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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建议身份证取消民族信息(值得一读,未必同意!)

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建议身份证取消民族信息(值得一读,未必同意!)

来源:学习时报

  朱维群:对当前民族领域问题的几点思考(作者现任中共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目前,我国民族、宗教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存在的问题不少。有一类问题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深刻变化引起的,总体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属于教育、管理、引导问题。还有一类是西方敌对势力不愿意看到一个统一、富强的中国崛起于当今世界,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实行渗透和颠覆,这类矛盾属于敌我矛盾,是要针锋相对开展斗争的问题。

  关于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和反分裂斗争的关系问题

  尽快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搞上去,尽快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既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也是反分裂斗争的最重要物质基础。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并不意味着团结、稳定的问题,尤其是反对分裂主义的问题自然而然就可以解决了。在这个问题上,前苏联和南斯拉夫的教训非常深刻。两国都有扶持发展程度较低民族的政策,力度也不算小,但政治导向不对,结果一切落空。如苏联搞加盟共和国制度,宪法规定各共和国有权通过“自决”自由退出联盟,原以为只是说说而已,没想到几十年后闹成真的了。英国前首相撒切尔1991年谈如何瓦解苏联时说:“我们的政策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利用苏联宪法上的漏洞。苏联宪法在形式上允许任何一个加盟共和国(只需凭着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的简单多数)只要有意即可迅速脱离苏联。当然,由于和强力部门的凝聚作用,长时间里这一权利实际上很难实现。但这一宪法漏洞还是给实施我们的政策留下了未来的可能。”南斯拉夫把各共和国、自治省的自治权力绝对化,不仅各共和国、自治省只用本民族的干部,甚至在中央一层搞各民族“轮流坐庄”,原以为有利于把不同民族拢到一起,没想到导致民族的分野越来越明晰和政治化,民族间的矛盾和问题不但没有如制度设计者所希望的那样趋于消弭,反而不断加深,最终成为导致国家解体的重要原因。我们在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必须使我们的制度设计更有利于增进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各族干部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及时化解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必须毫不手软地整治内、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活动。要使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过程同时成为加快民族地区同其他地区之间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及干部的对流的过程,成为促进各民族团结交融的过程,成为巩固国家统一和中央权威的过程。换句话说,对民族地区每一项经济投入,都要赋予增强团结、维护稳定、巩固国家统一的意义,都要考虑到产生经济、政治两方面效果。

  三十多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经济领域各种生产要素加快跨地域流动,这种流动无论规模还是速度都是空前的。这一趋势使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更加容易,各民族关系更加密切。比如,各民族群众更多更广泛地混居,少数民族群众更加乐意学习国家通用语文。我们的政策取向应当是顺应这个趋势,深化这个趋势,使之不可逆转,使“三个离不开”不仅是一种愿望和倡导,更是一种现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关系。从我国当前民族分布的现实出发,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中,民族因素和地域因素的考虑仍将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并存,但随着民族混居程度的加深,随着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和文化水平的提高,要有意识地向强调地域因素的方向引导。也就是说,经济支持要更多强调以自然环境艰苦、群众生活贫困等地域因素为标准,更多强调对贫困地区、对生活在那里的所有民族群众的支持,比如“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计划”,而不是过分强调对特定民族的支持。以地域因素为主要着眼点,国家大部分支持仍然会落实到少数民族群众,但是其社会政治导向作用却是不一样的。

