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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珠昂奔】确立“三个自信” 做好民族工作

【丹珠昂奔】确立“三个自信” 做好民族工作

  

确立“三个自信” 做好民族工作

  □ 丹珠昂奔,来源:中国民族报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要贯彻落实好这些精神,我们必须确立“三个自信”,即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自信,党创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信,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自信。

  确立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自信

  为什么要确立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自信?首先,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毛泽东曾经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始终坚持自己的指导思想。

  其次,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而先进的理论。

  第三,这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需要。理论清醒是政治清醒的基础,理论成熟是政治成熟的基础,理论坚定也是政治坚定的基础。在民族工作领域,不解决在理论上的清醒、成熟、坚定问题,就不会有自信;没有自信,就会危害我们的民族事业。

  马克斯、恩格斯在创立马克思主义理论过程中,形成了科学的民族理论思想。这些理论思想集中地反映在《论犹太人问题》、《论波兰》、《法兰西内战》、《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德意志意识形态》、《宣言》等著作中。随后,在俄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列宁和斯大林对其又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党和,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民族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形成了中国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

  中国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在200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被高度概括为12条。确立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自信,就要坚持以下理论原则:

  1、“民族是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它不同于氏族、部落、种族、国家。马克思说:“从部落发展成民族和国家。”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初形成的民族的基本原理。氏族、部落是以血缘为纽带的人们共同体,而民族则是以地缘为基础的人们共同体。斯大林对民族的定义是:“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回答“民族是什么”的根本要义就在于深刻认识民族、把握民族。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与民族问题》一文中也有两条学者们不断争议的“补充”,但“民族”为何物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是清楚的。这也是我们理解、定义民族以及解决问题的基础。1938年,根据毛泽东的建议,艾思奇和吴亮平在延安写作《唯物史观》。在艾思奇所写的《民族与民族运动》一章中,按照斯大林对民族的定义,认为“共同的语言,是民族的第一特征”、“共同的地域,乃是民族的第二个特征”、“共同的经济生活,经济的联系性,乃是民族的第三个特征”、“共同的心理结构(它是由于有史以来生存条件不同而形成的,它表现于共同文化之上),也是民族的特征之一(第四特征)”,并说“不言而喻,在这些民族的特征中,无论把哪一个特征单独拿来,都不足以做出民族的定义。而且这些特征中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足以使‘民族’成其为‘民族’。”

  2、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民族是如何产生的?民族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什么?马恩认为民族产生于阶级、国家产生之前。恩格斯说:“按照公有制原则结合起来的各个民族的民族特点,由于这种结合而必然融合在一起,从而也就自行消失,正如各种不同的等级差别和阶级差别由于废除了它们的基础——私有制而消失一样。”恩格斯这段话讲了3层意思:一是民族存在的基础是私有制,私有制不消灭,民族就会长期存在;二是公有制是民族融合的基础,民族融合是民族消亡的必然途径;三是消亡是自行完成的,而不是人为的。这段话深刻地揭示了民族发展、消亡的基本规律。

  同样,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国家观就是要坚持民族和国家发展的客观规律。顺应客观规律,我们的事业就发展;违反客观规律,我们的事业就会失败。

  3、根据以上理论原则,需要我们准确把握民族问题的基本特点,即要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普遍性、复杂性、长期性、国际性和重要性,也就是民族问题的“五性”。国际性和重要性大家多有了解,但是对其它“三性”存在着认识不足和不到位的问题。

  认识普遍性就要深刻认识到:一是民族是个世界现象,不是一个国家所特有的。二是多民族国家在民族问题上都要遇到类似的一般性问题:民族关系的协调和国家认同;统一与分享;大民族与小民族的矛盾;原住民与新进入民族的矛盾;民族利益、权益需求等。三是靠一个国家是解决不了民族问题的。

  认识复杂性就是要深刻认识到:民族是人们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发展到今天,与其社会历史有着深刻的联系,与其语言、文化、生产生活方式、精神信仰(宗教)、风俗习惯等也有着深刻的联系,与它和相关民族的交流中所形成的影响有着深刻的联系。在那里对它们世代的居地、情感观念的是否被尊重等都有可能演化为政治问题。

