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德诺瓦]“有所为”亦“有所不为”
──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念与实践方法
来源:中国音乐评论网 2014-09-12 14:12:00 作者:桑德诺瓦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树立“有所为”亦“有所不为”的基本理念。对于“品相”杰出、“血统”正宗、“转型”适时的品种,应尽吾所为而为之;对于那些在社会发展中“转型扬弃”或丧失“民俗根基”的品种,应适当有意不为之。而对于那些根本不具备“可比因素”的各类赛事,应理智对待谨慎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既需“海外舶来”的理论关照,也需“中国化”的理性实践,切忌“放卫星”式的大拨哄,也忌附庸风雅的从众心理作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既不是“唐僧肉”,也不宜成“鸡肋”。应提倡并鼓励其成为“西部大开发”、“文化大繁荣”或“文化产业链”的有效补充和延伸,应提倡并鼓励理论与实践互得益彰的创新思维。“禁变”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一种好的理论,更不是唯一的选择;“阉割”、“嫁接”或“动手”的势头虽不宜提倡,但也应理性相待。总之,本文认为,尊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发展规律,其本身就是一种适时、科学、求实的保护。
关键词:音乐非遗;“有所为”;“有所不为”;基本理念;实践方法;建议与思考;
引语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于第十七次大会上正式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并首次建立《世界遗产名录》。中国于1985年12月12日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99年10月29日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此举对文化的认定和人类文化多样性与创造性的保护具有着重要意义。
笔者注意到,在中国政府目前所公布的众多“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后文简称:非遗)项目中,“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后文简称:音乐非遗)为数众多。这一是说明音乐历来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联。二是说明音乐在非遗体系中占有其重要的地位。
众所周知,中国悠久的历史、众多的民族和源远流长的文明,积淀了丰厚的物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全球化、现代化进程的日渐加快,中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文化遗产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严峻考验:有的急剧消逝、有的步入濒亡边缘。因此,如何处理好非遗,尤其是对音乐非遗的抢救、保护、传承、弘扬、挖掘、开发等工作,就显得十分迫切与重要。可以说,对其进行科学、系统的保护,已成为当下文化职能部门面对并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说,关于音乐非遗的保护是一件功在当今、利在千秋的大事,它与其它非遗的保护一样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用陈至立委员的话说:“保护文化多样性,确立我国文化身份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国在非遗领域的工作逐渐取得的成效。例如2002年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4年08月30日我国立法机关批准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年6月10日起确立了我国“文化遗产日”,2006年12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整体而言,上述举措对保护整体中国传统文化,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有关“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同时也为履行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等,做出了积极努力。本文即是在上述背景以及本人多年关注、调查基础上“产生”的基本理念与思考。
一、音乐非遗保护的基本理念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笔者认为,在遵循国家大法的前提下,依据音乐非遗的特殊性,还应实事求地树立“有所为”亦“有所不为”的保护思路。基本理念如下:
(一)关于“有所为”的基本理念
所谓“有所为”,即我们目前正强调、正保护、正宣传并且大多已进入各级“体系”的绝大部分项目。即那些“品相”杰出、“血统”正宗、“转型”适时的音乐非遗品种;历史明确告戒并昭示:只有在民族、历史、社会、文化转型中适应和实现转型的民族、地区的传统音乐,才可能获得广阔的生存空间,并在不断的转型中变得越来越具有生命力。因此,能否实现科学的“转型”,成为我们有所为的重要甚至必备条件。就目前而言,大体有以下几类。
1、“品相”杰出的音乐非遗品种
