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统菊/田传江]对红山峪村16张地契的民俗学解读
[刁统菊/田传江]对红山峪村16张地契的民俗学解读
作者:刁统菊/田传江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10-15 | 点击数:2338
【摘要】 利用碑刻、地契等民间文书资料研究历史,早已受到学界的普遍重视。红山峪村一周姓人家至今保存着从民国至解放初期的16张地契,可帮助我们一窥当地的土地流动和交换情形。它们不仅记录了相当丰富的土地交易习俗,其中也可见出人们视土为金的观念、宗族制度的影响,以及国家制度对民间习俗的规范及其与民间观念的冲突。本文利用田野作业方法来解读这些民间文书资料,对其中所隐含的民俗文化进行初步的考察与探索。
【关键词】 地契,红山峪,民俗
山东枣庄市红山峪村[①]一户周姓人家至今仍保存着16张地契,当地人将地契俗称为“地约”。16张地约均为周家与卖方的买地契约,其中9张产生在民国年间,另外在1950年和1960年各3张,1990年有1张。16张地约中,包含15宗土地买卖和1宗房屋买卖。但人们把房屋买卖又另称为“卖宅基地”,由此产生的契约也称为地约。卖宅基地与卖地习俗基本相同,唯有其周边范围即“四至”的规定比较严格,并且无须如卖地一样办理“过割”手续。
从地契的内容来看,卖地的原因、交易的数额、交易土地的面积及四至、买卖双方、见证人即“中人”、写约人即“代字”等各项内容均十分详尽且手续齐全,加上其中也包含了对国家制度的遵从,使得整个地约的严密周详之程度丝毫不亚于今天的合同。而且,地约格式基本一致,表述方式相当类似,显然是当时社会约定俗成的产物。这说明红山峪村的土地买卖早已形成了一套相当规范的习俗惯制,也表明从民国年间至解放初期当地民间土地交易活动十分频繁。但是作为一种民间文献,一张地约所能显示的信息量十分丰富,远远不止于土地交易习俗,它本身还体现出丰富的社会文化内涵。本文目的就在于运用田野访谈所获得的资料来解读这16张地约,着重探求民间的土地交易惯制以及地约中所反映的各种民间观念。
地约里的宗族制度
从16张地约来看,土地买主以周德俊为多,其次就是他的长子周振宽和次子周振代。保管地约的习俗和礼簿一样,大都放在长支家,若长支去世,则继续由长孙保管。但由于周振宽去世较早,周德俊死后就把地约交给了次子周振代保管。16张地约中,其中有5张是在周姓家族内部签订的,其他大多是周家从孙、赵、刘、王、田等姓氏手中购得,尤以孙姓人为多。
一般来说,当一人要卖土地时,必先告知同胞以至叔伯兄弟,向他们说明出卖的原因和价格。当兄弟决定购买时,价格会适当降低,若他们无意购买,再在其他家族人员中寻找买主。除非未能在本家族中寻得买主,否则不可召其他姓氏购买。最先购买权从同胞兄弟开始,以血缘关系的远近层层外推,反映了土地和宗族组织的密切关系。对于不遵守这一“规矩”的人,家族成员自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对之进行制约。如1950年代初,村民田厚岩欲出卖老宅子[②]西面的一片山坡,他未曾与家族近亲商量,而是自主决定直接卖给家族远亲田厚勤,计价60万元(相当于现在的60元)。田厚岩的亲婶子田王氏知道他要出卖土地后表示自己也要买,田厚岩说要买可以,那价格得80万元。田王氏考虑到这是家族近亲的土地,认为价格再高也得买下来,而不能任其流落到其他家族手中,于是咬牙花了80万买了下来。不过从此以后,田厚岩失去了家族近亲的庇护,而且也给其子孙仍留下了备受近亲冷落的后遗症。
