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国以来我国乡村家族的探讨
[王毅杰 袁亚愚]
《开放时代》2001年第6期
[内容提要]本文考察了建国以来我国乡村家族的遭遇、变迁和社会作用。作者首先将家族界定为基于血缘而自然形成的社会群体,进而指出,乡村家族成员对家族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会随社会变迁和制度变革而发生变化,但这并不能消除家族自身的存在。文章最后论述了我国乡村家族同乡村现代化的关系,认为我国乡村家族与乡村现代化并不矛盾,它能够通过自身革新而与乡村现代化相适应并在其中能发挥积极作用。
This paper deals with Jiazu in the countryside since the foundation of the PRC. First, it defines Jiazu as a unity which is formed on the basis of blood relationship. The identity with and responsibility for Jiazu change with social and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s, but its very existence remains untouched. Second,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Jiazu has been strengthened in some aspects and weakened in others. Rational choice is the major new factor. Finally, the paper tries to prove that the existence of Jiazu is not detrimental to China's modernization of its rural areas.
家族构成我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结构。建国前,它在我国乡村社会运行中一直起着重要作用。建国后,家族由于被视为封建、落后的东西,其在乡村社会中的作用不断被限制和削弱;各种各样的社会运动也常常将家族及其活动作为顺便打击和消除的对象,使其在乡村中存在的地盘和对乡村社会各方面的影响都日益缩小。但是,家族却从未消逝,而且就全国乡村的情况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家族在继续呈现弱化趋势的同时,还出现了强化趋势或所谓的“复兴”。那么,造成家族强化趋势的原因何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家族的强化趋势与乡村现代化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本文将力图对上述问题作一回答。
一、“家族”的界定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讨论乡村家族的论著很多,但对核心概念“家族”和“宗族”的使用却相当含混,学者们的理解也各不一致,主要有三种意见①:第一种认为,家族即是宗族,两者可交替使用;第二种认为,家族是小家庭的扩大或组合,是宗族的基本单位,是家庭与宗族的中间组织;第三种认为,家族是一个包括低层次的家族和高层次的家族即宗族的概念,家族的外延要大于宗族。
笔者不能赞同家族与宗族相等同的观点,因为宗族与家族虽都是由一定的血缘关系构成的社会共同体,但前者是一种有组织的集体,并常和一定的宗法制度相联,而后者却是一种由较松散的社会关系相互联系的非组织的社会共同体;前者由人为因素有意识地造成,并依靠人为因素得以维持和存在,而后者是自然地产生和自发地存在的。因而,笔者将家族界定为可追溯到共同祖先的、有血缘关系的、多个家庭自然形成的社会群体,在这种群体中,人们因血缘关系而对它有一定认同感和责任感。这种认同感和责任感会随着血缘近远而形成“差序格局”②的模式,与自己血缘关系越近,认同感和责任感便越强。一般说来,五代以内的联系要紧密些,“还未出五服”,就是最佳描写。
在实际生活中,家族与宗族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即家族可经其成员的有意识活动而演变为宗族,而宗族则可因组织松散而蜕变为家族。在我国传统的乡村社会中,也常存在着介于二者之间的由血缘关系形成的社会群体,它们可能有对内能协调家庭成员间矛盾、对外能代表该族与他族处理公共事务的“族长”,也可能有追溯祖先、制定族规的家谱,也可能有进行祭祀等集体活动的场所(祠堂),甚至还可能有用于祭祀祖先、接济贫困的公田或义田,但它们的内部,既不像宗族那样有较高的组织程度,又不像家族那样十分松散。
尽管有上述情况存在,但笔者认为,家族与宗族的区别还是明显的,并在本文中只将“家族”视为一个自然产生和存在的群体,而不是一种人为构成并具有较高有序程度的社会组织。有序程度较高、有组织的家族即宗族,它仅仅存在于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或者如一些研究者所说的仅仅存在于封建社会,随着封建社会的解体,宗族也随之消失,只遗留下宗法观念,并且这种观念也会随社会变迁而逐渐消逝。而本文所界定的“家族”是基于血缘而自然产生和存在的群体,由于血缘不论在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不可能消除,因而“家族”的消除也就成为不可能。必须指出,“消除的不可能”并不是说,家族不会随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但变化的是成员间的联系方式及对它的认同感和责任感的程度。这种变化,若使家族成员间认同感和责任感及相互联系增强,便产生强化家族;反之,便产生弱化家族。