  关于民族意识和民族发展趋势问题

  民族意识是一种客观存在,有民族就有民族意识,民族没有消亡民族意识就不会消亡。这里讲的是中华民族大概念下的各民族的民族意识。民族意识可以起积极作用也可以起消极作用,关键看教育和引导。积极的民族意识就是民族自尊自立自强,珍惜和发展本民族文化,以本民族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贡献为自豪,愿意向其他民族学习,这样的民族意识与中华民族意识是一致的;而消极的民族意识则表现为看不起、不尊重乃至欺侮其他民族,在历史和文化的描述中自外于中华民族,这种民族意识实际上是一种狭隘民族意识,与中华民族意识是背离的。我们不能简单地把特定民族的民族意识视为消极甚至等同于分裂意识,人为地去加以消除,这样容易引发民族的对立情绪;同时也不能让任何的民族意识超越国家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这样不利于民族团结,甚至会成为分裂主义思想的温床。我们教育和宣传工作的总体取向应当是多讲各民族共同创建祖国大家庭,多讲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多讲在近代抵御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中各民族共同捍卫祖国统一,多讲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各民族利益的共同性、一致性,从而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现在,我们有的教育和行政措施有意无意弱化了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认同的教育。比如,有些学校学生入校后狭隘民族意识反而被激发出来。每次发生掺有民族因素的事件时,这些学校不得不被列入防范重点。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思索。

  这里我还想说,不要一提分裂主义分子就以为只是少数民族的事。海外动乱分子、“法轮功”、“台独”分子,大多不是汉族人吗?现在海外动乱分子有一种动向,就是纷纷投到达赖、热比娅膝下混饭吃。也不要一提防止狭隘民族意识就以为只是少数民族的事,汉族喜欢说的“龙的传人”、“炎黄子孙”其实并不科学,近年东、中部一些服务窗口对来自西藏、新疆的客人“另眼相看”的做法很伤民族感情。所以,汉族作为人口最多的民族,尤其要坚决同本民族的分裂主义分子作斗争,尤其要防止大民族主义。

  讲到民族发展趋势问题,就不能不涉及民族交融、融合问题。这个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在民族工作领域也是比较敏感的问题,导致我们一般不提“融合”。斯大林认为,到共产主义社会,各民族的民族语言消失和全人类共同语言的形成,是民族差别消失和民族融合实现的主要标志。而我们一些学者认为,历史上两个以上的民族,由于互相接近、互相影响,最终成为一个民族的现象,也可称为民族融合。我以为这两种看法都成立,前者是讲人类社会民族的最终融合,后者是讲现实生活中具体民族的融合。如果要求今天就实现斯大林讲的融合,是错误的;如果认为后一种融合也是不能允许的,则也是不当的。关于这个问题,1957年周恩来同志有过重要论述,他用了一个更为敏感的词“同化”:“如果同化是一个民族用暴力摧残另一个民族,那是反动的。如果同化是各民族自然融合起来走向繁荣,那是进步的。汉族同化别的民族,别的民族也同化汉族,回族是这样,满族是这样,其他民族也是这样”。中国历史上,一些民族不断融合,一些新的民族又不断产生,这是普遍的、经常的现象。自司马迁著《史记》以来,历朝历代社会政治舞台上民族格局没有完全一样的。如果不是北魏孝文帝主动推动自己的鲜卑族与中原民族同化,就没有后来隋的统一和唐的盛世,中国历史就得改写,也许现在还是“五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阶段,我们不能用行政手段强制实行民族融合。我国的民族工作史上对于这个问题有过深刻教训。1958年在“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口号下,民族工作刮起了一股“民族融合风”,完全忽视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别,照搬汉族地区的做法搞“一刀切”、“齐步走”,民族自治地方被随意改变和合并,有的地方强行改变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使民族关系受到了很大损害。但是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行推进并不是要我们无所作为,放弃引导、促进的责任,更不是用行政手段阻止融合,使民族的区分凝固化。建立在自觉、自愿、自动基础上的融合,应该是允许的。融合、交融不是“汉化”,而是各民族的优点、长处为大家共有共享,各民族的一致性增强。要把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促进交融作为民族工作的基本取向。我个人倾向于将来居民身份证中取消“民族”一栏,不再增设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搞“民族自治市”,推行各民族学生混校。

  无论是从有利于少数民族发展、进步来说,还是从有利于增进中华民族的一致性来说,都有必要抓紧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及。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同时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不能因为社会上有一些不赞成普及国家通用语文的声音就产生犹豫、动摇。我走了不少民族地区,根本不相信少数民族学生和他们的家长会反对这一政策。当然,在实行过程中要考虑周到,比如要安排好只会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教师的出路。