此指代那些“具有人类创作人才杰作的突出价值”的音乐品种,例如古琴、昆曲、维族的木卡姆、蒙古族长调等,一直具备“传承链”(例如专业院校教育与民间承袭方式)。
2、“血统”正宗的音乐非遗品种
指“对相关社区及文化多样性的保持有特殊价值”的音乐品种,例如维族的木卡姆艺术(此含括十二木卡姆、吐鲁番木卡姆、哈密木卡姆、刀郎木卡姆),纳西族的洞经古乐、白沙细乐,蒙古族的“呼麦”,侗族的大歌等。
3、“转型”适时的音乐非遗品种
即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音乐,例如侗族的大歌、白族的大本曲、藏族的格萨尔、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彝族的“左脚”(各类打跳)、纳西族的洞经古乐、蒙古族的长调等一些知名度相对较高,且又能代表本民族传统音乐文化精髓的乐种。它们均具备一个共同的“文化特征”,即自身均已建立起了相应的传承机制,并且这些传统音乐文化“财富”也给当地的旅游业和财政带来了可观的经济回报。
总的看,上述“有所为”的音乐非遗,往往具备代表性传承人以及相对完整的资料、相对完善的保护计划与能力,并且具有充分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当然,管理者或传承人还应具备科学、求真、务实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
(二)关于“有所不为”的基本理念
与“有所为”相对,笔者认为对一些音乐非遗事项宜适当“有所不为”。此仅举社会转型扬弃的、丧失民俗根基的、不具可比因素的音乐非遗赛事三类:
1、社会转型扬弃的音乐非遗品种
例如因婚姻自由定将消亡的殉情调,因高度发达的电迅(电话、电邮、短信)将逐步被替代的情歌,因提倡动物保护而必然消亡的打猎歌等。此单以云南少数民族为例:纳西族的丧葬歌舞“窝热热”早已不再用于丧葬这种特定的“约定民俗”,而基本蜕变成一种以愉悦游客、商业媚俗的舞蹈,红河南岸哈尼族、彝族的情歌、山歌等的演唱场合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2、丧失民俗根基的音乐非遗品种
指那些彻底失去“民俗根基”(亦即生存根基)的音乐事物:例如因革除陋俗而失传的猎头歌舞,因机电船的普及而逐渐萎靡的船公号子,因机械作业而渐次消亡的劳动号子、薅草锣鼓等的音乐品种。“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对此,笔者建议应实事求是,选择“不为”。
3、不具可比因素的音乐非遗赛事
现今,我们期盼借助“青歌赛”这类全国性的电视比赛来宣传、普及音乐非遗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观,希冀用此种直观的办法来促进音乐非遗传承地、民族或传承人的文化认同感与自豪感。这的确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一些需要反思或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各个民族历史、语言、文字、社会、文化、艺术、音乐,以及审美观念等因素均处于不同的“语境”之中,但目前非要用比赛的形式决出个高低贵贱,其结果只能令人产生多此一举或如下不伦不类的感觉(此仅以刚刚结束的第13届青歌赛原生态组比赛为例):
“关公战秦琼”般的比赛结果——笔者一直强调并认为,绝大多数原生态音乐从来就不存在可比性,这种比赛无形中反到有可能激化参赛民族间的文化怀疑和审美质疑。例如一方面,来参赛的音乐品种,通常多为“过五关,斩六将”并且得到本民族认同、首肯的最好、最具代表性、最优秀的品种,然而它们不仅未能得到评委们的垂青或认同,反而得了低分,遭遇过早淘汰?那为什么其他民族的音乐品种就能得到认同并获得高分?是评委听不明白,根本不懂?还是有意打压?等等;另一方面,参赛选手大部分为年轻,怕只怕他们萌生或误解评委眼中原生就存在高低、好恶民族观的错误判断,从而导致其对本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产生“好”、“有价值”或“不好”、“没价值”等的联想,甚至自我否定。众所周知,“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音乐比赛结果有何尝不连结各个民族的情感,有何尝不维系国家多元一体之基本(此话可能说重了点)。
“自摆乌龙”的学术评介——在民族音乐学理论与实践中,学者评介与民间评介似乎永远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因为个中永远搀杂着局内(insider)、局外(outsider)、主位(emic)、客位(etic)等核心观念与“雅俗”、“古今”、“中西”等实践理论。总的看,在我国“理论滞后于实践”的现象似从未间断。由于严重缺乏保护的实践尝试和经验,提出的“新理论”常常滞后于民间几千年来未曾间断的社会实践,甚至常常自相矛盾,用网友的话说,“自己嘴巴说出的话,首先遭到鼻子的耻笑,然后是眼睛的怀疑……”其结果是:“新理论”常常只剩下总结实践的“份儿”,极度缺乏经过践行后形成的、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意义的适时理论。青歌赛中,不论是评委、嘉宾还是监审组,均有过此方面的大量“口误”。
“非我族类”的评分标准——一些具有民族身份的评委,屡屡为本族属参赛选手打出最高分而被去掉这一事实,也从某一角度证明,此起彼伏的高分现象并非只是“下意识”的“巧合”与“偶然”。个中夹杂着其对本民族文化体系、价值观念、审美情趣的高度认同,吃亏的只可能是那些永久不可能具备或下意识被人剥夺了“话语权”的少数民族中的“少数”民族(即人口较少、地域较小的近50个民族)。
“每况愈下”的歌手水平——与12届相比,13届参赛选手的水平(例如呼麦、冬布拉弹唱、大歌、西北民歌等)与参赛人数(进入复赛只有36组,而美声却有59组)均明显下降。这似乎已预示并显见原生态歌手的后继“乏力”,或许是评委的严格把关所至?
