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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清明节、国庆节或重要纪念日期间,应当举行公祭活动

民政部:清明节、国庆节或重要纪念日期间,应当举行公祭活动

民政部发布施行办法

公祭烈士,由政府组织

清明节、国庆节或重要纪念日期间,应当举行公祭活动

潘跃

2014年04月02日05:1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4月1日电 (记者潘跃)为推进烈士公祭活动规范化、法制化,通过烈士公祭活动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倡导奉献意识,民政部近日出台《烈士公祭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烈士褒扬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烈士纪念活动,社会反响良好。但同时也存在开展烈士公祭活动差异明显,以及组织不得力、程序不规范、礼仪不庄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烈士公祭活动的氛围和效果,亟待从法制层面予以规范。

  对于烈士公祭活动的主体、时间、场所、参加人员等,《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建议和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清明节、国庆节或者重要纪念日期间,应当举行烈士公祭活动。公祭活动应当在烈士纪念场所举行。公祭活动应当安排党、政、军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组织烈属代表、老战士代表、学校师生代表、各界干部群众代表、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代表等参加。

  烈士公祭活动属于大型政治性活动,必须对组织协调、宣传报道、交通安全、医疗保障、经费保障、礼兵仪仗等方面进行通盘考虑,保障活动庄严、肃穆、隆重、节俭。为此,《办法》不仅明确了烈士公祭活动方案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而且对烈士公祭仪式的程序、重大庆典日敬献花篮仪式的程序,以及礼兵仪仗、花篮花圈护送、乐曲演奏等细节,都予以具体规范。

  《办法》同时明确,烈士公祭仪式也可以采取向烈士纪念碑(塔等)敬献花篮的方式进行。

  此外,《办法》还明确,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应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组织引导下参观烈士纪念堂馆、瞻仰祭扫烈士墓。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结合烈士公祭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宣讲烈士英雄事迹和相关重大历史事件,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集体宣誓等主题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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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公祭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2号《烈士公祭办法》已经2014年3月3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烈士公祭办法

  第一条 为了缅怀纪念烈士,弘扬烈士精神,做好烈士公祭工作,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烈士公祭是国家缅怀纪念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英勇牺牲烈士的活动。

  第三条 在清明节、国庆节或者重要纪念日期间,应当举行烈士公祭活动。

  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庄严、肃穆、隆重、节俭。

  第四条 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建议和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在烈士纪念场所举行。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在同一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合并进行。

  第六条 烈士公祭活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烈士公祭活动时间、地点;

  (二)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及其现场站位和着装要求;

  (三)烈士公祭仪式仪程;

  (四)烈士公祭活动的组织协调、宣传报道、交通和安全警卫、医疗保障、经费保障、礼兵仪仗、天气预报、现场布置和物品器材准备等事项的分工负责单位及负责人。

  第七条 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安排党、政、军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组织烈属代表、老战士代表、学校师生代表、各界干部群众代表、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代表等参加。

  第八条 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着装应当庄重得体,可以佩戴获得的荣誉勋章。

  第九条 烈士公祭活动现场应当标明肃穆区域,设置肃穆提醒标志。

  在肃穆区域内,应当言行庄重,不得喧哗。

  第十条 烈士公祭仪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民政部门的负责人主持。

  烈士公祭仪式不设主席台,参加烈士公祭仪式人员应当面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肃立。

  第十一条 烈士公祭仪式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行鞠躬礼,宣布烈士公祭仪式开始;

  (二)礼兵就位;

  (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宣读祭文;

  (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献花篮或者花圈,奏《献花曲》;

  (七)整理缎带或者挽联;

  (八)向烈士行三鞠躬礼;

  (九)参加烈士公祭仪式人员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

  第十二条 在国庆节等重大庆典日进行烈士公祭的,可以采取向烈士纪念碑(塔等)敬献花篮的仪式进行。敬献花篮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行鞠躬礼,宣布敬献花篮仪式开始;

  (二)礼兵就位;

  (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全体人员脱帽,向烈士默哀;

  (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献花篮,奏《献花曲》;

  (七)整理缎带;

  (八)参加敬献花篮仪式人员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

  第十三条 烈士公祭仪式中的礼兵仪仗、花篮花圈护送由解放军或者武警部队官兵担任,乐曲可以安排军乐队或者其他乐队演奏。

  第十四条 花篮或者花圈由党、政、军、人民团体及各界群众等敬献。

  花篮的缎带或者花圈的挽联为红底黄字,上联书写烈士永垂不朽,下联书写敬献人。

  整理缎带或者挽联按照先整理上联、后整理下联的顺序进行。

  第十五条 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应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组织引导下参观烈士纪念堂馆、瞻仰祭扫烈士墓。

  第十六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结合烈士公祭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宣讲烈士英雄事迹和相关重大历史事件,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集体宣誓等主题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保持烈士纪念场所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做好服务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04月02日00:08    来源: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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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王派我来巡山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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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始重视节日的重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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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 的帖子

公祭应该算是纪念日,跟其他节日还是有一点点差别的。
大王派我来巡山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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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军委办:9月30日烈士纪念日国家和各地举行公祭活动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为做好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的通知》。

《通知》强调,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深入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缅怀烈士功绩,弘扬烈士精神,对于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的重要性,周密筹划组织,精心安排部署,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安排烈士纪念日各项纪念活动。一要举行公祭烈士活动。烈士纪念日当天,国家将举行公祭烈士活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我烈士纪念设施国家的我驻外使领馆,都要举行公祭烈士活动,深切缅怀烈士的不朽功绩,表达继往开来、接续奋斗的坚定信心。二要向烈士墓敬献鲜花。烈士纪念日当天,各地要动员和组织党政机关干部、学校师生、部队官兵以及社会各界群众向烈士墓敬献鲜花;我驻外使领馆要动员和组织使领馆工作人员、华人华侨、留学生、中资机构代表等向我在境外的烈士墓敬献鲜花,永远铭记烈士的英名和壮举,进一步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三要开展网上纪念烈士活动。烈士纪念日前后,各地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辟网上缅怀纪念烈士栏目,倡导社会各界群众特别是青少年通过网络缅怀纪念烈士,学习烈士英雄事迹,继承烈士遗志,进一步激发爱国热情、凝聚奋进力量。四要关怀慰问烈士遗属。烈士纪念日前后,各地要组织走访慰问烈士遗属,积极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动员社会力量为烈士遗属送温暖献爱心,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全社会的尊重,进一步增强荣誉感。

《通知》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行政主导、部门主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各方力量,细化明确分工安排,精心抓好各项纪念活动的落实,既确保纪念活动庄严、肃穆、隆重,又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杜绝铺张浪费。要充分利用红色资源,加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力度,强化烈士纪念设施教育功能。要把纪念活动与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手段,让参加纪念活动的人员真正从中得到教育、受到启迪。要大力宣扬烈士英雄事迹和优良传统,深入挖掘和弘扬不同历史时期的烈士精神内涵,用烈士精神凝聚党心军心民心,让正能量在全社会广泛传播。同时,要继续组织安排好清明节期间群众性祭扫烈士墓活动。


文字来源:http://www.guancha.cn/politics/2014_09_28_271457.shtml?Z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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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清明节、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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