  关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民族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加快向东部沿海地区流动。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趋势的主流是积极的,它为东部带来劳动力、带来西部文化,同时也为西部带回财富和市场经济的种种新观念,增加了各民族相互学习、了解的机会。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也发生一些社会问题,比如东部多了一些带有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加大了城市管理、民族宗教工作的难度。甚至一些极端思想、势力借机向东部渗透。我以为,这里主要是加强工作问题,而不应因此怀疑、否定少数民族人口流动的大趋势。一方面,人口输出地政府要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行前培训,加强协调服务,必要时派出干部配合输入地政府的工作。另一方面,输入地政府要从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逐步实现流入人口的市民待遇,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照顾他们的合理要求;同时也要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和依法管理,不能消极应付、放任自流,不能对违法行为采取“息事宁人”态度,不能允许任何人以“民族”身份躲避或抗拒法律的实施。各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主要应是保障这部分群众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而不要再刻意把他们从社会人群中区别出来,突出其民族身份,给予超市民待遇。要把他们的社会活动引入到城市现有的社团、社区中来,防止形成体制外的什么“民族村”、“民族社区”、“民族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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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部长前不久还说: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 本帖最后由 传媒虫子 于 2012-2-16 09: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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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维群: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来源:《求是》

    近年来,随着社会上信仰宗教的人增多和对宗教认识的日益多样,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员参与宗教活动、与宗教界人士建立密切私人关系的现象逐渐增多,有的党员实际上成为宗教信徒。与此同时,社会上乃至党内出现一种声音,认为应该“开禁”,允许党员信教,还罗列出党员可以信教的种种理由以及党员信教的诸多“好处”,甚至指责不允许党员信教与宪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相违背。事实上,我们党关于党员不能信仰宗教的原则立场是一贯的,从未有过丝毫动摇。这一原则是党的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决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应保持清醒认识,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毫不动摇坚持这一原则。

  一、员不能信仰宗教是我们党的一贯原则

  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是辩证唯物主义,而宗教的世界观无一例外属于唯心主义范畴。在哲学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的分野是根本性的,无论对个人还是政党而言都无法调和与兼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一开始就在共产主义与宗教之间划出了明确的界限,不仅指出宗教赖以产生的物质的、现实社会的根源,而且指出无产阶级为了求得解放,必须从宗教中解放出来。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径直从无神论开始的”。列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运用于工人阶级政党的革命实践,指出,“我们的党纲完全是建立在科学的而且是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上的。因此,要说明我们的党纲,就必须同时说明产生宗教迷雾的真正的历史根源和经济根源。我们的宣传也必须包括对无神论的宣传……”同时列宁强调,要慎重对待宗教问题,在革命实践中争取、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

  中国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的全部理论、思想和行动都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之上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谈得上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才谈得上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由此,也就决定了党员不能赞同唯心主义、不能信仰宗教成为中国一项基本的思想和组织原则,而这一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都为我们党所强调,并明确写在党的重要文件中。

  这里仅按不同历史时期列举几条。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1982年,在邓小平同志领导下制定的中共中央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员。一个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1990年,同志在与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指出:“宗教世界观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是根本对立的。人是无神论者,人的世界观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必须要向人民群众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指出:“员不得信仰宗教,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防止宗教的侵蚀。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 2006年,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中国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任何宗教”。在2010年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2010年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同志都重申要坚持员不能信教。

  正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指引下,我们党才能领导人民依靠自己的力量推动社会的革命、进步和发展,而不是去追求虚幻的天国和来世;才能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用科学的理论指引亿万人民新的实践;才能实现全党在思想、理论、组织上的高度统一,保持和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至于不允许党员信教违背了宗教信仰自由之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种说法实质上是假冒“公民权利”的名义取代对党员保持思想先进性的要求和履行党员义务的责任。当一个公民志愿加入中国的时候,就意味着他无条件地接受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也就意味着他根据公民所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自愿选择了不信仰任何宗教。根据同一项自由权利,他当然可以重新选择信仰宗教,但这就表示他中止了、逆转了“思想入党”的进程,仅余形式上的“组织入党”,而这对于他本人和党组织都不再具有实际的意义,相反对党组织保持思想、组织上的统一是有害的。如果一个党员积极参与宗教团体生活和传教,甚至利用党员身份保护、推动非法的宗教活动,党组织就应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退出党员队伍。这既不是“歧视宗教”,也不是“强制不信仰宗教”,只是一个政党对不再赞同其指导思想的个别党员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而已,从宪法和党章的角度都无任何可指摘之处。

