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民间信仰”系列文章:民间信仰与宗教信仰问题
作者:曹呈燕 温州大学2010级民俗学硕士研究生
一、民间信仰不属于宗教信仰
我认为民间信仰不属于宗教信仰,原因如下:
民间信仰产生于人类的有神论观念。恩格斯认为,宗教有两种,一种是自发的宗教,指原始社会的宗教;另一种是人为宗教,指阶级社会的宗教。我们近代所指的宗教信仰主要是指人为宗教,民间信仰同原始宗教的关系即为密切,同人为宗教同源而又有区别。民间信仰与宗教信仰既存在着某种联系又有所区别,同时又与民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相掺杂,影响相当广泛久远。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民间信仰与宗教信仰有联系就把它放到宗教信仰里面去。毕竟民间信仰同宗教信仰的区别更甚于联系:首先,两者的组织、管理形式有着明显不同。宗教信仰有固定的宗教组织,例如教会等;而民间信仰没有固定的组织,信奉民间信仰的民众都是自愿参加的,因而没有形成固定独立的信仰机构和组织。其次,宗教信仰有专门从事宗教事务的神职管理人员,民间信仰的传播者却是不固定的、非职业性的,同宗教信仰的僧、尼、道士、神父、牧师相比,民间信仰的巫师、术士,随着季节、本身条件的不同,往往从事于具有商业性的活动。第三,宗教信仰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如寺庙、道观、教堂等等;而民间信仰没有固定的场所,家庭院落、田间地头等随时随地都可以作为民众民间信仰的活动场所。另外,宗教信仰的各种活动有固定的服装、法器等;民间信仰一般没有固定的服装、法器,多是信仰活动需要临时制作。第四,两者的信仰内容不同。宗教信仰有各自特定的最高信仰对象,如基督教的上帝、佛教的如来佛、伊斯兰教的真主、道教的元始天尊;民间信仰的信仰对象多种多样,在民众的信仰观念中,往往很难区别信仰对象之间位置的高低。第五,宗教信仰有自己完整的理论体系,并有各自的经典著作,如基督教的《圣经》、伊斯兰教的《古兰经》、各种佛经等等;民间信仰的信仰体系则是繁杂和零散的,一般构不成完整的体系。第六,宗教信仰有严格的教规、戒约、圣训甚至宗教法庭,对信徒有很强的约束力;民间信仰则没有必须遵守的一定的规约,随着信仰形式和时代发展的不同,其禁忌也千差万别。第七,宗教都有各自的创始人,如佛教的释迦牟尼、基督教的耶稣、伊斯兰教的穆罕默德,而且这些创始人有的就是本教经典的传说创作者和最早的传播者;但是民间信仰却是人类祖先的集体创造,找不出任何个人创造的痕迹。第八,宗教信徒对自己所信奉的宗教有明显的宗教意识,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十分明确自己是某宗教的信徒;民间信仰者的信仰意识则不同,只有在具体的信仰对象面前,民间信仰者自发的信仰意识才会显现出来,才能够明确自己的信仰是什么。⑴
而周星认为,可以考虑把包括祖先祭祀、表现为各种描绘形态的民间杂神崇拜(如关帝、妈祖、龙王、娘娘、老母、王爷、刘猛将、家宅六神等)、各种形态的民间道教、民间佛教以及基于泛灵论的自然精灵崇拜和鬼魂崇拜等在内的民间信仰,概括地定义为“民俗宗教”,进而对相当于“民俗宗教”的上述少数民族社会正和各种不能为官方宗教分类所包罗或容纳的信仰和崇拜现象,则可以对应地称之为“民族宗教”,然后,再进一步修订官方现行的宗教分类体系,把此类“民俗宗教”和“民族宗教”均纳入到国家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切实保护之下。
虽然民间信仰与宗教信仰都是人类的高级精神活动,其目的都是为了追求某种理想境界,其表现形式都是人类的“内心信念”和“自觉行为”的统一,都要受到客观存在的制约。但宗教信仰是非理性的、虚幻的、反世俗的信仰,信仰的结果无法实现,因为它只是心理慰藉的一种心理方式;非宗教信仰则是理性的、相对“实在”的、世俗的信仰,信仰目标可能最终可以实现,是极其功利主义的。⑵所以民间信仰不属于宗教信仰的范畴。
二、既然民间信仰不属于宗教信仰了,那么就不能把它纳入宗教信仰的范畴。但是可以根据现有的实际,对民间信仰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使之发挥在社会、文化、经济及促进祖国统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民间信仰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