“老酒新装”的包装理念——在本届比赛中,“土家兄弟”变身“土苗兄妹组合”,湖北领队将本省两个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年龄段的歌手“强行配对”,结果的确显示出了“强强联手”后的“王者风范”。
“孤芳自赏”的综合测评——打开央视“青歌社区”,映入眼帘的几乎全是“ⅩⅩ教授连连妙语”;“ⅩⅩ评委精彩点评”;“ⅩⅩ人为原生态音乐之父”之类的溢美之词。加上主持人不厌其烦的广告推销,监审组借观众来电(信)不遗余力的自我表扬,均导致观众产生一种莫名的厌恶。此外,文化综合考试“喧宾夺主”的结果:即100:1的分值,平均3:6的用时,均形成鲜明的比对,透视出组委会分值设定、配置的极不“科学”;美声9进6过程中由于文化综合得分而最终颠覆专业排名的结果,也逼人产生诸多疑虑。
“专家不专,评委瞎评”的个别现象——许多“青歌赛”网友认为,有的原生态评委由于缺乏足够的田野调查和研究成果,常常答非所问,云山雾罩;有的则由于缺乏相应的学术关照,使其“误解误读”,不着边际;有的评委竟然在一场比赛中打出的12个分数中,公然有绝大多数被作为“最高”或“最底”去掉……等等。
故弄玄虚的“背景促售”——比赛或测试间歇,主持人往往会“找出”许多有关民歌或歌手背景方面的故事与话题,这本无可厚非。因为一是需为评委预留打分时间,二是要为进一步介绍、宣传参赛歌手寻找话题。但笔者认为,有的话题疑似在有意或无意间过度渲染了少数民族迄今的贫瘠,推广了历史上留存,现理论上已摈弃的“原始”、“落后”等理念。因为此类噱头常常易于误导视听,使人产生社会发展“越滞后越纯真”,生活水平“越贫穷越光荣”,音乐现状“越原生越值钱”等脱离实际的联想。借此话题,笔者想要强调:假如你是一位真正职业并具有“博爱”或良知的理论工作者,就不应该无视近年来少数民族历史、社会、文化等的发展与进步。与此同时,也不应忽略他们自觉求新、渐变的文化意识。当然更不应回避“村村通”给他们带去的审美突变。换句话说,艺术发展的最大忌讳就是雷同,艺术家追求的终极目标就是个性的满足与情感的宣泄,在某种意义上看,艺术的发展、进步是永恒和主流,而发展与进步的最大特征就是求新、求变。因为我们必须证实、承认:“变则兴,不变则亡”这一世间万事万物传承、发展的恒定规律——即传承是相对的,变异是绝对的。各民族世代承袭的音乐文化亦概莫能外。
上列问题的存在虽不足为怪,但极有可能给音乐非遗等带来始料不及的消极后果……
当然,关于可比性与不可比性,笔者认为还应“因事(个案)而异”,譬如流传于西北的“花儿”这种“共有”音乐非遗,就具有极强的“可比性”。因为不论是回、汉、土、藏、撒拉、东乡、保安、裕固民族,都使用同一种语言(汉语-西北方言)演唱,因而无论从演唱技巧(音高、呼吸)、用词格律(多为即兴)、比兴手法,甚至音色、吐字、歌曲难易程度等诸多方面,均具备可比要素。笔者认为,“原生态”歌曲就总体而言,绝大多数品种压根就不具备“可比性”。例如,云南彝族尼苏人的“海菜腔”与蒙古族的“呼麦”,新疆维吾尔族的“木卡姆”与侗族的“大歌”,谁好谁坏?有谁敢说孰优孰劣?假设我们将京剧、南昆、越剧、粤剧、豫剧、黄梅戏、山西梆子等地方戏曲,以及众多少数民族戏曲放在一起硬要比个高低,断个好坏,其结果定将是幼稚、可笑并缺乏说服力的。但是我们也同样看到,许多项目虽不具备“可比性”但具有较高的“展示性”,例如贵州苗族“朵蝶朵阿”组合、侗族“琵琶歌”组合、内蒙古“呼麦”组合、“河畔”组合、新疆“图玛尔”组合、山西“开花调”组合、广西“天琴”组合、湖北“撒尔嗬”组合、重庆“娇阿依”组合、以及“吾博”组合、刀郎木卡姆等均属此类。因而,作为理论工作者或专家、学者的我们,是不是应更新或提出更好的理念、办法去展示、去推介?这是我们的责任(此方面笔者将有另文详尽讨论)。
笔者曾经说过:当今的各类民歌赛事犹如一场“文化庙会”——歌者冲着奖牌(名次)、观者冲着名牌(名星)、办者冲着金牌(金钱)、记者冲着杂牌(敢写)、学者冲着底牌(素材)。这本无可厚非,俗话说“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由此推演:不想拿奖牌的歌手不是好歌手,不想出名的学者(兴许)也不是好学者。那么,娱记、父母官各为其主的做法又何尝不是一种敬业精神的具体体现?怕只怕日渐“妖化”的原生态概念,被“误导”的原生态歌手以及他(她)们的制作人,极可能在无形中“摧产”诸多令人反感的“视听盛宴”。所幸的是,本届青歌赛没再出现上届青歌赛那种令观众大跌眼镜,令参赛选手终身懊悔并自责,令选送单位始了未及并深感汗颜,令广大网民万众声讨的“国旗门”式的“黑色幽默”。的确,此类曾经让原生态选手付出沉重代价的“赛事规则”,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或思考。这不是耸人听闻,因为人为“制造”、低级“客隆”、盲目“嫁接”原生态音乐“品种”的苗头或事例已在本届青歌赛中批量凸显。
二、音乐非遗保护的实践方法
笔者认为,音乐非遗保护的实践方法既需“海外舶来”的理论关照,更需“中国国情”的理论实践。