  认识长期性就要深刻认识到:一是民族最终要消亡,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马恩所说民族的消亡前提是私有制在世界范围内被消灭,公有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建立,民族也在世界范围内融合。显然,这是个十分漫长的历史过程。二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实现共产主义与消灭私有制是统一的概念。《宣言》明确指出:“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毛泽东曾说:“首先是阶级消亡,而后是国家消亡,而后是民族消亡,全世界都是如此。”。《决定》对此做了进一步强调:“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民族的消亡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这是十分重要的理论概括和总结,有其科学的逻辑关系。三是要从规律出发考虑问题,长期打算、长期坚持、不能急、不能冒进;要从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基础出发考虑问题,不断地消除矛盾而不是积累矛盾,不断地增进友谊而不是积累仇恨,不断地增强凝聚力而不是离心力,尤其是党的干部和工作部门,要沉下心来,立足长远,将党的民族政策,贯穿于工作的具体细节,积少成多,从量变到质变,积小胜而大胜。

  认识到长期性,就要有马克思主义者深邃的历史眼光和博大胸怀。在这个方面,马恩都有具体的指导和垂范。从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于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问题的关注上,也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1953年,毛泽东在为党内写的指示中指出:“两三年来在各地所发现的问题,都证明大汉族主义几乎到处存在。如果我们不抓紧时机进行教育,坚决克服党内和人民中的大汉族主义,那是很危险的。在许多地方的党内和人民中,在民族关系上存在的问题,并不是什么大汉族主义的残余问题,而是严重的大汉族主义问题,即资产阶级思想统治着这些同志和人民而未获得马克思主义教育,尚未学好中央民族政策的问题,故须进行认真的教育,以期一步一步地解决这个问题。另外,应该在报纸上根据事实,多写文章,进行公开的批判,教育党员和人民。”毛泽东的这段话说明了3个问题:一是“大汉族主义几乎到处存在”,这是对当时民族关系的矛盾一方的一个基本判断;二是不教育并“克服党内和人民中的大汉族主义,那是很危险的”,这是一种严重的告诫;三是要“进行公开的批判,教育党员和人民”。即便是在今天,毛泽东同志的指示仍然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1957年8月4日,周恩来在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召开的民族工作座谈会上发表了《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讲话,讲的第一个大问题就是“关于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问题”,用3000多字的篇幅讲这一问题。这也是对两种民族主义讲得最为透彻的讲话。他说:“这两种民族主义是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表现。”其危害性是:“大民族主义产生民族歧视错误,必然导致民族对立;地方民族主义产生民族分裂倾向,不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两种倾向问题的性质是人民内部矛盾,“应当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去解决,就是运用毛主席提出的公式,从民族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和斗争,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我们各民族的进一步团结。”

  早在1950年,邓小平在欢迎赴西南地区的中央民族访问团大会的讲话中就指出:“在中国的历史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隔阂是很深的。由于我们过去的以及这半年的工作,使这种情况逐渐地在改变,不是说我们今天已经消除了隔阂。少数民族要经过一个长时间,通过事实,才能解除历史上大汉族主义造成的他们对汉族的隔阂。我们要做长期的工作,达到消除这种隔阂的目的。”同时,邓小平讲到:“只要一抛弃大民族主义,就可以换得少数民族抛弃狭隘民族主义。我们不能首先要求少数民族取消狭隘民族主义,而应当首先老老实实取消大民族主义。两个主义一取消,团结就出现了。”显然,他是将大民族主义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看待的。并讲到“我们现在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搞好团结,消除隔阂。只要不出乱子,能够开始消除隔阂,搞好团结,就是工作做得好,就是成绩。”

  4、根据以上理论原则,我们要深刻把握中国少数民族所处的历史方位。也就是说从民族发展的历史过程看,中国各民族处在一个什么样的历史阶段。十八大要求全党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推进任何方面的改革发展都要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中国各民族所处的基本历史方位。明确这一点至关重要。特定的人是特定历史的产物,人不可能超越历史而存在;同样特定的历史阶段的民族、国家也不可能超越这个历史阶段而存在,历史的人只能做历史的事,历史的国家和民族也只能从历史给予这个国家、民族的条件基础上发展。