二、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的我国乡村家族
笔者前已指出,建国以来我国乡村家族一直在遭受打击和不断削弱。这种情况的造成是同人们把家族视为封建的落后的东西的认识有关。而这种认识源于严复在翻译《社会通诠》时将宗法与封建两概念合在一起使用,从这以后,将宗法社会等同于封建社会并且是历史长河中一个落后阶段的认识得到扩散③。但近代以来,对家族的否定并非仅仅是学术界的一般倾向,更是革命者的普遍观念。毛泽东便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将族权与政权、神权、夫权并提,而归为“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可以说,建国后在土地改革、“四清”、人民公社等运动中常把清除人们的家族观念作为一项思想斗争的任务,便与这一认识密切相关。
那么,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各种政治运动到底对我国乡村家族起了何种影响?国家是否能通过自己的各种力量使乡村家族完全瓦解呢?对此,研究我国乡村家族问题的学者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见解。其中一派可以王沪宁为代表。他认为,由于“土地改革改变了乡村的土地关系,在这个漫长的革命中阶级意识进入了血缘家族意识的范畴”;“合作化创造了不同于家族共同体组织的组织形式,第一次将绝大部分农民组织在跨家族的集体组织中”;“人民公社以‘一大二公’的组织形式进一步强化了集体组织的地位与作用,配以高度集中的国民经济体系,家庭的功能被大大削弱”④,因而,乡村家族的成分、结构和基础都被削弱了。
另一种见解可以泼特夫妇为代表。他们在分析华南乡村时,将家族区分为外在表现和深层结构,其中后者是指父系财产继承。他们认为,建国后我国乡村不论是何种形式的集体组织,都将“由共同居住的父系男子共同拥有财产的基本结构”不加改变地保留了下来。同时,新家庭建立的从父居、政府执行的户口登记与原来家族入谱没有很大区别。因而,改革开放前我国乡村家族发生的只是表层的变化,深层结构“从来没有受到过根本的冲击,反而被现行政策所支持”,甚至可以说,传统家族村落的团结被进一步加强。⑤
泼特夫妇的这一见解,虽然是以广东省一个单姓为主的村落调查资料为依据,其代表性值得置疑。但必须承认,即使在社会控制最为严密如人民公社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家族在乡村社会的诸如干部选举、利益分配、派系斗争以及纷争的解决等许多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家族的其他活动也并未中断,并且在这些活动中人们对家族的依赖反而得到加强⑥。也就是说,多次以“运动”形式表现的制度变革和政治革命对乡村基层社会结构产生了很大影响,家族不可逃脱地受到了冲击,但并不意味着家族在乡村的彻底瓦解。
改革开放前,那么多的政治运动和无数严酷的“阶级斗争”为什么不能使我国乡村家族势力及活动销声匿迹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大致可归结为如下几点:
首先,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发挥的作用和影响并不如人们原来所想象的那样彻底和全面,在各地的影响也不具有均衡性,从而这一时期家族所受到的冲击,就深度和广度而言,各地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国家控制严密的地方,家族活动和发展就受到抑制,相反就比较活跃。
其次,更重要的是,家族的核心是成员对它具有一定认同感和责任感,这种基于血缘而形成的关系和群体不会因社会运动或革命而消失。它的存在形式和发展虽与家族的组织程度有较强的关系,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等社会运动或制度变革冲击破坏的只是族谱、家祠、族田等外在表征,而没有削弱人们基于血缘而形成的对家族的认同感和责任感,更谈不上瓦解这些东西了。也只有这样才可以解释改革后乡村家族强化原因这一问题。
再次,1958年开始实行并延续至今的城乡分隔的户口制度强化了乡村家族活动的前提——一定规模的血缘聚居环境,这是改革前我国乡村家族能经受各种政治运动的不断冲击,不但未根本瓦解,反而在一定条件下得到强化的重要因素。“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变态”⑦。但这种聚居并不是由于村民“安土乐业”的心理惯性,而是在这一制度环境下他们的理性选择。5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的户口制度造成城乡居民间社会身份上的巨大差别,农民没有在城市工作和居住的权力,使农民难以长期全家移居城市,从而限制了城乡间人口流动。家族中虽有少数能够离开他们祖居的村落,但家族中大部分家庭仍然居住在一个自然村落,使得村落不可能发生结构性变化。这种严格限制人口流动、迁徙的政策较建国前要更具有“保守性和闭塞性”⑧。这就从地缘上强化了乡村家族。