(一)关于“海外舶来”的理论关照
正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所言,“由于本领域尚处于起步阶段,摸索阶段,所以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参照,需要在摸索中去解决问题,发现问题,在摸索中去不断完善,不断发展,所以,研究过程中的错误和失误在所难免的。”但是,我们也可参照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做法,来逐步丰富并完善具有“中国国情”的保护理论与方法,例如以下几种:
1、“地毯式”的普查及现状调查
在英国,政府从1882年开始就直接介入管理考古和遗产保护工作。1947年开始,英国政府投入大量资金修复文化遗产,包括重建被战争毁坏的文化遗址。1987年,英国政府成立遗产办公室[20],主要负责考古和遗产保护工作。通过几年“地毯式”的普查,现确立国家级文化遗产1400个,古战场43个,地区级遗产2万个,遗产建筑50万幢,参与遗产保护工作的志愿者多达40万人。
在日本,1950年就颁定了《文化财保护法》。1955年起,日本开始了“地毯式”的普查,并且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以工艺技术和戏剧、音乐等古典表演艺术为对象的“重要无形文化财富”及民间艺人的认定工作,并且首创了“人间国宝”保护体制。日本将文化财富按有形和无形来划分的作法,至今被联合国在文化遗产划分上采用。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公布之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对于本国的无形文化遗产给予特别关注;日本文化财划分方法的出现,极大地拓展了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为人类另一部分遗产――看不见摸不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弘扬,提供了思路。
2、“数据库”的建立及逐步完善
众所周知,“数据库”的建立并非是音乐非遗保护的最终目标,由于“我国音乐文化资源众多,地域广大,研究过程中不可能面面俱到,有时候可能会遗失一些珍贵的音乐资源,所以,数据库的建立可能有一定的缺憾,不能详尽的反映我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面貌。同时,要想建立一个适合各个民族,各个地区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和方法更是难上加难。此外,在这个领域中,国外的一些研究成果和论问传入我国尚属少量,因此,在查阅国外资料和文献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在英国、德国、荷兰、日本、韩国、泰国以及其他许多国家,数据库的建立、汇总是非遗保护工作的前提与保障。因此,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者展示场所。”
3、“中国化”的方法适应与更新
应建构国际化的通用“语境”,以防基本理论全盘引入后有可以产生的“肠梗阻”或“水土不服”。与此同时,还应尽量避免国际交流中频繁发生的人为“失语”。只有这样,才能找到并“开创一条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路,重点研究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理论和实践方法,打开一道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突破口,争取创建我们自己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雏形,为以后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做准备。”
(二)关于“中国国情”的理论实践
