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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其才]现代化进程中的瑶族“做社”活动

[高其才]现代化进程中的瑶族“做社”活动

现代化进程中的瑶族“做社”活动
——以广西金秀郎庞为例

高其才

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2008-9-4


      瑶族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民族,人口约255万,分布于广西、湖南、广东、云南、贵州、江西、海南等省(区)的130多个县内。其中居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145万多人,占瑶族人口的一半以上。
      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瑶族形成了内容丰富的习惯法。20世纪50年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瑶族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瑶族习惯法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但是,学术界对瑶族习惯法的研究大多是以瑶族固有习惯法为对象,对瑶族习惯法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变化关注较少,个案实证研究不多,田野调查成果较为缺乏。
      2004年4月,笔者参加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郎庞屯农历三月初三的“做社”活动,对瑶族习.惯法进行了实地调查。郎庞屯位于广西金秀大瑶山的中心地区,坐落在牛塘岭西麓的半山腰,海拔在650-700米之间。郎庞屯为一自然村,调查时共有34户142人,主要有冯、黄、赵、盘、庞等姓。
      笔者调查采用参与观察、访谈等方法,本文即以田野调查为基础,通过对“做社”活动的描述,讨论现代化进程中瑶族习惯法的保留与变迁,分析现代化对瑶族习惯法的具体影响。