三、改革开放后的我国乡村家族
二十年前的我国乡村改革在使广大农户重新成为社会生产的重要角色的同时,也使乡村家族出现了强化的趋势,或如某些人所说的“复兴”。如1984年对河北省的一项调查,就得出了“在生产中人们尤其注重家族内的合作”这样一个结论⑨。80年代末对江苏、浙江等12个省区的15个村落所做的实地考察也发现了家族强化的现象{10}。这种强化,最初主要表现在家族成员在农业生产中的互助合作,随后则扩展至各个领域。例如,80年代后期的农民的非农化过程,不论是“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的异地转移,还是“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就地转移,他们的基于血缘而形成的家族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以及相互联系都得到了强化。在这一过程中兴起的乡村企业,也出现了家族强化的现象。一项调查便发现,“乡镇企业领导人代际更替中家族化倾向开始由中小型乡镇企业规模性地蔓延到大的乡镇企业集团”{11}。
那么这种家族强化的原因究竟何在?有论者认为,其原因在于它能满足村民对自身历史感、归属感的“本体性需求”。{12}在他们看来,改革前30年的社会运动并没有将家族消灭就是证明了这一点,并且在这个日益非个性化的社会,我国乡村家族的强化还只是个开端。笔者不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因为,本体性的需求不一定非通过家族来满足,社会中同样存在其他满足途径,如宗教、政党、社会团体等。用东西方文化不同来解释东方文化的本体性需求的满足途径是家族而不是其他,也是行不通的,尤其在社会发展到今天更是如此,因为同样是在中国文化影响下,有些地方改革后乡村家族并没有出现强化。
当然,笔者并不因此而否认,改革开放后我国乡村家族强化,可能有村民历史感、归属感等“本体性”需求这一文化哲学层次上的原因,但认为更主要的原因是社会实践层次上的,我们更应关注“日常生活中的家族”与“事件中的家族”,关注村民实际的行为、遵循的行动逻辑以及在实践中的制度创新{13}。因为我国乡村改革导致了一个“非预期性后果”——国家政权在乡村的社会控制较改革前有所弱化,进而“导致农村社会的非组织化过程,使广大乡村处于空前涣散状态”{14},这一后果使得村民必须寻找能提供社会生活、生产的可依赖的对象。而这种对象,最为亲近、方便可靠的便是家族。下面,笔者将结合我国乡村家族强化所产生的社会大背景(严格的户口制度所造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仍被维持),通过对乡村企业及乡村社会权力争夺中的事例分析来阐明这一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巨大变化,乡村社会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表现在,乡村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总从业人员的比重下降,也表现在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中来自第一产业的比重下降,可见土地和农业生产虽然目前仍是乡村居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收入来源,但已经不是唯一的生产资料和收入来源,这样村民将很难与农民相等同。尽管乡村社会有了这样的巨大变迁,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横在城乡居民之间难以逾越的户口制度依然存在,乡村人口比重虽然由1952年的87.54%下降到1978年的82.08%、再到1999年的69.11%,相应的第一产业产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52年的50.5%下降到1978年的28.1%、到1998年的17.7%,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民仍然是人口中数量最庞大的并被死死堵在乡村而难以跳出农门,而乡村企业则成了他们在农业之外寻求出路与发展的主要场所之一,乡村家族便得以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乡村企业建立在地缘基础之上,由有千丝万缕的先赋性关系的人们创建而成;在企业启动和发展过程中,又利用这些关系获得了技术、信息、人才、资金、营销市场等;在企业内部,实行了内外有别的用工制度,管理中运用有家族特色的亲信原则与家长权威。在笔者看来,它的普遍存在是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社会资源配置并不是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有计划经济体制,更有“社会关系网络”或者“社会结构转型”。这样,乡村企业对于管理人员所需要的信任要高于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下的企业,也高于与它处于同一制度环境下的其它企业。而以基于血缘所形成的乡村家族为代表的社会关系,是建立信任与获取资源的重要途径。家族观念中的长幼有序、忠诚信义、知恩必报等行为规范,能给乡村企业带来凝聚力、向心力和管理上的一些便捷性。