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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同学:中国乡村研究中的经验修辞与他者想象 ——以《私人生活的变革》为例

谭同学:中国乡村研究中的经验修辞与他者想象 ——以《私人生活的变革》为例

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4-02-05 | 点击数:3297
http://www.chinesefolklore.org.cn/web/index.php?Page=4&NewsID=12343


 一、引言
  
    对实地调查经验的高度依赖和重视,是经验研究区别于一切玄谈的最根本的标志。但对经验研究者自身而言,则似乎也同样需要警醒,经验的重要性并不代表它能自动呈现理论命题的答案。没有理论加工的“裸体”经验,虽未必没有任何意义,却很难归为学术研究。例如,人类学在研究乡村社会时较擅长于从村庄这般小的地方经验中挖掘理论对话的灵感,但对当地经验远丰富、熟稔于田野工作者的地方精英们,如老村长,却为何不是人们认可的人类学家?
  
    此类质问说明,但凡以经验调查、叙述为基础而展开的学术研究,都绕不开一个问题,那便是如何在经验叙述的基础上建立起让读者可信的理论分析、总结和推论。毫无疑问,人类学的民族志写作亦需同样经过这么一个过程。一个拥有丰富地方经验(材料)的老村长之所以难以被人认可为人类学家,乃是因为他难以从其经验材料中建立起学术意义上的理论分析。质言之,就民族志的叙事而言,经验材料的重要是不言而喻的,但必须注意的是,它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成功的民族志叙事还得在厚重经验“深描”①的基础上,提出因果关系对应的理论分析或解释。
  
    本文试图以阎云翔先生的《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以下简称“《私》”)②一书为例,对此问题略作分析。
  
    选此书作为分析样板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该书曾荣获2005年美国“列文森奖”③,足见其在西方主流社会科学(尤其是中国研究)中的影响,也可见将其作为本文分析的“标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第二,在笔者看来,该书作为一项民族志书写,鲜明地呈现了经验叙述与理论分析之间的张力,以其为“标本”有利于清晰地梳理二者的关系;第三,该书作者另著有《礼物的流动》④,笔者认为,其经验叙述与理论分析结合得较好,甚具启发,故以《私》为“标本”亦可表明本文的分析乃对事不对人。
  
  
  二、撇开历史如何谈传统
  
    如《私》的英文标题“Private Life under Socialism”(社会主义下的私人生活)⑤原意所指,其聚焦的问题乃是社会主义中国建立之后的私人生活变化,以及由此形成的新传统。也正由此,该书的副标题限定研究时间为1949~1999年。依照纵向的时间轴为标准,来研究社会的变化,清晰地界定研究的阶段性无疑是较为严谨的做法。它一方面可以建立起分析的历史感,另一方面又至少可以避免泛泛而谈某种传统历史(如动则漫谈上下几千年)。但是,严格界定研究对象的阶段性,丝毫不代表研究者可以将研究对象从它本身更广阔的历史中切割出来研究,俨然它在研究者所界定的阶段之前就没有了历史一样。以《私》为例,并不能因为作者界定了其研究对象的时间段为1949年之后,而可以完全撇开其1949年前的历史来说它在1949年后形成了某种新传统。
  
    《私》通过描写姻亲关系在其所调查的下岬村当中的重要性⑥,力图说明较之于许烺光、费孝通等人描写的1949年前宗族主导的汉族乡村社会,1949年后乡村的宗族开始衰落,个人的自主性开始上升。但很显然,这里忽略了两个关键问题:第一,即便是姻亲变得更为重要起来,能说明的也是核心家庭在宗族或者村落中变得比1949年前更重要,而不能直接证明“个人”的重要性;第二,1949年前的下岬村及其所在的地方社会是许烺光、费孝通所描写的那种宗族主导型的乡村社会吗?如果是,《私》关于其1949年前后的比较即是成立的,但若不是,则《私》只能与下岬村1949年前的情况作比较,而不能笼统地与许烺光、费孝通所描写的、典型的汉族传统乡村社会作比较。
  