“正用不足”:以土地为财富的观念
在地约上,凡是用现金或者粮食来作为土地价格支付形式的时候,一律都会标明“因正用不足托中说妥”,以地易地时则不会注明类似的字眼。村民把买地者称为“治业人”,而把卖地者常称为“败坏头”。“败坏头”类似于“败家子”,名声极其难听。因此在地约上不把卖主说成是“卖地人”,而说成是“卖约人”。这并非是出卖契约的意思,在红山峪从未有出卖契约的现象,卖约和卖地完全是同一回事。写“卖约人”不写“卖地人”反映了卖主生怕戴上“败坏头”帽子的心理。
人们轻易不会出卖自家的土地,当不得不卖地的时候,也不叫“卖地”,而称“花地”,以避“败坏头”之嫌。因此卖地的时候,都要强调卖地的原因是“正用不足”。所谓正用,表示用于合理用途。“花地”不是为了吃喝嫖赌,也不是去“胡摆摆”[③],而是为了诸如男娶女嫁、购买耕牛、看病吃药等正用,总之不是“败坏头”。村民孙周氏年轻时曾卖掉家中40亩地,却无人认为她是“败坏头”,因其“花地”为了替她遭人谋害的丈夫打官司。
人们对卖地者的这种观念源于人们对土地的观念。在传统农村社会里,土地一直是最重要的资产。国家官僚机构的正常运作需要土地税赋的支持,而百姓更需要土地上生长的作物的支持,因此任何一位农民都把占有一份属于自己的田地作为毕生奋斗的目标。村民常说,“土地是人的命根子,一亩地一亩天,天下雨只能往地里下”。“地是无价宝,要多少有多少”,从土地里能够种出庄稼来,供给人们吃穿用度。因此人们才把土地看作是最重要的家产。解放前兄弟分家主要分割的财产也是土地。
2004年1月5 日,田厚庵:50年代之前,当爹的为了给儿子娶媳妇,得有地。解放前,周恒富的爹周振彪有30亩地。横岭的一家子知道他有地,就想把闺女说给他,想要点东西压通书子[④]。周振彪说什么都不给,说有地压着。结果人家还是把闺女说给他了。
有土地就可以给儿子娶到媳妇。在视土为金的乡村社会,土地和财富几乎是同义词。人们的院落除了房子就是院子里的土地了,尤其是堂屋前的土地,更是非常宝贵,但也有一句俗语说“用急卖得堂前地”。此俗语的意思是,如果有急用,即使是堂屋前的土地也可卖得。堂屋前的土地十分贵重,是距离自己最近的土地了,使用极为方便。买主购买土地时,除了考虑土地质量的优劣,还把离家远近考虑在内来论价。土地离村庄远,要多出力气,因为挑粪、运庄稼,都要靠肩担背扛,特别受累。而近地俗称“鸡嘴地”,虽省力、省工,但是管理困难,常受到鸡狗危害,影响收成,这是普遍的道理。因此人们常说“远地不养家,近地受窃害”。尽管如此,但实际上谁都希望要距离住处较近的土地,认为近地比远地好。特别是村旁的土地,属于“伸勺子挖饭吃的地” [⑤],产量较高。不管土地与住处的距离如何,也不管土地的肥瘠如何,地再远也比没有地强,地再“薄”[⑥]也还是土地。“天瞎是儿,天薄是地”,是其他任何财富都无法替代的,故而人们用“有地别嫌远,有饭别嫌晚”来鼓励人们地再远也要种好,地再孬,也不要因此失去信心。
地是“祖业货”,俗话说“宅产物业不让人”,对一个家庭来说,卖地如同一个国家对土地的丧失。村民对属于自己的土地,真正是寸土必争、寸土不让。再不好的土地只要勤加耕种,也是可以长出粮食来的。若有人到自家地里捡拾粪便,人们常以粪便会带走土块为由进行制止。在红山峪村,从来没有过到别人家土地里取土的现象。自家的地坝堰倒了,为何要及时垒上?主要怕自家地里的土流入别家地里。由此也产生了“争地边子”的现象。一般来说,相邻的地界,两家相互让一点,容易维持两家的和睦关系。但也不乏那些种地种得“很切”[⑦]的人,为了多种一点庄稼而想多占相邻地界,矛盾不免会由此而生。这样的例子在村里不难发现,正因为此,丈量所卖土地时常常要邻居在场。
