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元、整体视角看西部的生态与文化保护
■包智明
在我国西部地区尤其是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广泛实施的生态移民政策,其主要目标就是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并提高迁移人口的生活水平。因此,研究生态移民政策时必然涉及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变迁等议题。我们认为,就国内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对这些议题的研究还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长期以来,生态环境一直是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在自然科学的视野中,对草场退化、草原沙化等问题更多是从其自然属性的角度进行讨论,在解决方案上也主要是诉诸技术的进步与推广。
第二,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变迁等议题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问题意识的主流。自1980年代起,在中国社会学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研究中,与“现代化”相关联的“发展”与“变迁”问题始终是研究者问题意识的核心内容。一直以来,西部地区更多地是被当做经济发展上的“落后”地区加以认知和讨论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如何摆脱经济上的“落后”状态的发展战略,以及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社会文化变迁的问题,但对这一过程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却很少给予关注。
西部生态可持续发展的
整体性考察
事实上,以上讨论中所呈现的这种将环境要素与经济、社会、文化要素割裂开来的认识方式,不仅在学术研究领域有着重要的影响,而且在更广泛的社会领域和政治决策中都束缚着人们的思维。尽管“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概念,但是人们对究竟什么是“可持续发展”并没有达成共识,对于如何将可持续发展付诸实践等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更是所知甚少。这意味着我们对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才刚刚起步。
但是,无论我们对“可持续发展”及其实践存在多少意见分歧,至少有一点共识需要达成,那就是必须抛弃以往那种将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文化割裂开来的研究取向,转向一种“整体性”的研究框架。因为可持续发展意味着,它并不是某一个方面的发展,而是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整体性的发展。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意味着通过对社会整体性的变革来实现社会、经济、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等的全面协调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必须作为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不应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环境社会学的基础在于对环境与社会关系的把握,即主张建立环境系统与人类社会的整体性研究框架。而生态人类学也强调生态与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西部生态脆弱的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中必须加强以这种“整体性视野”为基础的环境社会学与生态人类学考察。
生态移民政策:
关注社会的多元互动
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在生态移民的研究中进行了一些尝试性的探索,得出几点初步的结论。
首先,生态移民的性质与特点使我们意识到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是一个社会过程。自然生态事件是需要借助多种社会力量的建构才得以进入公众视野和研究者的问题域的。
其次,生态移民的实践过程说明,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社会互动关系,其解决方案需要经历一系列的社会互动过程来接近它的目标。而社会互动过程中多元力量的博弈很可能影响到原初目标的实现。这说明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不可能由任何一种社会力量的单向的权力过程来实现,而是要在决策最初和实践过程中都强调多元力量的共同参与。
再次,社会过程将对生态环境产生新的影响,不可以作简单化的处理。在我们的研究中,特别关注了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新一轮的社会文化互动关系对于现有的生态环境状态的影响。我们发现,生态移民政策在处理这对矛盾的时候有将其割裂处理的简单化倾向。这使原本致力于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生态移民政策在实践过程中越来越偏离生态建设与生态治理的目标,而更多地演变为地方寻求经济利益的发展项目。这些项目的设计与实施过程也同样缺乏对其生态效益的评估与关注,以致新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加速了新一轮的生态环境破坏,如饲料地的大面积开垦与地下水的开采等。这样的后果使我们更为清醒地认识到生态、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是一个无法割裂开来的整体。
生态移民的文化保护:
移民的主体性参与
生态移民这一旨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必然导致移民人口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与此相关联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习俗发生变化。无论采用什么样的移民方式,这种变化都是很难避免的。如何对待这种变化是关系到发展观和“文化保护”观的问题。
不能把我们自己的发展观强加到移民人口身上,认为他们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落后而通过移民搬迁强行让其改变或“发展”,更不能一味地认为,只有城市化的、定居的、有现代产品的生产生活方式才是“文明的”、“先进的”和“发展的”。应该发挥移民人口的文化积累,让他们选择最适宜自己的生产生活方式。当然在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为了避免社会文化发生巨大变化、为了“文化保护”,而极力反对必要的生态移民。
这里又牵涉到如何理解“文化保护”的问题。文化的特性就是发展变化的,没有一种文化从古到今完全不变,任何外力都不可能使某一文化的变化永久停止,即“文化保护”并不意味着让文化永远不变。在我们看来,“文化保护”的含义是指反对那些违背文化承载者意愿的、外部强制作用下的文化改变。文化承载者自己选择的文化变迁不应成为“文化保护”的对象。因此,就生态移民来说,要避免的是外力强制作用下的生态移民和文化剧变。
由此,可以引出移民参与的问题。在生态移民中要防止政府包办,要让移民参与政策和计划的制定,让他们自己选择和主导发展方向。因此,在生态移民中,应尽量采用自愿的生态移民方式。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非自愿的方式,也要通过移民参与和更大的经济补偿,把形式上的“非自愿”生态移民变成事实上的自愿生态移民。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社会学系)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0-4-13 10: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