年,是建立在反对历史进化论和传播论基础上的,代之以非历史的功能主义,即用功能的眼光来看待社会—文化现象,考察文化如何满足人类的七种基本的生理、情绪需要及其所衍生的相应的社会需要,由此建立起一套文化法则,这样便可以说明经济、社会控制、教育和政治结构等问题,而所有这一切皆出自人类有机体的基本需要。梅里亚姆批判地继承了马林诺夫斯基的功能主义,他认为马氏的理论只解释了文化中的社会—经济—政治体系,还需要解释文化的人文方面,即艺术—宗教—哲学体系。因此,他在《音乐人类学》(1964)中提出了音乐的十大功能:情绪,审美,娱乐,传播,象征,身体反应,社会控制,服务于社会制度和宗教仪式,文化延续,社会整合。梅氏认为,研究这些功能可以更加深层地理解为什么音乐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普遍现象。
梅里亚姆的实证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是以田野工作为基础的。因此他尤其强调田野工作。他认为田野工作首先要解决三个关系:
1)田野工作的目的是记录、分析音乐,还是在人类行为的背景中理解音乐,前者是音乐学的,后者是人类学的;
2) 广泛地调查,还是深入地调查,前者是为了获得概观,后者是对某地音乐的
专门研究;
3)求知识,还是为解决实际问题。
田野工作要研究六个方面的问题:音乐生产的工具,音乐表现的语言,音乐的种类,作为社会成员的音乐家,音乐的使用和功能,作为文化活动的音乐创造。
马林诺夫斯基早在1922年就制定了田野工作三准则:
1) 必须有真正的科学目的,了解现代民族志的价值和准则;
2) 应置身于最佳工作环境中,即生活在当地人中;
3) 必须运用特别的方法收集、使用、整理资料。
马氏还提出了学者的参与观察(即在参与当地文化活动中进行观察)、以及学者—当地资料提供者两种视角的差别(即后来所谓的客位—主位)等一系列田野方法指南。关于田野方法,梅里亚姆提出了三方面的问题:
1)民族志的真实性,即本世纪70年代以来的“变化”问题,某种文化现象没有想象中的绝对真相,只有一定数量的变体。因此,关于某一问题,应最广泛地收集资料,报告一致的看法,同时注意一致中的变化范围。这是人类学家H.罗伯茨1925年、M.赫茨柯维茨1948年提出的思想。
2)实地核对,为的是进一步增加资料的可靠性,有在邻近地区的核对,也有在更大地区的核对,还有在同一社会不同知情者中的交叉核对。
3)再研究,即对同一地区或同一问题的第二次调查。人类学家O.刘易斯
(1951) 将这种方法分成四类:a.重新评估以前的研究;b.研究文化变化;c.研究以前未触及的方面;d.更深入一步、或用一新视角研究。
关于田野技术,梅氏运用了社会学抽样统计的方法。如从一组歌曲中分别任意抽取一首、5首、25首和100首,记谱、分析、比较每次取样的差别或求每两次结果的平均数,结果可以确定近似的取样点,可能在10首,也可能在25首,甚至在100首。
统计的方法也可确定风格特点的因素,如美国民族音乐学家A.洛马克斯1968年所作的“歌唱风格测定”,即是对233个社会的统计比较,每个社会抽10首歌,归纳出37个变量。他发现歌唱风格的变化同下列因素相关:1生产范围,2政治水平,3阶级分化程度,4性习俗的宽严,5男女关系平衡与否,6社会内聚力水平。洛马克斯寻求经济—政治—表达方式三者的联系,被称之为人类学新进化论,即技术和物质决定社会形态、社会形态又决定意识形态(包括音乐)的思想,这同马克思唯物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思想大致相同。
除了洛马克斯的新进化论思想外,自梅里亚姆60年代的功能主义之后,进入民族音乐学的人类学思潮还有:
1)生态人类学,如S.费尔德(1982)在生态背景中观察音乐传播的方式,从中反映人与自然界的关系。
2)解释人类学(或称为象征人类学),即解释特定文化的意义,如T·赖斯(1987)按解释学大师格尔茨(1973)的模式“象征体系……按历史构成,由社会维持,并为个人运用”,扩展了梅里亚姆的“声音—概念—行为”的三分模式,以历史和个人这两个新维度突破了民族音乐学传统单一的社会维度。
3)结构主义人类学,如内特尔(1989)对西方艺术音乐文化进行“切分”,并重新组合“切分”所得的最小单元,以此找出该文化背后深层结构中的价值观(见下文)。
4)迪尔凯姆社会学派,对英美人类学家有较大影响,音乐与社会的关系成了永恒的主题,除前面所述梅里亚姆的《音乐人类学》外,还有如J.布莱金(1973)和A.西格(1987)等人所著,他们同梅里亚姆都有不同的侧重面。梅氏强调音乐是人类的行为;布莱金强调声音是由人类构成的,声音也反映了人性;西格则从音乐表演着手,强调音乐结构影响了社会结构,社会生活亦是一种表演。
5)此外还有美国人类学心理学派,其中本尼迪克特的“文化(或民族)精神”(ethos)模式(指某一民族所特有的审美观、价值观和精神品质),70年代以来也有很大影响,它要求民族音乐学家用当地人的观点和措辞挖掘一个民族的精神世界,即通过声音交流的代码来理解他们的文化精神,这方面最突出的如前文1)所述的S.费尔德(1982)。
从博阿兹到胡德再到梅里亚姆,美国民族音乐学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即人类学—音乐学—人类学。这里与其说是两种学科的对立,不如说是二者的互相磨合、互相渗透。博阿兹以人类学起家,但他的弟子为该学派注入了不少比较音乐学的因素,而这些因素的增长又必然导致一门新的音乐学学科——民族音乐学的诞生。胡德的民族音乐学虽有人类学因素,但毕竟是音乐学学科,二者仍然不平衡。故梅里亚姆又提出音乐人类学,欲以矫妄过正的方法求得二者的平衡,但结果是引发了学科内人类学因素的大发展。可以想象,新一轮的平衡运作已在进行之中。尽管有这样的不平衡,但文化相对主义以及实证论—经验论哲学仍是美国民族音乐学发展的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