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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社会研究与民族志方法

村落社会研究与民族志方法

村落社会研究与民族志方法
村落社会研究与民族志方法
转引自http://www.anthropology.net.cn/b ... &extra=page%3D4
刘朝晖   (转发)社会学人类学中国网
本文回顾和反思了社会学和人类学对村落研究的经验,检讨了其中的理论得失和方法论上遭遇的挑战。文章认为,已有的村落社会研究成果主要体现于村落社会的民族志以及在此基础上抽象出来的“问题意识”和理论对话。笔者认为,民族志研究要秉承三个原则,即民族志的“问题意识”、民族志的时空构架以及民族志的“人本问题”。在全球化的影响下,未来对村落社会的研究应该在“超越乡土社会”的基础上,走向更高层次的“文化自觉”和文化对话。
关键词:村落社会民族志方法论
作者:刘朝晖,厦门大学人类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邮编361005 。

一、村落社会研究述评
    通过对村落这样的微型社区进行研究,透视中国农村社会生活的本质,是文化人类学研究中的一种传统,在这方面也有一些经典的个案。在20 世纪中叶以前,有葛学溥(Daniel H.Kulp) 的“凤凰村”、杨懋春的“台头村”、费孝通的“江村”、林耀华的“义序”和“黄村”、杨庆堃的“鹭江村”等个案研究。(注1) 20 世纪50 年代以后,对村落的调查研究一度沉寂下来,但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中外学者再次掀起了研究中国村落社会的热潮,出现了陈佩华等的“陈村”、黄树民的“林村”、王铭铭的“溪村”、阎云翔的“下岬村”等个案研究。(注2) 他们都是试图通过对村庄这种“小型的简单社会”进行全景式的民族志研究,来回答“中国乡村社会生活的本质”这样的“大问题”。他们的研究虽然都是从问题的一个侧面出发,但均以其对中国村落生活的“深描”,为人们展示了中国乡村社会丰富的人文类型。
    一般认为,中国的村落是相对封闭的聚落空间,因此传统人类学对乡村社会的研究,在田野工作范围上往往只局限于一个小村落,注重村落社会的“共时性”研究,忽略了村落以外的广大区域社会,而且普遍都是根据功能主义的观点来解释社会文化现象。
    自20 世纪中叶以来,对村落社会的调查出现了两种新的研究取向:一种是关注“村落社会”之上的集镇(或者说乡镇) ,另一种是进行多村落的调查。相关的研究大大拓展了我们的视野。
    1946 年,田汝康考察云南“芒市”(镇) ,在傣“摆”的仪式上看到了生产、消费和信仰之间的关系; (注3)作为人类学家的施坚雅(C. W. Skinner) 在20 世纪60 年代研究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时,发现了对个体村庄进行研究的局限性。施坚雅对四川成都平原的集镇调查表明,看似“孤立”的小村落,其实是通过紧密的层级市场体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 (注4)萧凤霞通过对广东新会环城区的调查,认为20 世纪以来,国家行政权力的“下渗”造成了村落社会权力体系的“细胞化”,消解了村落权力的“内敛性”。(注5) 这种基于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使我们的研究视野超越了村落社会。萧凤霞的研究更是从“村落社会”中看到了“国家权力”的力量以及两者之间的互动。而台湾的庄英章则把“林祀埔”的社会经济发展置于区域社会的历史演变过程之中,不但拓宽了研究的空间视野,而且还延伸了对地方社会进行研究的历史视野。(注6)
    其实,多村落的调查研究可以追溯到上世纪早期。可圈点的研究案例包括:20 世纪20 年代李景汉对北京郊区挂甲屯四村落160 户家庭的调查, (注7)20 世纪30 年代陈达对闽粤侨乡十余村落的调查, (注8)梁漱溟、晏阳初等人对山东邹平和河北定县多个村落的调查, (注9)以及费孝通、张之毅等的“云南三村”调查; (注10)较晚近的则有王铭铭的“闽台三村”调查, (注11)项继权的“南街村”、“向高村”和“方家泉村”调查, (注12)以及肖唐标对9 个“宗族村落”的调查, (注13)等等。不过,他们的研究不在于建立村落社会的民族志,而是试图回答(或者说是检验) 村落社会中的诸多“问题”。
    李景汉为我们展示了村落社会里的家庭结构和家户经济,陈达想要审视的是南洋华侨对于家乡所产生的影响,梁漱溟等“乡村建设运动”的发起者是要探索“改造中国乡村社会”的“良方”,而“云南三村”研究则是想通过探讨“草根工业”和土地制度之间的关系,找出一个可与“江村”进行类型比较的基础。至于王铭铭、项继权、肖唐标等人的村落研究则更是立足于检验和反思现代性、集体经济以及村落治理等“大问题”。
    在多村落的调查中,特别要提到的是20 世纪上半叶日本“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在华北农村所做的“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尽管这个调查的目的不是为了学术研究的需要,但是它所积累的33 个村庄的社会经济文化资料,为后来的一系列研究奠定了田野资料的基础。(注14)