民间信仰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与作用具有二重性。因此,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具体的、历史的、全面的分析,简单的否定或肯定都是片面的。正确对待民间信仰的传统文化。一方面,要大力批判其荒谬的具有封建成份地思想观念,防止其对民众的毒害和对社会的破坏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其文化价值的科学研究,正确发挥其再现代社会中的正面价值对社会的积极作用。罗荣渠教授认为,“传统虽不能自动地充当现代化的动力,但传统因素的利用,却能对现代化起某种导向作用。⑶
第一,民间信仰作为传统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价值,它对繁荣学术、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和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将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后,其中重要的资料传说等均可以作为学术界研究中国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
第二,民间信仰作为一种传统文化资源有一定的经济开发利用价值,它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一是利用民间信仰传统文化资源,可以带动旅游经济的发展。二是通过恢复民间信仰的传统文化形式,加强与海外华人的联系,争取外来投资与消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据有关资料介绍,沿海一些主要的寺庙每年接待海外进香团在百个以上,以至于一些寺庙的经济收入十分可观,可成为当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三是通过民间信仰中的文化活动形式发展商贸经济。最典型的形式就是各地传统的庙会,利用这种形式可以发展商贸经济,例如出租摊位,销售各种传统工艺品,各种传统民俗传说的演艺。第三,民间信仰所宣扬的某些道德价值观念有一定的社会伦理价值,在现代社会中仍能起到相当的道德教化作用。如果能正确地利用这些观念,则可发挥一定的社会教化作用。如祖先崇拜是我们很常见、很普遍的民间信仰,在祭祀中,我们总是希望祖先的灵魂可以保佑家人平安、幸福等等,但更多的是缅怀祖先的养育之恩,以增强家庭团结,强化家庭成员尊老爱幼的家庭美德。同时在民间信仰中许多地方神,一般都是当地传说中那些见义勇为、匡扶正义、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的世人楷模转化而成的,对他们的祭祀,也是对现代人的教育,可以培养人们一种良好的思想品质,自觉地约束自己的不良行为。
第四,民间信仰活动仪式在地方民间具有区域认同的功能,可以起到加强“内部团结和外部联系”、推动地方经济联合的社会作用。从地方社会的层面看,民间宗教仪式在现代化进程中可能起着联络地方社会关系作用。
第五,民间信仰作为民间文化的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与美学价值,它在发展民间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例如其中的工艺品和绘画等。
第五,对民间信仰中的神职人员、活动、组织、场所等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对民间信仰的职业人员要进行耐心的教育与引导,使他们不再宣传封建迷信的内容,而能对民间信仰的传统文化做出一种科学合理的宣传、解释。对民间信仰的组织、活动、场所等都要依法加强管理,不能放任自流,以免产生消极的社会作用。﹝4﹞
民间信仰在现代社会中虽然具有正面价值和积极作用,但是其负面价值和消极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民间信仰的荒谬性对人们的思想具有极大的毒害作用,容易使人们形成一种错误的思想观念,从而失去了辨别真假是非的能力,产生一些不健康的心理现象,严重损害了人的身心健康,控制人们的精神,使人们不思进取,消极颓废,失去了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
民间信仰的盲目性对人们的行为具有严重的误导作用。人们以一种错误的信仰指导必然导致错误的行动。如在农村中,生病请巫师而不去请医生仍然普遍存在。
有些民间信仰是十分荒谬的,而这些荒谬的东西要想得到人们的相信,他就不得不采取一些欺骗的手段来蒙蔽民众,在现实社会中,一些人利用民间信仰进行诈骗活动,骗人钱财,害人性命;另一些人利用民间信仰散布谣言,蛊惑人心,危害社会;一些人更是利用邪教组织,大肆进行非法活动,与政府和人民为敌。同时由于对民间信仰的管理难度很大,因此,它对社会的危害和破坏作用更大。
