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术视阈中的“证据”问题
唐启翠
“证据”往往与呈堂证供、司法刑侦等辞藻相联系,在现代学术和公众意识中被视为法学领域的专业词汇。深层探究,中国现代性知识的产生是“古代—现代”学术转型和调试的结果。在此过程中,围绕“证据”的讨论成为传统国学向现代学术转型的核心问题之一。
“证据”问题的呈现及搁浅
从晚清开始,围绕科学与考据、科学与史学、科学与国学的讨论此起彼伏,其实质是如何将“科学”——这一西来的学术话语和研究范式,作为一种“精神”和“方法”与传统学术研究相结合,建构出符合现代“民族—国家”话语需要的学术形态。在“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社会变革中,一个以西学分类为基准的“分科之学”必然发生,“史学”作为“国学”最重要,也是最容易与西学接壤的内容被重点关注和改造。就如梁启超于1902年所讲:“今日泰西同行诸学科中,为中国所固有者,惟‘史学’”。
在新史学的几次变革中,就如何看待和扩充史料而言,不以新史学自居的王国维是公认的“新史学的开山”。早在1899年,王国维就认为“余尤愿读是书者,就历史上诸般之关系,以解释东方诸国现时之社会状态,使毋失为科学之研究,乃可贵耳。”20世纪初,王国维“科学”地提出“二重证据法”,将出土文物上之文字记录,诸如甲古文、金文、简帛等作为史料研究,沟通了实物、历史两种学问之间的关系,建构出更为整体的证据法。
陈寅恪对“二重证据”的创新特点以“三目”概括,即“地下之实物与纸上之遗文”、“异族之故书与吾国之旧籍”、“外来之观念与固有之材料的相互渗透参证”。不单陈氏对“证据”看重,即使对“二重证据法”颇有微词的黄侃,在发表“中国学问的方法,不在于发现,而在于发明”观点的同时,也积极呼吁“所谓科学方法,一曰不忽细微,一曰善于解剖,一曰必有证据。”可见,强调学问研究的“证据”,已是当时的普遍学术风气。
进一步推动“证据”之“科学”发展的是胡适。胡适强调“对于一切迷信,一切传统,他只有一个作战的武器,就是‘拿证据来’!”胡适特别注意证据的可靠性,认为“我们对于‘证据’的态度是一切史料都是证据”。胡适有关科学实证的思想和方法在当时社会上起到了广泛的启蒙作用,蔡元培便称其书所用“证明的方法”为后来的学者开数法门。古史辨的领军人物——顾颉刚在谈及受其影响时,也说自己“更敢于作归纳,立假设,搜集证成假设的证据而发表新主张。如果傲慢地说,这些新主张也可以算得受过科学的洗礼了”。
相比较,同时期的傅斯年不仅批判传统的故纸堆材料,更主张“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找东西”,要寻找“自觉运用现代自然科学和其他科学的知识、研究成果和方法”。他并不满足于王国维的启发和成果,认为二重证据仅限于地下史料与文字文献,尚缺乏“整个的观点”。反之,“外国人以世界文化眼光去观察,以人类文化作标准,故能得整体的文化意义”。傅氏的史料观催生了新的证据法产生,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李济在《现代考古学与殷墟挖掘》中反复声明沉溺于文字史料已过时,强调实物证据和整体知识的重要。
纵观从梁启超、王国维到胡适、李济的史学思想,再到40年代开始的社会学研究风潮,毋宁讲,新史学内部的史料观和证据法拓展,其实质已不再是历史学本身的变革,更重要的在于暗含着以史学为中轴的国学转型、中—西两种学术话语的交锋过程,以及不同时代的学者进入世界、把握知识的方式变更。
面对这段波澜壮阔的历史,已有诸多学者从不同向度予以深度辨析:或从学术渊源角度分析经验主义思潮、德国兰克史学派得失,尤其检讨当时科学实证主义得失;或从史学史角度厘清现代学术发展脉络;或从思想史角度分析“科学”话语及新学术的范式意义,或直接研究具体个案、分析当时知识分子的历程与心态等等。尽管这些研究的成果有目共睹,但立足于现代学术发展的“证据”问题讨论仍不够充分。究其原因,这既与类似探讨常常仅仅聚焦于王国维的学术成就有关;也与学界习惯将“证据”与对经验实证主义、科学话语的范式检讨相并置、一带而过的研究方法相关。
若将“证据”问题纳入人文研究之对象与方法、材料与范式的更大维度去考察,便会发现:“证据”不仅仅是科学实证主义风潮下的个别方法实践,而且是始终隐匿于中国现代学术发生与发展中的治学线索。
多重证据法的拓新
继五四新文化运动和“古史辨派”之后,以历史研究为主的人文学术的材料范围在继续扩展,诸如民间文学、神话学、人类学等新资源不断成为研究的新证据被采用,新的范式也在不同学科应运而生。
新时期以来,隐匿在各种社会文化风潮背后的“证据”问题也在悄然发展:80年代初的学术界出现所谓“回到乾嘉时代”思潮,崇尚考据之风气重新兴起。到90年代出现了“国学热”和“南北二陈”(陈寅恪、陈垣)热,“考证”一词仍居高不下,经典文献的证据合法性被凸显,重考据之风再次盛行。90年代的这次“国学热”最为值得注意的是对学术规范的讨论和注重实证研究的效果。不过,此时的实证方法已非传统的“训诂”等所能限定,它本身已发展为一个庞大的体系,其内部也已构成方法“多元”的态势。因此在90年代,学界出现了“三重证据”和“新国学”的呼声及大量学术实践。在当下,不仅有从符号学角度专门研究“三重证据”,且出现了“四重证据法”的提法及系列学术成果。如何把握这些历时发展中貌似无关、实则有内在肌理线索的学术现象?如何分析不同的时代语境与学者、学术主张之间的关系?更进一步,在我们反思20世纪初的实证史学和现代性话语得失的同时,如何促进人文研究不落入“伪问题”泥淖,在不断涌现的新材料中有新范式和真学问?无疑,这些与“证据”问题紧密相关的探讨尚被搁浅,有待深入,关于“人文科学与证据”的讨论就让人拭目以待。
就学理而言,“证据”的本质即哲学认识论和符号学问题,诸如对“客观性”界定、对认识过去之可能性的共同假设等等,从根基上规范了我们对“证据”的界定。在这层意义上,“证据科学”的形成与发展必然是多学科整合性的,它不仅一开始就和符号学、心理学、哲学、概率学等密切关联,而且未来的发展也必然是自然科学与人文社科的视界整合。换言之,从文化渊源、学术史发展、学理逻辑等各方面看,人文学术中的“证据”与现代法学所探讨的“证据法”有千丝万缕关系。另一方面,强调人文研究的“证据”性,又与当下加强学术规范建设、严谨对待学术生产旨趣相呼应,在一定程度上对遏制“假、大、空”的劣性学术成果有积极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0-8-12 15:5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