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内忧外患:传承机制不明 走出去有难题
非遗保护内忧外患:传承机制不明 走出去有难题
2010年07月02日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中国非遗保护面临“内忧外患”
京城6月,京西大觉寺,明慧茶院,表演者龚一正在弹奏《潇湘水云》。
时值第六届古琴会,作为古琴艺术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今年他还带来了《流水》、《捣衣》等名曲。一同献曲的还有龚一的开门弟子陈雷激、琴歌演唱家乔珊和当代斫琴与演奏兼善的古琴艺术家王鹏。
尽管古琴艺术作为与传统文化紧密相连的音乐遗产,已于2003年列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成为继昆曲之后,我国第二个列入“代表作”的项目,但龚一始终在担心古琴艺术的传承。
同样的问题也在困扰着木板年画艺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邰立平,“现在西北五省就剩下两位国家级传承人”。对木板年画的学徒来说,制作工艺复杂、学艺时间久、短期内很难产生经济效益,很难维生。
依然有很多人关心传统文化的传承,连续举办了六届古琴会的明慧茶院主人慕容子归非常钟爱中国的古典文化,“如果能够为古琴艺术在世界范围内寻找到更多的知音,那将会是让我们感到特别欣慰的”。
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一直是在政府主导下开展的,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作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截至目前,中国列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居于世界第一,初步查明,全国非遗资源总量达到87万项。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确定了2200个,从业人员达到了两万多人。2006年和2008年国务院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命名了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07年至2009年评定并公布了三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央和省级财政已累计投入17.89亿元用于非遗保护。
以古琴保护为例,在今年中国文化遗产日到来之际,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司、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与北京市教委主办、中国昆剧古琴研究会等单位承办了“把遗产交给未来———古琴名家名曲进百校”大型系列活动。“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精神生活会自觉追求更深层的回归。这也与众多古琴演奏家们的努力分不开。”龚一在谈及当前古琴艺术的良性发展态势时表示。
然而在非遗保护工作取得进展的同时,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内忧”
传承机制不明
已过花甲之年的龚一表达了对于古琴艺术传承的忧虑:“2008年,文化部评选出十位古琴艺术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刚宣布,就有一位老先生作古了。我们作为代表性传承人,非常希望得到系统的传承任务安排。不要到时候徒留遗憾与惋惜。”
打谱,作为古琴音乐遗产研究、传承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仍处于“无序”状态,龚一说。
打谱,是指按照琴谱弹出琴曲的过程。目前传世的150多种琴谱谱集,近700首古琴曲中的大部分已经成为绝响,必须通过“打谱”的方式恢复为可演奏的乐曲。
“现在打谱大都是自然、自流、自发的行为,要打的谱子又实在太多。”龚一对此忧心忡忡,因为并没有专门机构组织有计划的打谱工作。亦无专门机构对打谱质量进行审核。
“打谱需要具备音乐的基本知识、音乐史知识以及古琴专业知识。”龚一介绍说,打谱首先应确定打谱目标,譬如,对某历史时期古琴艺术发展特点的研究、从某时期到某时期古琴艺术演变过程规律的研究、或是某一本谱集特点的研究、或一首琴曲在数百年传承过程中的变化发展规律等等。
龚一曾打谱整理了《古怨》、《大胡笳》、《神人畅》、《泛沧浪》等近20首古代琴曲,这对研究唐宋前后的中国古代音乐有一定参考价值。
龚一觉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对打谱者的成果进行审核并给予一定奖励,对其打谱的琴曲作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对于古琴打谱的有关事宜,国家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此外,国内古琴音乐理论研究未成体系,对琴乐与相关学科之间的关系也缺乏深度研究。身兼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导师的龚一说,“应该注意让学生了解琴乐及相关学科之间的关系”。
传承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也出现在邰立平身上。
继承父业从事木板年画手艺的邰立平如今已近花甲之年,可眼下,由于年画学艺时间久、工艺复杂,很难在短期内产生经济效益,他此前招收的六位徒弟只剩下两位。
“国家现在有没有给您列出一些传承计划和时间表呢?”