       一、“做社”活动的历史背景
      20世纪50年代之前,我国部分瑶族地区处于封建社会阶段,有些瑶族地区还保留有浓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中央政权对瑶族的管治和法律调整较为有限。在瑶族社会中,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秩序的维持,民族文化的传承,主要都是通过习惯法进行的,习惯法在瑶族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做社”是金秀郎庞瑶族祭祀社王(土地神)的活动,亦称“祭社”、“吃社”。瑶族崇拜社王,“做社”既是一种祭祀活动,同时也是宣讲习惯法的活动。这一活动涉及的具体社会关系由习惯法进行规范和调整,这样就形成“做社”的习惯法。“做社”习惯法对维持“做社”的进行,维护瑶族内部的秩序,促进村寨的和谐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瑶族从很早开始就进行祭社活动。据载,明代时,由于受汉族的影响,也由于农业的发展,瑶族已经有祭社活动了。广西金秀县内的5个瑶族支系都有“做社”的活动。在历史上,金秀郎庞屯的盘瑶和其他各村的盘瑶一样,村民都虔诚供奉社王。每个社王都有一个名称,郎庞的社王被称为“歌龙社”,但这一名称的来源已不可考。茶山瑶、花蓝瑶以及与大瑶山相邻的象州、荔浦的壮族、汉族,也信奉社王,并建有庙宇。不同的是,盘瑶没有社王庙这种固定的祭社场所,而是就地搬来三块大石头(他们称石鼓),不加雕凿,将石块竖立起来当做社王偶像崇拜。这种做法,与古代记载中立石为社的情况相类似,也许正是盘瑶长期以来的贫困和迁徙不定的生活,使他们保留了古代的这种祭社方式。郎庞原先的社王石像就置于朗庞岭脚下,朗庞冲(当地称溪为“冲”)边上。
      金秀郎庞瑶族的习惯法规定,社老一般由最早迁来这里的户主担任。在祭社仪式上,除了祭祀活动外,每次都有社老的“料话”(讲话),其内容包括:注意防火,禁止嫖赌,不许乱拿别人的东西,防止偷盗等等。每年春二月、秋八月“做社”时,头人(社老)都要对共社的群众“料话”,宣布在农业生产中应该共同遵守的习惯法。二月社的规定包括为浸稻谷种、做秧田、扯田基草、扯秧选定日期(各户要在同一天进行);割草(采绿肥放秧田内)时要听到放炮之后,人们才能出门,不许争先;放水进田,要依照旧日的田坝口,不许乱开乱挖,别人耕田过后,要过三天,才准由这田放水过下游的田里;犁田、耙田时,牵牛过田,要依原来规定的老路走,不许随便经过不应走的田基;不许乱拿饭包、犁耙;见别人的田水漏干了,要帮补漏洞;过了清明节,各家不得放鸡、鸭、猪出外。八月社的规定包括禁止乱人老山;不许放鸡、鸭、猪下地吃禾;不许乱拿禾把和饭包;挑禾把过路,肚饱的人要避让肚饥的人走;不许偷盗桐子、茶子,要等主人拾过之后,才得捡拾。由此可见,“做社”的过程也就是对瑶人进行习惯法教育的过程。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新政权的建立和政治控制的强化,国家法律逐步深人瑶区,瑶族习惯法的影响日益衰减。根据胡起望、范宏贵先生的调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西金秀郎庞屯已不再“做社”;1958年,连代表社神的三块岩石也给打烂了;至1982年,郎庞及其周围数十里的盘瑶,已无“做社”活动。郎庞恢复“做社”活动,已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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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做社”现状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社会控制机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固有的瑶族习惯法又有了较大的作用空间。但同时,由于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瑶族的经济、社会、文化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交通、通讯、广播电视的发展以及人口流动,极大地影响了瑶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这对瑶族习惯法又产生了直接的影响。2004年4月,笔者在广西金秀郎庞对“做社”进行了实地观察和调查,对瑶族的习惯法有了一定的了解。
      (一)“做社”的筹备工作
       恢复“做社”后,郎庞瑶族依照固有习惯法,确定每年农历三月初三、六月初六、八月初二为“做社’旧。郎庞瑶族“做社”,有“大做”、“小做”之分。“大做”的规模较大、内容较多,需持续两天两夜,而2004年4月21日(农历三月初三)的“做社”则是“小做”。