    种种迹象表明,下岬村所在的东北汉族乡村社会,的确具有较明显的特殊性,与许烺光、费孝通所描写的、典型的宗族主导型的乡村社会有巨大的不同。从事东北社会史研究的学者唐戈曾指出,“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宗法社会,这为汉学人类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所一再证明……在亲属网络中,血亲无疑比姻亲重要,而在整个血亲中,父系血亲无疑又是重中之重。东北地区汉族社会亲属关系的上述特点在中国应该算是一个特例,而这正是我们理解东北汉族社会特殊性的一把钥匙”。⑦究其缘由,他认为这乃是因为东北乡村属于移民社会,形成的时间比较短,宗族色彩没有中原地区那么强,宗族村庄在东北非常罕见。唐戈还仔细分析了下岬村的宗亲和姻亲情况,表明其在1949年前即为多姓多宗杂居,村庄内部通婚盛行,姻亲关系就相当重要,甚至于在很多地方比父系的血亲更重要。⑧换句话说,《私》所说的姻亲关系对下岬村村民的日常生活很重要的这一特点,在1949年前即如此,而非1949年后突然出现的转折。撇开其1949年前的历史,“开天辟地”式地从1949年后的历史阶段开始考察私人生活的变化,显然割裂了村民私人生活本身的历史。
  
    若往更深处分析,我们会发现,将下岬村1949年后的姻亲状况与费孝通、许烺光等人描写的乡村社会作比较,从本质上来说更多地属于空间上不同区域类型经验的比较,而不是历时性的比较。这种撇开历史谈传统的叙事方式,为了让研究对象的经验看上去符合理论结论,削足适履,将其研究对象去历史化了。是故,清晰界定研究对象的历史阶段有助于使经验叙述的修辞更为具体化,但这并不能必然增加经验修辞对理论结论的论证力度。
  
  
  三、没有他者如何看自我
  
    《私》作为一项长期跟踪调查的结果,十分清晰地呈现了深度调查所具有的优势。在短期调查中,调查者常会遇到因与被调查者不甚熟悉,而为后者“谎报军情”所误导的情况。在《私》中,作者举了一个例子说明这个道理:下岬村的一个妇女曾多次说她60年代的婚姻并不是自由恋爱,而后来终于有一次承认是自由恋爱,并向作者回忆了这段桃色的往事⑨。毫无疑问,就批评走马观花似的调查不够深入而言,《私》的分析无疑是十分正确的。但是,同样值得强调的是,在这种“阵地战”的“战果”面前,我们也不能被“胜利”冲昏了头脑。事实上,对其他类型经验哪怕是“游击战”式的了解,对于加深研究者对其长期调查的个案经验理解,并非就没有一丁点好处。相反,或许还可以进一步说,若对其他类型经验缺乏基本了解和对比意识,甚至也会影响到研究者对深度个案的理论自觉。
  
    《私》非常细致地呈现了村民居住空间的变化(而对村民住房在村庄布局中的变化却缺乏敏感性),并以生动的案例说明了居住空间的私密化对于私人生活的重要性。在80年代以前的下岬村,大姑娘小伙子结婚后也跟其他人一起睡大炕,后来村民住房内部结构发生了变化,出现单元房——这些当然是真实的事实。进而,作者认为,由于村民(尤其是年轻人)有了更多私密的空间,也便有了容纳更多更为精彩的私人生活的空间。因此,居住空间的变化促使家庭内部关系发生了变化,是村民自主性得以伸张的重要条件⑩。
  
    但是,实际上,这种推理是很成问题的。如果对照《私》的深度个案以外的更广范围内的经验类型,例如对照中国南方的乡村社会的居住格局,便不难发现,就私密行为而言,1949年前中国南方的农民家庭内部居住空间历来即有着相对私密的空间。一对夫妇只会带不谙世事的小孩住一间房,有了性意识的黄花闺女绝不会与成年异性住在一间房,更遑论睡一张床。可是,那时候怎么就没有见到他们的自主性得到伸张呢?
  
    很显然,家庭内部居住空间的私人化与家庭成员自主性的生长并不是因果关系,相反,它更多的是共变关系,或至少可以说主要不是因果关系。不过,这种否定性的判断并非本文要强调的重点。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经验材料与理论总结之间的“牵强”感,并不是由于经验材料太稀薄、太粗糙造成的,而恰恰是在翔实的经验叙事基础上出现的。由此可见,长期调查或者说深度个案若不辅以“他者”的比较视野,容易误将共变关系当因果关系,或误将某一现象的次要原因当成主要原因对待。
  
    从深层原因来看,作者在《私》中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视野屏蔽,实际上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在研究方法上,《私》强调了“阵地战技术”的优势,而彻底否定了“游击战技术”所可能具有的积极意义。如果《私》较充分地注重空间上的“他者”经验的参照意义,与中国南方农民的居住格局历史有所对照,则会对下岬村时间上的“他者”经验保持足够的敏感性与自觉性,而不会将其1949年后出现的居住格局变化当作地道的“他者”经验来叙述。
  