卖约人:缘何卖地
既然土地如此珍贵,等同于生存的基础,那么都是哪些原因会导致卖主出卖他的土地?土地买卖的立约,首要的当事人就是“卖主”。前文说到卖地时一般有一个通行的格式,说明卖地原因是为了弥补“正用不足”。但那只是部分原因,在更多情形下甚至不过是一种借口。也可能存在为了渡饥荒而出卖土地的情形,这和华北的气候、灌溉条件有关。
华北的许多地区都是“十年九旱”的地区。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气候所致,另一方面,灌溉系统的不发达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干燥少雨的气候因素与灌溉系统的不发达造就了华北地区以旱作农业作为主的生态环境。1920年,在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等省又发生了被称为“四十年未有之奇荒”的北五省大旱灾。继此后不久的1928-1929年,华北地区遭受的旱灾也是十分严重的。在旱灾之后又是洪水的侵袭和严酷的霜冻,使得生活在华北大地上的万众苍生又一次陷入生死存亡的挣扎之中(乔志强1998:882-888)。频繁的自然灾害造成了华北各地的严重饥荒,为了“渡饥荒”,有些人家常常会卖地来避免“挨饿”。从卖地的时间[⑧]来看,秋收后卖地的和秋收前卖地的情形几乎是各占了50%,这个比例并不能说明有很多人在利用土地来渡饥荒。而且,从地约签订的具体时间来看,并没有卖主在即将秋收时出卖土地。就红山峪村的具体情形来看,卖地还有其他原因。
为了离开正居住着的村庄而卖地,各家原因不同。有人是为了避免受异姓欺负,例如大约200多年前,田姓在邻村天喜庄村因经常遭受韩姓欺负,故而卖掉土地,来投奔红山峪村的亲戚。田传仁的曾祖父,原居住在白庄村,大概是与村中主姓——白姓不和,在白庄村实在呆不下去了,就投奔本家来到红山峪村。上世纪40年代,村民周德柱得知他闺女家滕县沙冯村土地价格低廉,红山峪村1亩可买当地3亩,就卖掉红山峪村的土地,到沙冯村购买土地。似乎两地土地价格的差异也可能导致人们卖地、买地,但在调查此事时,我们产生了疑问,两村相距不到二十公里,那里的土地价格不可能差异那么大。后经仔细询问、多方调查,终于了解到周搬走的原因主要是与儿媳闹矛盾,说卖地是因为价格的差异只是借口而已。
买地的原因:实现土著化
地约上提到买主时,相对卖主来说就显得比较简洁,只是注明“出卖于某某名下为业”即可。相对于把卖地者常称为“败坏头”而言,村民把买地者称为“治业人”,对后者通常是赞赏有加。
村里较少有卖地来渡饥荒的现象,但为了渡饥荒、不挨饿来买地则被视为正常。这里有一种十分矛盾的现象,买地的人家买来土地以后,常常会挨饿好几年。王光亮的母亲幼时因父亲周德运买“包袱地”,春天靠吃“茅谷谷”、蒲公英“馒馒”才活命。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为了不挨饿必须要拥有土地,因此那些没有土地的人只好到处借贷以购买土地,这是为了更长久的不挨饿而短暂的挨饿!
