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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是“非遗”保护的重要里程碑

《非遗法》是“非遗”保护的重要里程碑

《非遗法》是“非遗”保护的重要里程碑


□ 新华社记者 周玮
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十二木卡姆。 资料图片
  编者按:2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以155票赞成、2票反对获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非遗法》的出台有怎样的意义?如何解决“非遗”保护中有些地方“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怎样应对部分“非遗”传承后继乏人的窘境?




  “非遗”步入依法保护阶段
  记者:经过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非遗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您怎么评价这部法律出台的意义?
  王文章:这是“非遗”保护工作的一大喜事,它标志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是“非遗”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由此,我国的“非遗”保护步入依法保护阶段。
  为推进“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规定,通过开展“非遗”资源普查、建立国家四级名录保护体系、加强传承人保护等一系列重要举措,“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现代化进程中,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迁,“非遗”依存的社会环境日益狭窄,许多珍贵的“非遗”濒临消亡。同时,由于“非遗”保护制度建设特别是立法滞后,保护工作无法可依。出台《非遗法》,为我国“非遗”保护提供了根本性的依据,使经费投入、传承人扶持等得到有效保障,会有力地提升“非遗”保护工作的科学水平。
  出台《非遗法》,是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遗”公约的责任和义务。我国于2004年8月加入公约。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法律措施,确保“非遗”得到保护和弘扬。
  鼓励将“非遗”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合理开发可享税收优惠
  记者:我国“非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我们倡导的保护也是以全方位、多层次的方式来反映和保存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除对“非遗”进行田野考察、采集、立档、保存、研究等抢救性保护外,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近年来颇受关注。
  王文章:是的。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是“非遗”保护的几种主要方式。
  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就是推进整体性保护的重要举措——既对无形的“非遗”进行有效保护,也重视有形的民居、古建筑、历史街区和古村镇、重要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兼顾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有利于调动当地政府和社会公众参与保护“非遗”的积极性。2007年至今,经地方申报、专家考察和论证,文化部先后批复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迪庆民族文化等11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目前,这1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正在编制规划、实施细则,进入整体性保护的具体实施阶段。
  生产性保护是指“非遗”项目通过生产过程得到活态保护和发展。在产品生产、流通、销售过程中,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遗”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到传承,也使“非遗”的保护有了可持续传承的动力,实现“非遗”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
  开展生产性保护,政府扶持是重要保障。近年来,文化部举办了一系列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非遗”项目展示活动,在全面展示我国传统手工艺“巧夺天工”的精粹性和文化内涵的同时,通过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及其作品展示,使更多的民众认识到传承“非遗”的重要价值。
  “非遗法”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充分发挥“非遗”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同时明确规定对合理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今年文化部还将开展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扭转“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建立国家级名录退出机制
  记者:国务院已经公布两批1028项国家级“非遗”名录,抢救保护了一大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遗”。同时,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我们在采访中也发现,一些地方缺乏科学保护意识,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保护措施不落实。对这种现象,您怎么看?
  王文章:反对和限制申报工作中的“重申报、轻保护”现象,一直是我们工作中的一个侧重点。但必须看到,目前仍然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有的地方和单位只看重入选名录的社会影响,保护措施不落实。有的甚至只把“非遗”项目视做经济资源开发利用,忽视按照科学规律进行传承。这些做法都是放弃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和责任的表现,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文化部正在采取措施,引导这些地方将工作重点从申报转移到保护。
  首先,确保各级名录的均衡合理。严格把握标准,适当控制国家级名录项目数量,努力推进地方名录特别是市、县级名录的建设,使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形成合理的金字塔结构。在今后的国家级名录项目评审中,将进一步严格把关,对申报热降温,把保护的实事做实。
  其次,进行全面、科学保护。针对“非遗”的不同类别,在现有基础上分门别类地进一步完善“非遗”项目保护标准和实施方案,对“非遗”进行科学性保护。同时,遵循“非遗”恒定性和活态流变性的规律,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项目采取抢救性、生产性、整体性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保护。从“重申报,轻保护”转变为既重申报,更重保护。
  第三,建立健全名录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退出机制。文化部将总结近年来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遗”公约的有关规定,建立国家级名录的退出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对于确实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没有资格继续列入国家级名录的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
  破解后继乏人的窘境,授徒、学艺可获国家资助
  记者:目前,部分“非遗”存在后继乏人的现象,对此,应如何采取措施,以进一步完善保护传承机制?
  王文章:“非遗”是以活态形式传承的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口传心授而世代相传。因此,传承人保护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点和核心。
  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后命名了三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1488名,并专门举行了颁证仪式。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专门资助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8000元,从2011年开始,对传承人每年资助增加到了1万元,鼓励和支持他们开展传承活动。
  各地对保护传承人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并因地制宜地采取了多种保护措施,如建立传承人档案,改善传承人的工作环境,为生活困难的传承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传承人授徒传艺、开展传习活动给予扶持等。目前,各地评定的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6332名。各地(市)、县也认定命名了一批传承人,逐渐形成了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四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命名机制。
  《非遗法》也制定了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具体措施,包括帮助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以及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等。
  《非遗法》的颁布实施,对建立完善传承人保护的长效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今后将继续彰显代表性传承人的重要地位,加大对传习活动的扶持力度,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遗”项目的传承后继有人。今年文化部将开展第四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评审工作;启动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通过深入调研,出台实施生产性保护的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对学艺者、继承者的助学、奖学等激励措施,逐步建立起长效的传承机制。





  《非遗法》要点摘录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张贺 宝葫芦 +10 2011-3-10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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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了不止半世纪。
亡羊补牢。
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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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 的帖子

既然是亡羊补牢,还来得及,很及时的呀,为啥还有人说这部法律没必要呢。。。
坛友们如遇到任何注册问题,请随时咨询18018563977(QQ383512199)或发送邮件到CFNGroup@gmail.com。感谢大家积极参与民俗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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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还  有了总比 没有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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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的帖子

那些是气话。
但又气着谁呢?
窃以为论坛既要提倡反思、批判之风,更要呼唤批判性建设、反思之后的行动作风,如果一味地撒气闹别扭,则无一益处。
国情如此,不能一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提并论,我们这一代人,也只能做这一代的事情,这已经很不容易了。既不要苛求于前人,也不可怠慢当代的创造者。
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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