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清朝京控制度研究》舒 申 《 中华读书报 》( 2011年12月07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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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京控制度研究》,李典蓉著,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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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时社会向中央政府反映地方行政问题或司法问题最正当、最普遍的渠道,京控制度未能有效地改善清朝审判制度的弊端。甚至可以说,京控制度自清初至清末的发展,是当时司法实践与社会问题逐步加重的体现。“个体”问题的解决(一部分京控者确实得到重审与平反),并不意味着“整体”问题的消失。作者以历史研究证明,行政与司法无法各自独立,是难以依赖京控制度补救司法漏洞的。
说起“上访”,在中国可谓是历史悠久。古人的“上访”,就是“上京城告御状”。最著名的“告御状”,自然是“杨乃武与小白菜”的故事。杨乃武小白菜蒙受不白之冤,最后其姐和发妻上京告御状,二人之冤终得昭雪。其实历朝历代都不乏告御状的案例,笔记小说里也常有类似的题材。不过,告御状风气最盛的则是清代,清朝廷对怎样受理审判这些案子,也逐步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
告御状,在古代称为“叩阍”,“阍”即“宫门”。在“皇权”至高无上的中国古代,允许老百姓告御状,算是一项“德政”。这项“德政”起源于儒家的治国理想。《周礼·秋官》有所谓“肺石听辞”一说,即百姓有冤,可以立于“肺石”之上向周朝主管司法的大司寇申诉。“肺石”就是红色的石头。“立于肺石”就表示控告者“赤心不妄告也”。周朝是否真有这样的制度姑且不论,但这至少反映了先秦儒者亲民的政治理想。从此,“肺石听辞”成为后代“叩阍”制度的理论依据和榜样。汉代已有击鼓鸣冤的事例。唐的匦院,宋的登闻鼓检院,明代的六科与通政司都是专门接受“叩阍”案的机构。
清代以后,将告御状分为两类:一是直接跪拜宫门、击登闻鼓,或拦御驾告状,称为“叩阍”。另一种则是赴京城指定衙门投进状纸,由他们转交皇帝,称为“京控”。清朝初年皇帝经常出巡,比较多的是拦御驾告状,康熙皇帝对拦御驾者常予优容。到乾隆时,拦御驾则要冒很大风险,往往因“冲撞仪仗”罪受到惩处。嘉庆以后,很少再有人拦御驾,告御状者大都改为京控。清朝的都察院、刑部、步兵统领衙门等都有接受京控的职责。清代的京控制度在嘉庆以后逐渐成熟,成为独立于州县司法体系以外的又一个司法体系,完备程度为历代之最。
京控案件的数量在清代达到一个高峰,京控也逐渐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清代的州县城里,有一种专供告状者住宿的“歇家”,这些“歇家”也代理京控诉讼业务,提供诉讼咨询,状词拟写等“一条龙”服务。甚至原告不用赴京,由他们雇人赴京“告御状”,而京城里往往有他们的联络点。代理费用当然不菲,但对法律生疏、没有人脉、从未去过京城的控告者来说,实在是求之不得。京控之多,与清代对京控者较为优容有关,也说明当时审判制度的缺失和州县吏治的腐败。古代州县一级无专业的司法官,那些掌握司法审判大权的州县官主要由科举和捐纳(买官)两途入仕,他们大都对司法一窍不通,加之政务繁忙,审案断案只能仰仗刑名师爷,胡判错判的事常有发生。更何况吏治腐败,贪赃枉法,“吃了原告吃被告”,州县诉讼的巨额花费,甚至超过上京城打官司。花了钱,也未必能有公正。小民百姓想要伸冤,宁可选择漫长艰辛的京控之路。
不过,京控的胜算很小。京控者无疑挑战了官员的威权,质疑了官员的清白,因此官员们,包括承办京控案的官员,对京控者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厌恶,他们在审案时,总要千方百计找出京控者“无理取闹”的证据和隐藏其后教唆他们的“讼棍”。一旦“所告不实”,按律,告状者就要受到惩处。曾经有官员要求禁止京控,但并未为皇帝接受,因为京控一来可以凸显皇帝和朝廷的权威,二来多少对地方官有一些警戒作用,三来也给小民百姓留一线希望,使他们不致铤而走险。然而“警戒作用”极其有限,官员贪腐依旧,至多变得隐蔽一些,而小民受到京控胜诉案的鼓励,更多地走上京控之路,这又迫使皇帝严格控制京控的胜诉率。最具讽刺意味的是,一些官员失势后遭遇不公,也走上原先被他们百般压制的京控之路——那常常是别无选择的选择。清代档案中,官员京控的案例并不罕见。