更多的情形下,买地是为了从根本上进入一个村子,实现彻底的土著化。费孝通先生在江村调查时就曾经注意过如何成为村子里的人这个问题,大体上说有几个条件:第一是要生根在土里,在村子里有土地。第二是要从婚姻中进入当地的亲属圈子(1998:72)。对一个“外来户”来说,通过婚姻融入当地的亲属网络是站稳脚跟的一个主要方式[⑨],如此才有了可以依赖的人际关系。因此当一个外来人进入一个村落的时候,一般是投奔家族或者姻亲,求得初步站稳脚跟。但若要长期在村里立足,除了通过联姻加入村里的亲属网络之外,他必须想办法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土地,并耕种这块土地。
周振法的祖父周克安、父亲周德富从20世纪初到50年代前后40年左右的时间,买地达31次,这在全村是首驱一指的。为什么?周克安的老家在山亭镇岩底村,父辈在世时迁至徐庄镇的骡岩村。周克安兄弟多,其中一个兄弟周克朋为了逃避出支[⑩],就到红山峪村给田姓放羊,因其品貌俱佳,田家把闺女嫁给他并赔送20亩地,周姓这才算是在村里安家落户了。周克安将在骡岩应得的土地出卖后,投奔周克朋而来,也在红山峪村买了几亩地。由于周克安有三个儿子,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在土地十分贫瘠的情形下,生活越来越难以为继。每到秋收后,周克安就带着几个孩子到安徽讨饭,将节省下来的钱,回村里置买土地。几十年过后,周克安不仅成了村里的“坐地户”,同时我们从16张地契也可看出周家当时殷实的生活,他们只要一有盈余就用来购置土地。
由于地契数量和种类(比如缺乏其他姓氏的土地交易情况)的不足,本文未能对在不同家族之间进行的土地流动进行分析,因此无法了解地权与家族实力的发展对当地基层社会建构的影响。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对“坐地户”而言,任何外来移民都有侵蚀固有土地权利的倾向。而土著人口对侵蚀土地生存空间的行为不会无动于衷,在土地产权的争夺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家族之间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地契扮演的角色可谓最为重要。足够的地契可以反映各个家族的社会、经济状况,我们从中也可以了解土地的流动、家族的兴衰以及村落聚落的变迁。
“有事的中人,无事的代字”:中人的意义
从地约上虽可了解到土地买卖双方的姓名,但在地约上并没有任何人的签名和手印,这就显示出了“中人”的作用——“证家”即证明人。地约中一般都少不了“托中说和”与“同中言明”,意思是此交易已同中人协商过。中人在土地交易中是不可忽略的,即使是买卖双方自由沟通,也需要找中人来参加“查地”即测量土地,写约时中人也要在场。一般来说,任何一宗土地买卖(包括宅基地的买卖),都必须有至少两位“中人”在场方可成交。个别情况下,土地买卖双方私交密切,进行交易时不找中人,俗称“口对口”买卖。“口对口”买卖容易给后代造成争端,人们认为买方以后必然吃亏,其缘故就在于交易时没有中人。
中人在口语中称“公道人”,既透露出中人在地约签订中的性质和作用,也表明了担当中人的条件。有资格担当中人的村民,首先是在本村德高望重者,俗称“能压风的人”;其次,中人须办事公道,具有正义感,让人信得过;还有就是那些精通查地的人。由于中人大多精通查地,人们也把他们称作“地芽子”。在16张地约中,田厚银就担任过5次中人,而周德成和田忠吉担任过4次,王广山担任过3次。村内土地和宅基地的买卖,大都由这几个人担当,因为他们轻车熟路,对土地交易中的习惯都非常了解。况且,如果别人请他们当中人,而有个别人不请,这就显得“薄气人”,即轻视这几个中人,无视他们的重要作用,如此可能会造成乡邻间的矛盾。因此进行土地买卖交易时请不请中人、请哪些人担当中人,都不可能脱离村里的权威格局。