“每年会提供一些经费,但是我还没有接到时间表。”邰立平一边忙着手中的木板年画,一边回答。
对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否都拿到了国家下拨的每年8000元经费补贴,说法不一。
龚一说,“我们几个都是六七十岁的人,说实在话有点急了。报纸上看到说对传承人还有8000元一年的经费补贴(虽然我与多位传承人都未知晓究竟),不过,不管有无补贴、有无称号,传承都是我们的职责”。
邰立平通过省里给办的银行卡,直接拿到了国家给的8000元补贴,“钱就直接打到卡里了”。他说,“听说文化部每年会给木板年画几十万元的项目保护资金,我们陕西省在落实方面做得很好,只是在县一级单位应该落实得更好一些。”
“希望媒体每年能公布保护推进的各种数据和落实情况。”他说。
“一些报道写的,我觉得挺外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剪纸艺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刘静兰希望媒体能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报道的专业性。
她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表示了担心。一些报纸刊登了她的作品,没有署名。“我在市场上还经常能够看到,卖的是盗版我的作品。我和老板说‘你用的是我的样子’,老板说‘你的样子就是你的了?’弄得我也没办法。”刘静兰苦笑道。
龚一说,“我打谱的曲子都是无偿被使用的,国家对这方面的知识产权似乎没有什么说法”。
对于已经过世的老艺人的作品保护,也存在着种种问题。
“如果要是能建个艺术馆就好了。我现在只能把好多前辈的作品夹在书里面,你知道,很多(作品)都已经酥了(很容易碎)。”刘静兰希望国家能够建立专门的作品保护和展示机构,在保护的同时把作品含义讲解给观众,让剪纸艺术真正传承下去。
我国非遗传承机制的不健全始终困扰着保护工作的推进。
“外患”
文化遗产走不出去
“古琴是‘文人雅士的爱好’却被译成了‘是民间艺术的瑰宝’。”中国艺术研究院外国舞蹈研究室主任欧建平当年负责校审古琴申报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英文材料,发现翻译存在“硬伤”。
类似的情形还出现在欧建平此前前往菲律宾参加联合国非遗学习班的途中。文化部让他将一套英文版的“中国传统艺术丛书”带给联合国官员以宣传中国传统文化。
“在飞机上打开其中舞蹈内容的分册,发现中国舞蹈史中的很多术语只以拼音形式进行音译,没有对术语含义进行解释。”这让欧建平气愤不已。“联合国的专家看了根本不知道什么意思。”
类似的例子比比皆是,而译者得到的报酬不多同样有不利于调动翻译的积极性,欧建平说。
此外,著作侵权现象也不在少数。
“很多专家在没有读过原著的前提下直接引用我的译著,却只在自己发表的作品上写上英文原作者的名字。”在欧建平看来,除了翻译上出现的“硬伤”和侵权现象,以译著为代表的对外传播方式同样存在问题。
“内容太僵硬了,像化石一样的枯燥表述连中国人都不愿意去读,外国人怎么能愿意看?”欧建平谈及多年来对外翻译的体会时说。
经常受邀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欧建平觉得,较之中国传统文化,西方人更愿意了解与自身有更多相通之处的中国现代文化。“僵化”的内容表述加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中国传统文化对外传播的困境。
“曲黎敏讲解养生时采用的口语化表达方式就很吸引人。”欧建平认为,以实用化的方式生动地向西方受众介绍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而更有助于他们的理解和接受。
保护
呼唤立法出台
近年来,我国虽已基本形成了文化保护体系,但就“非遗”保护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正是因为专门立法的缺失,才直接导致了“非遗”保护的诸多问题。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说,文化遗产的第一保护人应该是政府。文化部副部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表示,最根本的保护方式是立法。
从世界范围来看,日本、韩国、法国和意大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方面都做得很好。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1950年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和保护办法。从1955年起,在全国不定期地选拔认定身怀绝技的艺人和工匠,经严格遴选确认后由国家保护起来,每年发给他们200万日元(约14万元人民币)的特别扶助金,用以磨练技艺、培养传人。
而韩国政府制定了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全国具有传统文化技能、民间文化艺能或者是掌握传统工艺制作、加工的最杰出的文化遗产传承人,共有199名,国家给予他们用于公演、展示、研究、扩展技能的全部经费,同时政府还提供每人每月100万韩元的生活补助并提供一系列医疗保障制度。
在我国,党和国家近几年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施行了《长城保护条例》、印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
王文章指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进行了近10年,借鉴了外国保护经验。在遵循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的前提下,基本形成了三种主要方式,即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
王文章表示,对民间信仰的项目与开发利用很难做到的濒危传统音乐和表演艺术,目前抢救要放在第一位。像我国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对《二泉映月》的抢救还是先录下来,现在用现代科技的手段抢救、保护民间的表演艺术和音乐是普遍的手段。
整体性保护,就是要在全民范围内树立和提高对整体性文化的保护意识,只要是能体现人类在特定时空内的文化形态及其创造力的,都应给予研究并注意保护。
所谓生产性保护,是指“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使非遗在生产中得到积极保护,同时合理生产所形成的经济效益又能吸引更多的人参与,避免传承人青黄不接。
“而对于我国与周边国家同源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进行合作保护而不是竞争。”王文章说,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已经原则通过,下一步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实现立法保护很快将能实现。
据业内人士透露,本次立法主要是行政法规,民事法内容涉及很少,可能不会细致到对于传承人个体内容的层面。同时,国家立法加强保护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是否会导致因传承人将技艺视为己有而不利于非遗传承,这种关联性并不存在。
业内人士分析说,很多非遗技艺并非是某个传承人所有,他们只是该项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国家会从经济方面对传承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但对于在保护权益的同时并利于技艺传承的度的把握,问题很复杂,不能笼统说保护是否就会导致技艺传承受阻。“度的把握,是个国际上也没能完全解决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来源: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董林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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