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漫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漫谈
陈金文
[摘要]本人结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就“非遗”的概念、“非遗”的价值作了一些说明,就国际社会提出“非遗”保护的社会背景、我国政府积极签署“非遗”保护国际公约的动机等方面的问题发表了一些个人的看法,并根据自己的理解就“非遗”保护与民俗研究、“非遗”与物质文化、“非遗”保护与社会发展等之间的关系发表了意见。
[关健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俗研究 物质文化 社会发展
自本世纪以来,中华大地上掀起了一场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潮,这场热潮已历十年之久,至今势头不减。2011年2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155票赞成、2票反对,获表决通过,将于是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案的通过被称为“‘非遗’保护的重要里程碑。”①就目前这种形势看,“非遗”保护的热潮大概还会持续很久。民俗学者是“非遗”抢救与保护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近年来,他们或为之奔走、呼吁;或为之建言献策;或参与相关研究课题,因此,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有民俗学者的责任与利益。本人作为民俗学研究队伍中的一员,也曾撰写过相关研究论文,承担过相关研究项目,在这个过程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有一些体会和认识,现在把它们拿出来供大家一起讨论。
在本文中,本人将结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就“非遗”的概念、“非遗”的价值作一些说明,就国际社会提出“非遗”保护的社会背景、我国政府积极签署“非遗”保护国际公约的动机等方面的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并根据个人的理解谈谈“非遗”保护与民俗研究、“非遗与非物质文化”、“非遗”与物质文化、“非遗”保护与社会发展等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们看什么是非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第一点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②这里,《公约》从内涵方面对“非遗”作了界定。
《公约》第二条第二点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致包括以下方面: (a) 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b) 表演艺术;(c)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d)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第二点则是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延,让我们对“非遗”有了更具体的认识。
以上,我们明白了什么是“非遗”,下面我们要看“非遗”有什么价值,为什么要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第一点还指出:“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③从这段话看出,国际社会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于它能给人以认同感和历史感,能促进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所谓给人以认同感和历史感,就是说这种文化让人一接触,就觉得是属于我们这个民族、我们这个集体的,是我们祖先发明并享用过的,因而增强了族群凝聚,让人有寻到了根、找到了家的感觉,进而产生亲切感或亲近感。这主要是讲他能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方面。
所谓促进文化多样性,是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特色文化,不同国家与民族的特色文化共同构成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与文化遗产相对的是现代文明,现代文明体现着全球化,自然不能促进文化多样性。各民族的文化遗产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的特色文化,把它们保存下来,也就是保护了文化多样性。
所谓促进“人类的创造力”,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传承文化,千百年来它随着社会变革一方面传承、延续,一方面又不断变化,以适应新时代和新生活的要求,一直到今天。其中自然体现了人类的“创造力”或者说是“创新力”。
以上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谈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远不止这些。譬如,廖明君以为:“人类历史的发展不是单一性的发展,其间会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在我们祖辈几千年走过的历程里,留下许多文化遗产,有很多的经验、很多的智慧是可以供我们借鉴的,可以用来帮助建立我们未来的文明。”④廖氏是说前人文化中所包含的经验、智慧,有可能为将来的社会发展提供借鉴。进一步生发开去,我们以为可以这样理解,廖氏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可能还会用到,今天不保护,明天或许要重新发明,将要付出更大的社会成本。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多方面的价值和作用的。
