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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朱永新:加强文化立法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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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朱永新:加强文化立法迫在眉睫

中国新闻网 2011年03月05日 09:13 来源:新京报

  加强文化立法迫在眉睫

  文化法规不能只偏重于管理、规范、限制、义务和处罚内容的设定,而疏于发展、促进、保障、权利和服务内容的体现。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已经制定了一批文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总的来看,我国的文化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现有文化法规的数量、层次还不能满足我国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无法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文化发展的需要。

  一是文化法制理论研究薄弱。长期以来,我国文化法制机构不健全,缺乏相应的文化法制研究机构和队伍。文化立法工作缺乏科学、统一的立法指导,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被动性,部门立法、经验立法现象比较严重。


  二是文化立法盲点较多。相对经济领域的立法,文化立法工作滞后,数量不足,文化法律的创制落后于社会的实际,落后于文化发展的要求。我国现行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数量偏少,以文化管理方面居多,公共文化事务和规范文化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欠缺,存在许多立法空白和盲点。在文化事业的许多重要领域,如社会文化、专业文艺、文化产业、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还没有根本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

  三是文化立法效力层次偏低。从现行的文化立法来看,法律、行政法规过少,大部分是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偏低。除了《文物保护法》,我国还没有制定和颁布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文化法典,一些与文化建设发展密切相关、必不可少的文化基本法律如《公共图书馆法》、《电影法》、《广播电视法》、《文化市场管理法》等仍停留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较低的立法层次上,一些管理规范尚停留在政策文件管理层次上,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还未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

  四是文化立法内容的现实适应性不强。我国现行的文化法律法规,大部分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和痕迹,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应对外开放、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由于立法思路惯性的原因,不少文化法规偏重于管理、规范、限制、义务和处罚内容的设定,而疏于发展、促进、保障、权利和服务内容的体现。

  因此,我们建议要进一步加强文化立法,通过立法方式管理文化领域的事务。

  其一,明确文化立法的范围,建立完整合理的科学体系。其二,统筹安排、先易后难,分步骤实施文化立法工作。其三,建议分层次加强文化立法工作。全国人大或是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法律的同时,协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制定完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形式的实施细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巩固已有立法成果。某些文化项目也可以先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实施后逐步积累经验,进而提升法律层次。

  □朱永新(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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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贺 宝葫芦 +10 2011-3-10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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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新:我国文化立法未形成完整合理的科学体系

中国新闻网 2011年03月04日 09:11 来源:光明日报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

  记者:2月25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今年6月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文化立法”再次取得突破性进展。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我国文化立法的步伐明显加快。然而,总的看,我国文化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请问我国的文化立法现状是怎样的?

  朱永新:总的来看,我国的文化立法仍未形成完整合理的科学体系,现有文化法规的数量、层次还不能满足我国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文化法制理论研究薄弱;二是文化立法盲点较多;三是文化立法效力层次偏低;四是文化立法内容的现实适应性不强。

  记者:当前,我国为何要进一步加强文化立法,通过立法方式管理文化领域事务?

  朱永新:加强文化立法主要有三方面原因,首先从经济方面看,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业已经成为一个重要产业门类,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文化主体灵活的所有制形式,吸引民间、外国资金,在资金、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是许多国家的成功经验。其次,从技术方面看,当前文化领域出现了很多新项目新问题新情况,比如由高科技发展而衍生的一些有关文化方面的问题,像手机垃圾短信、网络视听点播、室外视频广告等新兴领域,电台、电视台频道的分配,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管理。三是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当前我国绝大多数文化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来填补的,某些还带有部门利益色彩。这种情况和我国当前依法治国的方略不相适应。

  记者:您对进一步加强文化立法有怎样的建议?

  朱永新:以文化法律关系为标准,文化立法可由以下法律构成:电影法、著作权法、语言文字法、公共图书馆法、博物馆法、文化馆法、文物保护法、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法、演出法、文化社团组织法、文化企业法、文化产业发展法、互联网法等。

  我们应当统筹安排、先易后难,分步骤实施文化立法工作。目前已制定了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和语言文字法,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立法难度、敏感度为标准,可以分三阶段制定其他法律:第一阶段立法包括电影法、图书馆法、博物馆法和文化馆法,第二阶段包括文化产业发展法、广播电视法、互联网法、演出法、文化社团组织法和文化企业法,第三阶段的立法包括其他相关法律。

  建议分层次加强文化立法工作。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可在制定法律的同时,协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制定完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形式的实施细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巩固已有立法成果。某些文化项目也可以先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实施后逐步积累经验,进而提升法律层次。(本报记者 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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