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宗教场所拆迁的政策
2009年07月09日
各地宗教场所拆迁的政策 ( 多篇转载 )
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有何规定?
无锡宗教局 时间:2007-2-5
《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宗发〔1993〕21号)中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时,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中央、国务院的宗教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征询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并与产权当事人协商,合理补偿,适当照顾,妥善处理;对教堂寺庙等房屋,除因城市整体规划或成片开发必须拆迁外,一般应尽量避免拆迁。必须拆迁时,在安置工作中要考虑到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宗教房产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4]119号)规定:“拆除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场所,拆迁安置点应当便于信教公民过宗教生活。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实行产权调换的等面积部分不作差价结算,超出部分按实结算。拆除因国家定包租,代管期间形成租赁的住宅房屋,一般实行货币补偿,补偿办法按《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执行,即“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或房产代管部门)支付100%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同时还应向合法承租人支付80%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哈尔滨对宗教房产拆迁提出意见权(其他行政权力)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拆迁宗教房产,应当征得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或者宗教团体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按照拆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和补偿。不得侵犯宗教房产所有者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动用宗教话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武汉市武昌区民宗局及时调处一起涉及宗教房产拆迁的纠纷
近日,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徐家棚街等单位共同调处了一起涉及宗教房产拆迁影响稳定的纠纷。
市基督教“两会”有一处房产位于武昌区秦园路,2005年出租给10户使用,现因秦园路道路拓宽工程的需要,房屋需要拆迁, 市基督教“两会”拟按合同及相关政策进行安置,但租户所提出的要求不能达到而产生情绪激动,发表了一些过激的言论,出租方与承租方之矛盾有进一步激化趋势,若不及进处理将对我区的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区民宗局得到信息后迅速与区公安分局、徐家棚街联系共同采取法制宣传等多种方式及时制止了租户们的一些不理智行为,要求租户与出租方即市基督教“两会”依法进行友好协商,不得影响社会稳定。据悉,目前双方已初步达成搬迁意向。
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有何规定?(滨州市民宗局)
全市性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房产拆迁审核 (信息索取号:mo27-04-2005-000011 公开日期:2005-3-1 公开部门:滨州市民宗局)
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新建、重建、拆除、迁移寺观教堂,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申请,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2、新建、重建相关材料;3、城市规划有关材料;4、拆迁宗教房产政府有关文件;5、拆迁宗教房产的重建方案或者补偿意见。
办事程序:1、受理申请;2、业务工作人员审查;3、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宗教局审核,报省宗教事务局审批。
重庆市渝中区民宗侨办致力于宗教房产拆迁安置工作
2008年10月31日 重庆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08年是重庆市渝中区危旧房改造年,拆迁工作十分繁重,其中,涉及不少宗教房产。为保护宗教界在拆迁中的合法权益,减少拆迁对宗教自养能力的影响,渝中区民宗侨办致力于宗教房产拆迁安置工作,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
渝中区民宗侨办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
一是摸清房产底数。为掌握全区拆迁范围内宗教房产的基本情况,渝中区民宗侨办走访了市级各宗教团体,对涉及拆迁房屋的面积、租赁关系、经营情况等进行了解,并将掌握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区拆迁指挥领导小组,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是提前介入宣传。渝中区民宗侨办主动加强与市级宗教团体联系,并专门邀请区拆迁指挥部的同志向宗教团体负责人讲解拆迁安置政策的有关情况,送政策上门。同时,也注重加强与涉及地块拆迁指挥部的沟通,向他们宣传宗教政策,争取工作上的支持。
三是加大协调力度。在拆迁安置方案的协商中,渝中区民宗侨办、区拆迁指挥部加大与开放商、拆迁代办单位及宗教团体的协调力度,在政策范围内为宗教界争取最优惠的安置方案,减少拆迁矛盾。
市领导关注宗教房产拆迁补偿问题
(转载自南京市人大信息网)
今年以来,随着城市改造的加快,我市宗教房产拆迁的矛盾十分突出。8月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方之焯率执法调研组来我市调研《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实施情况时,宗教界人士在充分肯定市委市政府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取得成效的同时,对当前宗教房产拆迁补偿问题反映强烈,引起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关注,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有关讲话精神,慎重研究并妥善处理这一问题。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从武看到市民族宗教局《关于我市宗教房产问题的专题报告》后,专门致信市委副书记、副市长陈家宝和市委副书记杨植,建议对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程从武同志在信中说,宗教房产拆迁补偿问题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宗教自养问题,还可能给境外势力渗透找到借口,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应当加强政府协调力度,建议参照外地一些好的做法,对宗教房产拆迁补偿先作研究改进,或在研究改进现有拆迁办法时,就宗教房产拆迁作出具体的优惠照顾规定。陈家宝同志阅信后非常重视,9月11日作出批示,指出“宗教房产拆迁补偿有其特殊性,做好了有利于稳定。”并要求分管城建的副市长戴永宁同志阅研,在研究改进现有拆迁办法时对这一块予以关注,采取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
南京市民宗侨委督促解决宗教房产拆迁补偿问题
日期:2004-03-12
2003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委对南京市实施《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部分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反映,随着城市建设加速,在宗教房产拆迁补偿方面产生了新的突出问题。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宗教房产拆迁时,宗教团体作为产权人只能得到10%的补偿,使用人能得到90%的补偿,侵害了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引发了许多矛盾。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的过问下,经过民宗侨委的多次协调,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民族宗教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宗教房产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作为2003年12月出台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同时实行。该文件规定,宗教房产拆迁,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不降低使用人补偿标准的同时,给宗教团体补偿的比例提高到100%。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拆迁宗教房产补偿差异大,一事一议的情况。宗教界人士普遍认为,这一规定增强了宗教团体的自养能力,对于依法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