近年来,中国政府启动并实施了许多符合中国国情的理论践行。例如经文化部批准在中国艺术研究院成立的“中国申报世界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组织评审委员会”、“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护研究中心”等政府职能机构;再如已撰就、完成的“五大集成”工作、“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等等。这些举措均为中华民族精神的弘扬,少数民族地区民间音乐的保护,起到了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为音乐非遗保护的基础理论与实践研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在上述“利好”消息下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大陆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全面开放以及旅游项目的不断开发,其民间音乐产生了前所未有的突变,其中有量变、也有质变,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近年来,各级政府虽然都提出“文化大繁荣”的口号,但个中也难免滋生某些盲目的“过激”情绪。因此,作为理论工作者,既要展望未来,更要鉴古知今。此仅列如下几种“热门”现象及笔者的联想:
1、由“文化大某某”或“附庸风雅”所想到的音乐非遗
近年来以,以“文化大某某”作为“卖点”的文化事项犹如“井喷”。如“文化大省(区)”、“文化大县(市)”、“文化大乡(镇)”、甚至“文化大村(街)”等等,口号可谓层出不穷,遍地开花,疑似20世纪50-60年代的“放卫星”,使人心存余悸。时下,对“原生态”音乐和非遗等的过度宣传,也逐渐显现了诸多“泡沫”;此外,以知道“原生态”或非遗为荣,以不知晓“原生态”或非遗为耻的“附庸”心理,也寄附由非遗变通为文化产业的心理期待,因而促使各级地方政府投入过多的热情与财力、物力……当然,广泛宣传也有其积极的一面。譬如,各级领导对文化遗产,特别是非遗的认知日渐加强,从而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日”得以确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得以颁行。
2、由“西部大开发”或“旅游大繁荣”所想到的音乐非遗
综观中国大陆少数民族地区传统音乐的变异现状,大致凸显出“两大两小”的概貌特征。即交通相对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其传统音乐变异较大,例如满族、回族、土家族等;旅游业开发较早的少数民族地区,其传统音乐变异较大,例如壮族、白族(城市居民)、傣族等。与上述“两大”相互适应的则是“两小”:即拥有本民族宗教、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其传统音乐变异较小,例如藏、蒙、彝、维吾尔等民族;汉文化(包括语言、文字)相对发达的少数民族(除满族、回族外),通过对汉文化的熟悉反倒充分认识到了自己民族文化的特色及珍贵而具保护意识,因而其传统音乐的变异反而也越小,例如朝鲜族、白族(山区居民)、纳西族等。这是否说明,我们今天的一切担心、疑惑是否具有几多“杞人忧天”的悲壮?笔者通过近30年的田野工作与经验判断:本民族对自己传统音乐文化所产生的“自觉”行为,最终能决定该民族音乐文化的价值取向和心理认同。那些尚需现代都市专家、学者理论“哺乳”的民族,至多只能产生几许“自我”认知的价值取向和心理认同。然而众所周知,在民族学理论中,从“自我”到“自觉”的过程,往往需要较长的历史积淀、社会交融、文化涵化与心理认同等“历练”过程。因此,我们期待各个民族均能“自觉”仅非“自我”。
3、由“文化产业链”或“绿色GDP”所想到的音乐非遗
文化产业,有人形象地将其称作“绿色产业”,亦有人称其为“主权产业”等。它是向消费者提供精神产品或服务的行业,一般指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目前来看,从行业门类上,可把文化娱乐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音像、网络及计算机服务、旅游、教育等看做文化产业的主体或核心行业;把传统的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摄影、舞蹈、电影电视创作甚至工业与建筑设计,以及艺术博览场馆、图书馆等看做文化产业正在争夺的前沿;把广告业和咨询业等看做是它未来成功开拓的边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出版的《文化、贸易和全球化:问题与答案》一书中表明,在过去20年中,文化商品的国际贸易额呈几何级数增长。英国文化产业的年产值近600亿英镑;美国的文化产业更加发达,产值占GDP约五分之一,其音像制品出口超过航空航天业,成为全美第一大出口贸易产品,占据了40%以上国际音像市场份额。据专家预测,我国文化潜在消费能力还将继续增长,2020年中国文化产业缺口12940亿,“战略性短缺”值得关注。文化消费市场将呈现与国际市场更加靠近的趋势,新型的文化消费支出方式将成为未来消费热点,如文化旅游、培训、教育、数字娱乐等等。