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文化遗产”
06年,那时我大三,学院成立了文化遗产班,我有幸成为其中一员,正式开始了系统地学习。期间,大概有8门课程,文化遗产学概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物鉴赏、考古学通论、长江流域考古、文化遗产与旅游、民俗学等等课程,经过一年半的学习,从最初的单纯兴趣到逐渐的加深了解,我觉得我可以把文化遗产作为我今后的学习重点和方向继续深入,这样一个想法一直就坚持到了现在。
在论坛看到很多朋友在讨论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我发了一个帖子,推荐了一篇文章《文化遗产析》,可能有些朋友已经看到了,我个人觉得这篇文章分析的很细致。
在学习期间,我的导师一直比较强调概念的清晰和界定,在对文化遗产定义的时候,可以用分解步骤的方式一一明晰,首先要明确“文化”的定义,其次是“遗产”,这两个概念清楚了才会更好地讨论“文化遗产”是什么。
对“文化”这一概念的理解有很多种,比如把文化定义为四个层次的:物质、制度、行为和心态文化,也有两个层次的,物质层次和精神层次的。文化的形成基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所创造的财富成果,都可以用文化来概称。我比较认同文章中对“文化”的界定:文化是人类物质性和精神性创造活动及其成果的综合体现,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内化与外化、主体与客体、过程与成果的统一显示。作者从一个大文化观的角度去阐释文化,具有很强的概括性。
接下来谈什么是“遗产”,本义是先人遗留的财产。广义上讲就是先人留给后代的财产。把“文化”与“财产”二者相结合,那么“文化遗产”就可以说是先人留给后代的具有文化价值的财产。
顺着这个思路,作者给出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财富遗存,包括了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在这个定义中,前句是文化遗产的内涵,揭示的是概念的本质属性,后句是文化遗产的外延,反映的是概念的包含对象。到此,可以说这个概念已经被捋顺的很清晰也很明确,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具有很强的包容性,涵盖了很多方面,而反观《世界遗产公约》中对文化遗产从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三个方面的定义,则显得过于局限和偏颇了。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存在很多争议,英文“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直译为“无形文化遗产”,我国采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译文,应该说是经过慎重选择的,但究竟选择的是否更接近概念本身,还值得进一步讨论,因为它既包含了无形的精神层次方面,又含有“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物质性的方面,技艺的展示离不开物质依托,不能贸然把二者分开。日本的“无形文化财”的表述可以说不尽完善,而无形也是与有形相对的一个概念。我个人认为,不防可以称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具体该如何表述,还需要更多的思考,个人的一点想法,呵呵大家可以讨论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