由于过去许多村民不识字,因此写约就得找专门的“先生”,此时先生也被称为“代字”。代字是村里识字多、毛笔字写得好、算帐清楚无误的人。中人也大都不识字,因此测量土地需要中人和代字共同参与。当然,有时候人们不请代字,个别人既可以担当中人,同时也可以兼任代字,比如田忠吉和宫连堂二人都识文断字。中人和代字参与测量土地和立约,但是他们并没有任何报酬,只是地约签订后,由买主负责置办“大席”招待。
地约上一般都说明“恐后无凭,立约为证”,因为这句话的存在,地约才能成为解决以后纷争的主要依据,这表明了地约具有相当的法律或者习惯法效用。地约的这种效用离不开中人的性质——因其“公道”而可作为“证家”。俗话说“有事的中人,无事的代字”,尽管地约实际由代字书写,包括全部内容以及买卖双方和中人、代字的姓名,但他并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只有中人对参与的买卖才负有长久的义务。将来买卖双方及其后代若因该宗土地交易产生任何矛盾,中人都要负责解决。
土地名称与丈量习惯
红山峪地处山区,土地大多为梯田,数量多而面积小,因此为了日常交流方便,渐渐每一块土地都有了自己的名字,每一个相对集中的区域也都有名字。比如北台子地在村子的北面,南面即上村和底边之间有一部分地,西山顶的地很少,东山顶山上山下的土地叫东岗地。地约中明确表明了出卖土地者要卖哪一块土地及其具体面积。
具体出卖哪一块土地只要指出它的名字就可以了,因为居住在这个村落中一般都知晓大多数土地的位置和名字。至于所出卖土地的面积,要经由中人和代字丈量。丈量土地,最初可能用步量,叫“步弓”,测量的结果称“弓步”。后来,人们自制一种叫“尺杆子”的专用尺,每两步为一杆,一杆约等于1.83米,24平方杆是1分,240平方杆是1亩。后来政府改用米尺测量土地,但有些人在交易时习惯上还是使用尺杆子作测量工具。为了区分,就出现了“老亩”和“新亩”的换算方法,1老亩等于1.2新亩[11]。
用尺杆子测量土地时,先用步弓“摸一摸底”。为什么先用步弓?若是只用尺杆子量地,也有出入。过去村里尺杆子不多,有人利用自制的尺杆子,9亩地能多卖将近1亩。人们先用步弓,这样买主心中就有底了。据田厚云说,其父田忠洋经常担任中人。田忠洋精通步弓,他用步弓测量后,别人再用尺杆子测,最后的结果经核对竟丝毫不差。
丈量土地由中人进行,代字带着算盘计算。买卖双方当然在场,但是有些情况下,为了防止以后“争地边子”的事情发生,买卖土地还要还有“地邻”在场。地邻人数不等,有1人,也有4 人,比如卖宅基地就要点出该宅基地的四至,也有更多地邻的情况。红山峪邻村天喜庄有一人,买红山峪村前那块东西长条地,仅地邻就有八人。卖土地时先在宗族内部寻找买主,但是一旦买方已定,即使是卖给外姓人,卖主所在家族的族长也不参加立约,因此在地约上一般找不到族长的姓名,除非他担任中人或代字。
丈量土地时,先找长形天然石块作为划分地界的石碣,石碣下放一把石灰做为标志,石碣外留出10厘米的空,便于以后砌垒坝堰。其实每块土地的面积大都是固定的,即使不进行测量,大家也是心中有数,但是丈量土地这一步骤必须如此进行。唯有如此,买卖双方内心才踏实,地约才有效。
但是丈量土地并不能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如20世纪40年代初,有人出卖“沟渠子地”,面积多量出半亩多,连地西的“河湾”薄地都当做好地卖了。买主是卖主的本家侄子,过于忠厚老实,又特别想买到土地,再加上卖主本人同时兼着代字,中人也不便多说什么。事后不少村民暗中去为买主鸣不平。
京钱与大洋:土地价格的制定与支付