      “做社”活动由社老赵有政主持,他负责“做社”费用的收取、保管和开支,确定轮值家庭,联系道公,以及在“做社”时“料话”。赵有政60多岁,他家在。1949年之前就一直担任社老。恢复“做社”后,根据社老为世袭的固有习惯法,他做了社老。依固有习惯法,社老是一个义务性的职务,没有报酬。
      “做社”需要请道公(亦称师公)。郎庞屯内就有道公,故无需外请。道公名黄灵康,也已60多岁。
      “做社”活动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每家派出一人,一般为成年男子,如无成年男子或成年男子不在家,则由成年女子参加,小孩一般不参加。
      “做社”所需费用由每家平均承担。2004年4月21日这次“做社”,每户交6元,交至社老处,也有社老向其收取的,但没有不交的家庭。
      “做社”时的祭品采购、烧煮等具体事务,按照约定由每家轮流承担,承担者没有报酬。郎庞瑶族是每年八月初二抽签决定次年三次“做社”的轮值家庭,每次5家,一年15家。烧煮所需的锅、盆等用品也由轮值家庭提供。2004年4月21日“做社”的采购活动,从笔者收集来的单据看,基本上都是在4月20日进行的,由轮值的几家分别采买。有的物品(如红布)是到10来公里外的县城百货公司购买的,有的(如猪肉)是在县城农贸市场购买的,有的(如香烟)是在县城商店购买的,有的(如菜花)则是向本屯村民购买的。这些物品均有出售方开具的发票或单据,由经办人向社老赵有政报账。采买的物品计有:猪肉10斤、鸡4只14斤、大米6斤、酒20斤、饼1斤、菜花3. 7斤、米粉1. 9斤、红布1尺、鞭炮1卷、黄纸2张、小蜡烛1对、香烟1包,共花费175. 7元。此外还有给道公黄灵康的红包。所余款项留待下次“做社”时用。
      郎庞瑶族“做社”所需的香和纸钱则由各家自备,多少自定。少数实在无法出人参加“做社”的家庭,也要托人将香和纸钱带去。
      (二)“做社”过程
      2004年4月21日,农历甲申年三月初三,天空晴朗。早上六七点时,各户就将自己准备的香、纸钱、饭盆等收拾好。上午9点左右,开始有人往山下“做社”的地方走去,先去的主要为社老、师公、轮值家庭的成员。轮值者背着肉、鸡、米等物和锅、盆等用具,前去准备祭品。笔者随两男青年下山来到郎庞冲边“做社”的地方,走了20来分钟,距离约为3公里。
      “做社”的整个过程大致包括准备祭品、祭祀念经、娱乐、聚餐、报告账目和“料话”(宣讲习I MR法)等。
      1.准备祭品。笔者到“做社”处时,已有几位村民到了,陆续又有人到来。轮值家庭的成员便开始磨刀、杀鸡、垒灶、升火,准备“做社”所需的祭品。
      “做社”的地方实为一块石壁,高约1米,宽约2米,尚可见前次“做社”留下的痕迹,如旧红布等。社老和师公等开始拔草、拣叶,清理、布置祭台。社老和师公在石壁中间下方的几块约20厘米的小石块上蒙上红布,两边各插两个用锡纸做成的类似伞的物件,还有蜡烛和香。红布前摆放了六只酒杯。
      在将大块肉煮好、整只鸡煮熟后,就各用一脸盆盛好,放到红布蒙着的石块前;再摆上一塑料壶的酒和一把米粉、一袋饼。供品有酒、肉、鸡、饼、米粉。在祭品外面,又摆放了两排酒杯。师公在念经过程中往这两排酒杯里倒上了酒。
      2.祭祀、念经。祭品准备好后,在10点半左右师公就开始念经,先是自己默念,后又找出经书(《师歌书》)照着念,偶尔打一下竹板。师公基本上是坐着念经。念了大约1小时,就烧纸、放鞭炮,之后又照着经书念了十几分钟,“做社”的法事仪式就告结束了。师公念经期间神情并不很专注,态度也不是很严肃,偶尔还与旁人说笑。
      在整个祭祀过程中,除了社老和一位中年人将各家带来的准备烧的纸钱逐张分开、叠放外,其他人都没有具体参与。
      3.娱乐。在准备祭品、师公念经期间,有人开始玩扑克,输者出一元钱,还有不少人观看。有人玩一种“抓三”的游戏,两人在石上划一棋盘,连成三者可吃对方子。另有人砍来竹子,做成酒杯、筷子。还有一位妇女边观看打牌边刺绣。
      4.聚餐。祭祀仪式完成后,轮值家庭成员就赶忙将整块肉、整只鸡切成小块下锅炒,将菜花、米粉做熟。然后,村民开始就地喝酒、吃饭。参加聚餐的共有27个成年人(其中女性为5人)和2个小孩(师公的孙子,一个12岁,一个11岁,均没有上学)。成年男性大都喝了酒,后来就有人开始猜拳行令,输者罚喝一杯酒,吃一串肥肉。按照习惯法,聚餐时所有食物均需吃完,不能带回村里。
      5.报告账目和“料话”。在准备祭品时,社老就请一识字的中年人帮忙逐项计算支出。聚餐吃了约二十分钟后,社老将供品中的饼(广东揭东县生产的一种芝麻团)分给在场的人带回家,每人一个。随后,由帮忙算账的中年人代社老将这次“做社”的收支情况向大家做了报告。最后本该由社老“料话”,但他只是说了句“大家要按老规矩办,不要违反”,并没有宣讲习惯法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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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社”传统的保留与变迁

