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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的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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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的渔行

渔行
    荣成的渔行是根据渔民的构成划分的。一种是具有垄断性质的渔行,另一种则不具垄断性,后者多为港口渔行。第一种以大鱼岛为典型。
    渔业和农业生产的最大差异,在于劳动者依附的劳动对象不同。农业生产,劳动者依附的劳动对象,是土地,而且由法律文书——契约加以固定。渔业生产的劳动对象,是海洋,属于国有财产,作业的范围既不用法律文书加以固定,又不用受到什么限制。劳动者所依附的只能是承载他们的工具,离开承载他们的上具,纵有天大本事也无所作为,这就是纯粹的渔民为什么必须紧紧依附于渔行的根本原因。也正是这个原因.渔行可以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任意敲诈和盘剥渔民。实行垄断性的经营,大鱼岛的渔行.看到拉家带口的逃荒者,首先盖一些低矮的诲草房,租赁给愿意受雇的人居住。同时,由渔行按记账加亏耗的方式,向这些人家提供食粮,年终从出海渔民的分配中扣除。由于渔行拥有了工具、住房、食粮的支配权力,渔民一旦受雇于某渔行,则世世代代都将为这个渔行卖命。而渔行就可以对渔民任意宰割。
    渔行对渔民的剥削,大体采取五种方法:
    一种是控制渔民终生为其效力。渔行间行规规定,凡自由离开某渔行或被某渔行解雇的渔上,其它渔行不得雇用,并锁门断粮限期搬出,归还房屋的租费及口粮款。
    二是本渔行船网的捕获物只归本渔行收购,其他渔行不得染指,这就失去了价格上的竞争,各渔行得以任意操纵鱼价;
    三是挂账,渔行平时不开工资.渔工住房、吃粮、零花钱均由渔行按月支给,年终按高于市价10%—20%一次性结算,谓之亏耗或利息。这一条最厉害,渔民一年的辛苦,往往在一次性结算中一无所得,反而欠债。
    第四是专用秤,渔行在收购鱼货时使用有专用秤。虾秤,二百斤为一百斤,称对折秤。鱼秤一百五十斤为一百斤,称司马秤。同时,渔行规定每年阴历五月初六,即大海市结束为结账期。此前,不论何月支取的借款均按一年计息,月息三分。
    第五,分配上的不合理。渔行规定,每年总收入(指渔民捕获物)分成四成,即船—成、网一成、渔行一成、渔民一成,而渔民的一成中,船老大独得四份,其他渔民共得六份。也就是说渔行共得总收入的75%;渔民只得15%。另10%为船老大所得。所以,渔民辛苦一年,所得寥寥,甚至负债累累。港口渔行不能从住房和口粮上卡渔民,但其他剥削方式与大鱼岛渔行大同小异。渔业生产只是渔行经营的—部分,另外还经营加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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