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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通报2起葬礼上淫秽表演案 严查农村脱衣舞

文化部通报2起葬礼上淫秽表演案 严查农村脱衣舞

时政新闻新华网周玮2015-04-23 15:21


“脱衣舞”等违法演出在农村地区时有发生,这类违法经营行为扰乱了农村文化市场经营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



        新华网北京4月23日电(记者周玮)一段时间以来,“脱衣舞”等违法演出在农村地区时有发生,这类违法经营行为扰乱了农村文化市场经营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为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监管,文化部23日通报了两起在农村地区查办的“脱衣舞”案件。

        这次通报的案件是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2·15淫秽表演案”和江苏沭阳“2·27淫秽表演案”。案件发生后,文化部立即部署有关地区综合执法机构展开调查,河北、江苏等地文化、公安部门迅速依法查处,依法给予淫秽表演的组织者、演员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查办和公布这两起案件就是要警示违法经营分子,震慑不法行为。

        这位负责人说,下一步,文化部将以营业性演出市场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监管执法,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脱衣舞”等演出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部署各地开展五项工作:

        一是加强农村文化市场排查。充分发挥农村文化市场监管信息员的作用,对农村地区营业性演出主体和活动进行排查,确保监管对象“浮出水面”。

        二是严格农村文化市场监管执法。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营业性演出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脱衣舞”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加强农村演出市场法制宣传教育。以法律法规、案例为重点,宣介法规政策,提高守法经营意识,落实安全责任。

        四是公布农村文化市场“黑名单”,曝光从事违法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五是充分发挥演出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指导监督演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自我管理水平。

事实+  淫秽表演,组织者构成犯罪

        关于淫秽表演,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明确了组织淫秽表演罪。该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淫秽表演的行为,是1997年修订的中国刑法中补充的新罪行。本罪的主体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而非表演者,在实践中一般是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如歌厅、舞厅、夜总会的老板,多表现为为招揽顾客,进行盈利活动,常见的方式多为脱衣舞、裸体舞表演。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施了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农村葬礼为何兴起脱衣舞?

        一个时期以来,在不少偏远的农村,逢农户办红白喜事,公开上演“色情大戏”。村民很是“欢喜”。地方政府见了也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纵容了低俗文化这股歪风在基层农村的蔓延。不过,有分析指出,葬礼作为中国的传统文化之一,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缅怀死者。但是在葬礼上大跳脱衣舞,是一种对死者的不尊敬。

        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当地政府既没有投资于文化娱乐方面的硬件建设,也没有更好的组织群众进行文艺创作和表演,群众文化娱乐生活匮乏。所以,观看脱衣舞等“色情大戏”成了农民业余生活的一种调剂,而当地政府也觉得只要老百姓不扰乱社会治安,不闹事,看看脱衣舞表演也可以作为没有文化娱乐生活的一种补偿。

        二是公共文化资源和农村这块文化“主阵地”拱手相让。许多地方“以商养文”,更有甚者不少地方的图书馆被开发商相中了,“我的地盘我做主!”。而其它公共文化场所,生存状态同样也让人辛酸。许多地方却连一个文化也不愿“养”。文化被赶着“下海”,自己有钱自己花,否则就要饿肚子。

(腾讯新闻综合长江网、中国网等报道)http://news.qq.com/a/20150423/05 ... 0&ADPUBNO=26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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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葬礼上进行涉及性暗示的活动,是“生死循环”的古老生命观在当代语境下的一种(体现或呈现),葬礼仪式过程中有涉性环节,在世界上尤其是亚洲许多族群中并不鲜见。(我的研究中就有案例)这个现象并非如媒体和政府所言的“淫秽”“低俗”这么简单。“严查”并不能杜绝,民众不会买账。这与乡村空心化、留守问题、性别失衡等都有关联。并不是一棒子打死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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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链接

一、河北成安2·15淫秽表演案

  2月15日,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红玫瑰歌舞团”参加了成安县李家疃镇抹疃村一位老人葬礼上的演出。当晚20点至22点30分,“红玫瑰歌舞团”的6名演员表演了唢呐独奏、二人转、舞蹈等节目。在演出最后一个节目“艳舞”中,进行了“脱衣舞”表演。

  经邯郸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和成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该演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成安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红玫瑰歌舞团”负责人李某某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成安县文广新局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李某某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江苏沭阳2·27淫秽表演案

  2月27日,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梦溪街道章塘村一位老人的葬礼上,蒋某某、李某某、王某组织王某、陈某某、王某某等3人参加了演出,王某等3名演员以跳“脱衣舞”等形式进行了淫秽表演。经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调查,该演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目前犯罪嫌疑人蒋某某等3人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检查机关起诉,王某等3人因进行淫秽表演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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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乐队以脱衣舞或淫秽表演来吸引观众和敛财是不应该提倡的,也就是说,作为有组织的商业性的脱衣舞表演(葬礼也好,婚礼也好)其实都与民俗无关。