  对于民族来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但是民族存在的阶段、也是各民族繁荣发展的阶段。列宁曾经说过,民族差别(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思想、感情、语言、文化、心理以及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方面的不同)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它也要随着社会发展、民族间不断增多交往的漫长历史过程消失,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在全世界范围实现以后也还要保持很久很久。只要民族差别还存在,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运用共产主义原则时,就不是要求消除多样性,而是要求把共产主义原则和民族特点相结合,从而各民族都得到发展繁荣。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恰如其分地反映了这一历史方位的民族现实,符合民族发展的大规律。

  5、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行消亡的思想和方法。马克思所说的民族融合与我们一般所说的民族融合是根本不同的。人们习惯上把两个以上民族由于互相接近、影响,最后形成为一个民族的现象称之为民族融合,这种现象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都在不断发生。但这种融合只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局部的融合,它与马恩所讲的全世界整体的民族大融合在概念上是完全不同的。马恩所说的融合主要是这种全世界范围内的“大融合”,即全世界建立共产主义社会后,民族特征和民族差别逐步消失,形成一个没有民族——自然地也没有民族界线的人类整体的历史过程。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

  马恩所说的这种全世界范围内的民族“大融合”,即民族消亡的过程是自行完成的,而不是人为强制完成的。马恩认为自行完成,即自然同化,是一种历史进步现象,比如一些发展后进的民族与一些发展先进的民族在交往过程中,自然地吸收了发展先进的民族的文化,逐渐失去自己的民族特征(语言、宗教、风俗等),而成为另外一个民族;强迫同化是反动的──这种同化借助暴力、特权、行政命令和强制手段。两者有本质的区别。马恩强调,无产阶级坚决反对强迫同化。二战时期,德国、日本在其占领区实行的奴化教育就是强迫同化的具体表现。

  从实践的具体过程看,民族交往越多,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民族差别减少,共同性增多;发展越充分,共同性就越多;共同性越多,走向融合的因素也就越多。反之,民族间越封闭、越隔阂、越对立,差别性就越大,共同性就越少,走向融合的因素也就越少。所以,人反对民族压迫、剥削、歧视,走共同繁荣发展道路的本质,就是在走向共产主义,就是按人类社会和民族发展的规律办事。发展符合马克思主义自然融合思想,只有发展才能实现客观、科学、自然的融合。

  6、认识民族问题始终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同时与社会总问题紧密相连。民族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民族问题牵动方方面面。处理得好,对方方面面起积极促进作用;处理得不好,对方方面面就会产生消极阻碍的作用。尤其在多民族国家,民族的隔阂、对立、纷争自然会导致国家走向动荡、倒退、分裂。世界历史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民族、宗教无小事”,为什么无“小事”?许多人对此没有足够的认识。比如中国有30多个民族跨界而居,有的民族居住在国内的人数超过国外的人数,有的民族居住在国外的人数超过国内民族人数;有的民族处于多民族国家中,有的在境外建立有独立的民族国家(朝鲜、蒙古、哈萨克、俄罗斯、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等)。如果我们简单对待、处置不当,就有可能因内部矛盾而引发双边纠纷。因此,我们必须看到民族作为人们共同体,不但具有其自然特征──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文化基础之上的共同心理素质,也是种族延续的共同体(尽管大多数民族已经不是纯粹的种族共同体);作为一个客观实体,有其自身的语言、文化、社会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历史、民族意识和精神,既有其系统性,又有其复杂性,是一个必须正视且长期存在的稳定的社会利益共同体。

  7、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的平等性原则是建立在人的平等性原则基础之上的。首先,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任何民族不能享有特权。“每一个民族,不论其大小,都有它自己的本质上的特点,都有只属于该民族而为其它民族所没有的特殊性”,都为社会文化的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了贡献,在民族之林都有其平等的地位。其次,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和压迫。可以有针对一个民族的扶持政策,但不能有任何形式的针对一个民族的歧视政策。其三,发达民族和原先处于统治地位的民族要帮助弱小和落后的民族,使之不但在政治上,而且在经济上,社会建设、文化上实现民族间的平等。其四,民族平等也是一般民主要求的重要内容。