    第二,面对深度个案的详细、生动经验时,《私》忘记了它们一方面能更充分地说明理论,但另一方面也容易为理论框架所切割的事实。如《私》首先就瞄准了“合作社家庭模式”11这块靶子,并拿这一西方(当然也是他者的)理论作为标尺去衡量下岬村农民的居住格局,难免有按图索骥的痕迹。其结果是忽略了至少在核心家庭内部的情感,而单方面地突出了个人在乡村社会中的重要性。
  
  
  四、遮蔽经验如何抽象概念
  
    《私》明确提出,“无公德的个人”12是当代乡村社会结构的基础。但是,作者提供的经验论据及其论述过程却完全无法证明其理论结论,其结果是遮蔽了经验来抽象概念。具体而言,除了以上提及的关于空间私密化的证据之外,《私》着重强调了如下四个方面的证据,这里不妨逐一略作审视。
  
    证据一:《私》的第二、三章提供了详细的经验材料,表明不仅是改革开放以来,而是从“大集体”时期开始,年轻一代就有了相当程度的婚姻自主权,并在公开表达爱情甚至婚前性行为方面迈出了步伐13。这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展现了个人自主性兴起的一面,不过,作者并没有说明这些婚姻已与双方的家人无关。事实上,后者的重要性只是较之于“过去”(传统)下降了。它们至多只能说明社会规则对于“公”与“私”界线的界定发生了变化,并不能证明“个人”比家庭在整个乡村社会结构中更具有基础性地位。
  
    证据二:《私》的第四章以一个老年人的自杀,父母与年轻夫妇的矛盾关系及其处理方式等材料,以论证年轻夫妇地位的上升14。《私》的第七章呈现了在居住、代际冲突中老年人的劣势,部分年轻夫妇虐待老年人,以及老年人不得已而采取防范措施保障自己(老两口)的基本生存权利的案例15。这的确呈现了作者所说的孝道衰落现象,但很显然这仍只是进一步强调了在主干家庭中,无论是父母还是年轻夫妇,都趋向以核心家庭为利益考量的基本单位,实际竞争的结果使得父母组成的核心家庭处于劣势地位,而不能证明核心家庭内“个人”权利的增长(作者未提供材料证明在核心家庭内部“个人”是如何挑战家庭的)。
  
    证据三:《私》的第六章通过考察以年轻夫妇为中心的彩礼支配和分家模式,分析了家庭财产处置权的变化16。但其论述本身却也同样只是证明了年轻夫妇组成(或者即将要组建成)的核心家庭在主干家庭中取得了更大的财产处置权,而难以说明“个人”在核心家庭内部是否取得了更大的财产权。
  
    证据四:《私》的第八章展现了计划生育政策、妇女地位上升和村风等因素导致的新型生育文化,村民开始接受有女无子的生育结果17。然而,很显然这除了能说明核心家庭内的性别关系有了重大变化之外,并不能证明“个人”在乡村社会结构中如何重要。
  
    可是,作者紧接着就得出了“家庭的私人化”以及“无公德的个人”主导当代中国乡村的结论。而尤为让人(又尤其以理解“他者”著称的人类学研究)难以接受的是,作者在英文原文中使用的是“uncivil individual”这一概念18。在英文中,“uncivil”有“粗野的、不文明的、失礼的、无文化的、未开化的”等含义(唯独很难跟“无公德的”这一含义扯上关系,故而将“uncivil individual”译为“无公德的个人”,实属译者有意或无意地根据中文读者的文化习惯和容忍度,所做的一次“狡黠”甚或“精心”的“误读”)。很显然,以此类饰词来描述当代中国乡村中的农民,即便没有歧视意味,至少也恐有失偏颇。考虑到英文的多数读者对中国乡村的现实情况未必都如译者这般了解,“uncivil individual”作为原文的一个关键概念,确实容易造成人们的种种误解乃至不恰当的想象。
  
  
  五、以抽象修辞言说国家
  
    在解释私人生活转型的动力机制时,《私》将“无公德的个人”的出现归结为“社会主义国家”所为。这里很显然包括了两个判断:“个人主义”本是个好东西,只可惜社会主义国家将它弄巧成拙,结果成了“无公德的个人”。关于前一个判断,事关价值问题,根据价值中立的标准,且不去细究它,但第二个判断却属于经验论证过程,不得不细究。
  
