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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结构性缺失”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结构性缺失”

◎ 周锦章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不仅形成了全国性、整体性的系统普查工程,而且全社会的认同和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近年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展神速,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目前列入国家级“非遗”保护名录的项目1028个,“非遗”传承人1044位,通过文化普查收集到的珍贵实物和资料达26万多件,“非遗”资源总量近56万项。然而,与数量的增长速度相对应的,则是保护主体的结构性缺失。目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社会组织是政府,企业单位和学者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保护活动,但民众的热情度不高,服务性、权益性中介组织的发展相对滞后,笔者称之为“结构性缺失”。
    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提高效率。根据笔者的调查,目前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着经济、文化、环境、治安和民生建设等种类繁多的事务,现有的组织体系负担过重,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无法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在申请文化遗产之前,准备数据、材料等工作非常积极,一旦申请成功,便放松了管理。
    第二,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和保护效果有限。尽管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伊始,政府就倡导“重心下移,立足基层”,想将工作的重点下放到与地方文化传统息息相关的基层社区当中,但在现实中似乎演变为将工作任务下派到基层组织,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呈现较浓的行政化倾向。笔者曾到某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调研,据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反映,他们的工作,事无巨细逐件上报,每年需要填写政府各部门的表格就有近万张,并且还要参加大大小小的各种会议,平时还需深入街道宣传和调研,开展工作处于一种被动的局面,基层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没有充分发挥。
    第三,非遗保护不能各唱各的调。一些地方政府单纯从经济效益出发,持急功近利的心态。于是,出现了六省争抢“牛郎织女”的籍贯,十几个城市虎视眈眈于“梁祝故里”的归属,一部《三字经》令两城市打得不可开交等现象。尽管一些传统非遗项目可以经过包装和商业运作产生一定的效益,但大多数非遗项目本身的文化价值有待进一步发掘,其生命力已经相当脆弱,在极不成熟的情况下走产业化和商品化的路子,只能对“非遗”项目造成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非遗成为旅游景点,变成时尚消费品和文化标签。过分商业化的非遗,失去了历史文化的底蕴,失去了文化传承的意义。
    解决上述问题应在继续改进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鼓励民众的广泛参与,培育社会志愿服务组织,探索建立政府、科研单位和民间组织等多元实体相结合的保护机制,形成社会支持网络,将成为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的力量源泉。
    首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调动民众参与文化自我建设、自我修复的积极性。在发达国家,政府主要是从宏观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协调与规划,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技术和信息技术支持,民众的广泛参与在非遗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参与组织培训、公众教育、制定标准、管理环境、促进建立保护区,与政府协调管理,自己具有清晰的目标范围,对各方意愿能够理解、尊重和支持,有一定的资金来源,有可检查的标准,能实行联合决策等,这些都对我们有借鉴意义。从我国的情况看,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唤起公众的参与意识;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开展多种层次、多种方面和多种形式的教育,使民众通过学习和培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水平,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发展有更为广阔的制度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各级政府的权利和职责,而且是广大民众的共同事业。只有民众自觉、倾心保护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才有尊严,有尊严的文化遗产才有强盛的生命力。要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东风,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修复上来,精心呵护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鼓励民间自发地培育和发展出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生态环境,促进内外部文化成员对非遗产品的共同欣赏和保护管理。文化本来就是广大民众创造的,只有深入民心,文化事业才有生命力,才能有可持续的发展。
    其次,利用我国组织资源的优势,建立层级管理的组织体系,充分发挥民间志愿服务力量的优势。在快速城市化过程中,我国出现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呼吁者、志愿者和行动者。他们从历史意识、个性风度和审美欣赏的现实出发,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作一种生活方式。同时,一些企业对中国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也颇为积极。但上述志愿服务力量多是地域或行业行为,缺乏规范的组织和足够的公信力,相对来说,其规模比较小,效果比较有限;多数组织缺乏对志愿者管理的约束机制,往往造成人员流动快、队伍不稳定。解决上述困境的关键,就在于发挥政府组织资源的效能。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国家授权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平台,由文化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将呈散兵状的志愿者统一起来,实现功能互补。还可以考虑加强对非遗志愿服务力量的分类管理,扶助部分出色的志愿者组织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相应的文化管理部门,推荐部分志愿者组织的骨干担任政府职员,进一步发挥志愿服务的活力。也可以积极组织成立非遗保护志愿者沙龙,定期开展志愿者的联谊活动,加强联络、增进友谊,交流心得、交换经验,为进一步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做法。
    第三,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成果,发挥科研单位的作用,建立权威性的专业保护遗产机构。近年来,不少高校和科研单位开始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而由于受到现实政治和商业化行业的功利性影响,研究的学术性和规范性难以提升,“理论”与“实践”往往成了两张皮。因此,要积极促进大学等科研单位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实现双方职能和技术互补。一方面发挥政策导向优势,利用科研项目组织社会精英力量,调动高校等科研机构的专家参与,建立合理的网络配置,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生最大的效益;另一方面,科研机构要发挥人才优势,更直接、更细微、更迅捷地向政府部门汇报成果,提供决策咨询,并且向多领域的专家学者介绍和阐释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历史和现状,提供教学和科研的平台,同时向广大社会观众演示文化传承的产品,扩大服务,尤其是增强对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本文来源:红旗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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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提高效率。
第二,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和保护效果有限。
第三,非遗保护不能各唱各的调。一些地方政府单纯从经济效益出发,持急功近利的心态。


以上三点总结得非常恰当,一语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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