  列宁对此有一段名言:“谁不承认和不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各种民族压迫或不平等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就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平等是基础(基石)。问题的根本是如何实现事实上的平等。首先,民族间在宗教、语言、文化、习俗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尊重差异就要尊重这些区别,因为这些差异构成了民族的基本权利,成为平等诉求的主要内容。其次,由于特殊的环境、历史等原因,民族间事实上存在经济社会发展差距的问题,我们的长期任务是,从实现政治上的平等到实现经济、文化上的平等。

  8、“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民族平等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比如美国,从歧视黑人、搞种族隔离到马丁·路德·金被暗杀,再到奥巴马担任总统,就是这种平等性理念不断实现的体现──靠平等而不搞歧视、隔离,靠能力、修养,而不靠种族背景——真正的平等是不分民族的肤色、人口多少、发展程度高低。没有平等,稳定的社会环境难以持久;坚持平等,才是各民族共存共荣的基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取得的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是这个科学理论体系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是包括邓小平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以及科学发展观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毛泽东思想民族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正确认识和解决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方针。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那种认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已经过时的说法是不切实际的,是站不住脚的。

  确立党创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信

  为什么要确立党创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信?首先,这是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证。

  其次,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权限等,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和关键,也是实现民族工作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根本环节。

  第三,因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宪法体制内、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早在1957年周恩来就有精辟的阐述:“我们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几乎都成立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对这一创举的认识,必须建立在历史和现实的结合上,建立在对我国民族国情的深刻了解和准确把握上。

  确立党创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信,就要坚持以下认知:

  1、原生性(土生土长)是中国民族的基本特点。这一特点是中国最大的民族国情,与美国、加拿大等移民国家有着根本不同。语言的起源,至少有几十万年甚至上百万年历史。中国56个民族的语言主要属于汉藏、阿尔泰、南岛、南亚语系。在新石器时代,中国各民族先民的分布基本定型,中原、西北、西南及沿海地区生活着汉藏语系各民族先民,东北、北方草原、西北地区生活着阿尔泰语系各民族先民,而澜沧江和怒江中下游流域生活着部分南亚语系孟高棉语族民族先民等。他们都贯穿着铲形门齿等蒙古人种的特点。这些先民,各居一隅,繁衍生息,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仰韶、龙山、青岗莲、大汶口、良渚、河姆渡、大溪、屈家岭、红山冯家窑以及其它地区广泛存在着的少数民族先民文化。这些历史形成的条件,成为民族形成后最根本的语言、地域、经济生活和文化心理基础。当然,我国也有几个自境外迁入的民族,如俄罗斯族、塔吉克族。

  2、历史上3次大融合,使中国各民族的杂居状态增多,但各民族生存繁衍的地域相对固定。中国的自然地理大体上是:一为西高东低,青藏高原海拔4000米以上;青藏高原之东即为横断山脉,海拔降至1000米至2000米为云贵高原、黄土高原、蒙古高原;再往下,便是1000米到200米以下的丘陵地带和平原。形成三阶梯状态。95%以上的少数民族生活在第一、二阶梯上。二为高原加盆地——我国有青藏高原、云贵高原、黄土高原、蒙古高原,其中又夹杂着大大小小的盆地(湖泊)。黄河、长江两大水系连接着高原和平原。这种独特多样的地理环境(广泛的山地),形成了独特多样的气候环境,也造就了独特多样的动植物生态环境,自然地形成了多样的人文环境。

  春秋战国时期,华夏族的活动范围主要在黄河中下游,在北方有北狄、猃狁,在西北有氐羌,在四川有巴族和蜀族,在湖南、湖北、安徽有楚族,在江苏、浙江有吴、越族;南以楚国、东以齐国、北以晋国和燕国、西以秦国为中心,随着诸侯间漫长的争霸事业,各族群不断杂处融合。

  从所谓“五胡乱华”开始,匈奴、鲜卑、羯、羌等北方少数民族大举南徙,进入黄河流域与当地汉族人杂居,建立了前赵、后赵、前燕、前秦、后秦、北魏、北齐等数十个国家,历时300年之久。这一时期的大流动、大迁徙、大杂居,打破了民族的原有格局,使得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汉族在空间分布上产生了变化。从两晋南北朝以后,匈奴、鲜卑、羯、屠各、卢水胡等族的活动便告消匿。杂居的结果是相互融合同化,民(少数民族)中有汉(汉族)、汉中有民,民中有民,主要同化于汉族之中。

