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律诗词是非遗吗 传统文化与非遗的概念之争
近日,由中华诗词研究院举办的第二届中华诗词青年峰会在北京举行。安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学术秘书张孝进在会上发表了题为《关于格律诗词创作的申遗问题》的演讲,并与青年学者徐晋如、檀作文等提出《关于格律诗词创作申报联合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倡议书》,有不少人在网上签名跟帖表示支持。 《倡议书》认为,格律诗词在中国不只是一种审美形式,更是一种文化传统,完美体现了汉语音韵之美,成为最能反映中国文化特质的艺术形式之一。但诗词写作的传承现在却被严重忽略了,也未被列入现当代文学研究。《倡议书》还提到,当前格律诗词创作较为复杂,所谓的新韵体、词韵体、曲韵体、宽韵体、自由体等不合格律的作品,都以“格律诗词”的面貌呈现在读者面前,造成了混乱。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有利于格律诗词的保护和传承。
于是,格律诗词是不是非遗的讨论由此拉开,赞成者列出诸多理由。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张孝进认为,根据这一定义,格律诗词创作属于“各种实践”的内容。
“凡是不由建筑、器物等有形的物质形式保留下来的文化遗产,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青年诗人、深圳大学讲师徐晋如这样理解。对此,中国韵文学会会长、南京师范大学特聘教授钟振振也表示认同。徐晋如进一步解释,格律诗词是以中古平水韵作为声韵标准,以文言为基本语言,有严格的形式要求的文化遗产。这些年来,由于“声韵改革”“大众化”的主张声势很猛,格律诗词面临断层和灭绝的危险,更符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首重濒危性的特点。
如果格律诗词可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将其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目的何在呢?
张孝进认为,“申遗”可以为其正名,还格律诗词创作以应有的地位和尊重,更能将格律诗词创作(包括其音韵格律体系的运用)作为一个整体系统保护起来,以免遭受各种人为的破坏,使其生命得到真正的延续。徐晋如说,格律诗词申遗成功,可以使其原汁原味地传承下去。他认为当前最迫切的是对平水韵进行拟音,使之成为诗词写作的“普通话”,也使之成为诗词吟诵的标准音。钟振振希望“通过‘申遗’提高人们对格律诗词这种优秀文化的认知。在‘申遗’过程中以及‘申遗’成功后,采取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推动诗词的学习和创作,使其能够很好地传承下去并发扬光大”。
《倡议书》体现了当前不少学者和普通民众对格律诗词写作的珍视,但是正如网友跟帖指出的,珍视未必要通过申遗的途径实现,以上相关人士所提到的种种措施也未必要等到申遗成功了才能实施。同时,格律诗词写作能否申遗,还需要认真讨论,大多数人对此表示质疑。
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延是“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等”.张孝进承认,格律诗词在其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但他认为,这“显示非遗的内涵与外延存在矛盾,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的日益独立,非遗内涵和外延之间存在的巨大矛盾必将会得到科学合理的解决”。
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主任、中文系教授康保成对此提出反对:“格律诗词写作不应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它是的话,那所有跟文字相关的写作都可以是非遗,这样就没边没沿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刘锡诚认为,格律诗词只是一种文学创作形式,不是在一定社区的民众中口传心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乌丙安说:“格律诗词创作是文学遗产不假,但它是通过科班教育传承,跟大学教育一样。非遗的传承应该是自发的。”他认为,现在许多人搞不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把非遗和中国所有的传统文化都搅在一起,容易混淆非遗保护的真正特点。”乌丙安说。(池玉玺)
本文来源:中国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