    除了导论与结论之外,《私》有八章经验叙述,资料十分翔实,却并未见它描述社会主义国家构架,如婚姻法、政治制度、基层权力实践等,如何影响了村民的爱情、亲密行为。可在其结论部分,《私》突然直接从理论分析入手论证道:国家所推行的家庭革命剥夺了家庭的许多社会功能,新婚姻法和其他家庭改造政策导致了私人生活的转型,家庭被从亲属关系的结构中分离出来,这些最终导致了个人主义的兴起19。俨然社会主义国家究竟如何导致了“无公德的个人”出现,根本不需要经验证据作论证。
  
    再往深处分析,我们会发现,即便《私》在做最后的理论分析时匆匆提了一笔的、唯一直接相关的经验证据——1949年后婚姻法的出现导致了一个离婚高潮20,也难以充分说明是社会主义国家塑造了“无公德的个人”。
  
    大抵无人会否认,导致社会转型的因素是十分复杂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确会对私人生活的变化造成影响,但将它视作唯一原因可能就有失偏颇。事实上,即使在没有经过“社会主义国家”“改造”过的香港和台湾地区,也普遍出现了大家庭或者主干家庭关系松散化、核心家庭地位上升的现象21,个人主义乃至极端个人主义的兴起也是已然出现的事实。
  
    例如,李沛良曾用社会统计的办法分析了香港社会中资源竞争与人际关系模式:第一,社会联系是自我中心式的,即围绕着个人而建立起来;第二,人民建立关系时考虑的主要是实利可图,所以亲属和非亲属都可以被纳入格局之中;第三,从格局的中心向外,格局中成员的工具性价值逐级递减;第四,中心成员常要加强与其他成员亲密的关系,特别是与那些工具性价值较大的;第五,关系越紧密,就越有可能被中心成员用来实现其实利目标。他将这种模式称之为“工具性差序格局”22。
  
    接下来还需追问的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此类论述可以如此武断和偷懒,不需要经验证据和详细论证过程而广泛受到认可呢?对此问题的回答,不得不顾及《私》作为民族志书写所要针对的读者群。如前已提及,英语世界的读者对于中国并不熟悉,对于中国正在实践着一种什么样的社会主义亦似不甚熟悉。对于这个读者群而言,社会主义中国是一个地道的他者,甚或在某种程度上被意识形态化地描述乃至想象成了非西方意识形态的象征。再加上个人主义为其自我社会的基础,如此一来,将社会主义国家视作“uncivil individual”之根源,或多或少再次确证了其固有的偏见与想象。然而,与早期西方人类学家民族志书写所不同的是,《私》所书写的不再是西方原初意义上的“未开化的土著”,(社会主义)中国作为一个他者,不再封闭,不仅具有了一定的阅读民族志的能力,也具有了一定的自我表述能力。在这样的背景下,《私》在未能提供具体经验证据和详细论证过程的情况下,以抽象的修辞来言说“国家”的实践,注定了难以避开经验和方法上的风险和挑战。
  
  
  六、他者的经验表述与修辞
  
    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以上甚或有些苛责的分析,其主旨并不在于论《私》之长短,而在于要彰显经验与理论之间的张力,并给民族志书写者以警醒。
  
    民族志的书写尤为强调资料的细致、翔实,这无疑是必要的,也是其优势之一。但在民族志书写的过程中,“他者”经验的主体性必须得到保证。撇开经验进行理论抽象,常被人称之为“两张皮”。当理论切割掉了它与经验叙事之间的联系时,切割掉的实际上是“他者”的主体性。也即,“他者”经验自身的逻辑性和其蕴含的理论意义被民族志书写者弃之不顾,而硬在它身上套上或是早已预设好的、或是临时牵强附会的但与之并不相符合的理论外衣。
  
    民族志一旦被这样书写出来,翔实的经验细节的意义就发生了变化。它们不再是用以论证理论结论的论据,而变成了一种装饰、修辞,除了将理论结论装扮得看似言之有据之外,也就只能满足某些既定偏见或者猎奇心态了。质言之,经验成了纯粹的修辞,进一步“确证”了民族志书写者的理论想象,或者民族志读者对他者经验的想象。在这种状态下,再怎么长期的调查,再怎么详细的经验描写,对于理论分析和结论来说,对于“他者”本身的主体性来说,都似显意义不大。
  