因为,在生长于同一文化土壤共享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家族内部,很少存在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它有助于在资源总量有限和技术约束下实现效用最大化{15}。因而,当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依然存在,市场经济体制未真正建立,法制管理仍处于不健全状态和乡村经济文化发展尚未改变村落文化时,当家族的“功能替代事项”尚未产生或不能真正发挥作用时,当企业仍处于劳动密集型而非知识密集型的发展阶段、因而尚未建立与知识密集型相应的经济组织形式时,乡村家族在乡村企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就不仅无法避免,而且是应予以肯定的。
三十年前的我国乡村改革使得村落重新成为社区的资源支配权的主体。一般来说,如果同一村落姓氏比较单一、或一个姓氏占主导地位,村落成员会以血缘为纽带,团聚在家族中,形成一个强有力的集团,家族的权力会在很大程度上侵蚀或代替社区的公共权力。如果姓氏比较多、而又无主导姓氏,各个姓氏集团之间往往矛盾和冲突多于合作,冲突是经常的,而合作是暂时的{16}。当然,在乡村社会权力争夺中不仅仅有家族这一血缘群体,还有基于年龄、经历、利益等而形成的其他群体,村落公共权力的实际运行表现为复杂的状态。但作为乡村社会基本群体的家族,对村落权力运行是一种不可低估的力量,尤其是,如果村民只有依靠村落内部有限资源发展经济这唯一的途径,那么这一资源就必然成为家族激烈争夺的对象。因为控制了村落的权力,也就控制了对公共资源的使用,这在乡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困难的大背景下更是如此,这一点笔者会另文详述。
有论者认为,村民的非农化过程和乡村经济发展会使乡村家族凝聚力减弱,即非农化和家族强化是负相关关系。对此笔者不能同意。因为血缘关系的强弱、对家族的认同感和责任感是多因素影响的结果。经济发展方式不同,它便会有不同表现形式。其中对家族凝聚力产生影响较大的有社会流动和社区公共财产。有学者调查浙江、广东的两个经济较发达的村落时发现,改革开放前,后者家族受到的冲击要比前者大一些;改革开放后,后者的乡村企业走的是“新集体化”道路,它们为村落创造和积累了大量公共财产,并且强化了家族的内外有别的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而前者走的是私营、个体经营的发展道路,结果导致社会流动增加,这样就导致家族凝聚力减弱{17}。这表明,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家族凝聚力强弱与非农化进程快慢、经济发达与否之间呈负相关关系,而应该说,它与村落公共财产的多寡和经济发展方式有密切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改革开放后我国乡村家族强化的原因,就在于村民们理性地选择血缘关系与家族作为他们实现自身利益和达到期望目的的手段;只要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继续存在,市场经济体制未真正建立或完善,家族便不可避免地成为达致这一目的的手段并被广泛运用,进而我国乡村家族的强化就会继续下去。
四、我国乡村家族与乡村现代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家族的强化会对乡村现代化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它会不会成为我国乡村现代化的严重障碍而妨碍乡村现代化的正常进展?要正确回答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必须首先认清下述情况:
首先,改革开放后,我国乡村的社会流动和村民社会交往的范围及频率的扩大、乡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人们视野等方面的变化,使村民对家族的认同感和责任感有所弱化;但一些地方在经济发展时所采取的方式却强化了血缘关系。因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家族同时显现了弱化与强化两种趋势,这也是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继续表现出来的趋势。这两种趋势,在不同地区有不同表现:有的地方可能以强化为主,有的地方可能以弱化为主。各地也可随时间变化而使两种趋势表现的情况发生变化。
其次,不论改革开放前后,乡村家族的活动范围、功能及影响,都取决于特定地方的传统、特定人群在特定条件下的选择,以及特定背景下国家对家族的态度{18}。只要社会提供一定背景和条件,家族就会作为可依赖、成本较小但收益较大的社会资本或社会资源而为人们所利用并进而在乡村社会中发挥相当大的作用。尤其当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依然存在、市场机制并不是唯一的社会资源配置机制、乡村家族的“功能替代事项”尚未产生或不能真正发挥作用时,当企业仍处于劳动密集型而非知识密集型的发展阶段,因而尚未建立与知识密集型相应的经济组织形式时,这种情况更会表现出来。在我国乡村企业的生长与发展中,这种情况虽曾带来内部管理的低成本和高效率,但却不利于企业进一步开拓市场和向更高层次发展{19}。这样,乡村家族的强化便就成了乡村现代化的一种障碍。