买地完全靠机会,与其他商品交易不同。饥荒年代卖地的可能多一些,其价格就低,但并没有因此导致土地向少数人集中的现象,起码从民国以后红山峪村的情形来看是这样。但由于正常年代卖地者极少,而买地的人总是很多,因此只要有人要卖地,买地者就巴不得成交。尤其是那些“伸勺子挖饭吃”的地,买者总是力求尽快交易,唯恐耽误时机。周德俊曾计划到他丈人家一一西集镇毛山村买地,得知那里土地太薄而作罢,后又听说邻村孙姓要出售红山峪村“东沟涯西六亩地”东头那块地。那块地虽也属于“薄地”,但因距离村子较近,也不能放弃机会,周德俊就扛着镢头去检验,刨一刨土层的厚度,立刻决定购买。
土地交易中,一般不存在抬高价格的问题,因为土地价格既要看土地的位置和质量,也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行情。卖主根据土地的等级按行市出价,买主大多都会接受这种价格,保证了这种交易习俗的沿续。当然也存在故意“压价”的现象。1930年代末,田忠洋出卖村当中的5亩地,当时的行情是每亩80块大洋。周德良暗中策划,想以每亩60块大洋的价格购买。田忠洋了解这一信息后,干脆就以每亩70块大洋的价格卖给了段德吉兄弟三个。周德良最终以每亩80块大洋的价格买了段德吉原有的土地,而且位置不好。这也是土地买卖习俗对不遵守交易习俗的现象的规范与制约。
土地买卖一般在立约时就“钱”“地”两讫。从地约来看,“钱”有几种形式。一种是“京钱”即铜钱,民间将它称为“字钱”,16次土地交易中仅有一次用京钱支付。同时用于土地价格支付的还有“大洋”即银元。此外还有以粮食代钱币的形式,比如地约4 中“红粮叁佰斤小麦壹伯斤”,指的就是以300斤高粱和100斤小麦来支付。另外还有一种以地易地的交易方式,比如地约7中就是1990年周振峰、周恒中用“四亩地”南头的六分地来交换周德俊的“南林”四分养老地。
“割税”与“大粮”:国家的在场
尽管在具体的交易中完全依靠习俗来实现交易,但仍然有国家的在场,一宗土地交易的最终完成需要民间遵从国家制度,地约因此才能获得国家正式法律的确认与保护。
从人们对土地的观念即可看出,土地关系到人们的生死存亡。因此土地交易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买卖双方对此都很重视,竭力避免一切可能产生争端的因素。比如对土地的丈量,尽管人们都已经了解了土地的面积,但是还是要按照常规的方法重新丈量一次,并且在地约上明确表明“土上土下尽属买主所有”。人们有在土下挖掘地窖窖藏东西防其腐烂的习惯,比如萝卜、地瓜,甚至有人家为了避免土匪打家劫舍,也会埋藏粮食、钱币或金银首饰之类的贵重物品。如果土地交易时不说清楚土下也归属买主,那么将来非常容易产生争执,因此标明“土上土下”是有必要的。地约上标明“此系两家情愿”也是一个必要的措施,用以防止将来买卖双方反悔。
但是最重要的避免土地交易后发生争端的一个做法是土地交易后即由买主去县政府过割。所谓过割就是到县政府“占红约”,使纳税义务随着土地的所有权一起转移到买主身上。俗话说“卖地不过割,逮住儿孙受啰嗦”,如果土地没有过割,卖主很容易吃亏,连累到他的子孙也会卷入土地交易的争端。因为有些“精明”的土地买主,当土地买到手后,拖延过割的时间,这样所买土地的税务仍由卖主承担。“民不告,官不究”,对官方而言,税收总量并没有改变。但卖主并不会心甘情愿地吃这种亏。据说,在日本侵华时期,天喜庄村的巩四把红山峪村“东沟圈”5亩地卖给红山峪村宫廉云。宫廉云没去县里办理过割手续,土地交易后每次交公粮,巩四就必定来村里找他,由此发生了很多争吵。最后宫廉云只得付给巩四一些粮食做为补偿。