由于民间信仰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与作用的二重性,因此发挥民间信仰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就是要发挥其积极作用,客服其消极作用。对民间信仰中的迷信思想必须给予彻底的批判,这是我们对待民间信仰必须坚持的基本态度和一贯立场。它本身具有精华和糟粕两方面。民间信仰中的精华,就是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相协调的方面,即那些与现代社会的人文精神和伦理价值相一致的观念与行为规范,他们对现代社会有积极作用,是我们需要吸收的;而民间信仰中的糟粕则是与现代社会不适应、不协调的方面,即那些与现代科技、现代法制和现代道德规范相抵触的东西,它们对现代社会的消极作用,是应当抛弃的。
(二)、扎根于地域社会民众生活的狐仙描绘之类的民间信仰和少数民族的信仰
地域社会的民间信仰容易被认为是封建迷信,因为按照科学的观点来看,他们的某些行为和思想极其不合理,甚至可笑,这即所谓的“偏见”。我们当然也不应该用所谓“科学”去判断和贬低民间信仰,因为在民间信仰中不仅包含着广大民众的道德价值观(如“善有善报”、“行好”)、解释体系(看香与香谱、扶乩、风水判断、神判、解签等)、生活逻辑(生活节奏、与超自然存在建立拟制的亲属关系、馈赠与互惠、许愿和还愿、庙会轮值与地域社会的构成等),还深深地蕴含着他们对人生幸福的追求、对社会秩序的期待以及可以使他们感到安心的乡土的宇宙观(如“阴阳”、“和合”、“天人合一”、平安是福等) 。〔5〕
中国民众生活中普遍的民间信仰,目前并未被作为“宗教”而成为国家宗教政策的保护对象。虽然宪法和有关宗教的法规政策,均秉持宗教信仰自由和各种宗教一律平等的原则, 但是,由于没有把民间信仰视为是具有正当性的“宗教”,因而也就无法为其提供合法性的保护。显然,这需要我们首先放弃对于“宗教”定义的理解,再根据民众实际的信仰实际对“宗教”做出重新的定义。在中国,诸如道教的民间性和佛教的世俗化,都使得宗教与生活往往难以区分,如七月十五“鬼节”,汉族祭祀祖先, 道教称之为中元节,佛教则举行盂兰盆会。〔6〕
台湾人类学家李亦园教授也曾提出“中国人信什么教? ”的问题,他认为,如果一定要回答这个问题,则是所谓“普化的宗教”。在谈到台湾民间宗教时,李亦园也曾非常明确地指出,行政当局核准、分类或许可登记的宗教分类方法只是一种便于管理与登记的形式分类,实质上并不能包容绝大多数台湾居民的信仰内容。因为80% 以上的台湾居民的宗教都是“扩散式”的信仰,亦即一种综合了阴阳宇宙、祖先崇拜、多神泛灵论、符箓咒法等在内的复合体,其成份包括了儒家、道家和佛家的部分思想教义,但又分别在不同的生活范畴中表现出来,因此,很难用什么“教”去概括它们。〔7〕
少数民族的信仰生活中,既有被现行的国家宗教政策承认是“宗教”的部分,也有不被国家宗教政策所认可的部分,像基于“万物有灵”观念而形成的自然精灵崇拜、祖先祭祀、各种形态的鬼魂观念及崇拜、各种形态的巫术。严格地说来,它们在现行的国家宗教分类体系中无法得到确认,这也就意味着少数民族的此类独具民族传统的信仰形态,并不能够从现行的国家宗教政策中获得合法性的依据,而往往只是由于民族政策发挥了一定的保护作用,才没有使“问题”变得尖锐。在国家主流或主导的社会意识形态(这里主要是指“现代化”意识形态和“无神论”意识形态)很容易对它们做出负面判断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尤其应该注意要非常慎重地对待少数民族社会中各种传统的信仰形式。〔8〕
参考文献
〔1〕陶冶.信仰民俗(上)〔J〕.民俗学研究民俗学讲座,1987,(4):126—127.
〔2〕游俊.试论宗教信仰与非宗教信仰的异同〔J〕.船山学刊,2001,(2):106-110.
〔3〕罗荣渠.现代化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
〔4〕陈明文.试论民间信仰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与作用〔J〕.常德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5月28卷第三期.
〔5〕郑振满、陈春声,民间信仰与社会空间.〔M〕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年.
〔6〕龚鹏程.宗教与生命礼俗〔M〕.台北:灵鹫山般若文教基金会国际佛学研究中心,1994 年.
〔7〕李亦园.田野图像—我的人类学研究生涯〔M〕.山东:画报出版社,1999年.
〔8〕周星.民俗宗教与国家的宗教政策〔J〕.开放时代,2006年第四期.