而这其中暗含的民俗学问题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众自发的节日表演(共同体、社区、老人会、传统传承),已经被商业性的服务提供与服务购买所取代,传统意义上的民俗礼仪是必须按照社区共有的意愿来的,而当下个体家庭、个人为亲人葬礼购买演出服务,是一种个体化的行为,它不一定会考虑到社区传统的约束(当然在某种程度又是迎合了当下)。

从国家层面来看,当前正在进行整风运动,民间的“不和谐”声音肯定要被取缔,但是民俗学的立场并不能判断是国家对还是民众对,因为作为“营业性商业演出”是受文化部门-文化市场监察-管理的,所以整治脱衣舞事件其实并没有上升到礼俗关系的问题,而是一个十分正常的文化市场管理的问题。

而这个事件背后,给民俗学的启示是,民俗传统(展演)越来越成为一个文化市场,而市场的逻辑既是消费心理的需求,也是文化生产的迎合。民俗学不应该将营业性的葬礼演出模式解读为传统民俗模式上对生命意义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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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学不应该将营业性的葬礼演出模式解读为传统民俗模式上对生命意义的表达!
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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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立场问题。
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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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建设与GM社会是相互关联的,并不是说一味尊重民俗就是体现公民精神,有时候社会管理的要求与民俗(民俗是流变的)是矛盾的,既然强调公民精神,政府进行必要的管理是应该的。

当然网友也有理由质疑,作为边缘、民间的所谓“淫秽”被认为是与主流价值观相悖的,而且容易被规训,那么官场腐败、政党腐败为何屡禁不绝。在某种程度上,中国的礼并未在上层传承,而是在底层传承,有权有钱的人腐败与普通民众的腐败完全不可同日而语,而且在消费的逻辑下,民众不可能太腐败,因为没有资本腐败。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这个脱衣舞只是一种个体化的表现,在社区内部,一定不是所有民众都赞同脱衣舞的,亦即,民众(民俗)有“自净”的能力。(当然洁净与危险本身就是一种文化调试机制,核心价值观与恶搞文化并存并不会让民众觉得多么别扭)

就市场的维度而言,民俗服务的供给应该是民俗学解决的问题,政府应该向民俗学购买服务,作为公共性的民俗展演,而民间市场,民俗学也应该给民众提供相应的民俗服务。(如果民俗学认为还有必要传承“传统”意义上的婚丧嫁娶的礼俗的话,如果民俗学认为没有必要传承,那民俗学完全可以作为旁观者,也可以说搞脱衣舞没有问题,要尊重民众的自愿选择)

[ 本帖最后由 小猫咪 于 2015-4-24 11: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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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将民间所谓“淫秽”或带有性暗示的口头、表演美学化,也是民间文艺学的一种解读,但是这种解读就好比官方意识形态将其解读为黄色、低级趣味一样,都是将其对象化、客体化的逻辑处理。换句话说,民俗事项(现象学解读)本身是不存在立场的,立场都是外界赋予的,葬礼的多元选择,对死亡的不同表达也体现了当下复杂的社会心理。而国家也正是看到了资本主导、市场经济下思想价值观上的多元,才列出了那么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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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事项本身是不存在立场,研究者是有立场的。
研究者的立场并不是先入为主的预设,而是由调查本身所决定的。
本文的吊诡在于一边倒的官方话语霸权,恰恰找不到民众主体的的意见及解释。在没有获得被调查者的意见以及他们的有关经验的解释的前提下介入讨论更多是自说自话,且隐伏了诸多不确定性,首先涉及到民俗的范畴。
如果我们真的重视被调查者的意见, 重视他们有关经验的解释, 我们就不应该害怕跟被调查人进行对话, 而这种对话或许会挑战我们自己的视角。
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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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这个新闻太多了!看都看不过来了!各种评论,各种分析,各种……民俗学能做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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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在2013年参加首届都市民俗学论坛时,我曾做过一个策划,大家做一场大型的各地丧葬习俗的调查,形成一个详实的调查报告集(但当时由于牵头问题而被搁置了,也是我个人没有想好的缘故),如果当初能够做成的话,我想,面对这种文化现象,我们也能很快入手加以分析,而不是在这里“看热闹”,或者仅是极个别人的一点论文。丧葬在民俗文化中,是当下为数不多的依然保持“原生态”的国人行为,各民族、各地区的丧葬习俗不尽相同,且各有特色,其所涉及的相关民俗文化也十分复杂,但时代的变化已然昭示了这种“遗存”必然出现新的东西,而我们民俗学界虽然也有很多人做过丧葬方面的研究,如陈华文教授、石奕龙教授、徐吉谷教授等等,但这些研究似乎还都是从“全面”入手的分析,并没有较为深度个案(个别论文还是有的),更没有具体地区的全面的调查报告!这似乎有点遗憾!我想,现在应该有人打个头,来组织一下,进行一场新的民俗事项的调查报告的写作,将这些于新时代依然延续的行为模式记录下来,以作更用价值的分析和引导——更为现在的文化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奠定基础!