平时说的地约,是一种用“大灰平”纸写的“约”,只有到峄县机关进行登记才出现“红约”。为什么叫红约?调查数人都不得而知,估计是因为盖上了县政府的红印章而有此名。买主携带地约同所在乡的乡长一同到县政府办理过割手续,将原属卖主的土地划到买主的名下,此后即由买主缴纳相应税务。私下成交的地约,仍由买主永久保存。这种被官方认可的习惯法,非常重要,解决了官方难以解决的问题,既减轻了官方的工作难度,又能让民间自主地处理问题。地约的权威性也是这样树立起来的。
“过割”反映了国家制度对契约的监管程度,一旦过割,买主就必须要缴纳税务。在进行土地交易时,还要说明所交易土地的税务,比如地约9,讲明其地内带大粮每亩六分,意思是一亩地按照六分的地来交纳公粮。所说的“大粮”,也称“皇粮”,目前人们俗称“公粮”。由于土地的肥瘠程度不同,因此所产生的税务也不同,这需要在地契上写明。上交大粮时不交粮食,而是“纳银子”。
税务既然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因此就可能产生一些“无粮地”。所谓无粮地,就是不需缴纳税务的土地,卖主在出卖土地时一次性或逐渐把他所应缴纳的所有税务转移到所卖土地上,只要买主同意,其他人也无话可说。对于官方而言,土地的税务总量也未发生变化。
另类地约:国家制度与民间观念的冲突
按常理来说,土地出卖以后,所出卖的土地的一切权利就从卖主完全让渡到买主,和因礼物的流动造成的关系不同。但是这和民间的某些观念却存在着某种冲突。
人们认为,购买土地后,只要持有地约,就可以走遍天下。地约2 中有“除林地三分三厘”,意思是所卖土地,其中有三分三厘的面积是作为“林地 ”即墓地,仍然归卖主所有。人们对土地所有权的观念是非常奇特的。入合作社之后,人们在安葬死者时,仍然选择入社之前自家的土地来作为墓地,此俗至今如此。10年前,村民段城榆在付庄乡煤矿遭电击死亡,二宅先生在死者自家的责任田里看中一处“风脉地”,但在挖掘墓地时,遭到杨氏家族族长杨传友的制止,因该地在入社前是杨传友同族兄弟杨传喜的土地。考虑到全村多年的习惯,段家无奈,只得到入社前尚属段家的土地中去寻找风水宝地。这种现象在红山峪附近的村落中同样存在。
20世纪50年代中期土地归集体后,谁也不能买卖土地,因为这是集体的财产,人们根本就不可能再产生买卖集体土地的想法。但在20世纪 60年代初却出现了极个别的买卖土地的现象,16张地约中就有2张签订在1960年。
1960年正是村民记忆中所谓的“困难时期”。当时买主田厚银的长子田传仁,在枣庄煤矿工作,那时流传“七级工,八级工,不如社员[12]一沟葱”的观念。尽管如此,工人收入还是高于“社员”。田传仁在枣庄听信“马上就要散社,谁的地归谁”的传言,于是来到村里偷偷从族人田厚友手中买地,因为担心消息泄漏,故而既未请中人,也未请先生。因此大多数村民根本不知道田厚友曾经卖过地,倒知道田厚甜曾把地卖给田厚银。当时付庄公社党委书记田厚清知道消息后,考虑到并没有形成实际的交易,只是把买卖双方批评了一顿,也就没再追究什么。事后,村民都议论田厚银“太噱”,有钱没处花,买空还挨熊,而田厚甜好吃懒做卖地也很不应该。
图示 1:两份另类地约
田传仁从田厚友手中买地,为了避免消息泄漏没有请任何人作证。而从上面两份地约来看,田厚友卖地给周振代,为什么有中人?难道不怕走漏风声?这与三人彼此的关系有关。买主周振代是中人田厚寅的小舅子,而田厚寅与田厚友是同族人,因此不必担心。而中人陈继元因为是“单门独户”[13],与周、田两个大姓也需要保持良好关系,因此也不会从中“使坏”。
卖地日期的选择:民间“和顺”观念
办任何事情,人们都希望和和顺顺,比如结婚要找黄道吉日。丈量土地大都选定在秋收后农闲时,日子选农历逢六的一天,取六六大顺之意。日期一般不用八,“八”表示扒扒叉叉,意思是有时好有时坏,因此村民从不会让孩子在八岁入学。每一个进行土地交易的人都不希望土地成交后留下后遗症,但有时候纷争不可避免,故在地约上都会写上“以后如有争察[14],由买主一并解决”等字样。
