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学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民族文化政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民族文化政策
[ 来源:中国民族报 | 更新日期:2010-01-22]
赵学义
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族工作的整体经验来看,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始终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其“兴衰荣辱”和相关政策有着深刻的关联。正是出于这样一种背景,笔者主持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与人的发展政策研究”课题。在这里,笔者想通过对民族文化政策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回顾与展望,表达一下自己思考的内容。
实际上,我们探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人的发展问题的目的就在于,在政策和制度上要保证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尊重,使各民族都能够保持自身的凝聚力和旺盛的活力,维护文化的多元化;同时强调民族文化在差异之上所具有的共性,保障维护这种共性与民族团结,避免因文化差异而导致的各民族间的摩擦与冲突。
过去
国家对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态度,在战略思想上是一种存在着内在矛盾与张力的政策。显然,矛盾的焦点并不是传统文化本身,而是对待这种传统文化的政策所具有的双重属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文明中未能以物质形态固化的部分。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其定义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十分广泛的概念。在其所包含的众多形式中,不同的形式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正如德国哲学家赫尔德指出的那样,每种文化都显示出特定的“民族特性”。特别是在以非物质文化形式表现出来的艺术、语言、文学和宗教这些领域中,各民族与众不同的整体文化,构成了“重力的中心”。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最深厚的根基并不在于那些诸如歌舞、手工艺等“形于外”的东西,而是在于价值观这种“神于内”的内容。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价值取向的部分形成了民族认同的核心内容,构成了一个民族在文化上的“根脉”。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确立新的社会制度。这种新的制度在文化上的表现是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并以此对文化领域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意识形态既是相对于社会实践而言的社会观念形态,又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当时叫做传统文化)和意识形态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相当大的重合,因此,对同样的一种文化形式,当我们把它或作为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实践对象、或作为某种社会意识形态来分别对待时,在这两种立场之间就会出现某种“悖论”。
从社会意识形态上看,马克思主义是新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指导思想,而传统文化中所包含的意识形态内容则是服务于旧的社会制度,与新的社会制度是相违背的,因而必须根除,这是新的国家制度建构的需要。从上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一直到“文革”结束,国家以“阶级斗争为纲”统领文化领域,许多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传统文化,特别是民间传说、神话、信仰、仪式等被看做是落后、愚昧、“封建迷信”的遗留物。对此,国家通过行政手段、群众斗争、甚至是专政的手段来予以破除,达到移风易俗的目的。在这个大背景下,少数民族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传统文化,也被用新的政治内容进行重新规范,结果是一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被归入破除之列,同时力图用新的、无产阶级的文化取而代之。
从民族政策上看,传统文化作为少数民族的文化根基,是区别不同民族的主要依据,是应该得到保护的。新中国是由多民族组成的社会主义国家,确定国家的组成民族,对公民所属民族成分进行国家认定,以此来提升少数民族的社会政治地位,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政策。在民族识别过程中,各少数民族在文化上的特点,特别是在传统文化领域中表现出来的特点,成为民族识别的主要依据。回顾当时的做法,国家的意愿是要通过尊重民族认同来实现国家认同,实现少数民族对新的社会制度、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因此,从民族政策的角度看,就不难理解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性了。
由此可见,国家对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态度,在战略思想上是一种存在着内在矛盾与张力的政策。显然,矛盾的焦点并不是传统文化本身,而是对待这种传统文化的政策所具有的双重属性。回顾新中国成立以后直到改革开放前的民族工作历史还可以发现,这种矛盾在当时并未清晰地显现出来。在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特别是底层民众的衷心支持。传统的社会结构迅速被国家化的新制度所代替,其根本原因在于这段时期国家的主流文化价值是共产主义理论,强调社会平等和阶级斗争。对于任何一个民族来说,都存在着内部的阶级分化,因此,基于文化特殊性的民族意识就被具有普遍意义的阶级斗争观念和话语淹没了。
改革开放从事实上改变了这种意识形态格局。当国家政策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时候,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阶级色彩就渐渐淡化甚至消失了,它的主要功能是为各民族保持自我认同提供了一条文化路径。
现在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群众、知识分子、地方政府3个方向,由不同的主体依据各自关注的重点、遵循各自的需求以及不同主体在社会上所处的话语地位被重构。
上世纪70年代以后,多元文化主义思潮在西方社会兴起,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随着文化多样性理论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得到高度重视。虽然传统文化的原形可能没有发生变化,但人们的视角改变了,观念改变了,从而导致这些文化本身的意义也在改变。
用“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来形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复苏”,是再贴切不过的。千百年传承下来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政治的暴风雨中可能一时隐形不见,但当来自国家的强大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压力稍微松弛的时候,这些传统文化就会或以旧的面目重新浮上水面,或以新的形式获得重建与再生。
当这些从前几乎被视而不见的传统文化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义进入人们的视野时,我们才突然发现,这些少数民族本身所固有的、曾经被认为是落后的东西,竟然具有各种各样的价值与功能,而且这些价值和功能被长期埋没了。于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似乎在一夜之间得到社会的重视,而与之相伴随的,是出于各种动机对其开发利用,甚至重新建构的过程。