第三,我国乡村家族如能找到与乡村现代化相契合之处,就可以成为推动乡村现代化的力量。而乡村家族与乡村现代化能否契合的根本问题是它能否在血缘这一核心问题上采取或接受一些变通方式。从我国相当多的乡村家族的族谱族规来看,这些家族若无继嗣者,则应从血缘最近的家庭中“过继”,但事实上,“招赘”更多见于我国乡村。可见,即使涉及到家族的核心问题,人们也不是墨守成规固定不变,多会随社会情景的变化采取某些变通。改革开放后我国乡村家族已经有了很大的适应性变化。如村民在内部管理、外界交往时,会将次级社会关系向初级关系转化即“人际关系初级化”{20},将非血缘关系模拟血缘关系,形成拟制亲属,以扩大人际交往和社会关系网络,形成“泛家族主义”{2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家族的这种自身革新,适应了非血缘关系间的合作与社会整合,顺应了现代市场经济所强调的企业组织内部合作精神与团队精神,将家族与市场规则呈现为交融状态,减少了不确定因素导致的交易成本增加,从而改变了过去家族强调血缘这一因素的现象。有论者指出,这种使“家族文化”日益“泛家族主义”化是我国乡村现代化的重要社会文化基础。这也就是说,我国乡村家族不仅不会必然成为乡村现代化的阻力,而且也可能成为乡村现代化的动力。
第四,如果我们正确认识改革开放后我国乡村家族与社会正式组织、国家政权间的关系,也可以看出乡村家族与乡村现代化并不矛盾。乡村家族本身有内在的创新机制,它努力寻找与社会制度、社会发展相一致、相适应的存在方式。近代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家族内部及家族之间的关系调整已不再仅仅依靠过去的伦理道德和家法族规,法律规范等正式制度已进入家族成员观念之中,他们从法律中为自己的行动寻求依据,努力谋求与国家政权的合作、协调而不是对抗,这样我国乡村家族的活动常被纳入与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相适应的轨道中{22}。而这也是很适合乡村现代化需要的。
最后,乡村家族在提供生产生活上的合作互助、加强地方社区的认同感、维护地方内部的社会网络、提供民间意见的表达和交流模式{23}、尊老爱幼的伦理道德观念等方面,在任何时代都有着无法否认的正面功能,在不同时期都有强大的生命力,并可能适应新的时代,以新的面目出现在社会中。我国乡村有一些地方利用人们对家族和社区的认同进行村落公益事业建设,利用家族成员间的互助合作进行再组织,实现农业生产的机械化、市场化和非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加快了现代化进程{24}。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正确认识乡村家族在我国乡村现代化中的作用,对推进乡村现代化及选择适合我国乡村现代化的道路都是十分重要的。作为一个“后发外生型”正努力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我国正处于一个要在较短时间内既需完成发达国家已完成的又要紧紧跟上它们不至落后的“时空压缩”{25}阶段。在这样的阶段,对涉及到全国七成居民的乡村现代化,如果不考虑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尤其是家族这一重要社会构成部分,就是不现实的。“在中国农村改革过程中,存在着三个变量:社会主义、市场规律和乡土机制三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26}。而乡村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乡村家族及其功能和作用。
在我国改革开放前的一些社会运动乃至到目前为止的一些认识中,人们受那种把“传统”与“现代”相对立的思想观念或直线论的现代化理论的影响,常常把家族尤其是乡村家族视为具有结构和功能上的狭隘性,并将它与封建、神权一起视为旧社会遗留物,而总是千方百计想方设法消除它。但是第一,我国过去虽这样那样地削弱了乡村家族的能量、限制了其活动,但却并不能从根本上使其消除;第二,在不少场合,政权力量的介入,原有的“改造社会”的目的不但没有完全实现,反而常为某些改造对象所利用,变成服务于家族间相互竞争的工具{27};第三,各种“规划的社会变迁”本意在改造原有的社会,但为了基层政权的稳定和规划的实施,又不得不利用家族这一初级社会关系与社会群体,从而给家族留下生存空间。第二和第三种现象可以说在我国社会历史上都屡屡发生,并不鲜见。这些都可以说明,所谓的“现代”与“传统”间并非简单的取代与被取代的关系。
无论“传统”与“现代”的对立结果如何,在我国乡村现代化过程中,“强调传统力量与新的动力具有同等重要性是必要的,因为中国经济生活变迁的真正过程,既不是从西方直接过渡的过程,也不仅是传统的平衡受到干扰而已……目前形式中所发生的问题是这两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对任何一方面的低估都将曲解真实的情况……这两种力量相互作用的产物不会是西方世界的复制品或者传统的复归,其结果如何,将取决于人们如何去解决它们的问题。”{28}这样一来,重构现代化的基础在于寻求“传统”包括这一自古就存在的家族与现代的平衡,而不是将两者简单地割裂对立起来。在今日条件下,各国乡村家族这一“传统”之中都包含有现代的因素;而即使在最现代的社会也不是没有家族这一“传统”力量的存在。作为社会发展的历史积淀,对家族这一社会群体的认同感及责任感自有其价值所在。
