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家规族训对族人经商理念的影响
宋代家规族训对族人经商理念的影响
申小红 广东佛山市博物馆
内容摘要:在宋代,随着家族制度的重新形成与完善,出现了大量的家法族规、家训,这些世范、家训、家礼等,都是儒学的文化理念渗透到基层社会的具体体现。这些成文的家族伦理规范,是族人都理应遵守的。由于家庭经营范围逐步扩大到工商业,与人打交道的机会日益增多,故宋代家规族训中强调以诚相待的经商理念,或者说增加了以诚信为本的经营方针。
关键词:宋代 家规族训 经商理念
在聚族而居、安土重迁的农耕社会,与人们关系最密切的就是乡里、宗族和家庭。在宋代,随着家族制度的形成与完善,大量的家法族规、家训等,都是儒学的文化理念渗透到基层社会的具体体现。这些成文的家族伦理规范,是族众中无论士农工商理应遵守的。
如浙江温州《盘谷高氏新七公家训》强调族人无论士农工商,皆应尊朱熹的“敬哉恕哉,尚其无斁”精神,以立人品,防止过于奢靡“而伤财而败德” 。江西九江岳氏《家规》主张“工商成为工商,亦必仰事俯畜而无不足。但职业固宜遵勤俭古训,而立身尤无忘忠孝家声。”
对违反规范的族人,家族还有给以相应的处罚,这些家族伦理对族众日后的商业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就宋代家规族训对族人经商理念的影响作一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宋代义利观对家规族训的影响
宋以前的家庭多经营土地,较少与人打交道,从宋代开始,家庭经营范围扩大到工商业,与人打交道的机会日益增多,故其家规族训中强调以诚信相待的经商理念,或者说增加了以诚信为本的经营方针, 这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代的“王霸义利之辨”一般被认为是理学与事功之学“义利观”的争辩,不过理学家并非全然否定人欲功利,程颐讲“人无利,直是成不得,安得无利?” 又说“仁义未尝不利”,“夫利,和义者善也;其害义者不善也。” 朱熹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他对义利的看法是:“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 “必以仁义为先,而不以功利为急。”但他又说过“圣人岂不言利?”“‘罕言利’者,盖凡做事,只循这道理做去,利自在其中矣。” “义未尝不利,但不可先说道利,不可先有求利之心。”
朱熹把义与利视为一个事物的两个部分,如同一根棍子,半截是义半截是利,二者的关系则是 “利是那义里面生出来底,凡事处制得合宜, 利便随之。所以云‘利者,义之和’,盖是义便兼得利。”“只万物各得其分便是利。” 在朱熹思想中,顺循天理就是兼“义”得“利”,“正其义则利自在,明其道功自在。专去计较利害,定未必有利。” 朱熹不否定从“义”出发的“利”,而反对从“欲”出发的“利”。
在义利关系上,叶适认为不讲利的义只是“虚语”罢了,他说:“‘仁人正谊不谋利,明道不计功。’此语初看极好,细看全疏阔。古人以利与人,而不自居其功,故道义光明。后世儒者,行仲舒之论,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尔。”
汉代大儒董仲舒的名言受到“全疏阔”的评价,无功利的道义被认为只是无用的“虚语”,这是对传统儒家的义利观进行的深刻修正。叶适解释道: “古人以利和义,不以义抑利” ,“昔之圣人,未尝吝天下之利。” 他说:“古人之称曰:‘利,义之和’;其次曰‘义,利之本’; 其后曰‘何必曰利?’然则虽和义犹不害其为纯义也;虽废利犹不害其为专利也,此古今之分也。”
叶适主张“成其利,致其义” ,要“以利和义,不以义抑利。” 在他看来“利”不仅与“义”不矛盾,而且是“义”的基础,完全不同于将“义”置于首位或要求以符合“义”的规范来取“利”的要求。他并非不言“义”,而是主张把义理与功利结合起来,“仁义”以功利为基础,利义统一。他强调致富,但认为“‘崇高莫大乎富贵’,是以富贵为主,至权与道德并称,《书》、《诗》何尝有此义,学者不可从也;从之则富贵不足以成道德,而终至于灭道德矣。” 他不认为义利是对立的,也不主张“明道”和“计功”对立;功利是义理的外化,主张结合事功讲义理,他说:“崇义以养利,隆礼以致力” ,“义”成为养“利”的手段。