学术界普遍认为,21世纪以来“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承担了三重历史使命:作为现代第三产业的主力军,通过推动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加快国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作为新一轮改革的中心环节,通过推动文化体制的改革,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作为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通过不断落实人民群众文化权利,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将政治体制改革引向深入,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此看来,“文化大某某”的建立对于全面拉动当地的GDP,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可见,其中的音乐非遗又将扮演重大的“领军”角色。目前云南省的文化产业现状即可明证。
三、音乐非遗保护的建议与思考
笔者认为,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遗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随着现代娱乐方式的不断出新,音乐的载体和存活空间同以前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音乐形式都不同程度受到冲击,尤其是传统音乐所面临的挑战是前所未有的。为应对或适应新的土壤、环境,变异不可避免,甚至已成为时下的主流。如何处理“有所为”亦“有所不为”的相互关系,如何处理民族民间音乐传承、转型与创新间的相互关系,如何使其最终达到一种良性的保护、传承、互动以及合理的发展、开发,笔者提出如下5点建议与4点思考:
1、提倡理论与实践互得益彰,创新音乐非遗的理论体系与理念。
歌德曾经说过“理论是灰色的,唯生命之树常青”,此话可借用、发挥为“理论是灰色的,唯实践之树常青”。在音乐类非遗的理论与实践过程中,应大力提倡“实践-理论-再实践-再理论”的工作原则与方法。也就是说,实际的操作应由科学的理论引领,反之,科学的理论必须得到实践的明证。理论上,可借鉴民俗学、地理学、社会学、文献学、民族音乐学等学科的调查、研究方法,以宏观把握与微观分析两相结合;实践上,应注重对理论的适时检验、修订与补充,切勿盲目从外,照搬照抄,更忌高谈阔论,好高婺远。
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明确意识,保护音乐非遗应“从我做起”。
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并加强音乐非遗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工作。首先,应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音乐非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非表面或肤浅)的研讨,在科学研究、论证基础上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其次,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与此同时,也应组织力量对音乐非遗进行科学认定和真伪鉴别。最后,还应广泛吸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音乐非遗保护工作。总之,政府职能部门,尤其是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应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因为大量的实践已证明,在保护与传承工作中,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或“干预过多”均是不科学也是不可取的。
3、积极鼓励并允许民间资本参与音乐非遗传承、保护、弘扬等工作。
由于经费不足,造成了少数民族地区民间音乐资料保管设施落后、手段陈旧,导致抢救、保护、传承、整理、研究等环节的衔接缺失,最终导致“大量民族民间文化实物资料散落民间,一些濒临灭绝的文化遗产得不到及时抢救,作品不能出版;已经收集整理的资料也有许多已老化、发霉、粘连、消磁、虫蛀,面临重新失去的危险。从业人员待遇过低,使许多研究、表演等专业人才流失,使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弘扬难以延续。”因此,应积极鼓励并允许民间资本参与或介入少数民族地区民间音乐,特别是音乐非遗传承、保护、弘扬各环节的工作,以弥补经费的缺口。当然,也应容许其获得一定的、合理的经济回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弥补政府职能部门“鞭长莫及”所遗留的空间。