16张地约,分别在正月1个、2月1个、3月1个、4月1个、5月2个、6月2个、8月1个、10月1个、11月5个、12月1个。前文曾经提到,秋收后卖地的和秋收前卖地的情形几乎是各占了50%。村里平时欲买地者多,而若没有特殊情况谁也不愿意卖地,故而较少有卖地者。所以当听说谁要卖地,买地者都巴不得立刻成交,因此土地交易时间实际上在一年四季都存在。一般情况下都在秋后农闲时,也便于“腾茬”(谁种的庄稼谁收)。
地约由买卖双方各存一份,但显然买地的人比较注意保存,因为这对他来说是最为重要的,只有这个才能证明他拥有他所购买的土地。地约中所说的“如有争差卖主一面全管”,说的就是,买主将土地买到手后,有可能卖主的家族近亲等前来滋事,或者发生了与邻居的边界权属不清的问题,这些均由卖主负责处理,与买主无关。但买主必须出示地约为证,买主更为珍藏地约可能也是出于这个缘故。
在从周家借阅地约时,主人告知我们并非有意保存地约,完全是习惯使然,一直以来都是把地约放在一个盒子里,那是盛放家中最为珍贵的东西的地方。在村民的意识中,“地约”这张纸,就是土地的本身。上世纪60年代初,仍有人把入社后的土地进行买卖,而且还写了地约。他们认为一旦“散了社”,有这张纸作证,土地是谁的就是谁的。土地已经“入社”半个多世纪,有人仍然珍藏着从前的地约,这不能不说和地约本身可以代表象征着财富的土地有关。这些地契反映了当地农民的土地交易习俗,也勾勒出了他们的思想观念。对地约的珍藏也反映了在农耕文化为主的社会,农民对赖以生存的土地所具有的那种深切的依赖、敬仰和眷恋的情感。
【参考文献】:
田传江.红山峪村民俗志.沈阳: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1999。
乔志强.近代华北农村社会变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本文原刊于《民俗研究》2005年第3期)
刁统菊,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济南,250100;
田传江,山东枣庄北庄镇人大主席,枣庄,271000,著有《红山峪村民俗志》。
--------------------------------------------------------------------------------
[①] 关于红山峪村的详细情形,可参看田传江.红山峪村民俗志.沈阳: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1999。
[②] 父母居住的房子。当兄弟分家以后,就会把父母的宅子叫做“老宅子”。
[③] 爱慕虚荣、炫耀财富。
[④] “通书子”是当地对婚约的俗称,压通书子的意思是聘礼。
[⑤] 形容土地极其肥沃。
[⑥] “薄”的意思是“贫瘠”。
[⑦] 热切。
[⑧]从地契来看,其产生时间分别是:正月1个,2月1个,3月1个,4月1个,5月2个,6月2个,8月1个,10月1个,11月5个,12月1个。
[⑨]此外,认干亲、拜仁兄弟、春节拜年、经济互助以及红白喜事请外姓帮忙和日常生活中的专程拜访,都是交接的机会。但联姻是最为有效、迅速而可靠的联系方式。
[⑩] 逃避出支指的是不愿意过继给其他叔伯。
[11] 这些数字都是村里的习惯说法。
[12] 村民延续了合作社时期的习惯,至今称自己为“社员”。
[13] 单门独户的含义首先是人口数量少,代际少,继而包含了势力弱小的含义。
[14] 此处“争察”是地约中原话,估计应为“争差”。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文章来源:作者提供
【本文责编:王娜】
附件: 您所在的用户组无法下载或查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