以上我们讲 “非遗”有多方面的价值和作用。下边,我们看人们是从什么时候有了这样的认识,为什么直到今天才大张旗鼓地推动这一工作。
早在18世纪,以赫尔德为代表的德国浪漫主义者便谴责现代文明割断了人与自然的联系,认为拯救德国民族文化,重振民族精神的希望就在于发掘与重建德国的民间文化。赫尔德之后,德国民俗学的奠基者、著名语言学家格林兄弟十分重视搜集民间口头创作,相继出版了《儿童与家庭故事》、《德国的传说》、《德国的神话》等著作。尽管赫尔德重视的仅限于传统的民间文化,格林兄弟搜集的也只是局限于民间口头创作,但这已经足以说明从那时起西方学界就已经有人认识到了“非遗”的价值和作用,并已经在动手保护与抢救。
在中国,今天所说的“非遗”一直为文人、学者所关注,相关的文献记载与保存不绝于史。但认识到这些传统文化需要抢救与保护,并自觉地去做这项工作大概是二十世纪之后的事了。周作人在《童话研究》中说:“中国童话自昔有之,越中人家皆以是娱小儿,乡村之间尤多存者,第未尝有人采录,任之散逸,近世俗化流行,古风衰歇,长者稀复言之,稚子亦遂鲜有知之者,循事是以往,不及一世,澌没将尽,收拾之功能无急急也。格林之功绩,弗勒贝尔之学说,影响遍及全宇,而独遗于华土,抑何相聚之晚欤。”⑤周作人讲原来在百姓中广为流传的童话,因时代变化已渐趋衰歇,要抓紧采录;顾颉刚在《苏州的歌谣》一文中讲到:“自从设立学校以来,都市中的小孩子大都唱着学校中的歌词了。教育日渐普及,乡间也都要这样。所以在现在二三十年中不去搜集,这些可爱的东西便有失传的危险。”⑥顾颉刚在这里为民歌将要失传的局面而扼腕叹息。周作人与顾颉刚的文章都是写于二十世纪之初,这说明两人在那时就已经感受到时代变化对包括我们今天所说的“非遗”在内的传统文化的冲击,意识到了抢救与保护的必要。
1979年起,我国民间文学界、音乐界、民族学界等开始联手编篡《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戏曲音乐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中国曲艺音乐集成》等10部文艺集成志书。2009年10月,历经三十载,10部文艺集成志书终于全部出版。全书298卷,400册,4.5亿字。10部文艺集成志书的出版被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与保护方面所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1984年,文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为适应新时期文化建设的需要,联合签发了《关于编辑出版<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民间歌谣集成><中国民间谚语集成>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民间文学普查工作。钟敬文、贾芝、刘魁立这些国内外著名的民俗学专家学者及全国所有的民间文艺工作者几乎都参加到了此项工作中来,据不完全统计,参加民间文学集成普查采录和编辑工作的人,有数十万之多。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民间文学三套集成卷本省、市、县卷本都已出版或印刷,据称,仅中国民间文学三套集成的县卷本篇幅就达6亿字,人们将其称为“中华民族的文化长城”。
综上所述,就行动上看,我们国家近几十年来在“非遗”抢救与保护方面走在了国际社会的前头。
国际社会最早提出“非遗”这个概念与制定相关条例与公约是在上个世纪后期与本世纪之初。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保护民俗专家委员会,并在其机构中建立了“非物质遗产处” ,这是国际社会最早采用“非物质遗产”这个概念;1998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5届执行局会议上通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又一次提及“非物质遗产”这个概念;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这里,国际社会开始采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并明确提出了保护的口号。
如前所说,保护“非遗”,无论是在外国,还是在中国都是由来以久,为什么直到近年,国际社会才对该项工作表现得如此重视与关注呢?本人以为这与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加速有着密切的关系。现代化与全球化由来以久,中国是在1840年之后开始的,西方当然是更早。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现代化与全球化进程一直比较缓慢。就全世界范围来看,两次世界大战破坏了国际社会间经济、文化的正常交流,而战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大阵营的对垒也妨碍了全球化进程。随着战后世界各国关系的逐渐正常化,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大阵营对垒局面的冰雪消融,国际间的物质、文化交流更加密切,绝大部分国家的全球化与现代化进程加速,突飞猛进,也就是在同时,各国有特色的传统文化所受到的冲击越来越猛烈,越来越濒临灭失的边缘。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国际社会才开始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制定相关国际公约。
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倡议,给予了快速反映。2004年8月,我国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第六个签约国,2005年3月31日,我国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从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正式进入中国官方语言。中国政府签署“非遗”保护相关公约,并把“非遗”保护工作作为对国际社会工作的配合,对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意义重大。首先,国际社会发布“非遗”保护相关公约及中国签署相关公约,彰显了该项工作的必要性、合理性,给予我国相关学人以强大的精神鼓励;再者,我国以往的传统文化普查与保护工作主要是由一些学术界人士发起和组织的,体现的是民间意志和个人意志,现在中国政府签署相关公约,则使“非遗”保护上升为了国家意志,对于该项工作的促进是不言而喻的。