4、科学引导音乐非遗民族、地区的“移步”与“换型”工作。
就目前音乐非遗的现状而言,“抢救第一”似已成为许多专家、学者的共识。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还应做好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民间音乐的“移步”与“换型”工作。
移步:即充分认识传承是对保护的一种积极补充。因为没有传承的保护只能是带来消极、被动的后果。因而要积极为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民间音乐的传承创造良好条件,借助现代传媒及高科技手段等的优势,同时也要遵循其固有的传承规律,并且鼓励和支持一切合法的、健康的、有利于传统音乐传承的(集体或个体)行为,使之在传承中逐渐向发展“移步”(即与时俱进)。
换型:即使少数民族地区传统音乐逐步适应目前追求工业化、都市化的市场经济,允许其进行适时、适度的转型,以适应工业文明、都市文明的发展需求。因为历史和实践均已充分证明:只有在社会转型中适应和实现转型的民族、地区的传统音乐,才可能获得广阔的生存空间,并在不断的转型中变得越来越具有生命力。音乐非遗又何尝不是如此,况且政府一贯鼓励“文化遗产今后应向文化产业转化,一旦形成品牌效应,将推动旅游业等产业的发展,这将是保护文化遗产的一条有效途径。”
5、在继承传统前提下,应肯定音乐非遗的创新与开发。
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非遗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应在建立健全非遗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体系”,并且在评审标准、科学认定基础上,建立各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相应级别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体系”,从而形成有效申报、评审机制:即备案—申报—认定—批准—公布。
笔者认为,尊重民间文化艺术本身的发展规律(即自然产生、发展、变异、消亡)其本身也是一种保护。音乐非遗的基本内涵应该是一种开放与共融的综和,对此笔者思考如下:
1、“禁变”不是一种好的理论,更不是音乐非遗保护唯一的选择。
禁变、突变、渐变,是三个结果全然不同的概念。在音乐非遗保护实践中,笔者既反对禁变,也不认可突变,但正视渐变。前文提及,历史和实践都已充分证明:只有在社会转型中适应和实现转型的民族、地区的传统音乐,才可能获得广阔的生存空间,并且在不断的转型中变得越来越具有生命力。有案例已经证明,力求“禁变”的理论早已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宣告失败。所以,对音乐实施完整、原始或博物馆式的“实用化”保存,均与艺术发展的客观规律相悖。在此意义上,目前奢盼“原生态”音乐实现所谓“禁变”或是追求其“原汁原味”、“未经污染”、“进化灵魂”、“心灵沐浴”等附加值,只会加速其失去原有的再生功能与存在价值。
2、“阉割”、“嫁接”或“动手”的势头虽不应提倡,但也需理性相待。
笔者2004年在《质疑“原生态”音乐》一文中曾经指出: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促使许多民族地区提早步入了“电声文明”时代,因而使其传统的审美理念产生了动摇。加之近20年来,一批批地方艺术院校、师范院校的学生,在经过数年系统的“西式教育”后逐步返乡,源源不断地带去了新的民间文艺理念与审美情趣,其对该民族后学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迄今我们看到的结果往往是:第一,以往好听的感觉没有了。例如在一些地区的基层,经过艺术工作者(主要是艺术院校毕业生)的“甄别”、“指导”和“鉴定”后,一些传统音乐品种的音程关系被视为“音不准”的实例而被“矫正”。例如第13届CCTV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陕西原生态歌手对民歌《老祖宗留下个爱人》所实施的“整容”与再造,恰恰说明此种现象的广泛存在。第二,以往动人的元素没有了,好玩的体验消失了。