      在21世纪的今天,现代化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不容置疑的主流和趋向,郎庞瑶人生活的所有方面都受到现代化的深刻影响,其“做社”活动既有其不变的方面,也有其变化了的部分。

      郎庞瑶族的“做社”活动在中断数十多年后重又恢复,说明固有习惯法具有深厚的历史传统和长期的影响。习惯法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瑶族民族文化和民族心理的重要部分。在郎庞,知晓、熟悉固有习惯法的社老、师公等首领、专门人士依然存在,传统的习惯法传承机制没有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并有一批热心维护习惯法的老年人。

      恢复后的“做社”仍为瑶族民间自治性的活动,成为村落共同体的一种纽带,在基本内容、规范方面仍是遵循固有习惯法进行,并没有什么改变。“做社”的时间、参加对象、组织者、基本程序和步骤、具体内容、目的等也是一如以往,没有变化。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均由固有习惯法所确定。

      “做社”时,社老强调的瑶族习惯法的内容也基本没有变化,主要包括:不准偷盗,搞好生产,不要乱开荒等,否则就要受到处罚。外村人偷本村的,也按这一规则处理。知而不报者为从犯。瑶族习惯法的价值观没有变化,依然强调民主、互助、自律。

      不过,由于现代化的影响,“做社”的功能和参加者的心态都有了变化,“做社”也在逐渐发生某些变异,使得“做社”的世俗性多于宗教性,娱乐性多于教育性,宣示性多于强制性,形式大于实质,生活性多于生产性。

      现在,“做社”的祭祀色彩已趋于淡化,宗教、迷信成分已不多,瑶人的自然崇拜观念也已趋于淡薄,对社王的保佑作用并不很相信,人们主要借“做社”来休息和改善生活。笔者看到,在此次祭祀时,蜡烛曾烧着了红布,但社老、师公和其他瑶人并没有把这视为灾异的征状,并没有感到紧张和恐慌,而能以较为平常的心态来对待。

      人们在“做社”时,总要聚在一起聊天、打牌、下棋等,进行各种娱乐活动,交流各种信息,以调剂生活,愉悦精神。而传统‘做社”的核心内容—社老“料话”,已简化为短短的一句话,基本上成了一种陪衬。实际上,郎庞瑶族已有近六七年没有对违反习惯法的事例进行处罚了,习惯法的强制作用已经变得很弱。

      传统的“做社”还有安排生产的功能,在大家聚饮时,社老往往要宣讲有关生产的各种安排和规范,而现在的“做社”已基本上与生产没有什么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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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代化进程中影响“做社”的因素

      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是人类社会的三种基本活动方式。当代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使瑶族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上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而直接影响到“做社”活动,同时也使瑶族习惯法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发生了变化。

      (一)生产方式的影响
      随着农村的改革以及人民公社的解体,广西金秀郎庞瑶族在生产类型、生产组织形式、生产地点、劳动技能等方面出现了变化,从而对“做社”活动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经济改革为金秀郎庞瑶族外出打工提供了的机会,村里的男女青年一般都去广东等地做过工,不少中年人也到广西的柳州、桂林等地干过活儿。从事劳务的收人已占全部家庭收人的很大一部分,甚至最主要的部分。商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农产品的商品化率有了一定的提高。收入的增加为“做社”的恢复和持续进行提供了经济保障。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农业、林业生产主要以家庭和个体的形式进行,劳动时间由自己决定。由于生产的规模比较小,协作程度较低,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就比较弱。然而村民的自由度增加了。一直存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发生了变化,官方性组织的权威性、影响力下降,可依靠度、凝聚力减弱。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金秀郎庞瑶族就需要新的群体生活,以满足自己对集体的依赖心理,于是“做社”活动就又恢复了。

      随着生产的多样化,劳动地点也出现了明显变化,社会成员的流动性明显增强了。这一变化又为“做社”增加了组织的难度。

      传统的农业、林业等经济形态基本具有重复性的特点,因此劳动者的生产技能主要来源于日积月累的经验,年龄成为生产熟练程度的基本条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生产技能则来源多样,知识成为劳动者最重要的生产技能。在这方面,年轻人由于受教育多、接受新知识快而表现出优势。这一变化对传统的年长权威提出了挑战。年轻人还在一定程度上对“做社”的意义表示怀疑,这自然影响到年轻人参加“做社”活动的积极性。

      (二)生活方式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广西金秀郎庞瑶族在衣食住行、休息娱乐、社会交往、待人接物等方面出现了诸多变化,对“做社”活动也产生了明显影响。