    如果说人类学对个体村落的民族志研究为我们展示了中国乡村社会丰富的人文类型,那么,多村落和“超村落”的乡镇研究则为我们提供了较为宏观的视野和比较研究的可能,使我们的研究更注重深层的“问题意识”和理论探索。尽管人类学对乡村社会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在理论、方法上也面临着“超越自我”的挑战。我们知道,人类学研究的传统对象一向是小规模的简单社会,因为人类学总是认为这类社会结构简单,具有很强的文化同质性,易于进行整体观察。因此,当人类学转向对复杂社会的研究时,从“原始”民族研究中抽象出来的理论和观点就显得不够用了。方法论的滞后(甚至是缺失) ,导致了人类学在复杂社会研究中的困境。
二、村落研究的方法论
    (一) 社会学和人类学方法的合流
    从严格意义上说,对中国村落社会的研究应该始于社会学。正如上文所提到的,美国社会学家葛学溥早在1925 年就出版了他对中国广东凤凰村的研究著述《华南的乡村生活:家族主义的社会学》。该书的主要资料来自他和他的学生在1918 、1919 和1923 年在凤凰村的调查。尽管该书记录和分析了凤凰村的人口、经济、政治、教育、婚姻和家庭、宗教信仰和社会控制等,但从作者本人的理论研究取向和方法上来看,该书是一本关于家庭社会学的著作。
    20 世纪三四十年代,由于连年的战争,中国的社会经济几乎处于崩溃的边缘,农村地区社会动荡、经济凋敝的现象表现得尤为突出。一些有良知的学者发起对农村社会的实证调查和研究,试图从中找出“救国富民”的良方。社会学的实证方法满足了学者们的这种追求。费孝通、张之毅等对“江村”和“云南三村”的研究,梁漱溟、晏阳初等人发起的“乡村建设运动”,以及杨庆堃对“山东集市系统”的研究,林耀华对“义序”的宗族研究等,无疑都是基于“社会问题”的研究和实验。在马林诺夫斯基看来,通过乡村研究的实践,中国社会学界已开始了对文化变迁和应用人类学的学术攻关。(注15)
    20 世纪三四十年代,西方一些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陆续来华讲学,其中包括美国芝加哥学派的帕克(Robert E. Park) 、英国结构功能学派的拉德克利夫- 布朗(A. R. Radcliffe —Brown) 、美国芝加哥学派的雷德菲尔德(R. Redfield) 以及美国康奈尔大学的施坚雅等人。他们力倡开展“中国乡村社会学调查”,由此促进了中国乡村社会的研究。
    1936 年,中国著名社会人类学家吴文藻赴英国访问,接受了英国著名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的一些学术思想。不久,作为吴文藻弟子的费孝通就赴英拜学马氏门下,学习人类学。费孝通至今仍然认为:“吴老师把英国社会人类学的功能学派引进到中国来,实际上就是想吸收人类学的方法,来改造当时的社会学,这对社会学的中国化,实在是一个很大的促进。”(注16)
    1938 年,英国人类学家拉德克利夫- 布朗来华讲学,对中国乡村社会的调查和研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中国乡村的社会学研究由此逐渐染上人类学的色彩。但是,从20 世纪三四十年代到如今,中国乡村社会研究一直兼有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双重色彩,却是不争的事实。
    在西方,社会学和人类学的传统研究领域是不同的。前者研究的是现代工业化社会,后者则是研究前工业社会。而吴文藻和他的学生们认为,芝加哥学派主张的“社区研究法”不仅适合都市社区,也适合中国的乡村社会。虽然从本质上说,当时的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但19 世纪以来又面临着以工业化为主导的社会变迁。为了研究这样一个社会的现实状况,就要结合从传统社会研究中发展而来的社会人类学和从变迁的工业化社会研究中发展而来的社会学。要使社会学更细致地反映中国社会,社区研究的办法是值得采纳的。(注17)
    因此,在20 世纪的三四十年代,中国乡村社会研究基本上是融合了社会学和人类学的方法。这个时期的村落社会研究呈现出三个特征:一是注重村落社会现实的研究,并根据功能主义的观点来解释社会的种种现象,忽略了“村落社会的历史”以及“村落以外”的较大区域;二是怀有通过村落层面来探讨中国社会问题的理想和抱负;三是对村落社会的研究大多采取“民族志方法”,力求全面、整体地反映村落社会。
    (二) 超越村落社会的方法
    无论是社会学还是人类学,在乡村社会研究中常常采用的分析性概念都是“社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微型社区”。这种方法的创始者是马林诺夫斯基,他把特罗布里恩德群岛的调查经验称为“民族志方法”。这种方法传播到中国,就成了所谓的“微型社区研究法”。这种“置换”其实包含着一个“浪漫的隐喻”:中国的村落社会与太平洋诸岛上的“部落社会”有着某种程度的“同质性”。王铭铭认为:“一个区域性的范式被认定为人类普同性的范式之后,又被运用到另一个区域性范式的建构之中,这就是马林诺夫斯基的民族志方法论成为中国社区论的实质过程”。(注18) 但是,这种跨越时空的方法移植遇到了挑战:把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复杂的文明体系的国家,与相对简单的、处于未开发状态的部落社会相提并论,是否能够体现中国社会的特点? 这种质疑从表面来看是对微型社区方法论的质疑,实质上却是对功能主义民族志整体论的质疑。
