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叶之国的博士培养
黄明东 冯惠敏
位于北美的加拿大是一个高等教育强国,在其继承了欧洲国家高等教育重视高深学术研究的优良传统的同时,又自觉地吸收了其邻国美国高等教育中的重视实际和应用的合理成分。其高等教育一直稳定并持续发展,学术水准一直保持世界先进水平,涌现了许多世界一流大学。其研究生、博士生培养制度不乏我们值得借鉴的成分。
招生录取与指导培养相分离
录取与培养分离是保证招生公平的基本要求,其道理不言自明。加拿大有一套招生录取与指导培养分离机制,这套机制能够保证,申请者不需要通过关系就可以找到导师,导师也可以招到自己满意的学生。
加拿大高校录取博士研究生是在学院一级单位完成的,但是材料的审阅是由各学系来完成。学系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和学院分配的指标,从中挑选出最优秀的申请者,并将审查结果提交学院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由院长签字生效并寄发录取信函。博士生的指标数由学校确定并分配给各个学院,各学院再分配给各个学系。学校根据各个学院的师资力量、科研业绩和博士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及其在社会上的影响等多项指标,由一个计算公式计算出来。
博士生的录取是通过学系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来完成的,所以博士生指导教师并不参与招生的任何环节,而且担任博士生导师也没有任何费用,学院也不会给予任何奖励。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纯粹是为了完成学院(系)交给的一项任务,尽一份义务而已。如果导师指导的学生过多,学院会进行协调,让那些指导博士生较少的教师来指导,但要在尊重学生愿望的基础上进行协调。学院在导师的确定上实际上没有太多的权力。如果导师指导的博士生太多而又无法协调,那么为了减轻导师的负担,学院往往会减免导师的部分教学工作量。
在学位课程学习期间,学生不需要确定导师,但是你可以有意向性的请求某些老师指导学习,如果你觉得他们对你的帮助比较大,兴趣相投,这些人也许就可以成为你的导师。在进入论文阶段以后,首先要确定指导教师。导师确定以后,将根据情况确定一个博士生指导小组,共同确定博士生的论文选题,并负责指导博士生的论文。
教师即导师
加拿大高校规定,所有教师都可以参加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包括博士研究生,因为这是每一位教师的“权力”。但是助理教授只能协助指导博士生的论文而不能担任博士生的导师。由于这些高校教师都拥有博士学位,所以也就不存在国内所规定的博士生导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这样的规定。
教师能否指导博士生与其是否拥有经费也没有关系,这是因为高校招收的博士生全部都由政府提供4年的奖学金,博士生在校学习期间不需要导师的任何资助。实际上学校每年筹集的大多数款项都用于资助学生的学习。
多伦多大学每年筹集资金的70%用于各类学生的奖学金。正是因为博士生完全由政府按照学生人头直接拨款资助,教师并不能参与博士生的招生过程,也就不存在是否有经费就可以招收博士生的问题了。国内有不少人误以为欧美国家教师只要有科研经费就可以招收博士生,实际上那些手中科研经费十分充足的导师通常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帮他做课题(我们现在通常称之为打工)。当然,由于这些经费充足的教师们往往都是著名的学者,所以,博士生大多愿意选他们做导师(参加他们的课题研究也可以拿到一些工资),这就更加误导了国内不少人以为只要有经费就可以招生的印象。
投诉受理委员负责解决争议
研究生入学以后,如果出现学生与学院、学校或教师之间因为成绩评定不公、学位授予、学院在教学资源分配上的性别歧视或种族歧视、奖学金或助研、助教岗位资助不公、性骚扰等问题上发生争议以后,可以通过学校设立的投诉受理委员会来协调处理,这也是大学内部唯一的解决法律争议的法律机构。无论教师还是学生,一旦发生争议首先可以向该委员会投诉。委员会会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调查,最后给出解决办法。如果这个机制仍然不能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那么彼此都可以诉诸校外的司法机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报 2008-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