      由于交通、通讯、广播电视的发展,金秀郎庞瑶族在信息来源上改变了以往多靠人与人直接传播的状况,呈现多元化倾向。郎庞很早就用上了电,过去没有引人高压电时,郎庞每家花千把元钱,已在村下面的郎庞冲建了一个小水电设施,将电引上来。家家都有电视机,有音箱。虽然还没有开通固定电话,但由于有无线电话信号,已经有人使用手机。信息来源的多元增加了村民对外面世界的了解,也改变了郎庞瑶人的日常生活和行为,在家看电视、听歌成为休息娱乐的主要方式。信息来源渠道的多样还增加了郎庞瑶族对国家政策、法律的了解和熟悉,使人们对“做社”活动的期望和依赖都有所下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秀郎庞瑶族主体的社会归属多样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交往范围不断扩大,已经越出本民族、本地区而与其他民族、外地人有了密切往来,整体上的民族意识渐渐有一定程度的淡化。为了交往的方便,增加信任,金秀郎庞瑶族尽可能使用通用语言,除结婚等特殊场合外基本不穿民族服装。同时,人们在相应的行为规范上也随之发生变化,具有普遍性的国家法律更能适应不断流动的瑶人的需要,瑶族习惯法的作用空间则不断缩小。

      在日常生活中,国家力量日益深人金秀郎庞瑶族,对瑶人的生活方式有明显影响,民间传统生活方式的影响力下降。政府加强了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导,弱化了瑶族固有的头人、社老在日常生活中的权威,在郎庞学校的墙壁上还可以看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政府建立了现代学校教育体系,小学1-3年级在本村小学读,4年级以上走20来里路到村中心学校去读,初中到乡或者县城的学校上。政府充当主要的计划者和推动者,如推广各种生产技术,进行饮用水改造,修建简易公路等。国家通过法律进行社会控制,如实行计划生育,通过林木砍伐指标进行森林保护,进行治安管理等。交通、通讯、电力条件的改善,为政府力量和国家法律的深人创造了条件,不利于瑶族习惯法的继续存在。但是,农村改革后集体组织的虚化又为“做社”的恢复和存在提供了社会需要。

      在金秀郎庞,阅历广、经验丰富的瑶族长者现在仍受到尊重,长者的经验为其在日常生活中确立了非同寻常的社会地位。在村中,人们得了一般的病,大多是自己采草药治疗,不去卫生所、医院,而识别草药就需要长者指导。但是,这种对长者的尊重相比以前还是有所下降。头脑活、交往广、赚钱多的能者越来越成为郎庞瑶族的引领者,其影响力越来越大,逐渐成为村里的中心人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做社”活动的维持和发展,还必须得到能者的认同和支持。

      (三)思维方式的影响

      思维方式是由主体的知识、观念和方法有机构成的反映客体的相对稳定的样式。其中,知识要素是思维方式所依存的基础,观念要素在思维方式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方法要素是思维方式中的最高层次即功能层次。这三个要素的结合逐渐形成一种定型化的、相对固定的思维方式。

      由于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金秀郎庞瑶族的观念也在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而变化,这对“做社”活动无疑产生了影响。

      农村改革以后,金秀郎庞瑶族的生产活动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村庄、民族等对瑶人日常的生产、生活关系不大,重要性降低,个人尤其是成年男性的能力、观念对整个家庭的经济收人和社会地位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瑶人的集体意识逐渐淡漠,家庭、个人观念日益突出。社会本位观念的变化,一方面有利于“做社”等活动的开展,另一方面也可能增加“做社”活动的联络、召集难度。

      由于社会的变化,在金秀郎庞瑶族中,亲情友善、团结协作、互帮互利的观念有了变化,自助意识增强。盖房造屋已经不完全依靠村人的无偿互助,而主要是通过支付劳务费用,由外请的泥水匠建造。互助在房屋建造中已不起主要作用,人们仅仅在自己方便时前来帮助。原来那种全体村人集中式的帮助,已变为零散、个别式的互助。这一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秀郎庞瑶人固有的纯朴人际关系,乃至在“做社”等活动中,不少村人主要是从功利角度考虑,更加注重个体利益,使瑶族习惯法的存在基础受到一定影响。不过,20世纪80年代以后,以家庭为单位的自助生产劳动,又给瑶人提出了恢复“做社”、加强团结的社会需求和心理需求。通过“做社”,人们共饮同食,似乎又回到了同一地缘的圈子里,使村人获得集体认同感、文化认同感的满足。

