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海外流失文物的核心是成本
夏河年
光明网-光明观察 刊发时间:2009-02-26 12:26:14
中国海外流失文物主要是指从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前的百余年间,西方列强劫掠的中国文物。其中,英法联军和八国联军的掠夺以及日本侵华期间的偷抢最为野蛮和无耻,打着“文化考察”旗号的巧取豪夺的也属于海外流失文物范畴。
下家从窃贼手中购得赃物后,再被下下家购买,赃物的性质不变,在回归原主人之前,它永远是赃物,那些海外流失文物决不会因为几经周转而漂白。它属于中国,应该回到中国,这些已经被相关国际法确认,剩下的只是具体执行方法问题,方法要围着成本转。
中国海外流失文物不但具有巨大的文化价值,而且具有难以估量的经济价值。故宫博物院藏品150万件,光是每年的门票收入就达数亿,拉动的旅游收入更是难以计算,首次到北京旅游,不论老内老外,不参观故宫回到家里都不好意思说到过北京。海外流失文物可不是150万件,而是上千万件,经济价值可想而知。钱能生钱,宝物比钱更能生钱。既然相关国际法已经认定那些东西是我的,我就要积极地要回来。
而如何追回却是一个很技巧的问题。理论上每一件海外流失文物都能追回来,即便是“无价之宝”也还是能作价的,关键还是追缴成本。首先要否定的就是购回。爱国人士自掏腰包买下再送给国家,精神无疑值得称道,但理性地说,这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1、等于承认了持有者对海外流失文物的合法拥有,并且势必助长文物走私;2、无形中炒高了价格做了冤大头,用天价买被偷被抢的自家东西,冤的平方都不止;3、海外流失文物数量惊人,精品居多,中国不可能具备全部回购的经济实力。
第二要否定的就是法律诉讼。之所以要否定这一点,理由有三:1、国际法终究还是国家参与制定的,那些历史上的列强基本上现在仍然把持着话语权,比如追溯时限就对我不利,有些列强干脆就不加入相关公约;2、“战争期间掠夺的文化财产必须归还”这个国际公约19世纪就摆在桌面上,但列强的实力为执行设置了障碍;3、流失数量大、牵涉范围广,官司费用可不是小数字,特别是到别国打官司。
否定了上述两条途径,剩下的只有两条路,一是怎么出去的怎么回来,面对强盗的后裔高举赃物再次敲诈勒索,很多人会闪现这个念头,我也会,但只是一闪而过,当不得真。如此,就剩下最后一条路:外交追缴。这是唯一正确的战略,为此,必须采取如下步骤:
一、清查海外流失文物的数量、背景和收藏者,一一登记造册,成立专门网站正式对外公布,形成初步震慑力量。
二、用法律形式宣布:中国对海外流失文物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中国政府不承认任何形式的转手对权属的改变;中国对海外流失文物的追缴无时间限制;中国政府视法律生效后的任何海外流失文物交易为非法。
三、外交部牵头,成立跨部门合作的追缴机构,像以色列捉拿纳粹战犯一样,天涯海角穷追不舍。收藏赃物的人,最怕的就是被户主没完没了地“惦记”。
四、广泛联合受害国,营造氛围,形成国际法律,争取“批发”效果。此外,还要团结其他可以团结的力量,比如列强之间也互相掠夺文物,这里就有文章可做。
五、向国家追缴和向民间追缴要结合起来,一定要让收藏者感到留着不如归还合算。比如对收藏者个人而言,卖又没人敢接手,留着还得出保管费,归还还能得到一点经济补偿。对于列强诸国,要大谈特谈常谈其做贼做强盗的祖宗,以及买赃卖赃窝赃不还的子孙,陷其于不义氛围中。这一轮的兽首之争不管结果如何,不管是不是中国下的套,对法国的形象都是新的打击。中国人多,唠叨功夫一流,不吵死他也要烦死他。
这几条中最重要的是中国制定相关法律。当然,国内法对外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过没关系。首先,国内法对外并非都没有约束力,这与国家实力有关,美国这方面的法律多了去了,外人嘴上不承认,事实上经常承认。其次,中国的实力虽然还不够强,但只要上升到法律高度,没有哪个个人、哪个国家,不会对一个大国的法律完全不当回事。这一步是为了遏制文物交易,免得横生枝节,增加追缴成本。
追缴海外流失文物光着急没用,追缴速度要与国家实力成正比,关键是走对路子、年年有成和锲而不舍。文物回归除了文化上的意义,还是建设绿色经济的战略举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值得我们认真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