  隋唐时期,边疆少数民族主要有突厥、回纥、吐蕃、靺鞨和契丹等。晋末发生的“永嘉之乱”、唐中发生的“安史之乱”、北宋后期发生的“靖康之乱”,中原地区频繁发生的战乱使得汉族分布重心由黄土高原南移,并吸取古越族文化,更旱地农业为稻作农业。元朝初年,契丹人、女真人、西夏人等已熟悉汉文化,许多民族特点消失,元王朝称其为“汉人”。元亡后,不少蒙古、色目人更汉姓。元后,中国民族的大结构基本确定,满族入关,亦未大变。

  具有12亿人口的汉族是中国人口的主体。今日之汉族,吸收多源,其十之六七或由历史上的民族演化而来,或与其它民族有姻亲关系,源自“诸夏”的纯而又纯的汉族或许已不存在;与汉时所立之汉族比,其成分已发生巨大变化。这既是汉族空前发展的重要特点,许多大民族发展的重要特点,也是中国民族国情的重要特点——除了自身的繁衍以外,吸纳他民族的重要因素。毛泽东说:“汉族人口多,也是长期内许多民族混血形成的。”少数民族成为汉族人口壮大的活水源头、经济发展的活水源头、文化繁荣的活水源头。

  3、“因俗而治”是中国的历史传统,历史上就出现过类似民族区域自治的做法。在中国这一民族大家庭里,团结统一是历史发展的主流,各民族都是不可缺少的成员,各民族地区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中国历史的基本结论,也是中国各族人民的基本共识。统一是最高的价值追求。因而历代统治阶级都十分重视民族问题的解决,对民族地区采取特殊的治理政策,在一个政权下并行多种政治制度,创建了一系列带有自治色彩的管理制度。“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秦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不同于内地郡县的地方行政管理机构——道,是羁縻政策之滥觞。汉代推行“属国制”,以“因俗以治”。此后,南朝时设左郡左县,唐宋时实行羁縻府州制,元统一中国后设土官制度。明清时的土司制度是元代土官制度的发展,最后由土官走向流官。雍正乾隆年间推行“改土归流”,地方割据势力渐颓,最终走向终结。清王朝设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其地位与六部平行,在民族地区则区别不同情况设置机构,东北、新疆北部实行军府制,内外蒙古和青海设立盟旗制,新疆南部保留维吾尔族的伯克制,西藏设驻藏大臣制度。这些做法,顺应了自秦汉以来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历史发展的主流,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和依据。

  4、各民族同是中华大地主人,共同缔造伟大祖国。中华文明的五千年是各民族在中华大地相依共存的五千年,各民族消涨自有规律,但各民族之间始终存在着相互借鉴、相互吸收、相互促进的良好状态。中国各民族作为中华大地的共同主人,共同缔造了自己的伟大祖国。各个民族都带着自己所居的土地、人民和丰富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创造加入祖国大家庭,中国也因为有了这些土地、人民和丰富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创造而形成今天的版图、人口规模和多姿多彩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

  诚如周恩来所言,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在中国适宜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宜于建立也无法建立民族共和国。历史发展没有给我们造成这样的条件,我们不能不采取这样的办法。历史发展给我们造成了另一种条件,就是中国各民族杂居的条件,这种条件适用于民族合作,适宜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一个民族不仅可以在一个地区实行自治,成立自治区,而且可以分别在很多地方实行自治,成立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

  5、国家统一、共同当家做主是中国各民族的共同价值追求,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国各民族的共同愿望。党创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符合我国国情、已被实践证明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善政良治。它是历史与现实的统一、多数与少数的统一、国家整体利益与民族具体利益的统一。它所体现的核心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祖国,各民族共同当家做主;尊重国家利益,也要尊重各个民族的具体利益,二者不可偏废。坚持,各民族将会得到平衡协调可持续发展;否定,将会导致全局性灾难。

