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管理
林业管理
一、依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加强林木管护。
1、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树木要经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方可按规定采伐,农村居民采伐屋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2、对盗伐、乱砍、滥伐毁坏林木者,根据《森林法》规定严加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禁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挖沙、取土、修坟墓,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根据森林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4、加强对野外用火的管理。在森林防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随意烧荒、烧地堰、在林区和林场地带吸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等,尚未造成损失的,发现一起罚款30-50元,对过失引起山林火灾者,尚未造成损失的,要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50-500元的罚款,对故意纵火,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林木采伐审批程序
1、先由村委提出采伐树木审批表,地点、树种、采伐株数。有村委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
2、提交申请表后,有林业站组织人员现场清查,看是否和审批表的株数一致。
3、查后没问题的,由林业站向分管领导汇报,领导批准后,申请表盖林业站章、政府章。
4、由林业站向林业局提交审批表,由林业局组织人员现场清查,没问题后由林业局分管局长签字,到便民服务大厅办理采伐许可证。
5、采伐证办理后,村按采伐证采伐期限进行采伐。
6、村进行树木采伐,由林业站组织人员现场督查。
三、承诺时限:村审批采伐树木,提交申请后,半月时间办理完采伐审批手续。
林业资源保护
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是生态州建设的主要目标,也是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应正确认识和统筹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就是发展的观念,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数量与质量并举,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林业政策法规,严格执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坚决制止乱排乱放、滥砍滥伐、毁林开荒和乱占耕地、林地、绿地的现象,切实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不断巩固生态建设成果。要结合国家生态公益林项目和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项目实施,认真抓好退耕还林补植补造,搞好幼林抚育,防止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积极开展“退人还山”试点试范工作,使林业生态建设发挥出最大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林业基金
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简称基金总站)是由中编办于1989年批复原林业部成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1998年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后,明确基金总站为国家林业局直属正司局级事业单位。2005年国家林业局核定基金总站下设7个处室,即综合处、财务处、稽查一处、稽查二处、稽查三处、贷款管理处和生态补偿基金管理处,并明确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国家林业局林业重点工程稽查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为:
配合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资司)研究、完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承办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计资司指导地方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工作的开展。配合有关部门及计资司研究拟定林业信贷政策、财政贴息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指导林业治沙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的编制、下达及其监督管理,贷款项目筛选、下达及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地方林业治沙贴息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汇总工作;负责有关中央单位林业治沙贴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汇总、申报及监督检查工作。配合计资司研究拟定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承办林业重点工程资金及有关专项资金的稽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指导省级林业基金管理机构和林业基金稽查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培训。负责林业多种经营周转金的清理、回收和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家林业局领导和局计资司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