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广场舞”与“社区公约”建构
2014年08月18日15:24 [color=#b6cc !important]新浪历史 作者:经略 http://history.sina.com.cn/his/zl/2014-08-18/152498052.shtml?qq-pf-to=pcqq.c2c
广场舞
(文/潘妮妮)
在讨论广场舞的相关问题之前,也许需要首先认定我们是怀着什么样的下意识来讨论它的。简单来说,“广场”可说是泛指一切“免费的公共空间”,城市乡镇由政府规划的“文化广场”,市政公园,住宅小区内的空地,开放性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学校校园的空地,乃至比较宽敞的人行道、未通车的公路,等等,都可以被纳入“广场”的范畴。而“舞”则泛指一切以锻炼健身为目的的活动,交谊舞、秧歌队、健身操、武术,等等,一应俱全。尽管现实中广场舞并不乏各年龄段的参与者,但所有公共舆论和研究的视野重点关注的却只有一个单一的主体,泛称为“大妈”,一般来说意指四十岁以上的中年妇女。“大妈”一词带有强烈的时代暗示,正是“熟人社会”的象征物。而我们所关注的“大妈占领广场”,就象征着“熟人社会”规则与当代“陌生人社会”趋势的冲突,表现着强烈的褒贬色彩。但是,“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真有那么泾渭分明的界限么?传统的“熟人”资源有没有可能在建构“陌生人社会”公约和城市治理的过程中发挥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带着这样的疑问,有必要对“大妈广场舞”做重新估计。
现在的社会新闻似乎越来越多地关注一些“广场舞”的极端性个案,如由广场舞场合内的人际交往所引发的家庭不和谐、小团体纷争乃至人身伤害事件,然而比较看来,这些都应属普遍社会公共交往中的概率性事件,并没有证据能表明“广场舞”会提高此类事件的概率。而从城市治理和社区建设的角度看,受到投诉最多的还是广场舞的“噪音”,而且多发生于城市住宅小区及其周边范围内。在全国绝大多数的城市,所谓“现代型”的住宅小区是在1990年代中期之后才出现的,是一种“陌生人社会”的空间典型。在此之前,中国工业化之后兴起的城市住宅形态或者是“单位家属社区”,或者是临街住房(通常一楼为商铺,和今天追求清静和打造独立环境不同,早期的城市商品房也会选择寄附于已有公共交通和商业环境上)。前者与工业化之前形成的传统社区一样都是以“熟人”关系来构筑和谐的;而后者一方面是住户之间的隔绝,另一方面又直接与整个城市直接相连,单个的住户与一个城市的陌生人之间不存在“妥协”和“和谐”,而只能够“容忍”(汽车噪音等),解决单个住户的困扰不属于“社区”治理,而依赖于整个城市的治理。现代住宅小区的兴起既与“单位”社区解体相关,又是移植发达国家城市既有的住宅规划标准的结果,也就是说,将“熟人社会”治理关系下形成的——或者说必须的——习惯人格强行置于一个成形的陌生人社会空间内,两种“社会”在时间上缺少缓冲。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客观或者人为原因——如人口数量大,有限的公共交通条件制约人口向郊区弥散,房地产商的盈利要求,在媒体宣传过程中形成的大众超前住房理念,等等——又导致住宅小区往往存在着空间局促、建筑容积率大、公共活动空间狭小(还包括相当比例的绿化面积)等现象,这就使得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中缺乏缓冲带,又加剧了“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中的冲突。
尽管我们用“大妈”来象征一种熟人社会的人格,但是在缺乏共同公约的陌生人社会空间内,“广场舞”冲突的本质却并非“新”与“旧”人格的冲突,而是完全被碎片化的个人/家庭单元之间的本能冲突。例如,参阅一些社区“广场舞(噪音)”投诉的主要案例,结合生活中的日常观察,投诉的原因和行动是非常个人化和碎片化的,“影响夜班人员休息”,“影响孩子写作业/考试复习”,“噪音加重了某种疾病/不适的症状”,等等。与在社区内其他类似的生活投诉一样——如对养狗不牵绳、不整理粪便的投诉;对随意摆放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投诉,等等——这些单独的、碎片化的意见都难以形成合力,社区物业可能会为了回应住户的不满,而张贴一些告示,或在有限场合对噪音进行偶然地干涉,但社区管理本身却无法靠强制力推行,更何况是对待合理和合法性兼备的“群众健身”活动。于是这个问题看起来似乎无解,因为作为个体反对者似乎难以撼动组织起来的大妈。
