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一个认识误区
刘锡诚
国家名录中的一个认识误区
建立国家和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到2008年底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已经先后公布了两批,共有1028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国家层面上的认可和保护。经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委员会评审和认定,提出的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名单共349项(其中新入选项目190项,扩展项目159项)已于2010年5月16日向社会公示。国家级、省(市)级、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业已初步形成体系;各地以项目为目标进行保护,也取得了初步的、可喜的成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已深入人心,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同。
此外,截止到目前,我国申报并先后两次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有昆曲、古琴艺术、新疆木卡姆、蒙古长调、端午节、中国书法、中国篆刻、中国剪纸、中国雕版印刷技艺、中国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中国传统桑蚕丝织技艺、龙泉青瓷传统烧制技艺、妈祖信俗、南音、南京云锦织造技艺、宣纸传统制作技艺、侗族大歌、粤剧、格萨(斯)尔、热贡艺术、藏戏、玛纳斯、花儿、西安鼓乐、中国朝鲜族农乐舞、呼麦;2009年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羌年、中国编梁木拱桥营造技艺、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共29项。
笔者认为,举凡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大体上都已进入了政府(三级或四级)保护的范围。当然,国家大,地域广,参与主持文化工作的各级干部的文化自觉和文化修养不同,对民间文化价值的认识和为民间文化发展设置的取向不同,使申报和保护工作出现不平衡是在所难免的,譬如,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便于投入扩大再生产并“打造”成文化产业的,或易于转变为旅游景点的类别和项目,普遍得到了各地政府的重视,而那些不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如属于“口头传统”的类别和项目,尽管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甚而至于处在濒危境地、亟待抢救的项目,也很难得到地方政府应有的关注,而地方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也因缺乏文化本位知识和思想,往往把目光集注在旅游开发、举办文化节、对外招商引资等政府形象工程上,或停留在文化工作的老路上——把较大力量放在表演艺术的展演活动上,认为这类缺乏商业开发价值的口传心授“非遗”项目缺乏申报和保护的价值,即使做了也是劳民伤财,故而,这类“非遗”项目大多还处于继续湮没无闻,自生自灭的状态之中。从前两批全国“非遗”名录的申报和保护的情况来看,“民间文学”类“非遗”项目的申报和保护,大体属于这种情况。请看下面的统计:
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数量、比例和排位表
类 别
| 第一批名录项目
| 第二批名录项目
(不包括第一批名录的扩展项目)
| 总 数
| %
|
传统手工技艺
| 89
| 97
| 186
| 18%
|
民 间 音 乐
| 72
| 67
| 139
| 14%
|
传 统 戏 剧
| 92
| 46
| 138
| 13%
|
民 俗
| 70
| 51
| 122
| 12%
|
民 间 美 术
| 51
| 45
| 96
| 9%
|
曲 艺
| 46
| 50
| 96
| 9%
|
民 间 舞 蹈
| 41
| 55
| 96
| 9%
|
民 间 文 学
| 31
| 53
| 84
| 8%
|
传统体育、游艺和竞技
| 17
| 38
| 55
| 5%
|
传 统 医 药
| 9
| 8
| 17
| 2%
|
总 计
| 518
| 510
| 1028
|
|
浩如烟海的民间文学(口头文学),历来被看作是一个民族和社会所创造和蕴藏的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干或主流,对于一个民族或社会的文化特性和文化精神的形成,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的确认或复原,都具有重大的、无可替代的作用。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的古典作家、先贤圣哲以及现代学者,不分政治信仰和学术理念,许多人都发表过高度评价民间文学社会意义与文化史意义的言论和观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政府专家们一致把民间文学(口头文学,口头传统)置于五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首,赋予它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多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中,民间文学在老百姓中的贮藏量之丰富,也当之无愧地处于首位。这一地位,在20世纪80年代围绕着编纂《中国民间文学三套集成》(《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歌谣集成》、《中国谚语集成》)而在全国范围进行的普查收集工作给予了实证。
1984—1990年间全国民间文学工作者总共收集记录下来民间故事(包括神话、传说在内)184万篇[1]、歌谣300万首、谚语700万条[2]。这个庞大的数字还不能说那次普查已经将民间流传的各类民间文学体裁与作品,一网打尽没有遗漏了。但这个数字毕竟可以说明口头传承的民间文学,在老百姓中的蕴藏是多么地深厚和丰富,其生命力是多么顽强!
可是,已经公布的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却与民间的实际贮藏无法吻合起来。已经公布的1028项(不包括第一批名录的扩展项目,扩展项目只增加了保护主体即责任保护单位,而没有增加应予保护的“非遗”项目)中,“民间文学”类只有84项,仅占“名录”总数的8%。平均算下来,我国30个省(市、区),每个省(市、区)还摊不到3项!在国家“非遗名录”的所有类别中被排到了第八位!大量有价值和有影响的民间文学(神话、传说、故事等),包括在世界性的民间故事类型索引中早有入载的著名民间故事类型,都未能进入国家保护名录。这种情况向世人显示:我们的“非遗”申报和保护,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陷入了一个认识的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