  强调:“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优势不容削弱。”根据60多年来民族区域自治的伟大实践,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巨大变化和民族地区的快速发展经验,我们必须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同时根据形势的变化,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丰富完善这一政治制度,不断把这一制度的巨大优越性体现在发展民族地区先进生产力、发展少数民族先进文化、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少数民族根本利益上,走共同富裕、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道路,中国的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确立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自信

  为什么要确立党的民族政策自信?首先,民族问题贯穿于民族存在的始终。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我国历代统治者都有自己处理民族问题的政策。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借鉴古今中外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创立了较为完善的民族政策体系。实践证明,这些政策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国家和各民族的利益,对协调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发挥和正在发挥巨大作用。

  其次,民族政策是国家政治建设、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化。作为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的发展受到社会发展规律的制约,民族问题的解决要依赖社会总问题的解决。反过来,民族问题也影响社会总问题的解决。制定好、落实好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就是在解决社会总问题,就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

  第三,维护国家统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治大国如烹小鲜”,摇摆不得、折腾不得。只能积健为雄,保持政策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不断丰富完善则不断进步,中断和改弦易辙就会倒退,就会引发严重的经济和政治后果。

  一部中国史是各族共同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秦灭群雄、实现统一,时虽不长,却意义深远。汉承秦制,在今两广、云、贵、新疆、海南等地设置郡县、都护府,形成了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雏形。隋唐疆域扩大,所及民族更多,也是少数民族兴旺发展的时期。唐宋时各民族之间的交往、联系更为密切。元时西藏等纳入中国版图,清定现今之疆域,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得以稳固。在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虽然也出现过或长或短的民族性质的分裂、割据局面,但统一始终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从而也形成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基本状态。统一符合各民族根本利益,从而也形成了各民族的共同国家意识。

  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发展、稳固,经过了两千年的历史、两千年的考验,也形成了自身的一些特点和规律,需要我们深入研究、深刻把握。中国各民族由于地缘相连、唇齿相依,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建立了互助互利、荣辱与共的亲密关系,这是巩固祖国统一赖以存在的深厚基础和内在动力。自然生态的互补,资源的互助,经济的交流互通,文化的借鉴互学,推动了这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和文化的共同繁荣发展。

  我们党的民族政策,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坚实的历史基础,借鉴古今中外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是符合现实民族国情和各民族实际的。坚持民族政策自信,就要坚持以下原则:

  1、始终坚持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平等和团结政策是总政策。民族的存在,究其根本是差异的存在,尊重差异,是其哲学基点。平等是基石,没有平等,与之相伴的一切均无从谈起。没有平等,就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坚持平等,才是民族共存共荣的基础。马克思曾深刻阐述:“要使民族真正团结起来,他们就必须有自己的利益。要求他们的利益能一致,就必须消灭现有的所有制关系,因为现存的所有制关系是造成一些民族剥削另一些民族的原因;对消灭现在的所有制关系关心的只有工人阶级。只有工人阶级能做到这一点。”尊重、维护和实现各民族的利益是其核心,而这个核心必须建立在“国家”这一保证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自己”,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实质上这一句话的另一面是无产阶级只有解放自己才能解放全人类,“不解放自己”就无法承担起“解放全人类”的伟大使命。马恩赋予“解放”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恩格斯在《论波兰》中指出:“任何民族当它还在压迫别的民族时,不能成为自由的民族。”

  团结关乎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是中华民族繁荣发展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证、强大动力。党和都深刻论述过这一重大问题。毛泽东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指出:“我们要争取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凡是中华民族的子孙都希望中国统一。分裂状况是违背民族意志的。”l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指出:“民族团结是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保证,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是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之福;祖国分裂、民族离乱,是各族人民之祸。”“正确认识处理我国民族关系,最根本的就是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

  2、始终坚持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的政策。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是各民族走向共同繁荣的必然选择。一个国家是一个整体,而这个国家在历史发展中出现了民族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社会发育状态的不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我们选择了这样一条道路,自然地就要选择我们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方法。走共同富裕道路,就不能让任何民族掉队,要加大扶持力度。