中国政府为什么在签署《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时态度如此积极,并在“非遗”保护方面肯下那么大的气力?本人以为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基于现实方面的考虑,一是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就现实方面考虑,我国有五十六个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自然有悠久与浩瀚的传统文化,这些文化是支撑我国持续发展的重要的软实力,然而,却因为现代化与全球化的冲击正面临濒危,因而,国际社会的倡导符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所以中国政府积极支持国际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保护非遗”的主张。
所谓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主要指两个方面。我们认为,中国政府在国际教科文组织提出“保护非遗”的主张时表态积极,反映迅速,是向外界表示中国融入国际主流社会的积极态度。众所周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新中国建国之后长期处于闭关锁国的状态,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开始改革开放,向国际主流社会回归,但是,事情并非这么简单,由于制度的差异与意识形态的分歧,不少西方发达国家仍然是戴着有色眼镜看中国,低估中国改革开放的决心,而意识形态方面的差异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稍有风吹草动,我国还会面临被制裁与封锁的可能。至今西方还在对中国实行武器禁运,也没有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在国内,既有一部分人想走回头路,也有更多的人担心重新回到闭关锁国的时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非常有必要彰显自己对外开放决心。本人以为,中国政府对国际教科文组织“保护非遗”主张的积极表态,正是在借以表明积极参与国际事物,融入国际主流社会的态度。
就第二个方面讲,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提出的保护“非遗”活动,也是在为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寻找合法的依据。在前边我们说过,各民族的文化遗产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的特色文化,各国把自己的特色文化保存下来,就是保护了文化多样性。简而言之,保护“非遗”与保护文化多样性基本上就是一回事。而国际社会提出保护文化多样性,给中国独特的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提供了合法依据。江泽民曾明确指出:“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各国文明的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应尊重各国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承认世界多样性的现实。世界各种文明和社会制度,应长期共存,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⑦ “我们主张维护世界多样性,提倡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世界是丰富多彩的。世界上的各种文明、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应彼此尊重,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⑧在这里,所谓世界多样性,文明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内涵基本一致,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江泽民是在以国际社会倡导的保护文化多样性理论,论证包括社会主义在内的世界各种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长期共存的合理性。
总之,本人以为中国政府在签署《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时态度如此积极,并在“非遗”保护方面肯下这么大的力气,并不仅仅基于现实方面的考虑,还有基于上述两方面的政治考量。
以上,本人就“非遗”的概念、“非遗”的价值作了一些说明,并就国际社会提出“非遗”保护的社会背景、我国政府积极签署“非遗”保护国际公约的动机等方面的问题发表了个人的看法,以下,本人拟就“非遗”与民俗、“非遗”与物质文化、“非遗”保护与社会发展等之间的关系根据个人的理解作一些阐释。