    从功能的角度而言,民族志在方法论上的基础是整体论。“当我们谈到整体论的时候,固然会描述各个部分如何拼凑在一起(fit toget her) 及其背后的机制。这机制是来自制度或人的行为,其基础必须是超越现象本身或‘常识’而在理论上是不可化约、有其独立自主性的社会事实。”(注19)因此,我们在阅读经典的民族志时,不但能够看到对社会文化现象“面面俱到”的“深描”,而且也可以读出从社会事实中抽象而来的“一般性意义”。比如,费孝通的《江村经济》通过对一个农村社区社会结构及其运作的描述,勾画出一个由各项相关要素系统地配合起来的整体,并在解剖“麻雀”的过程中提出了一系列有概括性的理论问题。
    英国人类学家利奇则认为,对村落这类小型社区的研究,“不应自称代表任何意义上的典型,也不是为了阐明某种一般性的论点和假设。意义就在于本身”。(注20) 利奇曾就费孝通的“江村”研究提出过这样的疑问:在中国这样幅员广阔的国家,个别社区的微型研究能否概括中国的一般国情? 费孝通对此的回应是:“江村固然不是中国农村的‘典型’,但不失为许多中国农村所共有的‘类型’或‘模式’。”(注21)换言之,只要我们对一个小型社区进行了细致的描述和研究,那么我们的作品就能够展示有关人类社会行为的一般性特点。
    但是,笔者以为,这样的村落研究无形中在村落内外建构了一个“边界”。整体论的研究角度可以提供一个精致的、具体的村落社会民族志,但它对村落社会以外的区域社会则缺乏应有的关注。费孝通在20 世纪40 年代对“云南三村”进行调查时,已经认识到“单靠江村的材料是不足为凭的”,(注22)于是他提出了“类型”比较的研究方法,“云南三村”就成为他的“实验对象”。到了20 世纪90 年代,费孝通在城乡经济发展的研究中又提出了“模式”的概念,认为“相同条件形成的事物就是一个类型”,并且坚信, “有可能用微型社会学的方法去搜集中国各地农村的类型或模式,而达到接近对中国农村社会文化的全面认识”。(注23)
    可是,英国人类学家莫里斯•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 却不这样看。他以自己的研究表明,通过20 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村庄民族志的研究模式,并不能真正理解中国。在他看来,不能以村庄研究的数量而“堆积出”一个中国来。(注24) 我们可以从他20 世纪五六十年代对中国农村宗族研究的两本力作——《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注25)以及《中国的宗族与社会:福建和广东》(注26)——中看出,尽管他当时已不能亲自到中国的村落社会中进行调查,但他充分利用了村落调查资料和历史文献,把村落社会置于区域社会(福建和广东) 中进行审视,以此克服村落民族志研究在方法论上的局限性,并试图建构“反映中国整体社会”的理论。而施坚雅则索性抛弃了村落研究的视野,把分析的基本单位确定在村落之上的“集市”,从经济地理学和历史学的角度来研究区域中国,并由此走进了“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注27)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费孝通,还是弗里德曼,抑或施坚雅,他们其实都是在秉承“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的方法论,都是在试图追求一种“通过小村落,认识大中国”的目的。至于他们究竟是着眼于村落(单村落或多村落) ,还是把村落置于区域社会的框架中进行审视,则只是路径的不同而已。中国是一个幅员广阔、历史悠久的国家,各地的社会文化有很大的差异,这就使得任何层面上的村落研究都难以反映中国社会的整体性。因此,与其希望村落研究带有反映中国的旨趣,还不如展示细致的、风格迥异的村落民族志,让读者去领悟其中的特殊性及其所蕴涵的一般性意义。
    尽管如此,弗里德曼等人对村落社会研究的区域视野还是昭示我们,要研究像中国这样幅员广阔、有着悠久历史和文明的社会,传统的“微型社区研究法”必须要在空间的视野和时间的纵深上加以突破,也就是说,不但要关注村落社会的“纵向的历史”,还要关注村落社会以外的空间。正如王铭铭所说的,要“向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学习研究文明史和大型社会结构的方法,走出社区,在较大的空间跨度和较广的时间深度中探讨社会运作的机制”。(注28) 在这方面,王铭铭以他自己的“溪村”研究做了初步的尝试。他应用“社区史”的叙述框架,试图从“溪村”陈氏家族社区500 多年来的历史进程中,展现社会变迁的场景。他在写“溪村”民族志时,主要考虑到两个问题:“其一,怎样使空间上有限的社区调查,与时间和空间广阔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史勾连起来? 其二,这样的时间和空间的勾连,怎样既避免三四十年代社区民族志的‘无时间性’,又避免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宏大历史叙事的‘无地方感’?”(注29)