    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是我们党制定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础

  我们党从建党开始就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毛泽东同志1945年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新中国建立后,宗教信仰自由成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得到确定。

  人是唯物论者,不信仰宗教,为什么要制定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呢?就理论而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揭示了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认为宗教的产生和存在具有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只有宗教赖以存在的外部根源全部消失后,宗教才可能消亡。而要达到这样的状态,需要相当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此之前,正如列宁所言,以行政力量消灭宗教的企图,只能提高人们对宗教的兴趣,反而会妨碍宗教真正的消亡。可以说,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基于这样的科学认识,我们党主张既不能用行政力量发展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消灭宗教,而必须根据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通过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妥善处理宗教问题。就党的任务和宗旨而言,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代表信教群众的利益。而代表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除了代表他们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也包括要尊重他们精神上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都充分证明,我们同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是主要的,而在宗教信仰问题上的差异性是次要的,因此在正确方针政策指引下,完全可以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共同致力于革命和建设各个时期的大目标。同时,我们党始终坚持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而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所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团结、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所必需的。

  一些西方人士说,只有信仰宗教的人执政,才会真正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其实,历史和现实证明,在某种宗教占据统治地位的国家或者朝代,人们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往往不能实现或者要打很大折扣。比如,在天主教占统治地位的中世纪欧洲,对“异教徒”的迫害、对亚洲北非地区的“十字军”东征;奥斯曼帝国用武力强迫被征服地区民众改信伊斯兰教;近代一些西方国家在对非洲、拉丁美洲殖民过程中,一手举剑,一手举圣经,杀其人民,占其土地,掠其财富,哪里有什么宗教信仰自由可言?而恰恰在多数人口不信仰宗教的中国,没有发生过类似的宗教迫害和宗教战争。

  我们党实行和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因为这一政策符合宗教现象发展规律,符合人民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而不是说我们可以赞成唯心主义,可以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持中立态度,可以放弃在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中进行唯物主义、无神论教育,放弃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和引导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作为执政党,我们应抵制种种无所作为的怪论,自觉主动地把宪法责任承担起来。当前治理社会上存在的宗教热、宗教活动乱的现象,可以很快就付诸实施的事至少包括:不允许使用行政力量推行、助长某种宗教;不允许宗教干预属于政府的各项职权;对宗教事务实行有效管理,促进、帮助宗教团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媒体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宗教院校除外)中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团结爱国宗教团体,把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种种渗透坚决顶回去。这些措施不仅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完全不矛盾,而且是宗教保持正常秩序,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必不可少的保证。

    三、允许党员信教将侵蚀涣散党的肌体

  如果我们党允许某些人希望的那样对党员信教“开禁”,不仅这些人所许诺的种种“好处”虚无缥缈,相反其带来的恶果却显而易见。

  第一,如果允许党员信教,那么就是允许党内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两种世界观并存,有神论与无神论并存,这势必造成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动摇和丧失,在思想上、理论上造成党的分裂。

  第二,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就等于允许一些党员既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又可以皈依于不同宗教人士的门下,接受各类宗教组织领导,五大宗教及其他宗教在党内各成体系,这势必在组织上造成党的分裂。在当前境内外敌对势力极力利用宗教在一些民族地区从事分裂主义活动的情况下,允许党员信教将极大削弱党的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的战斗力。恰恰是在西藏和新疆这两个反分裂斗争极为尖锐的地方,自治区党委都鲜明坚持党员不能信教,这不是偶然的。

