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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合格将取消资格

江苏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合格将取消资格

江苏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合格将取消资格
2012-7-11 9:00: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鹿伟

在许多人眼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这张名片就是一个“铁饭碗”,不少传承人凭着手艺、技术能过活一辈子。不过,今后这一“铁饭碗”将被打破。
  9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文化主管部门将定期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若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这其实是建立了一个“退出机制”。
制定非遗传承人认定与退出机制
  
  古琴、昆曲、南京白局等众多非遗项目,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尽管如此,非遗市场依旧比较冷清。南京白话传承人、著名吆喝表演者刘奎龙曾表示,他的传承人只能选他的孙女,让她偷偷地学,还不能让她爸妈知道。
  
  对于这样的困境,条例专门有一章作了说明。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由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不过,对于传承人是有要求的,比如应当有清晰的传承谱系;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培养后继人才。这还不算,还要经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五名以上专家评议、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并公示后,由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拿到传承人称号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条例要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定期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
  
  具体来说,代表性传承人死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另外增补并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同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

境外个人在江苏做调查要先申请
  
  这几年,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开始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此,条例专门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这一章节。
  
  比如,境外组织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或者保护工作机构合作进行。如果境外个人在本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得到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或者保护工作机构支持,并由其合作(支持)机构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境外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以及外国研究学者,可以随在学、在研单位在江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但应当由在学、在研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职责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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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某知名民俗学家的话说,这是对文化的强迫,对传承人威逼利诱……
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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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主管部门。。。。。。
认定机制尚不成熟,又来一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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