    但是,王铭铭的《社区的历程》却引来历史学者的猛烈抨击。(注30) 应当指出的是,在诸多批评中,有很多是“一语中的”的,也有一些是比较牵强的,还有些可能是基于学科原因的“误读”,在此不做详述。王铭铭曾经说过,希望“以本土研究获得社会文化理论对话的潜能”。(注31)但笔者以为,从民族志的角度而言, 《社区的历程》的主要缺失就是田野调查及其资料的积累并不足以建构理论对话的“平台”;另一方面,对“溪村”材料的取舍和解读又不免有“为对话而对话”之嫌。笔者认为,王铭铭另一部关于村落社会研究的著述《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闽台三村五论》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尽管如此, 《社区的历程》还是对学术界——至少是社会文化人类学领域——做出一定的贡献。首先,该书提出并实践了对村落社会进行表述的方式,即从社区史的角度加以叙述;其次,作者试图以此研究达到“文化批评”的目的,而这也正是社会人类学对社会科学研究所做的反思。
    (三) 超越村落社会的视角批判:国家和社会分析框架的滥觞
    进入20 世纪的最后20 年,几乎所有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都卷入了对村落社会的研究。尽管它们各自的关注点不同,但是绝大多数的研究都运用“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
    “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始于20 世纪50 年代,它要回答的根本问题就是权力结构及其逻辑关系。西方的社会科学家最早用它来考察那些与欧美民主政体不同的国家,如苏联及东欧国家的政治与社会体制。这样的视角和其间使用的概念体系,确实在相当程度上描绘出这些国家中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关系,包括当时初露端倪的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冲突。从20 世纪60 年代开始,从事当代中国研究的西方学者也开始使用同样的视角和概念体系来解释中国社会的现实。他们的分析焦点或主线,就是审视一个小村庄是如何同大国家联系起来的。
    国内学者对村落社会的历史人类学研究其实也是秉承国家与社会的分析视角,比如近些年来“华南学派”对华南乡村(主要是珠江三角洲和福建沿海的一些村落) 的社会史研究,就是徘徊在“国家与社会之间”, (注32)至于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政治学关于中国农村社会治理的研究,也是秉承了同样的模式。徐勇认为,村民自治虽是一个小问题,却能够折射出国家与社会的重大关系,能够透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过程。(注33)
    同上文所提及的“民族志方法”移植一样,这个分析框架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首先是“国家”和“社会”的概念问题。西方的“国家”是与17 世纪以来的“民族/ 国家”建构密切相关的,而“社会”则更多地体现出“市民社会”的独立性,所以,基于西方社会土壤的“国家与社会”就具有二分法的特征。但是,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尤其是在村落社会里,是否也存在这种二元对立的“国家与社会”呢? 有学者认为,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核心假定是权利、边界和交换问题。
    由于中国的权利分化不显著,因此如何运用国家与社会框架来处理中国案例,学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意见分歧。(注34)
    不过,在郭正林看来,上述学术分歧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程度。换言之,农村社会究竟是国家的附属物,还是并未真正被国家所控制? 如果脱离了农村社会经济结构及实际的政治环境,只是抽象地从权利分化、国家进入或退出、国家经纪人、文化等方面进行概念化的分析或推理,那么围绕这种学术分歧而展开的争论就没有什么意义,甚至还有促成学术泡沫的危险。(注35)
三、村落社会的民族志
    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志写作体例可以说是出自于功能主义:一种是马林诺夫斯基式的对文化现象具体、细微的功能分析法,另一种是拉德克利夫- 布朗式的全面、整体的“社会结构分析法”。马林诺夫斯基在特罗布里恩德群岛的调查经验告诉我们,要达到民族志田野工作的目标,有三条路径:
    1. 部落组织及其文化构成必须以翔实明确的大纲记录下来。这一大纲必须以具体的、统计性资料的方式提供。
    2. 这一框架应以实际生活的不可测度方面以及行为来充实。这方面的资料必须通过精细的观察,以某种民族志日记的形式来收集,而这只有密切接触土著人的生活才有可能。
    3. 应当提供对民族志陈述、特殊叙事、典型说法、风俗项目和巫术程式的汇集,作为语言材料集成和土著人精神的资料。(注36)
    这些方法在马林诺夫斯基所著《西太平洋的航海者》一书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把这种部落研究的经验移植到中国的村落社会,就有如葛学溥的“凤凰村”、杨懋春的“台头村”等著述。至于拉德克利夫- 布朗式的民族志则体现出典型的社会结构论。经典的著述有布朗自己的《安达曼岛的居民》和埃德蒙•利奇的《缅甸高地的政治制度》等,而其“中国版”则可首推林耀华的《义序的宗族研究》。