    当然,民族志书写者也可以端出一幅傲慢的姿态:管“他者”的主体感受干什么?对“他者”的经验作如何解释,“他者”说了是不算数的,只有我的解释算数,话语权在我手里,我反正就是这么解释的!可是,以理解“他者”经验著称的民族志书写原本是极为强调从研究对象当地的内部视角去看世界的。如果民族志书写者真的傲慢到了这种程度的话,他(她)也就不用做田野工作了,因为其田野工作要确证的是自己或者读者的想象,而不是要从当地人的经验当中去寻找智慧。
  
    以此般犀利的言辞行文至此,似有必要再次强调本文对事不对人的主旨。也即,这里我们亦须有自我反思:《私》以理论切割经验,未必是其作为民族志书写的本意。那么,我们当追问的将是,如何尽量避免在无意间用理论切割经验,造成经验与理论的“两张皮”?这可能是一个难以回答得周全的问题。但依笔者愚见,有两条原则可帮助我们在进行民族志书写时避开相当一部分“两张皮”的陷阱,下面不妨简述之。
  
    第一,谨慎地对待不同经验类型。长期在一固定地点进行调查,容易陷入一种“熟视无睹”的陷阱,即因为太熟悉反而难以察觉当地经验的特点。若有意识地对其他类型的经验略作了解和比较,这些哪怕是走马观花得来的其他经验类型,也会刺激我们重新审视长期进行田野工作所得的经验,从而形成一种新的经验敏感性和理论自觉,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将自己长期调查所得经验直接跳跃到一个宏大的理论结论。以笔者的亲身经历而言,曾在湖南某汉族村落调查数月后自感已无法在村中发现新的经验了,并且也可得出许多理论结论了,但一次为期半个月的贵州苗寨调查深深刺激了笔者。半个月的调查固然无法让笔者成为一个苗寨研究专家,但它让笔者重新认识到湖南汉族村落的许多特点,并且在理论概括时更为谨慎。
  
    第二,谨慎地对待不同经验层次。民族志书写作为一种典型的质性研究方法,其田野工作点一般而言不是建立在抽样技术上的,而可能与其经验的独特性或者调查者进入田野的社会关系网络有关。由此,它的代表性常受到某种程度的责难。这些责难当然未必十分在理,但也绝非全是空穴来风,从具体的经验层面出发过渡到抽象的理论层面对话,的确隐含了某种程度的以偏概全的风险。依笔者愚见,若对经验进行分层并适当地根据经验的层次来进行理论总结、对话,似可在相当大程度上避开此陷阱。以费孝通先生的名著《江村经济》为例,若细分其经验层次不难发现,仅就缫丝业这个层面的经验叙述而言,“江村”当然难以代表中国(因为当时中国许多的乡村并未发展缫丝业),但若从半殖民地农产品畸形商品化这个层面的经验来说,“江村”则无疑是当时中国乡村发展的一个“缩影”,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本文曾得到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自设项目“转型乡村中的历史感与社会心态研究”的资助,部分观点曾在美国亚洲研究学会、亚洲学者国际协会联合举办的“亚洲研究70周年”会议(2011年3月31日,檀香山)等场合得以讨论。感谢麻国庆、萧楼、石汉(Hans Steinmüller)、赖立里、王丹、博格(Mikkel Bunkenborg)等人的讨论与帮助。  


【注释】
  ①[美]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韩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②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书店2006年版。
  ③“列文森奖”全称“列文森中国研究书籍奖”,是美国亚洲研究协会为纪念中国近代史研究巨擘列文森(Joseph R. Levenson)而设立的,奖励在美国出版的,在中国历史、文化、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研究的杰出学术著作。该奖从1987年开始颁发,按照研究内容分属20世纪之前和之后,每年颁发给二部著作(早年也曾颁发过三部)。
  ④阎云翔:《礼物的流动》,李放春、刘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⑤Yan Yunxiang, Private Life under Socialism: Love, Intimacy, and Family Change in a Chinese Village, 1949-1999,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⑥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第47页。
  ⑦唐戈:《从姻亲在亲属网络中的地位看东北汉族乡村社会的特点——对人类学家阎云翔的回应》,载《东北史地》2007年第6期。
  ⑧同上。
  ⑨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第15~16页。
  ⑩同上,第140~145页。
人生到处知何似,应似飞鸿踏雪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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