原始、古朴的审美元素已逐步被流行音乐的审美取向所替代,此方面尤以云南摩梭人以及西藏、新疆、内蒙、大小凉山等地区的“组合”最为典型;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些传统社交活动被认为“原始”、“落后”而逐步受到青年人的冷落,例如尼苏人的“吃火烟草”、纳西族的“咪若合”等。在各级政府纷纷追求“文化大繁荣”的今天,此类音乐几乎都或多或少难逃邑人“动手”的命运;第三,以往神圣的气氛淡化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许多被“阉割”后的传统仪式音乐、祭祀音乐逐步失去其本真的面目,反而会增添许多表演与娱乐的成分。例如纳西族的祭天与祭风仪式、彝族的祭虎仪式、基诺族的祭大鼓仪式、瑶族的祭盘王仪式等等。这些现象都值得引起各级职能部门的高度关注!当然,此类现象也应得到惯于“指点江山”,久居都市学者或专家们的体恤与谅解,因为人类社会与文明的发展历史不只百次地告戒我们:“发展才是硬道理”!实践证明,经许多本民族、本地域专家“动手”的作品,依然能博得专家、学者以及广大受众的首肯与青睐。如13届青歌赛中的土苗兄妹组合、刀郎木卡拇、纳西姐妹组合等均属此类。总体而言,“利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3、尊重音乐非遗自身的发展规律,其本身也是一种适时的保护。
笔者曾经多次提及:近年来,我们在抢救、保护和传承的诸多经历中逐渐清醒地意识到:对音乐非遗的抢救与保护必须遵循“与时俱进”的客观规律。为此,我们借助了许多先进的、高科技的辅助手段,例如给老艺人录音、录像、制作光盘,甚至MTV等。原本的目的与初衷是想要努力保留和传承其民间文化艺术品种,尽力为后人保留下这些珍贵的原始资料。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意识并且亲自看到了此种方法已经带来一些预想不到的后患。例如,由于资料缺乏实时的自然环境、人为背景(即所谓的“原生态”)而最终使后继者离原有文化艺术的神韵、意境、风格、审美心理越来越远;其次,由于后继者对先辈们一味的模仿,已产生风格上的渐趋雷同,从而失去民间文化艺术固有的再生功能。也就是说,将一种民间文化艺术人为的“移花接木”或“嫁接”不能做到“原生态”的保留与传承,因为它的种种事项均已彻底背离了“原生态”的固有的概貌与初衷。但我们也应充分理解并且提倡:尊重民间文化艺术本身的发展规律(即自然产生、发展、变异、消亡)其本身也是一种保护的原则。
4、音乐非遗的基本内涵应是一种开放与共融的综和。
“开放”此指一般事物发展所具有的基本规律:变则兴,不变则亡;“共融”此指宽容的“生态”结构——即宽容各种(类)音乐文化表现与存在方式;“综和”此指开放与共融的有机融合:“综”即共享人类所创造的一切音乐文化财富,“和”即含括先哲“和而不同”的基本思想或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最有效、最大化地认知、保护音乐非遗的存在形式与存在空间。
结论
音乐非遗的保护,应树立“有所为”亦“有所不为”的基本理念。对于“品相”杰出的、“血统”正宗的、“转型”适时的音乐非遗品种我们应该尽其所为而为之;对于那些社会“转型扬弃”的、丧失“民俗根基”的音乐非遗品种我们应该适当“有所不为”;而对于那些根本不具备“可比因素”的音乐非遗赛事应理智对等,谨慎小心。
音乐非遗的实践,既需“海外舶来”的理论关照,也需“中国化”的理论实践与涵化过程,切忌“放卫星”式的“大拨哄”与“附庸风雅”的从众心理。音乐非遗不是“唐僧肉”,但也不宜成为“鸡肋”。应提倡音乐非遗成为“西部大开发”、“旅游大繁荣”或“文化产业链”的有效补充与延伸。这也符合国家保护非遗的基本思路与精神。
音乐非遗应鼓励并提倡:理论与实践互得益彰的创新理论体系、“从我做起”的政府职能意识、允许民间资本注入传承与保护机制,还应科学引导音乐非遗民族、地区的“移步”与“换型”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在继承传统前提下创新适时的理论体系与保护、发展策略。应充分明示:“禁变”不可能是一种好的理论,也不是音乐非遗唯一的选择;“阉割”、“嫁接”或“动手”的势头虽不拟提倡,但也应理性相待。总之,尊重音乐非遗本身的发展规律,其本身也是一种适时的保护。
借此机会,再次感谢大会为我提供此次与广大专家、同道交流、讨论的机会。同时最应感谢的是常年生活、工作在民间音乐第一线的朋友、同道!实际上,您们才是真正的专家,如果没有各位的辛勤努力和理论实践,今天的话题将变得毫无意义,也毫无生气!笔者期盼,几年后对音乐非遗的话题,不再单是轰轰烈烈的“鸣放”与极度亢奋的“热情”,不再单是困惑、忧虑、徘徊、失望的情绪,而应换之以明确、坚定、憧憬、开心的冷静的思考与经验总结。笔者相信,那便是中国各个民族文化的春天!那将是各个民族民间艺术的春天!那将是各个民族民间音乐的春天!那将是广大民间艺人和理论工作者的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