[ 本帖最后由 孟令法 于 2015-4-24 16: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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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 的帖子

议而不决是行动策划的大忌。其实你的想法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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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民俗学远离现实生活世界,不能很好的为社会服务进而被边缘化的一个事实。无论是近年来的平坟复耕还是丧礼上的脱衣舞表演,鲜有民俗学者的研究。我们对丧葬的研究还是局限于历史的梳理,对现实的关注远远不够。虽然我们一再强调朝向当下,但实践的脚步声远没有口号响亮。讨论脱衣舞表演是不是民俗并不是关键问题,太长时间以来我们都纠结于一些所谓的新民俗是不是民俗从而固步自封,却忽略了民俗的历史传承,当下的新民俗总能在历史上找到其缩影。对丧礼上的脱衣舞表演这样的新民俗研究也不是天狗食月无从下口,聚焦具体的社区,关注其民俗传承过程,思考当下的变迁异化从何而来,历史上本地的丧葬习俗是否有跳丧、说黄段子或表演小戏的传统?它又是怎样变成当代的这种形态的?当代的这种“新民俗”又是怎样建构起来的?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民俗学在对待这类问题上应该走出自己的研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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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句反调,我们看到民俗学者的职业病是一看到什么现象发生了都想从中发现民俗学的问题出来,但是动辄把这种社会现象上升到民俗学的高度拿来批评民俗学研究者似乎也不恰当。在我看来这只是部分民众被这花花世界看花了眼,总想寻求新的刺激。有需要,就会有脱衣舞表演。极目声色犬马,哪知欲壑难填,如此而已。错就错在不该在葬礼这种场合发生,况且也只是个案,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让人错愕的事情多得是呢,它若发生在其他场所估计也没人说什么。文化部的制止是很及时的,政府的引导管理比我们的研究不是更快速有效吗?

[ 本帖最后由 虾哥 于 2015-4-25 15:42 编辑 ]
一只从小对虾过敏的虾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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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4# 的帖子

我觉得这并不是唱反调,而是学界一种普遍的心态。
从目前的学界研究来看,我们依然停留在描述与分析,并没有真正将民俗学上升到“当下”的理念认识中,这与钟老所讲的“现代学”相差甚远。
我们总是在说民俗学不被人认识,不被人理解,其实我们自己对自己都不理解。想让民俗学上升到一级学科,但也要切实认识到民俗是个啥子东西,而这不也是我们一直在讨论一直在争论的东西么,连这个东西都搞不定,谈何提升地位。
我们早与现实脱离,我们并不能将手腕伸向当下现实问题的解决。
不要说俺又在作学科比较,其实这种比较也没啥意思,但我们依然要看看与我们有着亲缘关系的社会学、人类学、人口学、民族学、宗教学,都在搞啥子,即便哲学这个东西我个人也觉得很难触碰,但人家的宗旨都是在解决人之问题,为人之问题之解决提供策略,什么医学人类学、政治人类学、法律人类学、道路人类学等等,都已成为人家立足当下的资本,但我们除了现在热火朝天的非遗(其实它也不属于民俗),以及个别 学者在做的旅游民俗学外,那些曾经提到过的医药民俗学、习惯法、经济民俗学、政治民俗学等等,式微得很,除了描述,似乎没啥子现实作用,而这种成果还不如多做些具体个案的详细民俗志好呢!
为什么我们做了那么多却这些很少得到别人的认可,只是自己圈子内互捧,甚至见不得批评。很多人在说什么“眼光向下”,其实我们自己就是“下”,何以谈什么“向下”,我们连自己的站位都没有搞清楚。
有哪位哥们姐们能斩钉截铁地说,我为我的调查对象解决过一些简单的现实诉求,难道我们的田野伦理仅仅就是“入乡随俗”、“尽量不打扰人际的生活节奏”吗?怪不得很多人要说告别田野了,我们搞不清我们在做什么,做的目的是什么。
我们曾强调民俗学是人文科学,但又比不得历史、文学;我们又说我们是社会科学,但又比不得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宗教学等,后来我们又说我们是人文社会科学,一再的将自己夸大,夸得神乎其神,可惜我们似乎也成了神话,连我们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哪里了,因为很多人不知文史哲是个啥子东西,也不知道自然科学与我们是啥子关系。脱离了当下,脱离了对当下社会问题、人文问题的发现与预测,是我们致命的所在。
另外,现在不少学者开始提倡应用民俗的研究,但应用不等于赚钱,学者的使命不是赚钱,如果是这样,还不如去学金融、搞理工科那套去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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