      生活实践、信息传播和学校教育使金秀郎庞瑶人的科学意识、理性观念不断增强,眼界不断开阔,但不少瑶人尤其是老年人的自然崇拜观念和鬼神崇拜观念还比较浓厚,遇有生病、婚丧等事时往往还要请师公神婆算命、看风水,求签卜卦。因此,金秀郎庞瑶人对习惯法的态度出现分化,年轻人普遍不相信社王的保佑作用,对“做社”的意义不以为然,而中老年人则很相信“做社”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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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做社”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命运

      作为社会的变迁、发展过程,现代化意味着对旧质的否定,是社会全面的创新过程。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瑶族地区面临着复杂、艰巨、深刻的社会变革。“做社”活动的历史命运与现代化进程、国家力量和国家法、瑶族习惯法等因素紧密相关,因此需要进行全面的观察和分析。

      (一)瑶族地区现代化的方略和进程

      瑶族地区现代化涉及动力、目标、方式等内容,关键是如何处理传统与现代的关系。瑶族地区现代化是我国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为外源型现代化,政府通过国家机关自上而下推行,以发展经济为核心,表现出表面化、普遍化、标准化、趋同化的特点。如近两年来,金秀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围绕“林业立县、旅游强县、农业稳县、工业富县、科教兴县、依法治县”的总体工作思路,确立“打基础、兴产业、发展特色经济”的战略决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前瑶族地区的现代化主要依赖国家、社会的外力,而对从民族传统中发展现代化则关注不够。

      瑶族地区选择激进的还是缓和的、内发的还是外输的、单向的还是多元的、被动的还是互动的现代化方略,对瑶族习惯法的未来具有很大的相关性。如何避免简单化的现代化,而是根据民族传统的特点、社会经济文化的状况,发展适宜于瑶族文化与社会特点的现代性因素,体现出民族性和文化多样性,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二)国家力量和国家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力量的不断强盛、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国家力量和国家法正全面进人瑶族地区,国家力量和国家法在瑶族地区的生长对瑶族习惯法的现代命运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

       现代化的发展有其过程,我国现处于树立国家权威、培养国家法信仰时期。现代法治强调法制统一,排斥法律多元,不允许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权威挑战国家权威、分散国家权威。国家试图用国家法全面替代瑶族社会的习惯法,从总体上限制了瑶族习惯法,国家法也较少吸纳瑶族习惯法的内容。

      但是国家的力量不是无限的,国家法也不是万能的,而是有其固有的弱点,有其有限性,并非无所不能。王夫之早就指出:“法之立也有限,而人之犯也无方。以有限之法,尽无方之慝,是诚有所不能也。”国家法的调整范围有限,对于“做社”这样的活动,国家法就很难进行调整。国家法具有稳定性、普遍性,而社会生活却是具体的、多样的。“当我们把特殊情况纳人一般规则时,任何东西都不能消除这种确定性核心和非确定性边缘的两重性。这样所有的规则都伴有含糊或‘空缺结构’的阴影,而且这如同影响特定规则一样,也可能影响在确认法律时使用的确定最终标准的承认规则。”由此观之,无论国家承认与否,“做社”活动都会在现代社会弥补国家法的不足和空缺。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人类的一切制度必是有得有失的,企图实践一种无代价的制度,必将付出更大的代价。”“法治在西方也并未被始终看作解决人类社会问题的良策。”因此,我们需要反思现代法治,理性处理国家法与瑶族习惯法的关系,避免绝对化的发展策略。

      (三)瑶族习惯法的现代适应性

      瑶族习惯法的命运与其具体内容、实际作用以及调适机制有关。随着现代法制建设的加强,国家对瑶族地区的控制越来越深人,瑶族习惯法仅仅成为国家法的补充。瑶族习惯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法的规定相抵触,就会受到国家法的否定性评价,而失去存在空间。瑶族习惯法的实际作用须有利于国家力量进人瑶族地区,有助于社会的一体化和整合。瑶族习惯法唯有与国家法相辅相成,同国家法的精神、价值相一致,才有可能在现代社会中生长。

      从这一意义上看,“做社”这种瑶族习惯法可以补充国家法的不足,因此在现代社会还是有其存在基础和生长空间的,乃至可能为国家法认可,为国家法所吸纳,具有现代合法性。而某些瑶族习惯法则可能因内容与国家法相冲突,作用与国家法相抵牾而逐渐消亡。