    无论是马林诺夫斯基式的民族志,还是拉德克利夫- 布朗式的民族志,之所以能够跨洋过海地移植到中国,说明在某些人看来,中国的村落社会与那些岛民部落社会是同质的。但是,这个命题显然不对。对于拥有数千年历史的中国来说,其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多元性远远不是太平洋岛上的简单小型社会所能比拟的。我们应该探寻和实践新的民族志表述模式。笔者认为,在对中国村落社会的研究中,既不能像传统民族志那样为了展示“人文类型”而对村落社会进行面面俱到的描述,也不能为求与西方的社会理论对话而削足适履地解读中国的村落社会,而是应该对中国农村社会做深入的调查和研究。要做到这一点,村落社会的民族志研究至少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民族志的问题意识。问题意识与先入为主不是同一回事。预拟问题,形成理论假设,是科研的前提。假设不是凭空编织的,而是研究者基于自己良好的学科理论训练,对经验事实加以抽象而形成的。研究者带着问题和假设到一个地方进行考察,在面对新的事实时,他就得不断修正甚至改变自己的观点,从纷繁复杂的文化现象当中发现地方文化的规则和逻辑。这是构思工作与实际观察之间相互增益的过程。
    第二,民族志的时空构架。这种时空构架不仅要有历史的深度,更要有超越村落的广度。村落社会的历史有三个层面:一是“成文的历史”,它留存于村落社会的族谱、地契文书、私人笔记、碑刻铭文以及乡规民约等“民间历史”文献中;二是“不成文的历史”,存在于村民们的历史记忆之中,包括他们的口述历史(比如神话传说、民间故事等) 以及“凝固的历史”(如民间修建的宗祠、神庙、民居等) ,它们承载着村民们生生不息的历史;三是“建构的历史”,或者叫做“表述的历史”,它来源于研究者对前述两种历史的记录。这三种历史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村落历史。此外,还必须有“超越村落”的空间视野。中国的任何村落都不是孤立的社会存在,它通过自己的方式,比如婚姻缔结、人口迁移、货物交换、民间信仰,以及国家对村落的治理等,与村落以外的社会发生联系。这就要求我们的研究不但要立足村落社会本身,更要有“从村落看村外”和“从村外看村落”的学术视野。
    第三,民族志的“人本问题”。民族志的主体是村民及其实践活动,这些是构成民族志的主要内容。我们在新型的民族志调查中还应当能够听到各种声音,看到各种面孔。(注37)
    同时,民族志也应体现出研究者参与其中的建构过程。我们有必要详细交代自己的研究过程和方法,以绝对坦诚和毫无保留的方式披露自己研究的结果。所以,应该有专门的章节描述自己的调查是在什么条件下进行的,信息是怎么收集的,哪些材料是报道人陈述的,哪些是研究者从中整理和领悟出来的等等,这些都是构成完整民族志的重要部分。
四、“超越乡土”的村落社会研究
    费孝通在70 年前提出, “从基层看上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他还用比较的方法形象地说明了这种乡土本色:“农业和游牧或工业不同,它是直接取之于土地的。游牧的人可以逐水草而居,飘忽无定;做工业的人可以择地而居,迁移无碍;而种地的人却搬不动地,长在土地的庄稼行动不得,伺候庄稼的老农也因之像是半身插入了土地,土气是因为不流动而发生的。”(注38)费孝通对于中国社会乡土性的认识,是基于当时在中国有些地方出现了“非乡土性”的现象,或者说,从乡土社会中生长出一种与乡土基层不完全相同的社会, “而且在近百年来更在东西方接触边缘上发生了一种很特殊的社会”。(注39) 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特殊社会”呢? 它存在于什么地方? 是哪些因素促成了这种变化?
    笔者认为,费孝通所谓的“特殊社会”指的就是中国沿海地区的乡村社会。近代以来,在这些地区出现了“一进一出”两种社会变化:一是西方势力依靠其船坚炮利打到中国的东南沿海,而后逐渐从沿海向内地渗透;二是近代以来中国人大规模迁往“南洋”发展。历史上中国沿海居民出洋始于汉晋,但华人大规模南渡并在海外形成华人社会还是在近代。清末以降,由于清政府对海外华侨采取了积极的政策,大批居留在海外的华侨得以合法地返回中国,并因此而形成了海外华侨和他们的原居住地之间的密切互动。这一进一出对中国东南沿海传统的社会结构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乡土性”的渐趋式微,这种态势延续至今。
    进入21 世纪,全球化将会持续冲淡村落社会的“乡土本色“ ,村落在人类社会活动中显然已经不是那么重要,有些沿海和城郊的村庄甚至面临“终结”的命运。李培林在研究珠江三角洲的农村城市化过程中,提出了“村落的终结”这一命题。在过去的村落研究中,无论是人类学还是其他的社会科学,对村落的研究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最终的目的还在于研究“超越村落的社会”。而“村落的终结”这一命题则远远超越了“超越村落社会”的本身价值。