首先,我们看“非遗”与民俗的关系。为什么要谈这个问题,原因就是因为有人没有把两者的关系搞清,从而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乌丙安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等同于民俗文化,民俗文化也不可能取代非物质文化”,“任何形式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研究,都不是民俗学自身的学科研究或学术研究;更不应该用它取代民俗学的研究。”⑨乌丙安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等于民俗文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研究,不能取代民俗学的研究。然而,在现实中就是有人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俗文化当成一回事,要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研究取代民俗学的研究。一些民俗学者动辄以“非遗”专家自居,一些原有的民俗研究机构摇身一变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据说华中师范大学民间文学教研室就是这般遭遇。我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俗文化,民俗文化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乌丙安说:“假定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个拥有千万种货品的大超市,民俗文化遗产在这个超市里只是一部分特色货品的专柜。”“昆曲艺术、古琴艺术等非游艺民俗的传统表演艺术,许多传统工艺美术、中医传统诊疗、中药炮制和多种行业的传统手工技艺等都不在民俗学学科的专业范围之内。在这里民俗学人应该有清醒的认识,不能认为多种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不打上民俗的烙印”⑩。正如乌丙安所说,民俗文化只是“非遗”当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就此而言,民俗学者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非遗”专家。一些民俗学者不分时间,地点,场合,皆以“非遗”专家自居,难免会闹出笑话来。
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取代民俗学研究,本人更是以为期期不可。一方面,如我们前边所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俗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另一方面,也根本不应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看作一门学科。用施爱东的话来讲,它只是“一项由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倡导的、紧迫的任务”或“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11。因为“非遗”保护算不上一门学科,只是一项“工作”和“任务”,所以作为研究对象它也就缺乏学术含量。仔细算来,可以探讨的也不过就是为什么要保护,保护什么,怎么去保护等区区几个问题。施爱东说:“2004年以来,短短三五年间出现的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题的文章多如牛毛。但是,这些文章大都以‘意义’‘对策’‘关系’和‘保护’作为关健词,既没有创立任何新的研究范式,也没有提出任何新的理论模式。”○12施爱东的批评符合学界的实际,试想,一块本无学术含量的矿石,怎会有可能提炼出具有价值的理论呢?
对于“非遗”存在一个很大的误解,不少人把“非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混为一谈。对于这一问题有必要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属于非物质文化,但非物质文化不一定就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人以为,既然称为“遗产”,就应该具有正面价值,对人类是有益的。算命、相面、看风水、跳大神属于非物质文化,能不能称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呢?则需要进一步论证。
“非遗”与物质文化之间的关系也有必要加以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日本称为“无形文化遗产”,即“无形文化财”(むけいぶんかざい)。非物质文化也好,无形文化也好,给人的感觉都是看不见、摸不着,好像是与物质绝缘的,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本人以为,差不多所有的文化事项都包括三个层面,即物质文化层面、技术文化层面与历史文化层面,后两个层面属于非物质文化层面。譬如我国西南地区与东南亚一些国家共有、共享的铜鼓文化,其物质文化层面是铜鼓本身、技术文化层面指铜鼓铸造技术、历史文化层面则是指与铜鼓相关的礼仪、风俗、信仰、观念、传说,等等。因此,本人认为,国际社会之所以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为了特别强调保护传统文化的技术文化层面与历史文化层面。相比之下,物质的、有形的容易保存,非物质的、无形的更易于消失,这应该是国际社会特别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因,而并非认为物质文化遗产就不重要。如前所述,一般而言,任何文化事项都有三个层面,三者三位一体,没有物质文化层面,那就是皮之不存;没有技术与历史文化层面,物质层面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因此,保护“非遗”,也离不开对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
“非遗”保护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也必须进一步澄清。“非遗”保护问题是由发展带来的,没有发展就没有现代化,没有现代化就没有全球化,没有全球化也就不会出现世界各民族特色文化的濒危。由此,不难得出一个结论,保护“非遗”的最好方法是社会不发展,甚至倒退到传统社会。有人确实也这样主张,譬如主张建立传统文化保护区,想像着把某个地区冷冻起来或定格化,即不让该地区再变化、发展,保护所谓“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有人声称“宁可发展慢一点,也不要因为片面强调速度牺牲掉非物质文化资源。”○13对此,本人的回答是:与“非遗”保护相比,发展更重要!