      同时,瑶族习惯法的自我创新机制、现代转化能力,对瑶族习惯法的现代命运也密切关联。不少瑶族村寨将固有的习惯法通过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形式体现出来,既符合国家的要求,也反映了民族的文化,使瑶族习惯法适应新的社会条件的需要。瑶族习惯法中存在有利于现代化的因素,这表明瑶族习惯法在现代化过程中仍有活力。瑶族习惯法的这一自我调适机制颇值得注意和重视。

      瑶族习惯法有其形成、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体现了民族个性,在瑶族共同体的发展和延续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具有深厚的基础。因此,“做社”活动表现出一定的持续性而不易消失,在现代化过程中也不可能立刻失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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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瑶族习惯法主体现状

      在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瑶族习惯法面临的最明显、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主体问题,这是决定瑶族习惯法前景的最主要因素。广西金秀郎庞瑶族的“做社”活动,现已出现社老不想做、师公没有传人、青年人没有兴趣、儿童无法参加的情况。

      现在,由于外出人员的增多和外出的频繁,知识来源的多元化,经验在瑶人生活、生产中的地位大大下降,因此“做社”的组织难度越来越大,社老所花的时间、精力越来越多,村民的支持、配合越来越少,人们的意见却越来越多,社老所获尊重也越来越少。因此社老颇有些灰心丧气,表示不想再“做社”。社老也不愿让自己的儿子来接替,迫切希望改变习惯法,另有人接替社老这一职位。如果没有社老这一“做社”的组织者,“做社”活动自然就无法进行了。

      师公是“做社”的具体实施者,但是现在年轻人面对民族文化受冲击的态势,嫌师公社会地位不高,赚钱不多,不愿意学习做师公,因此师公一直找不到徒弟。如果本村没有了“做社”的专家,那只有去外村请;附近村没有师公,就须去较远的村请。显然,这样“做社”的经济支出和时间、精力投人就更多,为“做社”的延续增加了难度。

      年轻人文化程度普遍高一些,接受信息的渠道多一些,科学知识较为丰富,山外的地方走的也多一些,较老年人更见多识广,他们更关心个人、家庭的现实利益,对村寨集体利益不很热心,也不太相信社神的力量和“做社”的功用。他们既不想了解“做社”的具体内涵,也不注重习惯法的现实效力。他们参加“做社”,更多的是出于邻居、亲戚、族人的情面,出于对较热心“做社”的长辈的尊重,具有明显的被动性。这样发展下去,“做社”就缺少了群众基础,可能后继无人。

      由于现代教育体制因素,学生不可能在“做社”旧放假;也由于“做社”习惯法规范要求每家仅出一位代表,因此儿童极少能够参加“做社”。这样,儿童就失去了了解“做社”习惯法的机会,长此以往,自不利于瑶族习惯法的传承。

      当然,金秀郎庞瑶族也并非都不热心“做社”,老年人普遍比较积极,有两三位说话较有分量的中年人也十分支持,村里的首富非常热心,这些骨干力量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存在和发挥作用,这对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做社”活动的存在和发展是有利的。

      瑶族习惯法的命运与瑶人这一习惯法主体息息相关。民族成员的习惯法意识直接影响“做社”这样的习惯法的未来。需要进一步观察的是,这两类人的力量对比关系将会在什么情况下发生变化。金秀郎庞瑶族的“做社”的未来与其他瑶族习惯法一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哪一种力量占据主导地位。就目前和今后几年而言,支持“做社”的郎庞瑶人仍会居于主要地位。

      此外,在许多瑶人的观念中,瑶族习惯法包含了民族精神的内在要素,能够强化群体认同和识别,表明与外群体的“不同”,突出自身的地位。这一民族意识虽有功利性的成分(民族因素成为争取国家和社会资源的手段,如吸引外来投资、扶贫帮困、发展旅游等),但对瑶族习惯法的发展亦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五、结语