  第三,如果党员信教,则势必成为某一种宗教势力的代言人,一些地方将出现宗教徒管党的宗教工作的现象,利用政府资源助长宗教热,也不可能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宗教,党的宗教工作将从根本上动摇。当前有的地方党政领导把宗教作为获取经济利益和提高本地知名度的工具,视为工作“业绩”,争相滥修大佛和寺庙,热衷大规模宗教活动,人为助长宗教热,而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对宗教团体的教育引导根本不当回事,导致混乱现象蔓延。这种现象的出现,与一些党员干部放弃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甚至成为事实上的宗教徒是密不可分的。

  总之,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将使我们党从思想上、组织上自我解除武装,从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蜕变为一个非马克思主义政党,也就根本谈不上继续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中国历史上有过形形色色的宗教,但中国并不是一个宗教国家。中国有着悠久的无神论传统,影响中国人思想观念的中国传统哲学具有强烈的人本主义倾向,强调人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和改造能力,这与西方传统哲学的神本主义有很大区别。中国儒学传统精神影响大,中国老百姓大多数不信教或不持某种固定的宗教信仰,宗教始终不能成为中国人意识形态的主流,同时中国宗教自身也具有强烈的现实品格。这样的国情背景是我们党作为一个唯物主义、无神论的政党而能够如此自然地从人民中孕育生长,得到人民广泛认同、支持的重要原因。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完全违背中国国情,不仅党能否取得信仰不同宗教的教徒的一致支持成为问题,而且能否继续获得占人口大多数的不信教群众的支持将成为更大的问题。

    四、在全党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教育

  针对党内一些同志在宗教问题上的模糊认识,有必要把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帮助广大党员在思想上划清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界限,在实践中划清群众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界限。应当鼓励和支持党校、相关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研究,取得更多高水平又易于向社会普及的学术研究成果。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育培训和各级党、团组织的理论学习中,应进一步强化相关的学习内容。

  根据党中央的一贯精神,对参加宗教活动和有宗教意识的党员要立足于教育,耐心地帮助他们回到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而不是一味迁就。对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支持滥建寺观教堂的,要严肃地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要按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相关党内文件的规定给予处分。党的宗教工作干部尤其不能信仰宗教,对这部分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尤其要严格。

  改革开放以来党组织的快速发展,客观上对党的思想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年龄不满35周岁的青年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1/4,许多青年人仍处于世界观的形成时期,应当鼓励他们自觉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学习。对于离退休党员,党组织除了关心他们的物质生活,也要关心他们的精神生活,防止他们因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减少,受社会宗教环境的影响而在思想上逐渐滑向宗教。我国一些民族地区往往也是传统宗教影响比较大的地区,广大少数民族党员在维护民族团结、保持边疆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应当是宣传教育的重点。在一些多数人口信教的少数民族中,可以允许党员对一些从宗教转化来的民族习俗、礼仪采取灵活态度,以避免脱离群众,但思想上的要求不能降低。

  员不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要自觉按照党章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当积极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尽到一个员引导群众崇尚科学文明、追求社会进步的责任。

  (作者:中共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 本帖最后由 传媒虫子 于 2012-2-16 09: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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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根结底,很多汉族群众根本不了解少数民族。学术上的“民族”这个概念和国家行政意义上的“民族”概念是两码事,根本没有可讨论性,身份证上的民族是行政管理上大致划分,不能对号入座,根本不是学术上的民族识别。民族识别就像生物学上给生物分类,标准不同,永远“分不清”。应当加快对“民族”相关知识和内涵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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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大好歹还开民族理论和政策的公共必修课,其他学校的学生真不是特别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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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可能的事情老是讨论,真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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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的帖子

是啊,国内所有民族院校都开设民族理论与政策必修课,感觉还是学到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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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有一定道理的,淡化民族身份,强调公民身份,有利于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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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arta518 于 2012-2-29 18:33 发表
还是有一定道理的,淡化民族身份,强调公民身份,有利于民族团结
说的是。其实我们民俗学和民族学者所做的,有时恰恰是在强调差异、制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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