    李培林认为,应当建立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村落终结类型,建构村落城市化整个链条的最后一环,以便能够在理论上复制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村落非农化、工业化、城市化的全过程。(注40)诚然,这个命题的提出是源于对珠江三角洲“都市村庄”的研究,但这种情况也是中国沿海(尤其是东南沿海) 乡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普遍现象。如果从城市扩张和发展的角度而言,“村落的终结”其实一直贯穿于中国的近现代史。无论在中国的沿海,还是在中西部地区的城市,也许在数百年前,甚至就在数十年前,当代城市的部分社区就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村落社会,不过现在已看不到村落社会的丝毫痕迹。从这个角度来看,村落的终结是一种历史的必然。然而,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又使我们很难仅仅从城市化的路径而抽象出“村落终结”的命题。
    但是,我们可以从“村落终结”的研究中看到超越村落社会研究的新视角,这就是“村落边界”和“村落观念”,前者指的是村落的地理边界,后者指的是村民心目中的村落认同观念。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全球化背景下的村落社会发展过程所表现出来的“世纪痛苦”和“集体不适应症”,就可被视为村民的一种“文化自觉”。由此,我们的村落社会研究也可以走出传统民族志的表述模式,在“超越乡土社会”的基础上,走向更高层次的“文化自觉”和文化对话。

注释:
* 本文为笔者主持的2003 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个村庄在改革年代的都市经历》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本文的写作得到周大鸣教授的指导,并在写作过程中有幸与李明欢、王建新、黄树民、张继焦、王铭铭等师长交流,在此对他们表示感谢。
注1:参见Daniel Harrison Kulp , Count ry Life in Sout h China , The Sociology of Familism. New York Teachers College ,Columbia University , 1925 ; [美]杨懋春著,张雄、沈炜、秦美珠译:《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商务印书馆2001 年版;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 年版;林耀华:《金翼:中国家族制度的社会学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 年版;C. K. Yang , The Chinese Family in t he Communist Revolu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1959 。
注2:参见A. Chan , R. Madsen &J . Unger , Chen Village :t he Recent History of a Peasant Communist in Mao’s China. Berkeley :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 1984 ;黄树民著,素兰、纳日碧力戈译:《林村的故事:1949 年后的中国农村变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 年版;王铭铭:《社区的历程:溪村汉人家族的个案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 年版;阎云翔著,李放春、刘瑜译:《礼物的流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
注3:参见田汝康:《芒市边民的摆》,商务印书馆1946 年版。
注4:参见[美]施坚雅著,史建云、徐秀丽译:《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年版。
注5:参见Helen Siu , Agent s and Victims in Sout h China.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9 。
注6:参见庄英章:《林祀埔:一个台湾市镇的社会经济发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
注7:参见李景汉:《北京郊外之乡村家庭》,商务印书馆1929 年版。
注8:参见陈达:《南洋华侨与闽粤社会》,商务印书馆1938 年版。
注9:参见郑大华:《民国乡村建设运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年版。
注10:参见费孝通、张之毅:《云南三村》,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 年版。
注11:参见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闽台三村五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年版。