注释:
①③常建华:“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第5期。
②⑦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p.26-27、7。
④{10}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p.58、289-581。
⑤Potter,S.Heins and Potter,Jack.M., China’ s Peasant: The Anthropology of a Revolu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262— 267.
⑥{23}王铭铭:《社区的历程》,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p.108、171—174;赵力涛:“家族与村落政治:1950—1970”,《二十一世纪》,1999年10月号。
⑧{14}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p.288、285页;傅高义:“社会转型中的问题”,《西方专家为中国经济诊断》,长春出版社,1999。
⑨王思斌:“经济体制改革对农村社会关系的影响”,《北京大学学报》,1987第3期。
{11}樊平:“市场化过程中的中国农村与农民”,《2000: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2}{22}钱杭:“关于当代中国农村宗族研究的几个问题”,《学术月刊》,1993年第4期;“现代化与汉人宗族问题”,《上海社科院学术季刊》,1993年第3期。
{13}郭于华:“传统亲缘关系与当代农村的经济社会变革”,《读书》,1996年第10期;王毅杰:“论当前我国乡村家族现象”,《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5期;杨善华、刘小京:“近期中国农村家族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唐军:“仪式性的消减与事件性的加强”,《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
{15}{19}王询:“人际关系模式与经济组织的交易成本”,《经济研究》,1994年第8期;郑也夫:“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4期;储小平:“家族企业研究: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话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16}朱秋霞:“家族、网络家族和家族网络在村落行政权力分配中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8年夏季卷。
{17}王晓毅:“家族制度与乡村工业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秋季卷。
{18}梁治平:“乡土社会的法律与秩序”,《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0}王思斌:“中国人际关系初级化与社会变迁”,《管理世界》,1996年第3期。
{21}杨国枢:“中国人的社会取向:社会互动的观念”,杨国枢等编,《中国人的心理与行为——观念与方法篇》,(台)桂冠图书公司,1993。
{24}王思斌:“农村发展的组织依托”,《北京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郭于华:“农村现代化过程中的传统亲缘关系”,《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6期;贺雪峰:“村级治理:要解决的问题和可借用的资源”,《中国农村观察》,1999年第3期;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三联书店,1997,p.119—124;折晓叶:《村庄的再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p.220。
{25}景天魁:“中国社会发展的时空结构”,《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6期。
{26}林南:“中国农村改革”,《天津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27}杜赞齐:《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到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p.97-102。
{28}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p.1。
王毅杰: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南京210093)
袁亚愚:四川大学社会学教授(成都61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