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下午2点,明德楼2019会议室,重庆工商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如期举行了题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历史演进”的专业讲座。讲座由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新进民俗学教师孟令法博士主讲,我院副院长侯明喜副教授主持,我院民俗学和人口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共同参与。
侯明喜副院长
孟老师以“即将到来的六月八日不仅是农历端午节假日期间(第二天),作为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还是我国今年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为引,通过对“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等经典的引述,正式开启了这场讲座。
讲座以不同时期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演进过程为主线,通过区分以清末、民国政府及民国时中国共产党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为背景的“文化遗产法时代”和以新中国成立后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非遗法的制定与施行为内容的“非遗法时代”,并由此把握了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词演变,清晰呈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基础与立法过程。在此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后续法规的不断完善与推进,以及实践层面上层出不穷的“非遗事件”的探讨,指出“后文化遗产法”时代的我们必然任重道远,砥砺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行的重要意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奠定了制度保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保护提供了学理支撑和法理依据,令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有法可循、有法可依。本场讲座主要由以下三个相互衔接的部分构成:
一、“文化遗产法”时代:“物”的保护与“非物”的萌芽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观肇始于对西方图书馆和博物馆介绍,孟老师讲道,而1839年3月至1840年11月,由林则徐主编的《四洲志》则率先提及英国兰顿(伦敦)的图书馆和博物馆。之后,民国时期(1918)年的“歌谣运动”;梁思成、林徽因夫妇等发起的“中国营造学社”(1930)等,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和收集整理方面都做出了巨大贡献。1933年,胡适在芝加哥大学所做《中国文艺复兴运动》的演讲中所提及的“文化遗产”则有“文化传统”的意涵,而郑伯奇发表于1947年的《民俗:活的文化遗产》则更明确指出:民俗“是一个民族的活的文化遗产”。诚然,无论是在晚清时期动荡的时局下,还是在民国时期混乱的背景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和相关政策都已经萌芽,但囿于特殊的历史环境,也依然只能在风雨飘摇中艰难成长。
中国共产党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也可谓由来已久、一以贯之。1942年毛泽东主席所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既深化了根据地军民对民间文学的认识,也鼓舞了文艺工作者扎根民间、创作“人民的文艺”的信心。因此,孟老师认为:“虽然‘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认知并未影响行政机关在制定国家法(规)时的‘物性’原则,而在民国时期的国际领域也尚未形成当代意义上的‘非遗’概念,但这已然让我们看到,20世纪的中国民俗学(民间文学和传统工艺)领域已经对此做出较为深入的探索,并在相应的调查实践中为后世留下大量有关‘非物质’的材料”。
总体而言,开启于清末的现代博物馆建设是我国“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基础,而以民俗(民间文学和传统工艺)为代表的“非遗”,则同“物质文化遗产”一道成为中华民族在特殊时期得以凝聚的精神依托。
二、“非遗法”时代:法律基础和立法过程
建国后,“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率先立法保护,并于1982年正式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与此同时,并经20世纪90年代,在“一个工程,一部条例,一次调研”的基础工作上,“非遗法”的立法工作正式迈上征程。自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颁行开始,从地方到国家相关部委的各类法规也得以率先制定,并逐渐系统化。经过长时修订(包括法律名称、具体用词、惩戒措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终于2011年2月2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于当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综上,孟老师认为:“从表面上看,我国《非遗法》的出台走过了十余年的立法过程,但‘非遗’的立法保护有着深厚的‘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基底,因而从清末至今,实有百年之久。在这条道路上,不论政界、学界还是民间,为此都做出了积极贡献。我国《非遗法》的立法过程具有先物质后非物质、先地方后中央再地方、先法规(规章)后法律再法规(规章)、先专项后综合的特征,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立却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相合,因而这种从无到有的立法事实,却有利于我国具有针对性的接轨国际以及保护‘文化多样性’”。
三、“后文化遗产法”时代:实践中完善
接下来,孟老师在实践层面抛出了一系列尖锐问题,例如:当“狗肉”“猴戏”“点翠”等动物使用遇上非遗传承,矛盾如何化解?非遗主管部门及其成员的监管由谁负责?非遗传承人在《非遗法》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内进行非遗传承,但却违反其他法律,非遗主管部门是否应该担责?
在我们对这些现实问题和伦理困境陷入思考时,孟老师以我国著名民俗学家乌丙安先生的《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两点建议》予以回应:“第一,应该尽快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协调配合实施的有效机制;第二,应该尽快制订有关这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实施细则。”对此,孟老师还补充到:“立法是一个持续性过程,因而《非遗法》所呈现的不足,依然要在保护实践的持续推动中,通过立法者、管理者、传承者以及研究者等不同群体的相互协作予以完善”。而这也是我们民俗学者接下来应该持之不懈、努力推动的工作任务。
在互动环节,同学们陆续提问,如“在非遗保护中政府扮演的角色是什么”“政府、学者在非遗项目及其传承人评审过程中的‘参与度’如何拿捏,即何时进入,何时退出”和“民俗保护的必要性”等。孟老师分别以“社区赋权”和“保护文化多样性”“政府、学者可以发现并引导,但不能决定非遗项目持有群体的自主选择”给出了学理解释。在最后的评述总结中,侯明喜副院长指出,非遗是民俗学研究的重要对象,而其法律则是这一研究的一大核心。作为国家“公器”的《非遗法》,尽管有一些不足,但在民俗学者、社会学者、民族学者、人类学者以及法学者等的协同参与中,必然会对非遗的立法保护带来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由此,他讲道,多学科交叉研究是我们发现学术增长点的重要视角,例如以公共政策的分析方法去研究非遗配套政策,以此解决政策的冲突和政策的落地等现实问题等。因此,非遗研究不应局限于研究非遗本身,视野的宽度也决定了研究的深度。
图/文:薛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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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孟令法 于 2019-9-27 13:41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