在清代,也有所谓的“闹访”。官员对京控案件的态度是尽量压制,怕事情闹大,被上司或皇帝知道,遭到“办事无能”的申斥,审案时总是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策略。而京控当事人则反其道而行之,力求将小事化大,其常用的策略是“缠”与“闹”。官员在压不下去时,不得已只好满足他们的某些诉求。所以,“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也是当时京控案的潜规则。当然“缠闹”并非易事,需要“刁顽泼赖”的素质和“舍得一身剐”的勇气。老实人做不到,只能冤沉海底。
皇帝对京控的态度很微妙。百姓来告御状无疑表达了一种对最高权威的承认和信任。作为最高统治者,看到臣民不远万里,来到京城,匍匐在他的脚下,恳求他的圣裁,皇帝自然感觉良好,尤其是身为少数民族的清朝皇帝。但当京控者纷至沓来,案件堆积如山时,皇帝又难免心生厌烦。清朝前期,大多京控案件尚能到达皇帝面前。乾隆时,则多交大臣和有关部门处理,或派钦差大员赴地方审理京控案件。嘉庆后,直接将京控案件交由地方督抚大员审理的情况越来越多。督抚政务繁忙,不可能事必躬亲,遂设立发审局,聘请一些退休官员和刑名师爷审理京控案件。因缺乏有效监督,发审局也弊窦丛生,于是常有控告“局员”审理不公的事发生。清朝末年实行“宪政”,模仿西方,改革审判制度,可惜是新瓶装旧酒,收效甚微。此后不久,清朝就寿终正寝了。由此可见,“京控”制度其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实际意义。
今天,虽然时过境迁,但回首古代的京控制度,实在是一件有趣而有益的事。令人汗颜的是,这一极有价值的课题被学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倒是大洋彼岸一个叫欧中坦(Jonathan K. Ocko)的美国学者,不知何故,对这个问题发生了兴趣,写了一篇论文,起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题目,叫做《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此文虽非洋洋巨著,却从制度和实践层面上对京控作了梳理,切中肯綮,发人深省。此文1996年译成中文在大陆出版后,为中国学者广泛引用,也使中国学界对海外学者刮目相看。而今台湾出身、大陆深造的学者李典蓉的新著《清朝京控制度研究》又将此项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广度和高度,实在令人欣慰!
《清朝京控制度研究》以有清一代京控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台湾珍藏档案为主要资料,旁征博引,观点明晰。作者试图勾勒出几方面的图像:一、在传统框架下的变与不变。面对纷繁的案件,中央不断完善京控制度,却无法改变官员的素质与立场,因此,依靠京控制度来监控地方官员失政的这一做法,无益于改善传统司法体制的弊病。二、官方对京控者的回击与反应。为了维护和谐的社会局面,官员们对于百姓的“上访”,往往采取打压的态度,包括推动针对诬告与“唆讼者”的立法。三、谁是讼案的主导者。被官方认定的“好讼者”包括了社会各种阶层,其中的生监阶层是否真如官方所认定的那样是讼案繁多的主导者?四、原告社会身份在法律实践过程中的影响。作者将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疯子、回民、棚民,与颇受礼遇的蒙古民族和“特权阶级”的官员相比较,审视身份对于京控结果的影响。在官僚腐败的清朝,京控的人们,都面临着各自的困境。
作者在最后的结论里指出,作为当时社会向中央政府反映地方行政问题或司法问题最正当、最普遍的渠道,京控制度未能有效地改善清朝审判制度的弊端。甚至可以说,京控制度自清初至清末的发展,是当时司法实践与社会问题逐步加重的体现。“个体”问题的解决(一部分京控者确实得到重审与平反),并不意味着“整体”问题的消失。作者以历史研究证明,行政与司法无法各自独立,是难以依赖京控制度补救司法漏洞的。
细读这本新著,对京控制度有了更多的了解,也有了更多的感慨。在我看来,对这本法律史方面的专著,不但法学、历史学方面的学者值得一读,一般的读者也会感兴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