下这样的判断还为时过早,“组织起来的大妈”这个概念其实已经给我们提供了些许灵感。为了直观的说明,我们可以假设一种状态,即同样面对“噪音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如果是一个年轻夫妻和孩子组成的三口之家,他们唯一的合法选择似乎只有向物业投诉——不然就只能选择不合法的极端手段了——但前面已说过这种行动作用有限。而如果这是一个由中老年(外)祖父母、年轻夫妻和学龄儿童组成的三代同堂的家庭,至少(外)祖母已经很可能在社区“广场舞”的组织圈子之内了——实际上有不小的概率(外)祖父和母亲也在这个圈子之内——那么她就多出一种选择,可以利用这种圈子内的协调手段去要求降低音乐声,争取孙子(女)的权益。这种选择实际上是基于传统的“熟人社会”规则来实现的。而具有同种困扰的家庭也受益于此,渐渐地在“音量”和“时间”上照顾学龄儿童的需求就会成为“广场舞”约定俗成的规则。换言之,成为一条被主动遵守的社区公约。这是笔者身边所发生的一个事例。比较形象地呈现了“熟人社会”资源帮助社区“陌生人”之间形成公约的过程。
实质上,一个大型“城市”公约的形成可能不得不依靠自上而下的规则制定和强制执行,但一个居住社区公约的形成却必须以居民自发、日常的沟通和交往为核心。但是,对于现代化一代的“年轻人”而言,由于繁重的工作压力和人际交往需要,无法把主要的社会活动精力放在社区的沟通、公约建构范围内(而在一些“社区建设”的“先进”国家,专职的家庭主妇会承担这一责任)。而唯有中老年“大妈”才可以凭借在“熟人社会”形成的人格进行自我组织和相互交流,承担起这一职责。在笔者所访问的一些广场舞现场,有一种组织方式较为典型。一些共有的生活特征能够促进“大妈”结成“广场舞共同体”:首先,一个广场舞团体的核心力量,往往是(退休的)企事业单位的中年女性,虽然“单位”已普遍取消福利分房,但一群同事相互约定住在一个商业住宅区(或者相邻的几个商业住宅区)内的情况仍然很普遍,这是退休之后继续维持交友网络、不致寂寞的简便手段;其次,退休的企事业单位女性,其青春时代正值1980年代的思想大解放,西洋交谊舞蹈是当时年轻女性展示个性、追赶潮流、启动感情交往的主要手段,这也是她们可以自然不羞怯地在公众场合进行舞蹈健身的原因;最后,西洋交谊舞蹈是“单位”工会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形成当时女性社交习惯的重要空间。综合以上共有特征,这些既有着亲密的小型交际网络,又对音乐舞蹈有着身体记忆的中老年妇女往往成为社区“广场舞”的核心参与者和组织者。最初的共同体多半规模很小,但却足以支持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①共同购买一套廉价的音响设备;②成员在开放的环境内舞蹈而不会觉得特别羞涩。在此之后,小团体的活动规模逐渐扩大,一部分新成员来自旧成员的私人人际关系网络,一部分则是新人的主动融入,“单位”和“乡村”开放空间的人际交往习惯,以及人到中年的同质性话题都有助于“大妈”的无障碍沟通。此外,在热心的“大妈”们看来,“广场舞”是娱乐和健身两大生活需求的结合体,自然会毫不犹豫地向家人推广,这也促成了“广场舞”队伍中男性和青年女性(尤其是育后女性)的增多。而“广场舞共同体”实际也就成为一个社区内通过日常琐碎交流和互动来达成公约的共同体。
为了避免误解,也许需要说明一下,本文的意思并不是要求在现代社区和城市中延续熟人社会的规则,因为这必然与工业化之后的城市发展和治理相冲突。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发达国家的现代城市空间实际上是建立在民众已经适应、内化“陌生人社会”规则基础上的成熟产物,在移植到城市化和人口大流动都方兴未艾的我国时,不免产生与熟人社会传统的龃龉。与其要求借助自上而下的力量强行构建“现代化”的规则,不如更好地利用已有的社会协调资源,在实践中促进新社区公约的形成。今年7月,媒体发表一则报道,称徐州“广场舞大妈”转型“暴走族”,进行健走活动。报道称该活动规模极大,“在云龙湖周边每天参与暴走的有上万人,他们组成多则成千、少则几十人的方队,从音乐厅广场出发,穿过云龙湖抵达南三环后折返,一个小时暴走7公里”;而且引发社会矛盾,“由于暴走团经常占用机动车道,干扰正常交通,和车主发生矛盾,因此不少市民呼吁对暴走进行规范”。报道一出又引发激烈讨论,自然是谴责声音居多。但数日后另一媒体称前往查证,采访“当地警方”,则给“意外的答案”,称,“大妈暴走‘基本不存在扰民问题’……大妈活动区域远离居住地,行进路线多半位于景区步道,‘暴走’从未造成交通拥堵”。而政府机构对此亦表示支持,“为了给‘健步走’的市民创造良好秩序,当地还加强了对周边路段的巡逻”。而从公共论坛上一些当地网友的发言看,后一媒体的报道似乎更接近该活动从2010年开展至今的事实。这种“大妈”的自发力量,大概可以作为本文的一个注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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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广场舞 熟人社会 社区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