  根据以上原则,我们要始终坚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解决中国问题的“总钥匙”,也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重要基础、根本任务。在这方面,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辉煌成就。这也是我国始终保持大局稳定、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民族不断团结进步的坚实基础。

  3、始终坚持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宗教的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刻的认识论根源和社会现实基础,它的产生、发展和消亡同样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一个民族的宗教是一个民族最为重要的精神生活,尊重信仰自由就是尊重一个民族的精神生活。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维护各民族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和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在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信仰宗教的群众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我们的工作要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4、始终坚持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我国《宪法》对语言有两处重要表述:一是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二是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谁要是剥夺这一“自由”,就有可能造成政策性错误,就有可能走向我们愿望的反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与学习使用民族语言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矛盾。这一方面,周恩来对汉语方言的意见今天仍然有借鉴意义。1958年,周恩来在政协全国委员会会议上作的《当前文字改革的任务》报告中指出:“推广普通话是为了消除方言之间的隔阂,而不是禁止和消灭方言。方言是会长期存在的,不能用行政命令来禁止,也不能用人为的办法来消灭。要把汉族人民的方言统一起来,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必须坚持长期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同一个民族的不同方言尚且如此,何况不同民族的语言!老一辈党和的做法是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是尊重民族的自我选择的,是按照科学规律办事的。

  5、始终坚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我们党历来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毛泽东在《对西北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中说:“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这一科学的论断一直是我们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无数事实雄辩地证明:在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正确的前提下,要解决好民族问题,核心是干部、是民族干部。干部对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理解、严格执行都要体现在工作效果上,体现在与少数民族的关系上。少数民族干部熟悉本民族语言、文化、宗教、风俗、生产生活方式,与本民族有着天然的联系,是党和国家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是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协调民族关系的核心和骨干力量。什么时候重视了这一问题,我们的工作就主动;什么时候忽视了这一问题,我们的工作就被动;什么时候抛弃了这一问题,我们的工作就会出现大问题。对少数民族干部,关键是信任,要大力培养、大胆选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

  确立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自信的根本依据,是我国所处的大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各民族所处的历史方位没有变,民族政策仍然是国家之衡器,取消、动摇就会自乱阵脚。

  确立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自信,就要对民族问题有一个全面、准确而系统的认识,就要全面、准确而系统地贯彻落实好民族政策。坚持这一政策,就要坚持“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自从2003年3月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时提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以来,这一思想深入人心,受到各民族干部群众的一致拥护。

  确立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自信,就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维护国家统一。只有我们将民族中的分裂主义分子与这个民族的广大群众区别开来,才能增强瞄准度,坚决地反对分裂,最大限度地孤立、打击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才能增强互信度,坚决地争取民心,最大限度地相信、团结和依靠广大的群众。只有反分裂、求稳定、谋发展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行动,我们才能走上长治久安之路,才能实现中国梦。

  中国是一个特殊的多民族国家,历史上形成有民族之间的剥削和压迫,中国为解决民族问题花费了巨大的心血,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政策体系,实行了独具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较好地解决了中国的民族问题。这是我们宝贵的思想财富,应该倍加珍惜。我们必须深刻认识确立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自信、党创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信、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自信的重要性。既然理论、制度、政策上符合国情、符合民心、行之有效,我们就要态度坚决、信心满满,就要旗帜鲜明、理直气壮。自信就是力量。任何怀疑、动摇、不自信,都会使我们失去方向、失去动力、失去凝聚力和战斗力。当然,在确立的前提下,我们还需要不断完善、不断创新和发展,使我们的理论、制度、政策不断适应新的时代,毕竟时代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只有先进、科学的理论才能提示事物发展的规律,折服人、激励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就是这样的理论;只有优越、合理的制度才能使社会不断发展,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每个人、每个民族的利益,才能给人以长久的希望和信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这样的制度;只有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在解决一般性问题的同时,解决特殊性(差距、差别等)问题的政策,才能安定人心、温暖人心,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就是这样的政策。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党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工作领域的国之“三纲”。纲纪乱则国祚废,怀疑不得,摇摆不得。疑则生事,摆则生乱,废则生祸。

  (本文作者系国家民委副主任)

[ 本帖最后由 马衣努 于 2013-6-2 10: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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