某种文化一旦离开了政治的约束,参与这种文化建构的社会主体就会活跃起来,商业文化如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亦如是。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多个主体自发地参与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构之中。首先是群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是民间性、群众性,是草根文化。因此,在重构过程中,传统文化重新回归到群众中,还原到群众的现实生活中,成为其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就成为必然。其次是知识分子。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都是由这个民族的知识精英弘扬光大的,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这个群体的规模得到显著的扩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提出,与少数民族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紧密相连,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开始认识、理解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价值,并从中寻求自身认同的文化基因,以此来建构民族身份认同。第三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往往服务于地方文化形象的塑造。凡是能够成为被展示、被欣赏、被塑造的传统文化形式,都被充分地利用,其口号是“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事实上,目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按照上述3个方向,由不同的主体依据各自关注的重点、遵循各自的需求以及不同主体在社会上所处的话语地位被重构的。这种以某种文化复古形式出现的传统文化复兴现象预示着,在现代化程度日益提高的今天,传统文化显示出越来越强大的亲和力、凝聚力。传统文化中蕴藏的思想意识、伦理道德、行为准则,在解决现代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等问题上的价值,绝不能低估。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价值观、传统习俗和生活方式等是各民族代代相传的,其中包含着大量人类核心价值的内容。但是,这些内容也带有特定的社会形态的某些属性,影响到民族进步与国家整合。对于一个正在进行社会转型的多民族国家来说,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认同问题,关系到国家整合、民族关系以及民族进步发展。这个问题,应该纳入政府关注的视野。
未来
国家在建设现代化的进程中,要保证经济、社会与文化之间的动态平衡,实现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有效整合,保持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的有机链接,增强国家的文化软实力,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关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思想意识、伦理道德、行为准则等社会意识形态的意义,其核心在于认同问题。加拿大著名文化学者D·保罗·谢弗认为:“认同是文化的根本属性,因为认同是文化首要的和最重要的关注主题。认同关系到一个民族最宝贵的价值观、传统、习俗和生活方式能否保留和共享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新时期我国的民族工作需给予更多的重视,需要认清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传统文化以外的意义,总结经验教训,既不能像过去那样强求一律,也不能无所作为。笔者认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从3个方面入手。
第一,确立新的理念,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回顾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发展道路,在民族文化问题上,有两个主要的哲学理念在制约着人们的言行,即文化进化论和文化相对主义。文化进化论来源于生物进化论,认为人类不同发展阶段的文化也是服从由低到高的发展规律,其本质是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而文化相对主义则强调文化的多元性,否认文化的可比性和时代性,进而否定文化有先进和落后之分。上世纪50年代,文化进化论曾经是我国制定相关政策最主要的哲学依据。进入上世纪80年代,文化相对主义又大有“一统天下”的味道。也正是在这种情形下,才出现了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态度一边倒的局面,似乎只要是贴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签,就不能再对其“说三道四”了。这在民族文化工作上造成了某种程度的混乱,显示出国家对于那些“神于内”的文化内容在管理上的缺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的内容是庞杂的。文化相对主义、文化进化论都是一种排他性的价值判断,对于良莠不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单纯用哪种学说都有失公允,甚至有破坏国家建构的风险。
在西方社会,多元文化主义的理念和政策实践都是以不挑战国家建构为前提的,是另一种公民同化的路径。中国在走向全球化的今天,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需要在尊重和支持少数民族保持其自身文化认同的同时,引导其参与到更大范围的现代国家的文化发展进程中来,强化其国家认同。因此,提升目前的理论建设和战略设计水平就是一个很急迫的任务。
第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民族精英与民众。人类物种生命的延续是依靠个体完成的,一个民族精神生命的延续是依靠民族整体传承实现的。这就决定了文化的主要创造者和实践者是广大民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显著特点是文化的“草根性”。而对于民族精英而言,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变迁与重构的重要推动者。他们根据本民族的符号、象征、神话、传说、典礼仪式和信仰等文化形式,通过强化、总结、传播、升华其中颇具鼓舞和象征意义的内容,向人们传达本民族传统文化所独有的重要信息和情感,以此使人们形成共有的思想方法,拥有共同的神话、传说和典礼仪式,发展自己特有的符号和象征。
在充分肯定民族精英在民族传统文化传承方面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他们作为既得利益群体所具有的局限性和狭隘性。关注民族精英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变化,对于正确把握传统文化的发展方向和民众心理,具有特殊意义。当然,国家相关政策最重要的目标是要赢得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对国家的文化支持,要将眼光“向下看”,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民众的文化需求,另一方面最大程度地提升民众对国家的忠诚。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创新基于文化的发展模式。国家一方面要通过国民教育、舆论和特殊制度安排等手段,协调整合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强调中华民族文化的包容性与整体性;另一方面要通过有效的、因地制宜的文化手段,将一些现代观念转化为民族民间的文化形态,促使其在民间生根,从而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
国家应尊重少数民族思想观念的发展变化规律,对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涉及语言、宗教和价值观念的内容,要用疏导的方式,减少过度的直接行政干预。要通过对目标、方向和路径的传播与引导,在平等沟通的基础上,促进少数民族对国家主体文化的认同与吸收。应强调国家主体文化并非仅仅是主体民族的文化,而是“多元一体”的多民族文化的融合与互动,突出国家主体文化在基本价值理念上所具有的普遍意义。
实际上,我们探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人的发展问题的目的就在于,在政策和制度上要保证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尊重,使各民族都能够保持自身的凝聚力和旺盛的活力,维护文化的多元化;同时强调民族文化在差异之上所具有的共性,保障维护这种共性与民族团结,避免因文化差异而导致的各民族间的摩擦与冲突。
(作者系中央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