从北宋中期起,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的繁荣,商业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商人势力逐渐抬头,特别是“吏商”、“士商”乃至商吏的出现,冲击了以商业为“贱业”、商人为“杂类”而为君子所不齿的旧观念,改变了士农工商泾渭分明、不容杂处和兼容转化的旧政策。经济的发展与求利的行为息息相关,功利学派的重商重利言论正是对这一经济现象的回应。功利学派反对“以义抑利”的观点,一切以务实为基点,公然讲利,用赤裸裸的物质利益去代替纲常伦理,这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市民阶层崛起的宋代,是一种进步的思想,这种思想也把宋代的义利观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宋代家族诚信经商理念的形成
“诚”是指“内诚于心”,“信”则偏重于“外信于人”;“诚”更多地是对道德个体的单向要求,“信”更多地是针对社会群体提出的双向或多向要求;“诚”更多地是指道德主体的内在德性,“信”则更多地是指“内诚”的外化,体现为社会化的道德实践。当然,这种区分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二者是相互贯通、互为表里的,“诚”是“信”的依据和根基,“信”是“诚”的外在体现。正如北宋理学家张载所言:“诚故信,无私故威。”
在宋代,宗族及宗规、族约是进行诚信教育的重要载体,如真德秀制订《家塾常仪》强调“古今孝悌、忠信、长厚、退让”等道德教育。乡约也成为乡里诚信教育的重要形式,其核心内容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欲相交”、“患难相恤”。凡入约者各人进修,互相劝勉。
纵观儒学的信用伦理,其含义十分丰富。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诚信首先是一种规范。从一定意义上说,诚信就是忠诚老实、遵守信用。它是封建社会人们行为的一种范式,是协调人际关系的一种基本要求。其二,诚信是一种制度,是封建社会所要求的人们的行为模式。
制度是一种规范形式,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规范都以制度的形式存在。诚信作为人们的行为范式和人际关系模式,需要制度化才能持久,才有力量。其三,诚信是人品。从根本上说,诚信是一种人品修养,是做人的根本准则。
可见,信用伦理既有其阶级性的内容,也有其民族性的特点与人民性的精华,其基本含义离不开真诚、诚实、诚恳、诚挚、诚笃等积极意义,这些都是成就道德人格、造就良善人伦所不可或缺的。
“贾而好儒”之风的形成,正是宋明新儒学深入民间的表现,使新儒学社会化达到了极致的阶段。立德已超过一切而上升为人生价值的首位 ,一些儒家原则被当做天经地义的伦理道德确定下来,按照这种原则建立有序生活的制度也被认同,并逐渐推广到了各个地区 。
漳州漳浦《梅林陈氏族谱》(手抄本)立劝戒条,劝“子孙为为工者志在得食,当利器以展吾之长,善事以逢人之用”,“子孙为商者因本索利,当勤以开财之源,俭以节财之流”,示“子孙毋滥用盈财,滥则竭今日之富,后日之贫。究而坏礼废事,鹑衣倮体辱人,贱行之事靡所不能不耻笑于人乎”,“子孙毋恃财呈势。盈财势迫人则人怒,小而忌毒及身,大而忌毒及家。其究也财势亦归于无用,则胡益与”。
上述家规族训,都突出强调族众当各安于四民之业,“敬业守分”、“克勤克俭”和 “与人为善”的儒家职业精神。这种伦理精神,堪称是宋代社会经济得以发展的内在人文动力。
宋代理学强调要“存天理,去人欲”,反对见利(私)忘义(公)。这种义利观念基本贯穿于宋代家族的伦理之中。对于商贾者来说,就是不能自私自利,囤积倒卖,做伤天害理的事情。这是种最基本的商业伦理――“贾道”、“贾义”。
如浙江《浦江郑氏义门规范》曰:“子孙倘有私置田业,私积货泉,事迹显然彰著,众得言之家长。家长率众告于祠堂,击鼓声罪而榜于壁。更邀其所与亲朋,告语之。所私即便拘纳公堂。有不服者,告官以不孝论。其立心无私,积劳于家者,优礼遇之,更于劝惩簿上明记其绩,以示于后。增拓产业,彼则出于不得已,吾则欲为子孙悠久之计。当体究果直几缗,尽数还足。不可与驵侩交谋,潜萌侵人利已之心。否则天道好还,纵得之,必失之矣。交券,务极分明,不可以物货逋负相准,或有欠者,后当索偿,又不可以秋税暗附,他人之籍,使人倍输官府,积祸非轻。”
该规范要求族众不可萌生侵人利己之心,不可为利私置田业、私积货泉等,强调市场交易要有公正和公信,不可乘人之危。
福建永春《桃源蓬莱巷乡梁氏族谱》,也从儒家重义的原则出发,认为争财是不义之举,强调“谦让”的原则: “后世不宜争财,此乃不义之甚者。果有不平,会族评其曲直,免扰官司。…无甚利者,则幼当让长,卑当让尊,各相含忍,勿致争斗,以取不义之名,为人耻笑。昔夷齐让国,寿及让死,国与死且可让,况区区土地金帛乎?”
这些商业伦理和准则都体现了宋代族人经商的诚信及谦让的贾道贾义,无疑具有其合理性及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