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式转换】民俗事象研究范式的再审视
自从高丙中教授发表《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以来,民俗学长久以来所信奉的民俗事象研究范式基本上被学界所抛弃了。从此以后,对民众的关注开始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而今,之所以有必要再重新审视以往的民俗事象研究范式,并不是要为已经死去的民俗事象研究范式翻案,而是希望通过回望我们曾经走过的路,对当前的民俗学研究进行必要的反思。
从根本上来说,当初高丙中教授之所以批评民俗事象范式在我看来主要是着眼于这种范式对于民俗“生命性”的一面的忽视,更具体地说,就是这种民俗活生生的、鲜活的、有生命力的一面被以往的研究所埋没了。在这种研究范式中,人们对民俗的审视千篇一律,似乎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民俗自身的特性消失殆尽,在这种民俗研究中,既看不到民众,也看不到研究者,还看不到那些不同的东西和事物之间的差异性和独特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俗事象研究范式确实是需要被打倒的。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合理的一面,民俗事象范式也是这样。在民俗事象范式中,合理性的一面就是对民俗之“俗”坚持,尽管这种坚持是以一种对独特性和差异性的埋没为前提的。其实,在这种“俗”中还有一种被所有人忽视的一面,那就是“俗”的客观性。这种对民俗事象的描述在埋没了研究者的主观性和研究对象的生命性和现场生动性之后,留下的是民俗的客观性。那么,民俗究竟有没有客观性?我的观点是肯定的。这种民俗的客观性是基于对生活的白描,是一种与古物遗存、文字文献等证据性事实相同的东西,或者我们在此模糊民俗学和人类学的界限,这种“俗”就是叶舒宪所提出的“四重证据法”当中属于民族志资料的那一种。显然,民俗的这一重要的特性在当今的民俗研究中被人们所忽略了。当前,大量的研究是建基于田野调查的基础之上,田野调查并没有错,人们对民俗中“人”的寻找,对民俗和民俗现场“生命性”的追求都没有问题,问题在于研究的碎片化趋势,这种碎片化表现在只注重具体的个案研究而忽视更加广泛的、全面的研究。
我在这里还是要强调,我不反对田野,我反对的是所有的田野都走向个案,都缺乏反思,都将眼光放置于一个地方。在我看来,大量的田野调查是基础,但是也应该有一定的综合研究,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有一定的对于民俗客观性的研究,有一定的对于民俗学理论建构的研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一些问题进行不断地推进而不是始终说不清楚,比如民间信仰。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一些共同的范式,共同的理论,也才能谈得上和其他学科的对话。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对社会有更大的发言权。最后还是要说一句,有学者强调还是要注重差异性,将具体的东西搞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也是一种贡献,这话并没有错。但是不一定所有的学者都要这样做。我们所期望的是,民俗学这个学科有足够的包容性,人们从各个不同的方面和角度入手,共同推进这一学科自身的发展和对于社会的贡献,从而不但改善自身的状况也为社会的发展、学术的进步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