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民族志研究的基本特点
赵旭东在《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5期撰文认为,人类学与民族志有着密切的关联,其引起法律学家注意的也就是法律民族志的叙事和解释的魅力。
不过,在法律民族志的撰写上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西方中心说,即主张以西方法理学的概念来对西方以外社会的法律或类似法律的规则进行描述;另一种是本土主义说,主张从当地人的语汇中总结出一套当地法律的概念和规则,最后再与西方的法理学中的基本概念进行比较。这两种观点又分别以葛拉克曼和博安南为代表。葛拉克曼认为,针对法律术语的问题来说,任何一个部落的法律概念与那些其他部落的法律概念是类似的,甚至与罗马法和欧洲法也是近似的。这样一种观点与强调文化独特性的路子不大相同。持文化独特性观点的人认为,不能把一个社会的概念翻译成其他社会的概念。实际上,这类的争论也是英国的社会人类学与美国的文化人类学之间的争论。而葛拉克曼所要做的就是试图通过对化解争吵方式、赏罚方式以及权利和正义意义的分析,来进一步佐证他的文化可翻译性的观点。博安南直接引用了提伍人自己的本土法律观念,而不像法学家派的人类学家那样直接引用西方的法律观念。由此,他区分了两种概念体系,一种是所谓民俗的体系,另一种是分析的体系。如在提伍人社会中有一个词语叫“塔”(tar)。“塔”这个字在当地人的眼中意味着是亲族们在一起居住的土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 破坏了‘塔’”的真实意味就是指,因为纠纷争执而破坏了土地的和谐。接下来就要由部族中年长者来倾听争执发生的始末,然后通过做出仲裁来宣告纠纷的解决。而“塔”的意义也只有放在实际的文化脉络中才能够获得理解。
无论哪一种民族志写作,比较都是最为核心的方法。这种比较不应该是简单的黑白有无之间的比较,而是要从对异文化的描述这一简单旨趣,转移到对研究者自身所处文化的批评,由此而进一步达成对异文化的正确理解。因而,撰写法律民族志最为重要的就是不要把异文化看成是不同于我们自己文化的客体存在,进而犯下把这一客体描述成一成不变、没有时间感的客观主义的错误。故对于今天的法律人类学者来说,至关重要的就是,一方面,探求构成政治和法律的文化要素肯定极为重要;另一方面,通过社会的行动者对政治与法律制度的改造则更为重要。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CASS网发布时间:2006-1-20 9:3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