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古镇保护与发展并不矛盾

古镇保护与发展并不矛盾

  古镇保护与发展并不矛盾

  □谭宏



  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热潮下,有着悠久历史文化的古镇一个个被挖掘出来,其重要价值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各地也把古镇开发作为经济增长点纳入了经济发展战略,“丽江”、“周庄”等一个个响亮的名字已成为古镇开发的样板。

  客观地讲,古镇的开发对古镇价值的利用和保护是有一定意义和成效的。但是,古镇保护正面临着保护不力、开发过度、体制不畅、缺乏特色、造“新”严重、“空心”突出等问题。古镇的保护和开发是一对矛盾,为了更好地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矛盾,使之在和谐统一中,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建立起一个保障体制很有必要。以制度化的力量来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控制和规范各种组织和个人在古镇保护和开发中的行为,形成高效能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古镇保护开发体系。

  政府是组织者、控制者、协调者

  从实际看,古镇保护和开发有两个目标,一个是近期目标——促进古镇保护和经济发展,一个是长远目标——推动古镇持续发展,确保中华文明薪火相传。要达成这两个目标,政府在古镇保护和开发中必须起到组织者、控制者和协调者的作用。以古镇的旅游开发为例,原住居民、开发商、旅游者存在各自的利益,政府就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整合各方面的力量,有效地控制和引导各方面的利益与近期目标一致,向长远目标趋同。

  古镇保护和开发也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涉及文化、水利、土地、建设、规划、旅游、宗教等多个职能部门。从体制上讲,这些部门都可以在古镇保护和开发中发挥监督检查作用。但是,为了避免在古镇保护和开发过程中出现“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保证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必须坚持“明确职责”、“统一协调”、“照章办事”、“大局意识”、“服务为上”等基本原则。

  民众参与更重要

  古镇保护、开发和利用需要政府主导、学界指导、民众参与。“尊重百姓生活,挖掘生活中的民族人文精神,并在现代生活中不断地弘扬,这是古城镇保护与发展的核心内容。” 因此,要做好保护和开发古镇的工作,必须营造出一个居民自觉、主动参与的良好环境,才能使保护和开发取得实际效果。

  在目前古镇的保护和开发中,确实存在许多目光短浅、急功近利或以开发的名义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但这也与不懂文化遗产,对待文化遗产缺乏科学态度等因素有关,这些问题就需要学界的介入。政府在制定古镇保护、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时需要学界提供理论咨询,在制定旅游开发的产业规划、产业政策时都需要学界提供理论咨询。这种咨询,有利于政府合理、科学地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产业规划与政策。

  法律的强制性对在古镇保护和开发中的破坏行为起着规范约束作用。国务院通过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把古镇的保护和开发正式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使古镇的保护和开发具有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保证。但是,要真正使古镇保护和开发在法制化的轨道上正常行进,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如法律完善、宣传和实施等问题。

  以尊重和保护为前提

  进行市场化运作

  古镇的保护和开发,单凭政府的投入是有限的,必须在发挥政府这只“有形”之手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作用,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拓展融资渠道,走出一条社会广泛参与、多方投资的路子。

  古镇的传统遗存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价值,同时也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只要引导得好,完全可以吸引社会资源来参与古镇的保护和开发。以重庆为例,按照每个古镇每年50万客流量、人均消费100元到200元计算,则可以解决近2000万人次的节日休闲娱乐问题,形成年达20亿元到40亿元的产值。在3200万重庆人口中,城镇人口约1360万,仅仅相当于一个重庆城镇人一年到古镇两次。

  在这方面,云南丽江、湖南凤凰等都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既然要让古镇进入市场,那么就要在尊重和保护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对古镇的资源进行市场化的运作。

  (作者单位:重庆文化遗产学院)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0-4-8 15:23:5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