人民需要“非遗”,但他们更向往富足的现代化生活,那种认为老百姓即使喝着玉米糊,吃着地瓜干,但只要一扭大秧歌,幸福指数就会直线攀升的想法完全是痴人说梦!再者,发展才是硬道理,落后就会挨打,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如果发展慢了,就会连自己的领土和人民都不能保全,又拿什么去保护自己的特色文化?其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作了这样的限定:“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见,那些虽属于传统文化或非物质文化但有损公民尊严、有辱公民人格、侵害公民权力及妨碍社会发展的是不属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第三条“文化多样性--发展的因素”中也指出:“它(文化多样性—作者注)是发展的源泉之一”,“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14由此可见,国际社会之所以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或传统文化恰恰是从促进社会发展的角度考虑的,并没有不发展或放缓发展求保护的意思。
总之,“非遗”保护不但不能妨碍社会发展,而且应该为社会发展输入动力。当然,任何产出都需要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抢救、保护到形成文化产品、再到投入市场产生效益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也需要投入,这不能看作是影响社会发展的包袱或看作是妨碍了社会发展,这种投入恰恰是有利于社会持续发展的。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受到了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又颁布了相关法律,这对于“非遗”保护工作来讲自然是件好事,政府会有更多人力、财力的投入,相关部门与各级政府也会给予这项工作以更多的配合,据称,2011年“非遗”保护经费比9年前翻了400倍,预算已达4.15亿○15。另一方面讲,也并不见得完全是一件好事。一项工作一旦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就增加了利益含量,从中国签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起,我国“非遗”保护的队伍就已经非常庞大,可想《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之后,本已经沸沸扬扬的“非遗”保护热潮更会势不可当,这支队伍肯定还会进一步扩大。从目前的情况看,这支庞大的队伍里究竟有几人是为真心保护“非遗”而来,又有几人是奔着其中的“油水”而来,还真不好说。两年前田兆元曾说:“这种保护方针会带来走过场、官样文章、利益驱动、政绩点缀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恶性发展也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会破坏文化传统,使结果适得其反。”○16田氏所说并非虚言,我们不难从现实中找到例证。
这个时候,作为一个相关专业的学人,面对熙熙攘攘的“非遗”保护队伍,多如牛毛的“非遗”保护部门,或许会产生这样的困惑:加入这支队伍?这支队伍,好像并不缺人;做一个旁观者?又好像有悖于国际、国内潮流,何去何从,好像并不容易选择。
基于此,本人以为政府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同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似乎也应该同时考虑如何让参与“非遗”保护工作的这支队伍更加规范和更有效率!
2011年2月25日,胡锦涛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2号令,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17。值此众人都在纷纷发表感言之际,本人也撰此一文,以发表自己对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理解与思考。
参考文献:
○1周玮:《<非遗法>是“非遗”保护的重要里程碑》[DB/OL],中国民俗网,2011年3月7日。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Z],巴黎,2003年10月17日。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Z],巴黎,200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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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江泽民:《在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Z],北京,2001年7月1日。
○8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2002年11月8日。
○9乌丙安:《21世纪的民俗学开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缘》[J],《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第1-4页。
○10乌丙安:《21世纪的民俗学开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缘》[J],《河南社会科学》, 2009年第3期,第1-4页。
○11施爱东:《学术运动对于常规科学的负面影响—兼谈民俗学家在非遗保护运动中的学术承担》[J],《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第10-14页。
○12 施爱东:《学术运动对于常规科学的负面影响—兼谈民俗学家在非遗保护运动中的学术承担》[J],《河南社会科学》, 2009年第3期,第10-14页。
○13 廖奔:《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N],《光明日报》,2008年11月13日。
○1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Z],巴黎,2001年11月2日。
○15 牛春梅:《非遗保护经费9年翻400倍 2011预算达4.15亿元》[N],《北京日报》,2011年3月2日。
○16 田兆元:《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背景下的民俗文化与民俗学学科的命运》[J],《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3月:第4--6页。
○17 胡锦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Z],北京,20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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