      通过对广西金秀郎庞瑶族“做社”的综合分析可以看到,现代化虽可能影响瑶族习惯法的发展,有诸多可能致使其衰落、消亡的因素,但也存在推动其生长的内在基础和外在力量。瑶族习惯法产生于瑶族社会生活的沃土,有其特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因此,只要政府与瑶族民间相互尊重、理性协商,笔者对瑶族习惯法的现代命运还是持谨慎乐观的态度。

      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现代化对当代中国瑶族习惯法的影响需要客观、全面、持续的观察。笔者对广西金秀郎庞瑶族“做社”活动的考察仅仅是这一观察的一部分,不可能完整揭示现代化进程中瑶族习惯法的全貌。笔者以“做社”为对象,就现代化进程中瑶族习惯法进行的思考,也只是反映笔者个人的认识,自不敢言准确把握了现代化进程中瑶族习惯法的历史命运。

      现代化是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对瑶族习惯法的影响也是广泛而深刻的。笔者希望从微观、宏观两方面关注现代化过程中的瑶族习惯法,通过瑶人、政府和全社会的主观自觉和能动努力,理性认识瑶族习惯法,弘扬瑶族习惯法中的积极因素,使现代化与瑶族固有文化能够共存,使瑶族习惯法能够融人现代化的发展大潮之中,为瑶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瑶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瑶人的生活幸福提供制度保障。(来源:《民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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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些信息】

现代化进程中的瑶族“做社”活动——以广西金秀郎庞为例

高其才 

原文发表于《民族研究》2007年第2期,第38-47页。

摘 要:瑶族崇拜社王,有较悠久的“做社”(祭社)历史。“做社”是一种民间宗教仪式,同时也是宣讲习惯法的一种方式。广西金秀郎庞瑶族在20世纪50年代停止举行“做社”,至80年代末恢复。本文以田野调查为基础,通过对“做社”活动的描述,讨论现代化进程中瑶族习惯法的保留与变迁,分析现代化对瑶族习惯法的具体影响,探讨现代化变迁中瑶族习惯法的历史命运。
关键词:瑶族现代化;习惯法;“做社”


Earth-God Sacrifice among the Yao People in the Process of Modernization: With the Case in Panglang Village of Jinxiu County,Guangxi

Gao Qicai 


基金项目:本文为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2005年一般项目《现代化进程中瑶族经济与社会发展法律研究》(项目编号:05SFB205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高其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地址:北京市,邮编 100084。



参考文献:

[1]这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可参见黄海:《瑶麓婚碑的变迁》,贵州民族出版社1998年版;李远龙主编:《传统与变迁——大瑶山瑶族历史人类学考察》,广西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
[2]本文的一些观点还来自笔者在瑶族地区的其他田野调查,其中包括:2004年4-5月在广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广东连南瑶族自治县、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湖南江永县、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的调查,2005年8月在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的调查,2006年7月在广西上思县南屏瑶族乡的调查。
[1]参见林耀华主编:《民族学通论》,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261页。
[2]参见金秀大瑶山瑶族史编纂委员会:《金秀大瑶山瑶族史》,广西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99-101页。
[3]在远古时代,社有土社、石社、树社等,如《淮南子·齐俗训》载:“有虞氏之祀,其社用土;夏后氏其社用松;殷人之礼,其社用石;周人之社,其社用粟。”
[4]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68-69页。
[1]参见胡起望、范宏贵:《盘村瑶族》,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第225、242页。
[1]参见陶富源:《哲学的当代沉思》,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9-304页。
[1]以“汉化”为标准的现代化模式没有立足于瑶族的具体情况,没有考虑到瑶族的特点,实际上阻碍了人们根据实际情况思考不同地区的发展问题。参见马戎:《民族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6页。
[2](明)王夫之:《读通鉴论》卷4.
[3][英]哈特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3页。
[4]参见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4-295页。
[5]郑也夫:《代价论——一个社会学的新视角》,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49页。
[6][美]高道蕴著、高鸿钧译:《中国早期的法治思想》,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7页。
[1]如1951年,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即沿用固有石牌习惯法的形式,订立了《大瑶山团结公约》,增进了民族团结,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第18-21页。


来源:
http://www.wanfangdata.com.cn/qi ... 007/0702/0702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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