注12:参见项继权:《集体经济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注13:参见肖唐标:《村治中的宗族:对9 个村的调查与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 年版。
注14:参见[美]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 [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 年版; [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 - 1942 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 年版。
注15:参见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第16 页。
注16:费孝通:《师承•补课•治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年版,第49 页。
注17:参见杨雅彬:《近代中国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665 - 687 页。
注18: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年版,第33 页。
注19:黄应贵:《人类学的评论》, (台北) 永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版,第312 页。
注20:转引自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第34 页。
注21: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第317 - 319 页。
注22:费孝通、张之毅:《云南三村》,第6 页。
注23: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村的生活》,第319 页。
注24:参见Maurice Freedman , A Chinese Phase in Social Anthropology , in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14 :1 , pp. 1 - 19。
注25:参见[英]莫里斯•弗里德曼著、刘晓春译:《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
注26:参见Freedman , Maurice , Chinese Lineage and Society : Fukien and Kwangtung. London : At hlone Press , 1966 。
注27:参见[美]施坚雅主编、叶光庭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2000 年版。
注28: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第36 页。
注29:王铭铭:《走在乡土上——历史人类学札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24 页。
注30:参见曹树基:《中国村落研究的中西方对话——评王铭铭〈社区的历程〉》, 《中国社会科学》1999 年第1 期。对此,王铭铭只是在非正式场合,以间接方式做了一些回应。
注31: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第8 页。
注32:参见张小军:《历史的人类学化和人类学的历史化》,香港科技大学华南研究中心编:《历史人类学学刊》第1 卷第1期,2003 年。
注33:参见徐勇:《村民自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重塑与互动》, 《徐勇自选集》,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注34:参见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年版,第3 - 4 页。
注35:参见郭正林:《当代中国农村政治研究的理论视界》, 《理论学习月刊》2003 年第7 期。
注36:[英]马林诺夫斯基著、梁永佳等译:《西太平洋的航海者》,华夏出版社2002 年版,第18 页。
注37:参见刘朝晖:《后现代主义与当代人类学研究》, 《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99 年第3 期。
注38: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7 页。
注39: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第6 页。
注40:参见李培林:《巨变:村落的终结———都市里的村庄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2002 年第1 期。
原文出处:《民族研究》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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