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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重在传承不要先想回报

非遗保护:重在传承不要先想回报

东方早报记者 肖婷   发表于2011-03-22 01:18

      中国首部文化类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中国首部文化类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昨日,上海市文广局邀请专家就贯彻实施该法案进行座谈。

  “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靠人传承,其传承工作的成效可能要在很长时间以后才能显现。因此,非遗保护的从事者应保持心平气和,不要先想产业回报,而是踏踏实实先做好传承工作,之后才是传播工作,最终才是对其进行合理经济开发。”上海市文广局负责人在昨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座谈会上说。

  上海市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蔡丰明认为,规定境外组织的文化调查工作需提交我国文化部报批,这实际上是对我国文化安全的保护。以近年我国被他国抢先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端午节为例,就是立法不全造成的。

  民俗学专家陈勤建教授参与了此次立法的一些工作,他认为,此次的立法不仅与文化部门、专家、传承人和项目承担者相关,更对政府各级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规中还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动态机制,即一种退出机制。这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效性,谨防有人在“申遗”成功后的不作为,而不能达到真正的保护和传承目的。对于非遗工作而言,经费往往成为一个基础问题。鉴于以往的专项经费通常跟不上实际需求,根据非遗法,非遗项目的经费列入了地方财政预算,这将有效解决非遗项目经费紧张问题。

  据悉,今年6月11日我国第六个“文化遗产日”主题即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将从本月开始启动,开展非遗普法系列培训,《非遗法》宣传海报征集、非遗丛书签名销售、非遗系列专题片播映等一系列宣传活动,还将与相关部门合作,开展中小学生走进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展馆、送非物质文化遗产图书资料进社区基层、非遗项目重要传承人真人绝艺绝活演示等多项展示活动,以期广泛、系统地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内容和上海市非遗名录项目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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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 立法只是一个开始

作者 宗和   发表于东方早报 2011-02-26 03:50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昨表决通过。 艺(逆时针)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都有了法律保障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今后,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有法可依。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议题。中国作为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项目较多的国家,也不断加大对“非遗”的保护力度。继2004年中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对“非遗”的保护提至法律层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范围。该法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同时,该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列入名录予以保护。为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到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纳入到本级财政预算。该法还明确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工作。

  长期以来,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项目缺乏财力,有的项目则被过度商业开发,有可能使其最终失去生命力。从保护中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这一法律的出台其实仅仅是一个开始。



  ◎ 观点

  重申报轻保护现象将得到扭转

  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有着怎样的意义?我国“非遗”保护的现状如何?如何解决“非遗”保护中有些地方“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怎样应对部分“非遗”传承后继乏人的窘境?……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昨天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部法律的出台,是文化立法取得的突破性进展,过去对非物质遗产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将得到根本扭转。

  王文章说:“申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和手段,目前仍然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文化部正在采取措施,引导这些地方将工作重点从申报转移到保护。首先,确保各级名录的均衡合理。其次,进行全面、科学保护。第三,建立健全名录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退出机制。文化部将总结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有关规定,建立国家级名录的退出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对于确实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没有资格继续列入国家级名录的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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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贺 宝葫芦 +10 2011-4-11 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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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不单单是传承人的义务,需要各方面的努力。你让人家传承人保持心平气和,说的好听,吃不饱、穿不暖,还能心平气和搞文化传承?
竹林青青,微风徐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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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在传承不要先想回报?
道理是这么个道理,但我们不能要求传承人个个都是活雷锋。
当他们衣食无忧时,可以两手不为生计累,一心只当传承人。
当他们还需成天为一家老小到处奔走时,这样的要求未免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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